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上市公司绩效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赔偿计算标准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赔偿计算标准嘿,朋友!咱今天来好好聊聊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赔偿计算标准这事儿。
你想啊,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那可都是公司里挑大梁的角色。
他们做决策,管大事,责任重大得很呐!这责任保险就像是给他们的一把保护伞,可这伞能遮多大的风雨,就得看赔偿计算标准啦。
先来说说损失的认定。
这就好比你去菜市场买菜,得先搞清楚这菜是好是坏,值多少钱。
对于董监事和高管们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得明明白白地判断到底造成了多大的损失。
是公司经济上的损失?还是声誉上的损害?又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影响?这可都得算清楚,不能稀里糊涂的。
然后是责任的划分。
这就像分蛋糕,得公平合理。
到底是个人的过错多一些,还是外部环境的因素大一些?要是把责任都一股脑儿地推给董监事和高管,那他们得多冤呐!反过来,要是责任划分得太轻,对公司和其他相关方又不公平。
所以这责任的划分,得精精细细,像绣花一样。
还有赔偿的限额,这可太关键啦!就好比你口袋里的钱是有限的,保险赔偿也不是无底洞。
限额设得太高,保险公司可能吃不消;设得太低,又起不到足够的保障作用。
那到底多少合适呢?这就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公司的规模、业务的风险程度等等。
再说赔偿的方式。
是一次性赔付,还是分期支付?这就像发工资,一次性发一大笔钱可能让人一时高兴,但分期支付说不定更能细水长流,保证长期的稳定。
你想想,如果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赔偿计算标准,那一旦出了事儿,不就乱套了吗?董监事和高管们心里没底,公司也不知道该怎么应对,这不是给大家添乱吗?所以啊,一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赔偿计算标准,那可真是太重要啦!它就像是一套规则清晰的游戏玩法,让大家在做事的时候心里有谱,出了问题也能有条不紊地解决。
这样,董监事和高管们能更安心地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公司也能更稳定地向前迈进。
这难道不好吗?。
论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承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承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是指公司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用来保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企业治理工具,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在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承载了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费高昂:目前,我国的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保费较高,一些小型企业无法承受。
这限制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企业中的普及和应用。
赔偿额度过低: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相对较低,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对于犯罪行为或者恶意违规的高管而言,保险理赔远远不能弥补由于失信行为带来的巨大损失。
风险认知不足:一些企业对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还不够,不重视董事高管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工作。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降低保费:通过政府推动等途径,引导保险公司调整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价格,使得更多企业能够承担购买成本。
增加赔偿额度:完善相关法规和监管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和赔偿额度,提升企业、投资者和高管的信心和保障水平。
提高风险意识:政府可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企业和高管深刻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预防和处置工作。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权益资本成本与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

公 司一 并承 担 。
定 程度 上有 利 于甄 别 和 吸 引优 秀 人 才 , 减 少 代 理
成本 , 提 高公 司 治 理水 平 j 。另一 些 学 者 却 指 出董 事 高管 责任 保 险 对 上 市公 司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如B o — y e r ( 2 0 0 5 ) 证实 , 由于 董 事 高 管 责 任保 险 的庇 护 , 高
国外相关 学 者对 董事 高管责 任保 险 的需 求动 因
及 经济 效用研 究 还存在 较 大的分 歧 。一些 学者认 为 董 事高 管责任 保 险在 公 司治 理 中发 挥 积 极 作用 , 如 J e n s e n ( 1 9 9 3 ) 指 出, 董 事 高 管 责 任 保 险 是 一 种 激励 机制, 鼓 励公 司董 事 高 管 积极 进 取 , 践行权责, 减 少 其 在行 职过程 中因担心 疏忽 给公 司招致 损失 的后顾 之忧 [ 1 ; O' S u l l i v a n ( 1 9 9 7 ) 发现 , 董 事 高 管 责 任保 险 引入 承保 单位 作 为外 部 监 督 机 制参 与 公 司 管理 , 在
一
董事 高 管 责 任 保 险 ( Di r e c t o r s ’a n d Of f i c e r s ’
L i a b i l i t y I n s u r a n c e ) , 全 称 为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责任 保 险 ( 以下简称“ D O 保 险” ) , 指 由公 司 董事 与高 级管 理人 员 共 同或 者公 司独 自出资 购 买 , 在公 司董 事及 高管履 行职 责过 程 中 由于存 在 工作疏 忽 或不 当行 为 ( 违反公 司章程 , 法律 法规 或违 背信 托 义务 的除外 ) 对 股东 利益 造成损 失 而被追 究 责任 时 , 由保险 公 司负责 提供 董事 及 高级管 理人员 进 行辩 护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否抑制股价崩盘风险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否抑制股价崩盘风险摘要:股价崩盘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并阻碍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探寻抑制股价崩盘风险的手段成为当前公司治理与企业财务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
使用2009-2013 年我国A 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之间的关系。
