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3章电子商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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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附全文)

《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附全文)

《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附全文)《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基本原则第二条 适合范围第三条 定义第四条 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要件第五条 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地位第六条 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适合第七条 维护公平竞争第八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资格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平台责任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的责任第三章 网络商品和服务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品质保证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发布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规定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模式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退换货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售后服务第四章 电子商务合同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电子支付第二十四条 电子支付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五条 电子支付的合同关系第二十六条 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第六章 网络通信服务第二十八条 网络通信服务的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网络通信服务的安全保障第三十条 网络通信服务的监督管理第七章 网络安全第三十一条 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二条 网络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第八章 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的通报和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法律适合的衔接规则第三十八条 地区指导性文件的制定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件:1. 电子商务活动备案登记申请表格2. 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级标准3. 电子商务活动监管部门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电子商务:指利用电子方式从事商品交易、商业活动或者提供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的行为。

2. 电子商务经营者:指在网络上开展商品交易、商业活动或者提供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的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等信息网络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位于我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以及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各方行为。

第四条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第七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货物或者服务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八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个人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个人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企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登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税收等义务。

第十一条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登记,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电子方式达成的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双方或多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退换货等条款。

第十五条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卖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合同的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安全,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支付服务。

第十七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享有退换货的权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退换货义务。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合同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三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三版)

第三节网上商店的 认定
第一节电子合同概述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订 立
第三节电子合同的效 力
第四节电子合同的履 行
第二节数字签名
第一节电子签名概 述
第三节电子认证法 律制度
第一节电子支付概述
第二节电子支付的相 关法律问题
第三节中国电子支付 立法概况
第四节国外电子支付 立法
第一节电子商务税收 概述
第二节电子商务发展 对我国现行税法的影

