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111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公布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文章来源:/Content-111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盗窃罪的⽴案追诉标准盗窃罪指的是以⾮法占有被⼈财务为⽬的,进⾏盗窃的⼀种犯罪⾏为。
这种⾏为是⼀种不道德的⾏为。
盗窃罪⼀般是按照盗窃的⾦额作为处罚标准。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盗窃罪⽴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盗窃罪的⽴案追诉标准⼀、数额标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伸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是指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00元⾄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以上。
(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1000元。
)这⼀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的标准。
最⾼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对⼀些特殊的盗窃案件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1)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统⼀认定为1000元为起点。
(2)狱内盗窃案件具体标准应当视监狱所在地的标准⽽定。
(3)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标准,最⾼⼈民法院规定为,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
⼆、情节标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盗窃罪与⼀般违法⾏为的区分中不能只看数额不看情节。
该解释规定了两种应当注意的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孤寡⽼⼈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接近“数额较⼤”是指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的标准但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94db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3.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三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盗窃罪数额巨⼤的认定标准⼀些⼈游⼿好闲,整天不务正业想着别⼈法⼦赚钱,就会进⾏盗窃。
盗窃是违法的⾏为,根据盗窃的财物的⾦额决定严重程度。
那么盗窃罪数额巨⼤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盗窃罪数额巨⼤的认定标准⼀、全国盗窃罪数额标准:1、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百元⾄⼆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
2、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千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
3、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三万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铁路运输途中实施盗窃犯罪数额标准1、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以⼀千元为起点;2、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以⼀万元为起点;3、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以六万元为起点。
盗窃罪与⼀般盗窃⾏为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或多次盗窃其中之⼀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般违法⾏为。
⼀般说,个⼈盗窃数额达到“较⼤”或者多次盗窃的,就可以成⽴本罪。
然⽽实际中盗窃案件的情况⼗分复杂,其发案数属刑事案件之⾸。
为了正确把握罪与⾮罪的标准,在审理盗窃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废⼈、孤寡⽼⼈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另⼀⽅⾯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般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百元⾄⼆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破坏油⽓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实施盗窃油⽓等⾏为过程中,采⽤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段破坏正在使⽤的油⽓设备的,属于刑法第⼀百⼀⼗⼋条规定的“破坏燃⽓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条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百⼀⼗九条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以上死亡、三⼈以上重伤或者⼗⼈以上轻伤的;⼆、造成井喷或者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盗窃油⽓或者正在使⽤的油⽓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数额巨⼤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盗窃油⽓⽽偷开油⽓井、油⽓管道等油⽓设备阀门排放油⽓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四条盗窃油⽓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或者油⽓设备,⽽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六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法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油、天然⽓资源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三条以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下列⾏为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的规定,以滥⽤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油、天然⽓勘查、开采、加⼯、经营等许可证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发放⽯油、天然⽓勘查、开采、加⼯、经营等许可证的;三、违反《⽯油天然⽓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定,在油⽓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的;四、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从事⽯油、天然⽓勘查、开采、加⼯、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审 理 盗 窃 案 件!应 当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形 认 定 盗窃罪的情节"
’一 (个 人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人 民 币 五 百 元 至 二 千 元 以 上 的 #为 !数 额 较 大 "%
’二 (个 人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人 民 币 五 千 元 至 二 万 元 以 上 的 #为 !数 额 巨 大 "%
’三 (个 人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价 值 人 民 币 三 万 元 至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为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