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有效监督与约束高管利己行为,进而降低股价崩盘风险。
该结论有助于深入了解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同时也为监管部门遏制股价崩盘现象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股价崩盘风险;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与证券市场的改革发展,证券市场股价崩盘事件日益频繁。
如2012年10月,万福生科因财务造假导致股价短期内暴跌17.13%; 2013年4月,南风股份涉嫌内幕交易造成股价持续性下跌; 2014 年 4 月,因高管违规并购遭遇司法调查,华润集团旗下公司股票全线崩盘等等。
股价崩盘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市场现象,不仅会使股东财富缩水,打击中小投资者信心,而且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危害资本市场稳定,并严重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深入讨论股价崩盘的形成原因与作用机制,并寻找抑制股价崩盘风险的方法,对保障投资者利益以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是近年学术研究的热点论题。
国外学界对于股价崩盘风险的研究起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但直到近年才有学者从代理理论出发对其进行系统阐释。
Jin和Myers (2006)指出,企业管理者出于对个人薪酬契约、工作稳定、行业声誉以及构建商业帝国等目标的考虑,往往会利用其与外部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来隐藏公司的不利消息,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不利消息会逐渐累积并最终超出公司承载能力,最终集中释放到证券市场中,引起股票价格暴跌[1] 。
基于上述理论,学者们分别从机构投资者行为、投资者保护水平、会计稳健性等角度出发,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因素展开研究 (许年行等,2013;王化成和曹丰,2014;Kim 和Zhang,2015) [2-4] 。
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激励还是自利?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

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激励还是自利?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赵杨;John Hu【摘要】关于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究竟是通过激励董事和高管勤勉、进取,提升公司价值;还是诱发董事及高管的道德风险,助长其自利主义行为,削弱公司价值一直存在争议.论文以2002-2013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treatment effect model纠正样本选择性偏差,实证结果表明,董责险可以带来公司价值的显著提升,这一结论对于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同样成立.同时,董责险的价值提升效果会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具体而言,当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公司面临被诉风险较大时,董责险的价值提升效果会更显著.在稳健性检验中,论文使用“董责险相对保额”这一连续变量替代“是否购买董责险”这一虚拟变量,以测度保障程度的变化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结论依然稳健.【期刊名称】《中国软科学》【年(卷),期】2014(000)009【总页数】18页(P147-164)【关键词】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公司价值;自选择偏差;treatment effect model 【作者】赵杨;John Hu【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北京 100029;Shdler college of Business,University of Hawai'i;Mānoa 968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4一、引言在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董责险,即D&O insurance)起源和普及度较高的英美法系国家,理论界对于董责险的治理效应一直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董责险主要发挥正向治理效应,因此可以带来公司价值的提升,主要原因包括:(1)董责险作为管理层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可以帮助企业吸引、挽留具有较高管理能力的董事及高管,提升企业竞争能力;(2)董责险可以解除董事及高管在正常履职过程中由于过失和疏忽导致被诉的后顾之忧,激励具有风险厌恶倾向的管理层积极进取;(3)保险公司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以较低的成本对董事及高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
董责险可否助推独立董事有效履职

董责险可否助推独立董事有效履职作者:王行健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22年第07期【摘要】文章对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通过梳理发现董责险的使用既存在正面激励也存在负面影响,但是总体上能够有效降低独立董事履职风险,从而提高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因此可以一定程度上助推独立董事有效履职。
此外,还针对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履职风险;独立性【中图分类号】F842.69★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20XNH007)。
2021年11月12日,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落地,其中5名独立董事由于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判罚上亿元赔偿。
这一“天价”赔偿引起市场震动,上市公司掀起“离职潮”,独立董事任职风险一时成为热议话题。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作为直观上降低独立董事履职风险的重要工具,需求也急剧增加。
2022年1月5日证监会公布并实施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其中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这一规则的出台也进一步扩大了董责险的社会影响。
本文通过对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发展与现状进行梳理,对董责险的优势与劣势进行总结,从而针对独立董事有效履职提出相关建议。
一、何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属于一种职业保险,即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行为不当或工作疏忽受到指控并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机构代为赔付该董事高管在责任抗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并负责赔偿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李从刚和许荣,2020)。
