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核算管理办法
公司产品核算管理制度

公司产品核算管理制度公司名称深知产品成本核算的重要性,为此特制定本产品核算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规范产品成本的计算、分配、控制和分析,确保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核算原则本公司产品核算遵循以下原则:1. 一致性原则:确保核算方法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以便进行比较分析。
2. 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时间确认成本和收入。
3. 可比性原则:保证不同期间或不同产品的成本信息具有可比性。
4. 明晰性原则:所有成本项目应明确分类,便于分析和控制。
二、成本分类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成本,本公司将成本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大类。
每一类成本都应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和分配标准。
三、核算流程1. 收集数据:从采购、生产、库存等相关部门收集成本数据。
2. 计算成本:根据收集的数据,按照既定的方法计算各类成本。
3. 分配成本:将计算出的成本合理分配到各个产品上。
4. 审核分析:财务部门对成本核算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5. 报告编制:编制成本报告,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四、责任与权限明确各部门及个人在产品成本核算中的责任和权限,确保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采购部门负责提供材料成本数据,生产部门负责提供人工和制造费用数据等。
五、持续改进本公司将定期评估产品核算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经营环境和管理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优化,以实现持续改进。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制度中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公司名称期望能够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务支持。
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的成本控制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的有效管理,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使所属企业经营行为合理化、规范化,从而达到资本增值、企业增效、员工增收的目的,保证集团及各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集团的整体效益,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订XXXX年经营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要求,管住钱,管清账,管住人,落实经营责任,重塑集团形象。
继续加强市场工程建设,加强科技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加强党的领导,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明确任务,真抓实干,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经营机制,促进全面完成今年的经营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⒈强化管理原则。
以形成集团整体力量为目的,加强集团内部管理,重点加强对财务和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规范成本核算,堵塞利润漏洞。
⒉公平竞争原则。
继续以充分发挥各企业创收增效的积极性为目的,对正常经营的企业一律按盈亏平衡考核收益,以盈亏平衡指标对应企业工资总额,拉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个人收入差距,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增加收入,降低成本。
⒊责权利对等原则。
明确各企业保值增值的具体责任,建立以效益为主的工资管理办法,加大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和考核奖惩力度,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有效落实资产经营责任,保证集团投入资产保值增值,避免资产流失。
⒋收入与效益同步原则。
继续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的同时,加大风险兑现效益力度,实现资产盈利最大化和全体员工收益不断提高的最佳组合。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对不同类型的成员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勘探局开办委托集团管理的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按本办法确定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方式明确经营责任,并进行管理和考核。
对集团参股企业,建立集团委派董事制度,通过对委派董事的管理实现集团对参股企业的管理,管理内容与对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管理相同。
经营核算管理制度

经营核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核算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经营核算工作,并对公司内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经营核算工作的规范、有效、准确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设立经营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并向公司领导层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五条经营核算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经营核算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规范,保证公司的经营核算工作有效进行。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营核算部门的工作要求,配合完成经营核算工作。
第七条公司领导层要对公司的经营核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经营核算流程第八条公司的经营核算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收集业务数据:各部门应当提供准确的业务数据,包括销售额、成本、费用等。
(二)核算处理:经营核算部门对收集的业务数据进行核算处理,得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三)编制财务报表:根据核算处理结果,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四)财务分析:对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为公司领导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审核监督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经营核算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经营核算工作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经营核算工作的审核和监督结果应当向公司领导层报告,供公司领导层参考。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营核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三条经营核算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经营核算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各部门进行培训和辅导,确保公司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规范经营核算工作的流程和程序,防范和纠正经营核算工作中的风险和问题。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警告、停职、降职、辞退等。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一)为规范集团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处理财务事项的规范和准则,适应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
(三)公司总经理授权会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根据公司实际,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确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的配备;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的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下达、落实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考核指标,按规定签批报销有关费用开支;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开支事项;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内部财务核算,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
(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增收节支,降低消耗,增加盈利。
(六)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应从属集团公司经营的目标任务,利用价值形式组织财务活动,强化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围绕经营的中心任务开展财务工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作出不懈的努力。
要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财务收支要注重日常控制与管理、分析和考核要做到资料齐全,数字准确清晰,分析要有理有据,运用事前计划预测,事中核算控制,事后分析考核的方法,搞好全面财务管理,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并有效的使用各项财产,发挥优势,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一、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公司内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流动资产进行管理。
(一)流动资产的性质和范围: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及存货等。
(二)各项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办法,按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范围使用现金。
公司得财务核算制度