第三节世界各国对电 子商务涉税问题的对 策
第四节我国电子商务 税收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知识产 1
权与知识产权 法概述
第二节电子商 2
务中著作权的 法律保护
3 第三节电子商
务中商标权的 法律保护
4
第四节域名的 法律保护
5 第五节电子商
务中专利权的 法律保护
第一节电子商务主体 的市场准入
第二节电子商务反不 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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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我国最新修订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结合司法实务编写。本书系统介绍了:电子商 务主体、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税收、电子商务安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知识,同时注重案例教学,以培养并提高学生的 实际应用能力。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指南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指南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指南第1章电子商务概述 (3)1.1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分类 (3)1.2 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4)第2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 (4)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4)2.1.1 宪法 (4)2.1.2 法律 (5)2.1.3 行政法规 (5)2.1.4 部门规章 (5)2.1.5 地方性法规 (5)2.1.6 规范性文件 (5)2.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5)2.2.1 起步阶段(1990年代末至2004年) (5)2.2.2 发展阶段(2005年至2017年) (5)2.2.3 完善阶段(2018年至今) (6)第3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规范 (6)3.1 网络经营主体资格 (6)3.1.1 网络经营主体的定义 (6)3.1.2 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与备案 (6)3.1.3 网络经营主体的变更与注销 (6)3.2 网络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 (6)3.2.1 网络经营主体的合同责任 (6)3.2.2 网络经营主体的侵权责任 (6)3.2.3 网络经营主体的行政责任 (7)3.2.4 网络经营主体的刑事责任 (7)3.2.5 网络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7)3.2.6 网络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7)3.2.7 网络经营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7)第4章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7)4.1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7)4.1.1 电子合同的界定 (7)4.1.2 电子合同的成立 (7)4.1.3 电子合同的生效 (7)4.2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8)4.2.1 电子合同的履行 (8)4.2.2 电子合同的解除 (8)4.3 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 (8)4.3.1 协商解决 (8)4.3.2 调解 (8)4.3.3 仲裁 (8)4.3.4 诉讼 (8)4.3.5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8)第5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9)5.1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概述 (9)5.2 网络商标权保护 (9)5.2.1 网络商标权的概念及特点 (9)5.2.2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9)5.2.3 网络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9)5.2.4 我国网络商标权保护现状及改进措施 (9)5.3 网络著作权保护 (9)5.3.1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及特点 (9)5.3.2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9)5.3.3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9)5.3.4 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及改进措施 (9)5.4 电子商务专利权保护 (9)5.4.1 电子商务专利权的概念及特点 (9)5.4.2 电子商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9)5.4.3 电子商务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10)5.4.4 我国电子商务专利权保护现状及改进措施 (10)第6章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10)6.1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10)6.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10)6.2.1 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10)6.2.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10)6.3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 (10)6.3.1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11)6.3.2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11)6.3.3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11)第7章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11)7.1 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11)7.1.1 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概念 (11)7.1.2 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12)7.1.3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2)7.2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法规 (12)7.2.1 增值税政策与法规 (12)7.2.2 消费税政策与法规 (12)7.2.3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法规 (12)7.3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13)7.3.1 国际税收分配 (13)7.3.2 税收管辖权 (13)7.3.3 税收逃避和避税 (13)第8章电子商务支付法律规范 (13)8.1 电子支付概述 (13)8.2 电子支付法律法规 (13)8.3 电子支付风险与监管 (14)第9章电子商务物流法律规范 (14)9.1 物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14)9.1.1 物流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与作用 (14)9.1.2 电子商务对物流行业的影响 (14)9.1.3 物流行业对电子商务的支撑作用 (14)9.2 电子商务物流法律法规 (14)9.2.1 物流企业资质要求 (15)9.2.2 物流服务质量规范 (15)9.2.3 物流合同法律规定 (15)9.2.4 物流行业监管政策 (15)9.3 电子商务物流争议解决 (15)9.3.1 物流争议的类型及原因 (15)9.3.2 物流争议的协商解决 (15)9.3.3 物流争议的调解解决 (15)9.3.4 物流争议的仲裁解决 (15)9.3.5 物流争议的诉讼解决 (15)第10章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15)10.1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15)10.1.1 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点 (15)10.1.2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 (15)10.2 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与法规 (15)10.2.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概述 (15)10.2.2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规体系 (15)10.2.3 国际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16)10.3 跨境电子商务合规管理 (16)10.3.1 跨境电子商务合规风险 (16)10.3.2 跨境电子商务合规体系建设 (16)10.3.3 跨境电子商务合规案例分析 (16)10.3.4 跨境电子商务合规发展趋势 (16)第1章电子商务概述1.1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分类电子商务,指的是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商务活动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电子商务法律条文电子商务法律条文一、电子商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环境下,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子数据报文、电子数据交换协议(EDIIINT)等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商品、服务、资金、信息等要素的交换、购买、销售、支付、咨询等活动。

二、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条文1. 电子商务许可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和备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按照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电子商务活动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违法者将面临处罚。

2. 网络安全保护与隐私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用户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任何未经用户同意而收集、使用、转让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责任将由相关主体承担。

3. 电子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条款和条件,并确保消费者完全理解并同意。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选择合适的电子支付方式,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电子支付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支付信息泄露、篡改和盗用。

对于未经用户许可而扣款、盗用用户资金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5.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案 第三章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案   第三章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理论课教案课堂教学安排①定义: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补充解释: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用来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的行为。

)电子终端:包含了计算机、智能手机、销售点终端(POS机)、自动柜员机(ATM机)等;根据支付指令发起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支付方式:(简单介绍即可)a. 网上支付: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进行的支付;b. 电话支付:通过电话进行的支付;c. 移动支付:通过移动互联网进行的支付;d. 销售点终端交易:通过销售点终端进行的支付,如线下零售店POS 机刷卡支付、POS机扫描支付宝或微信二维码支付等;e. 自动柜员机交易:通过自动柜员机进行的支付,如ATM机转账等。

②法律主体:电子支付用户:付款人与收款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③电子支付的程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选择商品,并在订单中输入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数量、收货地址、收货时间等信息。