董责险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的是,董责险有着明确的可分性条款,即当董事和高管被起诉原因是主动故意的不诚实行为或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时,保险机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吗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吗作者:张十根陈昕彤王信平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2年第05期摘要:已有文献大多从财务视角考察董责险的经济后果,鲜有文献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财务视角对董责险的经济后果进行检验。
本文以2010-2019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董责险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经验证据表明,购买董责险有助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进一步研究发现,董责险对高管的保护程度越高,越能有效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董责险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促进作用在高管薪酬越低、独董比例越小的公司中越为显著。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公司治理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引发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引导和规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早在2006年就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近年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被列入国家发展大政方针政策之中并被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就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保障劳动者待遇和权益”“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等发展理念。
随着国家引导和规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政策不断出台,大量企业纷纷积极响应,交通银行、中化集团等在董事会中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等公司治理机制以推动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1]。
伴随着实务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践的不断展开,学术界也开始广泛关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
梳理已有文献可以发现,研究主要聚焦于高管海外背景[2~3]、高管性别[4~5]等高管特征层面,企业财务特征[6~7]、企业文化[8~9]等公司特征层面,文化传统[10~11]、社会信任[12~13]等非正式制度层面。
随着社会责任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渗透融合趋势的不断凸显,学术界越发意识到通过设置公司治理机制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外部约束内嵌到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是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选择[14]。
董事责任保险会成为上市公司标配吗

B usiness上课董事责任保险会成为上市公司标配吗KM药业案和RX咖啡22亿元财务造假事件引发了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热潮,使董事责任保险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
KM 药业一审判决后,仅平安一家保险公司在数日内就收到百余家上市公司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咨询。
这两件事有望进一步扩大董事责任保险的覆盖面。
研究显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但现实推进中面临诸多困难,亟待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相关配套架构有待完善和丰富就立法现状而言。
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匹配的相关制度支持,以在国内生根发芽并更好地发挥作用。
然而,我国在董事责任保险方面的相关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如法律依据层级较低,缺乏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
目前,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仅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而在国家层面尚未有明确规定。
尽管《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允许公司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但这些条款仅具有宣示性和呼吁性。
为了推动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董事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董事义务体系及相关程序法规,并在国家层面制定高层次法律规范,以引起人们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视。
这将有助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规定,进而充分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功能。
就实践层面而言。
董事责任保险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EG公司推出了针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保险,开创了此类保险的先河。
自20世纪80年代起,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该保险旨在当董事或高管因被索赔而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
在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AM地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为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
尽管董事责任保险至今已引入我国20余年,但一直未能完全融入我国市场环境,上市公司投保率较低。