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
概述
财务核算制度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公司财务工作的正确
性和规范性,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和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
安排与实施
人员安排
公司应当成立专业的财务部门。
并设立“财务负责人”岗位,按照工作职责划分,设立出纳、收费、预算、审计等岗位。
财务核算工作流程
财务核算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2.企业日常收支管理
3.财务账目的登记、核算、结算、审核
4.会计凭证的制度,主要包括记账凭证、付款凭证、收款凭证、转账凭
证、出纳凭证
5.经济责任制,主要是建立中央财务管理员,实现各部门、分支机构与
中央财务的结算平衡,减少资金流动,维护公司的财务稳定和安全。
财务报表
1.利润表
2.资产负债表
3.现金流量表
政策与法规
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必须严格追究。
保密措施
财务工作属于敏感性工作,公司必须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保障企业财务安全。
总结
公司的财务核算制度是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重要基础,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关系
到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公司应该注意人员安排和财务流程的制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确保公司财务工作的稳定和发展。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办法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集团属下各独立法人公司的自主经营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职责,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收支平衡的正现金流、正利润,确保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属下各独立下属单位的目标费用控制、成本核算、利润分析等经济指标管理。
三、主责部门及职责集团财务中心是下属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主责部门,财务中心各财务分部对所有目标指标进行全程管控。
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针对集团各下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全年经济指标,确定年度收支计划,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2、负责审核集团各中心下属子公司月度收支计划,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3、负责全程管控集团各中心下属子公司的经济指标,包括收入目标的实现、成本费用的实际把控。
及时统计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并进行分析上报。
4、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各项收入指标,监督相关部门按目标成本费用进行控制。
确保各公司的目标指标的全面完成。
四、工作内容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要求(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定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指各公司对各自的经营行为负责,在集团公司的宏观管理及调控下,独立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确保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目标的实现。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要求正现金流要求在年度目标内,下属单位实现收支平衡,即公司实现的现金流入应大于现金支出。
企业应以“量出为入”的原则做好年度现金流的筹划和计划工作。
下属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做好各阶段的资金计划和筹措计划,按计划实施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如因经营需要从集团公司借入资金,按银行贷款利率或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办法计算相应资金占用费。
②正利润要求公司下属各单位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年度净利润的实现,在执行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完成收入计划,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成本指标支出计划不偏离年度预算目标,确保目标利润的实现。
年度正利润的实现,财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要求年度内所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应计入当年成本,不得因资金支付原因而不计入相应的成本开支中,当期成本应全部计算其中不得漏项。
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6篇

办法是一个法规名词,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以下是我的公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6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根据财政部的财会〔2011〕17号文件,该制度从2013年1月1日废止。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如何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本文书(表)已实行“免填单”服务:即纳税人可以不填写表格,直接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打印出制式文书,再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集团分子公司和部门独立核算管理办法

