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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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每月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县(市、区)活动范围7日以下的,应当报告司法所;7日以上和离开本省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罪犯假释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释放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涉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变的减刑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
第九条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监督人由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社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
监督人的基本职责: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二)随时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动态和基本情况;
(三)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非法组织的人员。
第十九条 公示制度。司法所应当定期将社区服刑人员考核与奖罚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二节 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针对不同刑罚种类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分类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平时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平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人员行为,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管理制度1. 接收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建立档案,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 考核及奖罚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接受考核。

(2)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3)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收监执行等处罚:①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②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扰乱社区矫正秩序的;③不按规定报告行踪的;④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⑤其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3. 社会保障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

4. 解除制度社区矫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可以解除社区矫正:(1)服刑期满;(2)经社区矫正机构考核,认为不再危害社会的;(3)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5. 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矫正表现、考核结果等信息。

6. 管理措施(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考核,如实报告个人情况。

(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

四、监督管理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其重新犯罪。

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服刑人员社区管理制度范本

服刑人员社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服刑人员社区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假释、管制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2.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3. 人性化管理,关爱与监督并重;4. 预防为主,减少再犯。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本社区的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制度;2.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教育和管理;3.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4. 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行为;5.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帮教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3. 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4. 通过社区矫正专业培训。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3.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 遵守社区规章制度,尊重社区群众,维护社区和谐;5. 积极参加劳动,改善生活状况。

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应接受以下管理措施:1. 定期报告: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2. 定期教育: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学习活动;3. 定期谈话: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每月至少与服刑人员谈话一次;4. 定期考核: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劳动表现、遵纪守法情况等;5. 劳动就业:协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问题,鼓励其自食其力。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收监执行等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2.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3. 拒不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的;4. 虚假报告活动情况的;5. 其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流程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三、管理制度1. 报到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2)如有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 定期走访制度(1)社区矫正机构每月至少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2)走访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 日常行为规范(1)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5. 健康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定期报告健康状况。

(2)社区矫正机构应密切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工作流程1.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核实其身份和判决书等材料。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2. 制定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2)矫正计划应包括教育、劳动、心理辅导等内容。

3. 执行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矫正计划,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矫正计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 定期评估(1)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计划的依据。

5. 解除矫正(1)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矫正的建议。

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社区居住的刑释解教人员。

第三条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社区居委会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刑释解教人员档案,掌握其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生活状况等;(二)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三)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四)协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五)配合司法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第五条社区警务室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协助居委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登记、核实、更新等工作;(二)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监控,防止其重新犯罪;(三)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司法机关。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包括以下措施:(一)建立走访制度。

居委会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刑释解教人员,了解其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二)建立谈话制度。

居委会每月至少与刑释解教人员谈话一次,了解其思想动态,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三)建立帮教制度。

居委会组织志愿者、社区干部等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协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四)建立举报制度。

鼓励群众举报刑释解教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七条社区警务室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以下措施:(一)实行重点监控。

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加强监控,防止其再次犯罪;(二)开展法制教育。

定期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参加法制教育讲座,提高其法律意识;(三)协助解决实际困难。

协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和监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2. 教育为主:以教育、改造、矫治为核心,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 严格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 人文关怀: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日常管理内容1. 矫正对象报到与登记(1)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矫正对象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犯罪情况等。

2. 思想汇报(1)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交一次思想汇报,内容应包括个人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司法所对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 集体学习(1)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

(2)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4. 公益劳动(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并记录在案。

5. 考核与奖惩(1)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

(2)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家访与调查(1)司法所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思想动态。

(2)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调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一、概述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和改造,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旨在提供一套规范和操作指南,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执行和良好的效果。

本手册将介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操作流程、技巧和注意事项,以便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要领。

二、基本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尊重和维护犯罪分子的基本权利,人性化管理;2.鼓励犯罪分子参与改造,激发其自我意识和动力;3.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4.个性化矫正,根据犯罪分子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和服务。

三、操作流程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预矫正阶段在犯罪分子即将结束刑期、准备重新融入社会之际,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进行预矫正工作,包括:•对犯罪分子进行风险评估和矫正需求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和目标;•安排教育和培训,提升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

2. 执行矫正计划根据犯罪分子的矫正计划和目标,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负责执行矫正计划,包括:•监督和指导犯罪分子的行为和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包括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矫正计划。

3. 风险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中风险管理至关重要,社区矫正人员需要:•监控犯罪分子的行为和活动,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对高风险犯罪分子采取有效的监控和控制措施。

4. 评估和报告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报告,以评估犯罪分子的改造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定期评估犯罪分子的矫正进展和风险等级;•撰写评估报告,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四、技巧和注意事项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区矫正人员具备一定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包括:1.沟通技巧:与犯罪分子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倾听和理解其需求和困扰;2.心理支持: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帮助其克服心理问题和挑战;3.社区资源: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犯罪分子提供就业、教育和康复等方面的支持;4.团队合作:与相关部门和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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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手册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 2 -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实施;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如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矫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劳动就业、生- 3 -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

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1)直接目的。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或已经丧- 4 -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2)间接目的。

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

(3)根本目的。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预防犯- 5 -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

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

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即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

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 6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 7 -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8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9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 10 -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1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 12 -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13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 14 -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 15 -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 16 -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17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 18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 19 -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20 -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 21 -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四条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 22 -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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