!六"失主以明显 低 于 被 盗 当 时#当 地 市 场 零 售 价 购 进 的 物 品 $应 当 按 本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核 价 方 法 计 算 %
!七"销赃数额高 于 按 本 解 释 计 算 的 盗 窃 数 额 的$盗 窃 数 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 违 禁 品$按 盗 窃 罪 处 理 的$不 计 数 额$根 据 情 节 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 格 不 明 或 者 价 格 难 以 确 定 的$应 当 按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最 高 人 民;扣 押 #追 缴 #没 收 物 品 估 价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委 托 指 定 的 估 价 机 构估价%
!十 "对 已 陈 旧 #残 损 或 者 使 用 过 的 被 盗 物 品 $应 当 结 合 作 案 当 时 #当 地 同 类 物 品 的 价 格 和 被 盗 时 的 残 旧 程 度 $按 本 条 第 !九 "项 的 规 定 办 理 %
不 能 即 时 兑 现 的 记 名 有 价 支 付 凭 证 ’有 价 证 券 ’有 价 票 证 或 者 能 即 时 兑 现 的 有 价 支 付 凭 证 ’有 价 证 券 ’有 价 票 证 已 被 销 毁 ’丢 弃 #而 失 主 可 以 通 过 挂 失 ’补 领 ’补 办 手 续 等 方 式 避 免 实 际 损 失 的 #票 面 数 额 不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 标 准 #但 可 作 为 定 罪 量 刑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 ""月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次 会 议 通 过 "##’年 (月 ")日 公 布 自 "##’ 年 (月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五 "被 盗 物 品 已 被 销 赃 #挥 霍 #丢 弃 #毁 坏 的 $无 法 追 缴 或 者 几 经 转 手 $最 初 形 态 被 破 坏 的 $应 当 根 据 失 主 #证 人 的 陈 述 # 证 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 人 的 供 述$按 本 条 第 !一"项 规 定 的 核 价 方 法 $确 定 原 被 盗 物 品 的 价 值 %
)三*邮票’纪 念 币 等 收 藏 品’纪 念 品#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定的价格计算(
)四 *同 种 类 的 大 宗 被 盗 物 品 #失 主 以 多 种 价 格 购 进 #能 够 分清的#分别计算%难 以 分 清 的#应 当 按 此 类 物 品 的 中 等 价 格 计算(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 价 格#应 当 以 被 盗 物 品 价 格 的 有 效 证 明 确 定 %对 于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区 别 情 况 #根 据 作 案 当 时 $当 地 的 同 类 物 品 的 价 格 #并 按 照 下 列 核 价 方 法 #以 人 民 币 分 别 计 算 & )*流 通 领 域 的 商 品 #按 市 场 零 售 价 的 中 等 价 格 计 算 +属 于 国家定价的#按国家 定 价 计 算+属 于 国 家 指 导 价 的#按 指 导 价 的最高限价计算% ,*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 )规定的方法计算+半 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二*有价 支 付 凭 证’有 价 证 券’有 价 票 证#按 下 列 方 法 计 算+
!"不 记 名 ’不 挂 失 的 有 价 支 付 凭 证 ’有 价 证 券 ’有 价 票 证 # 不 论 能 否 即 时 兑 现 #均 按 票 面 数 额 和 案 发 时 应 得 的 孳 息 ’奖 金 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 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一 *盗 窃 数 额 +是 指 行 为 人 窃 取 的 公 私 财 物 的 数 额 !二 *盗 窃 未 遂 +情 节 严 重 +如 以 数 额 巨 大 的 财 物 或 者 国 家 珍 贵 文 物 等 为 盗 窃 目 标 的 +应 当 定 罪 处 罚 !三 *盗 窃 的 公 私 财 物 +包 括 电 力 .煤 气 .天 然 气 等 !四*偷拿自己家 的 财 物 或 者 近 亲 属 的 财 物+一 般 可 不 按 犯 罪 处 理 /对 确 有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必 要 的 +处 罚 时 也 应 与 在 社 会 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为 依 法 惩 处 盗 窃 犯 罪 活 动 +根 据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审 理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 据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四 条 的 规 定+以 非 法 占 有 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构 成 盗 窃 罪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 接 他 人 通 信 线 路 后 自 己 使 用 的 #盗 窃 数 额 按 本 项 之 !$的 规 定 计 算%复 制 他 人 电 信 码 号 后 自 己 使 用 的#盗 窃 数 额 按本项之 &’!$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二条 刑法第二 百 六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是 指 为 了 出 售 $出 租 $自 用 $转 让 等 谋 取 经 济 利 益 的 行 为 %
第 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 额 较 大"$!数 额 巨 大"$!数 额 特 别 巨 大 "的 标 准 如 下 &
&"农 副 产 品 $按 农 贸 市 场 同 类 产 品 的 中 等 价 格 计 算 % 大 牲 畜 $按 交 易 市 场 同 类 同 等 大 牲 畜 的 中 等 价 格 计 算 % ’"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 (规定的方法计算% )"金#银#珠 宝 等 制 作 的 工 艺 品$按 国 有 商 店 零 售 价 格 计 算 *国 有 商 店 没 有 出 售 的 $按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价 格 计 算 % 黄 金 #白 银 按 国 家 定 价 计 算 % +"外币$按被 盗 当 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外 汇 卖 出 价 计算% ,"不 属 于 馆 藏 三 级 以 上 的 一 般 文 物$包 括 古 玩#古 书 画 等 $按 国 有 文 物 商 店 的 一 般 零 售 价 计 算 $或 者 按 国 家 文 物 主 管 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盗 接 他 人 通 信 线 路 #复 制 他 人 电 信 码 号 的 $盗 窃 数 额 按 当 地 邮 电 部 门 规 定 的 电 话 初 装 费 #移 动 电 话 入 网费计算*销赃数额 高 于 电 话 初 装 费#移 动 电 话 入 网 费 的$盗 窃 数 额 按 销 赃 数 额 计 算 %移 动 电 话 的 销 赃 数 额 $按 减 去 裸 机 成 本价格计算% (."明 知 是 盗 接 他 人 通 信 路 线 #复 制 他 人 电 信 码 号 的 电 信 设 备 #设 施 而 使 用 的 $盗 窃 数 额 按 合 法 用 户 为 其 支 付 的 电 话 费 计 算%盗窃数额无法 直 接 确 认 的$应 当 以 合 法 用 户 的 电 信 设 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个月的平 均电话费推算*合法 用 户 使 用 电 信 设 备#设 施 不 足 )个 月 的$ 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可 根 据 本 地 区 经 济 发 展状况#并考虑社会 治 安 状 况#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数 额 幅 度 内#分 别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 额 巨 大"$!数 额 特 别 巨 大 "的 标 准 %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以 上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多 次 盗 窃 "#以 盗 窃 罪 定 罪 处 罚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