然而,自KM药业案和RX咖啡财务造假案发生后,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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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上市公司绩效摘要:基于沪深上市公司2009―2015年的数据,借助多元回归和中介效应检验方法,考察董事高管责任险、两类代理成本及公司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
研究结果表明:董事高管责任险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董事高管责任险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激励效应和外部监督职能,能够显著降低上市公司第一和第二代理成本;通过对两类代理成本的显著降低,董事高管责任险对公司绩效产生正的中介效应。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险;公司绩效;代理成本;中介效应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8)04-0025-09DOI:10.19647/ki.37-1462/f.2018.04.006一、引言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群体可能面临的诉讼责任风险日益增大,为了转移董事高管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D&O)应运而生。
截至目前,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上市公司D&O的购买率均已达到了90%以上。
我国自2002年首次引入董事高管责任险以?恚?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中董事高管群体责任的不断加大及利益相关者群体维权意识的高涨,D&O在我国也逐步得到了重视。
董事高管责任险不仅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职业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也被认为是一个外部治理机制,但是其公司治理职能并未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可。
如同责任保险的产生一样,D&O一经产生就引起了热烈的争论,支持方认为D&O具有激励效应和外部监督职能,能够完善公司治理,而反对方则指出D&O将诱发机会主义行为。
因为D&O引入我国时间短、普及面窄,国内关于其治理职能的研究较为薄弱。
董事高管责任险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是否发挥治理职能,发挥什么样的治理职能以及治理职能的作用路径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于D&O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我国仅有少数学者展开了研究,且这些研究均直接考察了D&O 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即通过D&O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反向推断董事高管责任险是否能够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而将D&O 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置入一个“黑箱”之中,忽视了对D&O 发挥治理职能路径的研究。
本文以代理成本为切入点,考察D&O对公司绩效的中介效应,对加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责任风险管理、深入认识D&O的治理职能、充实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本文基于我国上市公司2009―2015年的数据,检验了D&O治理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及其作用路径,研究结果表明,董事高管责任险能够显著降低上市公司第一类代理成本和第二类代理成本,证明了D&O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具有激励效应和监督效应,且D&O对公司绩效具有正的中介效应。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本文丰富了D&O的研究内容;其次,本文从中介效应角度分析了D&O发挥治理职能的路径和传导机制,证实了D&O对公司绩效产生了正的中介效应,拓展了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视角,也加深了对D&O 治理作用机制的理解;再次,本文研究得出了D&O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具有激励效应和监督效应,加深了对D&O这一全新治理机制的认识,为我国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转移、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供了经验支持。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最高形态,意味着保险从对有形标的风险的承担发展到了对无形责任风险的负责。
董事高管责任险承担的就是董事高管群体在履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无形的责任风险。
关于D&O的治理职能,学术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分别为激励效应说、外部监督说、机会主义说和信号传递说。
保险是一种专业化的风险转移机制,激励效应说认为D&O将董事高管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能够免去董事高管履职中的后顾之忧,使其不再瞻前顾后,可以激励董事高管充分施展人力资本、大胆创新、释放企业家精神,提高经营效率。
因此,董事高管责任险为董事高管施展才能、创新经营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施卫忠,2004)。
与此同时,D&O也是优秀企业的一种福利制度,Priest (1987)、胡国柳和李少华(2014)指出D&O能够吸引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加盟公司,为公司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动力,所以激励效应说认为D&O是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
外部监督说认为通过购买D&O将保险人这一外部监督机制引入公司治理中,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
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一直是众多上市公司积极的治理者,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经验。
保险公司作为董事高管责任险承保人,是一个理性的专业化风险管理者。
D&O的赔偿限额往往高达数亿、数十亿,这意味着保险人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重大,而作为一个商业化的风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首先要追求的是承保收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投保公司及其投保对象在投保之前进行充分、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在承保之后要借助自身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技术传导职能,对投保公司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提供帮助和指导并进行持续的监督;即使在责任风险发生之后,保险公司也会指导投保公司积极地减灾减损,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程度。