消费者与商家取得联系,商家向消费者确认货款数额、交付方式等信息是否需要更改。

消费者确认订单,并将支付指令发送给银行,要求银行将款项转移至商家。

商家接受订单,并向收单行请求支付认可,收单行向发卡行进行支付信息的确认;收到发卡行的批准后,收单行再将确认信息回复给商家。

商家发送购买成功的确认信息给消费者。

商家向消费者配送货物,并告知银行可以将消费者账户中的款项转移至商家。

通过讲解该支付流程,让学生独立画出流程图(如下图):(结合上图,先解释“发卡行和收单行”,再用“信用卡”的例子帮助理解发卡行和收单行之间的业务流程;再讲解该流程。

)2)电子支付协议(讲授流程)①电子支付协议:指消费者、商家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加密协议。

②运作方式:电子支付服务供应商向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用于交易的终端软件,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在软件中填写订单信息和支付信息,终端软件将支付信息加密后传输给商家。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韩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韩国领土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三条电子商务主体应当依法注册或备案,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四条电子商务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电子商务主体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服务信息。

第三章:网络交易第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等义务。

第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八条网络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易义务,不得恶意拖欠款项、不履行约束条件。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九条电子商务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条电子商务主体应当明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性能、功能等信息,不得欺诈消费者。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主体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法由韩国政府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五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本。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布、电子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推动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新格局。

第四条国家保护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信息的安全稳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五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的交易支撑技术,连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平台。

第八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九条电子商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法的规定,适用电子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二条网络商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信息,明确商品的主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供应者等事项。

