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学校收费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及家长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及教职工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我校收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应向学生及家长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合法合规原则:学校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3. 分类管理原则: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 诚信服务原则:学校收费服务应诚信、公正、高效,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利益。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学校收费项目包括:1. 学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教材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 学杂费:包括住宿费、水电费、床上用品费等,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 体检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5. 保险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6. 其他收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规定,经批准后可设立其他收费项目。
第五条学校收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学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教材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 学杂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 体检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5. 保险费:按照国家及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6. 其他收费: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六条学校收费程序如下:1. 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报上级部门审批。
2. 在学校网站、公告栏等公共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3. 学生及家长根据收费项目及标准缴纳费用。
4. 学校财务部门开具正规收费票据。
5. 学校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情况。
学院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大财务统管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成人及普高本专科等各类学生。
第二条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和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三条新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并妥善保存好财务处开出的收据。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因家庭经济贫困,不能一次缴清费用的学生须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
办理缓缴的学生,应先申请并提交还款计划,由所在系审核,经学生处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经批准同意缓缴的学生,须同学生处、财务处签订还款协议,并有本校教职工提供担保。
第六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中申请条件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申请缓缴。
第七条留级、降级的学生,按所留、降的年级学费标准缴纳。
第八条开除学籍,退学、休学学生收费处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及学校现行退学、转学生退学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按省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申报核定后执行,学校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所有费用一律由财务处收取,受财务处委托收取费用,必须使用财务处购置的统一收据,收费后一周内到财务处结算。
未经财务处授权,院(系、部)不得自设收费项目自行收取费用,否则,学生有权拒缴,院(系、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财务处在收取费用前,利用公示牌、公告栏等形式对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公开,规范合理。
第十一条代收代支款项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审批后的项目、标准收取,没有批准或文件规定的代收项目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学费”。
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学生收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保障部、各院(部)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作完成。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生和仍欠缴费用的毕业生;适用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培训费、进修费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生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代表学校按照和上级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统收取、统管理、统核算。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各院(部)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单位,对学生催缴学费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院(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应注明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校园网、校内公示栏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透明度。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三章学年制收费管理第七条学年制收费按学年收取学费。
各年级学费标准按学生录取当年审批(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学籍异动等学费收费规定:1.学生经批准转换专业的,按新专业学费的标准收取学费,多退少补,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大学各类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各类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各类收费的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收费分为营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结算收费和罚没性收费四大类。
营业性收费是指校办产业、后勤服务集团、以及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和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学生学杂费、住宿费、上机费、实验费,学生分配违约金等,以及对外提供有关服务所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
内部结算费用是指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制后,校内各单位之间互相结算的费用。
罚没性收费是指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对校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违规行为收取的惩罚性费用。
第三条校内各类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各级财务机构管理,各收费执行单位不得截留收入或坐收坐支。
第四条营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并使用正式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各有关单位收取的内部结算费用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收取,使用学校统印制的内部结算收据。
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性费用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收取,使用学校统印制的内部罚收据。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和标准,须经校财政领导小组核定,报省物价审批并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才能实施。
第六条内部结算收费和罚没性收费种类和标准如有变动,必须事先书面报告校长办公室,经校财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七条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均由校计划财务处统管理,按规定和学校制定的规范上交、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各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性费用均必须全额上交校计划财务处,按学校制定的规范分配使用。
第九条校办产业使用的营业票据由各产业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说务机关领取。
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使用的结算收据或技贸票据由校计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或说务机关领取并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由校计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领取并统管理。
陕西省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陕西省学校收费管理制度陕西省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学校收费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为核心。
第四条学校收费应当依法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对象。
第五条学校收费项目应当合理,不能设置无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强制收费。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的程序和规范。
第七条学校应当及时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构或岗位,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相关收费数据。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条学校收费项目应当根据教育部门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实验费、考试费等。
第十二条学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收费项目的实际成本等因素确定,并经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应当提前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取高于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依据和收费对象第十五条学校收费的依据应当合法、公正、透明,不能有歧视性和任意性。
第十六条学校收费依据主要包括学生的身份、学历、注册情况、入学方式、是否享受相关政策等因素。
第十七条学校的收费对象主要包括在校学生、新生、毕业生等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学校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收费程序和规范第十九条学校收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收费准备、收费确认、收费管理、收费核算、收费报表分析和收费监督等。
五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五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邑大学以及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各类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为社会提供教学以及其它服务的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提供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信息等的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收费必须按要求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按政策、计划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管理。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设备处、后勤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收费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务处,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主要由财务处负责。
第六条“收费领导小组”职责包括:负责收费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和实施;负责对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的审核,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负责收费过程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学校的收费项目按照市物价部门要求,需要审批或报备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报备。
第三章立项及审批程序第八条国家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财务处可依据国家政策收费。
第九条国家有收费政策,收费标准需要学校确定的事业性收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收费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一)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招生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外事处等),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按教育类型、专业分类提出收费申请。