保险公司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行为能够对董事高管的机会主义等行为进行监督和警示(胡国柳和胡?B,2014),也能够向投保公司提供对于董事高管个人的风险评估状况,从而为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提供参考,帮助投保公司进行人才识别和甄选。
这些行为都意味着通过购买D&O能够将保险人这一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引入上市公司,并能够发挥保险人的外部监督职能。
O’Sullivan(1997)、潘晓影和张长海(2016)的实证研究发现D&O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高管层的超额薪酬现象(Lee和Liu,2014)、过度投资行为(朱建廷和胡国柳,2017)和机会主义自利行为(胡国柳和宛晴,2015),有效地降低了公司的代理成本(郑志刚等,2011;凌士显和白锐锋,2017;许荣和王杰,2012),实现了公司绩效的显著提升(胡国柳和胡?B,2014;赵扬和John Hu,2014)。
机会主义说认为董事高管责任险将鼓励董事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甚至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权的行为。
首先,D&O意味着保险人承??了最后赔款人的角色,这将减弱董事高管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弱化法律的警示、惩戒和处罚的作用,有可能激励经营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
其次,Jia和Tang (2014)、Gillan和Panasian(2015)发现D&O将会减弱董事高管履职过程中的谨慎注意之义务,弱化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将为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提供可乘之机,加大了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
学者研究发现,D&O将提升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贾宁和梁楚楚,2014),激发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管理层采取激进财务报告的可能性(Kim,2006),显著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并提升了其权益资本成本(陈险峰等,2014),增加了公司的诉讼风险(胡国柳和秦帅,2016)。
这些都将导致公司的第一和第二代理成本增加(Zou等,2008),并降低公司绩效(Lin 等,2013;Li和Liao,2014。
郝照辉等,2016);郝照辉等(2016)发现董事高管责任险引入以后,高管货币型收益增加;郝照辉和胡国柳(2014)发现D&O的引入使得公司兼并行为增加,目的在于获取更多的私有收益。
陈险峰等(2014)发现D&O与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负相关,与权益资本成本显著正相关,表明D&O庇护了高管的自利行为。
这些行为的最终结果必然对公司绩效产生负面影响(李俊成和唐国梅,2016)。
信号传递说则认为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购买意味着投保公司存在较高的责任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
人们通常认为,保险业逆向选择行为严重,之所以选择购买D&O,其原因在于其面临较高的责任风险。
吴锡皓等(2016)发现购买D&O意味着向市场传递出了机会主义的信号。
但Boyer和Stern(2014)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在承保D&O时收取的费率与公司面临的治理风险正相关,表明D&O费率也具有信号传递的职能,说明保险公司是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者。
虽然对董事高管责任险存在各种观点,但本文认为D&O已经是一种成熟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理性的保险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将会积极地履行监督职责,美国、加拿大等国上市公司超过90%的投保率已经是对这一治理机制效果的肯定。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1:假设1:董事高管责任险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绩效。
学者以往对董事高管责任险开展研究时,往往直接检验了董事高管责任险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从二者呈现的关系反推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影响,这些研究将D&O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置于“黑箱”之中,忽略了对D&O治理职能传导路径的关注。
董事高管责任险是一个外部治理机制,而公司治理机制产生的初衷是为了控制代理成本,所以为了检验D&O 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路径,我们认为D&O将通过对代理成本这一中介变量的影响而最终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即D&O 对公司绩效具有中介效应。
基于激励效应的分析,本文认为D&O将通过激励效应激发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家精神的释放,并能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公司,这些都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总资产周转率,降低上市公司第一类代理成本;基于外部监督说,本文认为D&O将保险人这一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引入公司治理之中,为了最小化保险人理赔风险,其会对公司实施专业化的监督,从而能够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行为,降低上市公司第二代理成本。
综上所述,董事高管责任险对公司绩效具有直接效应,但更主要的是通过激励效应和监督效应降低代理成本而对公司绩效产生中介效应(即间接效应),董事高管责任险对公司绩效的作用路径见图1。
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假设2:董事高管责任险的引入将会显著降低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
假设2a:董事高管责任险将通过激励效应而显著提升上市公司总资产周转率,显著降低上市公司第一类代理成本。
假设2b:董事高管责任险将通过监督效应而显著降低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率,显著降低上市公司第二类代理成本。
假设3:董事高管责任险将通过中介变量即代理成本对公司绩效产生中介效应。
三、研究设计(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本文以沪深2009―2015年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所有的财务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