第十三条网络商家应当履行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四条电子支付应当符合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五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户安全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预防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职责,配合相关机关开展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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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商标文件的复印件。 我国域名的申请者必须是法人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4.2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在国际互联网中,有一些网站是专门为他人 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连结、访问以及信息 服务活动,这些网站的经营者就被称为网络 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5)网络公司
网络公司是一个与在线企业相交叉的概念,它主要 指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内容信息服务和其他在 线服务的依赖网络生存发展的在线企业。
实际上,上述在线超市、在线商城、在线交易中心、 在线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和信息服务公司均可称为网 络公司。原则上,凡是以举办网站并以此为基础从 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称为网络公司。
施;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
他条件。
接入的主要程序
首先,需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要求接入中国 公用互联网的接人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 位的审核同意。
然后到电信服务部门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 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 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 料。
(1)我国对网站的管制政策
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管制制度。不过因 信息服务种类和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管制,各些管 制实际上构成网站设立的条件,因为如果网站要从 事某种服务就必须办理某种手续或取得许可。这种 管制和许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 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 特殊行业服务特许制度; 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为了强化域名在虚拟世界中标识现实企业的作用, 也基于现行惯例,申请者一般采用本单位名称的中 文的汉语拼音全称或缩写、英文全称或缩写、或本 单位商品或服务商标等享有专有权的字符。
域名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且不能与已注册域名、 行业名称、地名、二级域名、专用术语等冲突。
单位选择域名的禁止性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 “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外国地 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 使用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缩写。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
称。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② 域名的申请和注册
域名申请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到美国国家科 学基金会委托美国网络方案公司(简称NSI公 司)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注册国际通用域名, 如com、net、org、edu、gov;
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电信 主管和服务部门申报。
② 间接接入
设立网站并不都需要办理接入手续。对于一般的网 站而言,只需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连接到 因特网的服务器上。实际上是,这些网络服务提供 商为一般网站提供虚拟空间和其他技术服务,达成 直接接入的同样效果。可供选择的方式有三:
A。在线超市主要采取BTOC交易模式。 在线超市可以由大型商场和超市设立网 络中心,作为现有的营销渠道的一种补 充。
(2)在线商店
B。在线专卖店是“租用”某一个购物平台或 在线商城网络空间,开设的商品专卖店或特色 商店。
专卖店只是在在线商城开设的在线商店,是在 线商城中独立的销售单位或服务提供者。
只要有接入互联网设备,就可以成为网 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 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 子商务的交易主体。
电子商务企业的种类
企业网站、 在线商店、 在线商城、 在线交易中心 网络公司 等等。
(1)企业网站
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进行企业形 象和产品宣传并进行在线销售。
(4)在线交易中心
在线交易中心与会员模式一般适合BtoB交易模式, 交易中心一般是由行业协会、大型企业设立,以吸 引该行业的企业“入住”交易中心,如中昊化工网 交易中心,上海医药交易中心,均属于这种类型的 网上交易模式。
这种模式也适合CtoC交易和其他网上中介服务。有 些中介性网络服务公司所建的平台提供网上竞拍服 务或CtoC交易服务,实质上也是提供网上交易中介 服务。 网上竞拍、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等均属 于在线交易中介模式;另外,在线房屋中介、职业 中介等服务基本上也属于这种交易模式。
① 公益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从事非经营性的网络服务的网站只需要到主管部门 备案,即可以开站运营。根据第8条的规定,从事非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管理机构(有的在信息化办公室)或者国务院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 当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1.3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权利
基本的网络权利至少应包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网络接入权 域名享有权。
网络接入权
(1)接入互联网 ① 直接接入 电子商务企业是以网站或网页形态出现的企
业,而设立网站首先必须接入互联网,这是 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电子 商务企业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通过接入 网络进行国际互联,是其最基本的网络权利。
IP地址是数字型的,使用起来不方便。于是又 发明了另一套字符型的地址,采取英文字母 来表示站点地址,这便是域名(domain name)。
(2)域名
域名作为一种地址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其目的在于 保障在一台电脑上搜索而不发生重复。这种惟一性实 质上使得城名在全世界具有排他效力,只要一域名被 注册就排除了全球范围内其他相同域名的可能性。
③ 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 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 案。
电子公告即是BBS,是供公众自由发表言 论的地方。所有网站如开辟这项服务的话, 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专项申请或备案。
虚拟主机服务(Web Hosting Service); 服务器租用服务(Hosting Service); 主机托管服务(Co-location Service)。
(2)域名
为了区分每一个站点以及为了使整个站点联 为一个整体,每一个网络和每一台服务器主 机都分配了一个地址,这便是互联网协议地 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简称IP地址。
《电子商务法》
欢迎光临
第3章 电子商务主体
3.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 电子商务企业的概念、设立、网络权利。 3.2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网站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中介服务
商 3.3 在线个人用户 在线个人用户的概念、能力制度、身份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就是通过电子方式进 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我国关于互联网接入的法规
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原邮电部根据该规定制定的《中国公用 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条件
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
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
(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办理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在联网信息服务,应 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企业登记。经营性网站是作为企业或公司来进 行登记的。因此,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还应当持经 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登记手续。一般来说,经营许可即成为设立电子商 务企业的前置条件。
(4)在线交易中心
在线交易中心也是在线交易平台,专用于某一个行业 或某种性质的商品交易。
与在线商城不同的是,在线交易中心一般只是促成其 会员之间达成交易,为他们达成交易提供技术和信息 服务.而不负责所缔结合同的履行。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共同接受交易中心的服务 实现交易;交易中心为各会员之间买卖交易提供信息、 沟通渠道、签约服务等,充当经纪人或居间人角色。
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5条规定范围的已经取得有关 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② 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从事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 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如果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必须在申请办理网站设立备案或经营许 可前办理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也就是 实行前置审批程序制度。
网站在从事特殊服务项目中要求登记备案的义务。根 据该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 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 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 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 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尽管在线专卖店也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消费 者交易的,但是它须以在线商城或网站的服务 为前提。
(3)在线商城
在线商城类似于现实中出租摊位或店面 而形成的商城,只是它是由专业的网络 公司为商家或个人提供的虚拟经营场所。 上述的在线专实店便是在线商城成员。 在线商城的设立者(网络公司)只是向 专卖店或其他人提供“店面”服务的企 业,而不是直接与消费者(购买人或接 受服务者)交易的主体。
由于域名本身具有“专有”特性,而每一个域名对应 于一个网站或公司,这就使得本来只是一种虚拟世界 中的地址的域名具有了识别或标识现实中的企业的功 能或作用。因此,域名就构成了电子商务企业享有的 又一基本网络权利。
① 域名命名的规则
域名命名规则主要针对三级域名。三级域名由字母、 数字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间用实点(.)连接。
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
设立网站并不是一般民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的 前提条件,但电子商务却离不开网站。可以说 没有网站就没有电子商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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