(二)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住宿条件及国家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提出收费申请。
(三)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申请。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模版【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财务收支管理,制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大学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二条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大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门的有关文件,依法确定收费标准、项目和方式,管理和使用收费资金的规定。
第三条大学应当按照收、支、核、对的程序和财务制度,在法定范围内收取各项教育费用,保证教育经费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管理部门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实验费、实习费、教材费、考试费、复查费、证书费等各项教育费用收收支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费用项目第五条大学应当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学费和助学贷款利率,审核学生住宿费并监管公寓建设和管理费用,制定实验费的标准和项目,审核和监管实习费用,审核和监管教材费、考试费、复查费和证书费等各项教育费用。
第六条大学应当定期审查和调整收费标准和项目,按照市场和社会需求,合理制定和调整各项教育费用标准和项目,确保费用合理、透明,并提前向学生家长公示。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七条大学应当制定收费方式,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定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期限,确定完成学生住宿、实验、实习等具体项目后再收取相应费用的方式,规定助学贷款的申请和还款方式,规定证书的领取方式等。
第八条学费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学生可以选择不同方式进行缴纳。
第九条大学应当建立规范的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确保资助资金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同时大学再参照学生的贫富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助政策。
第四章收费的监管管理第十条大学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完善监管机制,保证每一分钱的使用合理、有效。
第十一条具体收费项目应当设有专门账户,按照财务制度和程序进行核对、支出和结算。
第十二条大学收费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对学生和家长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方式、决算结果等信息,并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咨询。
宿舍缴费管理制度

宿舍缴费管理制度一、收费标准1.宿舍费用包括房租、水电费、网络费等,具体标准由学校相关部门确定,并在宿舍管理系统中公布。
学生入住宿舍前需提前了解相关费用标准,确保按时、按规定缴纳费用。
2.学生入住宿舍前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交纳一定的押金,以确保宿舍安全使用。
押金将在学生退宿时结算并退还给学生。
3.宿舍费用的调整应提前通知学生,以确保学生及时了解费用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调整。
二、缴费方式1.宿舍费用应通过学校指定的缴费渠道进行支付,可以选择网上银行支付、线下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
2.学生应按时缴纳宿舍费用,逾期缴纳者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违约金。
3.若学生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纳宿舍费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请假,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请假材料及未交费原因,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费用。
三、费用使用1.宿舍费用将主要用于维护宿舍设施、清洁卫生、水电网络维护等方面。
学校将定期对宿舍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学生宿舍的安全和舒适。
2.宿舍费用使用应透明、公开,学校将定期公布宿舍费用使用情况,并接受学生监督和建议。
四、违规处理1.对于拖欠宿舍费用且未请假延期的学生,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限制宿舍使用权、纳入学生信用档案、申请退学等。
2.对于私自挪用宿舍费用或以欺诈手段获取费用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其他恶意破坏宿舍秩序、损坏宿舍设施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劝退等。
五、其他规定1.学生在宿舍使用中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安装电器、携带违禁品、私自转让房间等行为。
2.学生在宿舍生活中应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宿舍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3.学生有权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宿舍费用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学校将认真考虑并及时改进。
本宿舍缴费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生入住宿舍即视为接受以上规定。
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学生宿舍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者,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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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邑大学以及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各类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为社会提供教学以及其它服务的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提供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信息等的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收费必须按要求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按政策、计划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管理。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设备处、后勤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收费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务处,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主要由财务处负责。
第六条“收费领导小组”职责包括:负责收费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和实施;负责对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的审核,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负责收费过程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学校的收费项目按照市物价部门要求,需要审批或报备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报备。
第三章立项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国家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财务处可依据国家政策收费。
第九条国家有收费政策,收费标准需要学校确定的事业性收费,由
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收费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一)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招生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外事处等),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按教育类型、专业分类提出收费申请。
(二)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住宿条件及国家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提出收费申请。
(三)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申请。
第十条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面向校内师生,属于学校自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申请,写明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等;收费申请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学校各类会议场所、教室等对外出租的收费,由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收费申请,写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市场调研等;收费申请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收费项目、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学校各单位开展教学服务的培训办班收费项目,由开办单位提出收费申请,写明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益测算等,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备案。
(四)学校经营性物业租赁收费,在学校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报学校招投标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收费标准。
超出学校权限范围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务所的医疗收费项目,由医务所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收费手续,对学生、教职工的医疗服务,按医药成本收费,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费用的收取
第十一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一)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学生学籍变动,由教务处提供变动依据。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的专业学费标准缴费;经批准休学、停学的学生,免交休、停学期间学费,复学后按编入的专业学费标准缴费;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专业班级学费标准缴费。
(三)学生住宿条件变动,由学生处提供变动依据,按变动后的住宿标准收费。
(四)学生学制内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以及延长学年修读课程按学分收费。
(五)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收取。
第十二条学费、住宿费的减免,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费、住宿费的清退规定。
(一)因故转学、休学、停学、退学或死亡的,凭教务处批准的休(退)学通知、宿舍管理部门的退宿通知以及缴费收据办理清退学费、住宿费手续。
(二)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入伍当年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定的,全额退还当年所缴学费、住宿费;仅认定入伍当年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学分的,退还一半当年所缴学费、住宿费,若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学期的,住宿费清退标准=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四)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五)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六)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学籍变动日期以教务处下发的学籍变动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上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为社会提供教学服务以及其它服务的收费,严格按经学校
审批同意的收费标准收费。
已审批通过的收费项目,持续多期收费不需另行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变动的需及时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经营性物业租赁收费,由负责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严格按合同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各类服务性收费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提出退费申请,经收费单位负责人或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交费人持原收费票据和相关身份证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各类收费所使用的票据按《五邑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及处罚
第十九条财务处定期向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汇报学校收费情况。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各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一条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未经学校批准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随意减免收费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的,学校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上缴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五邑大学收费申报表
办班培训收费项目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