集团分子公司和部门独立核算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提高研究中心各岗位的工作热情与工作积极性,充分实现公司与个人互利互赢之目的,特制订本方案。
二、定义独立核算管理经营模式。
独立核算是公司与部门之间的一种衡量绩效数据的管理模式,并不是公司与部门的承包关系,部门的一切工作,还是在公司管控范围内开展。
三、范围国房研究中心开始试行,研究中心员工人数核定为15人。
四、权责:(一)研究中心采取独立核算的经营管理方式,自负盈亏:采取独立经营管理方式,享受部门赢利及分红福利,并承担因管理缺失而造成亏损之责任;(二)公司负责监督研究中心全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研究中心在经营管理中的一切状态予以适宜的管理与控制。
由公司结算中心负责对研究中心运营业绩、运营成本进行核算,由管理中心负责对研究中心整体运营进行考核。
五、核算业务范围:研究中心将利用国房人居环境发展研究院的全新平台,开展以下业务:(一)提供人居环境建设相关的技术支持、咨询、评估和跟踪服务(包括宜居城市、宜居社区、宜居环境范例奖、物业管理等业务):(二)开展城市更新、项目投资、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设计与研究;(三)开展学术交流,推广相关科研成果,组织相关会议和讲座;(四)编辑出版相关书刊及声像资料。
独立核算业务范围包括上述第(一)、(三)、(四)项,第(二)项暂不具备独立运营条件,故未纳入独立核算业务范围。
六、利润分配:模式1:对独立核算业务利润进行分配,其中,公司享受独立核算业务赢利部分的60%利润:研究中心享受部门赢利部分的40%利润,结合研究中心实际运作状况,在公司的监督之下合理分配红利,并制订红利分配方案(按比例分配给研究中心总监、部门经理、部门骨干,其中的15%纳入部门基金,用于研究中心年度优秀个人、优秀项目奖励)。
例如,20××年独立核算业务总收入400万元,扣除各项费用、成本、税金后净利润为50万元,研究中心可享受利润的40%,也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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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强制责任险”)的核算和报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指经保监会批准,经营强制责任险的中资保险公司。
第二章核算原则
第三条经营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强制责任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前款所指专属资产,是指仅由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
前款所指专属负债,是指仅由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负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核算强制责任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采用科学、合理、公平的标准,准确认定各项收入的归属对象、各项费用的归属对象及成本性态。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单独核算强制责任险损益时,资金管理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公平对待强制责任险的保单持有人和其他保险业务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强制责任险的会计政策应当和其他保险业务相同。
保险公司在核算强制责任险业务的损益时,不得随意挤占成本、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充分地报告和披露强制责任险的收入、支出、损益和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等财务信息。
第七条救助基金作为保险公司的代收代缴项目,不计入公司的收入和支出。
第八条保险公司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责任限额内垫付的抢救费用,应当作为垫付当期的赔款支出,向致害人追偿的款项作为收款当期的赔款支出的减项。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
会令〔2004〕13号)的要求评估强制责任险的各项准备金。
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
第三章核算要求
第十条申请经营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能够准确、公平核算强制责任险损益和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的组织体制、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改造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系统、开展专业培训,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核算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核算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分支机构能够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强制责任险。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为强制责任险设定单独代码,在会计、承保、理赔、再保等信息系统中实现强制责任险的单独记录和处理。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强制责任险的数据进行检验,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强制责任险的资金可以单独管理和运用,也可以不单独管理和运用。
强制责任险的资金单独管理和运用时,保险公司不得在强制责任险资金账户和其他业务资金账户之间转移利益。
第十三条强制责任险的资金单独运用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日、周或月为基础,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计量强制责任险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并定期、及时归集和划转。
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实际收到的保费-实际支付的赔款性支出-实际支付的专属费用性支出-应当归属于强制责任险的实际支付的共同费用性支出。
如果按照上款规定计算出的某日、周或月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小于零,可从强制责任险的资金归集专户中转出,也可在以后各日、周或月划入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中扣减。
专属费用,指专为经营强制责任险所发生的、应当全部归属于强制责任险的费用,如:强制责任险的手续费、佣金、保单印制费等。
共同费用,指不是专为经营强制责任险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强制责任险的费用,如:房屋租赁费和折旧费、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金等。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强制责任险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充分的细
分,直至能科学、公平、准确地将每项收入认定为专属收入或共同收入,将每项费用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并且能够对共同收入、共同费用实施公平、合理的分摊,同时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做出明确的标识。
专属收入,指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产生的收入。
如:保费收入、资金单独运用情况下的投资收益等。
共同收入,指保险公司的强制责任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共同产生的收入,如:资金未单独运用情况下的投资收益等。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将强制责任险的费用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的基础上,对费用项目及其成本性态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和分析,直至能科学、公平、准确地将每项细分费用的费用项目认定为固定费用或变动费用,并且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做出明确的标识。
固定费用,指在一定期间和一定业务规模内,不随着强制责任险业务量的增减而变动的费用。
变动费用,指在一定期间和一定业务规模内,随着强制责任险业务量的增减而变动的费用。
第四章共同收入和共同费用的分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对强制责任险收入和费用的项目分类及归集对象、成本性态的认定结果,以及共同收入、共同费用的分摊标准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由董事长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获得强制责任险业务经营资格的10个工作日内将强制责任险收入、费用认定结果和分摊标准报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应当填报强制责任险收入、费用认定结果和分摊标准备案材料(附件1-4)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印章并由董事长在《董事长声明书》(附件2)上签名后报送保监会。
保监会审核后加盖财务会计部印章表示认可备案。
保监会认为公司申请备案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第十八条收入、费用的认定结果和分摊标准一经确定和备案,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需要变更,应当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对强制责任险损益的影响,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共同收入、共同费用进行准确认定和合理分摊,应当以恰当的成本驱动因素为标准分摊共同费用。
保监会对某些收入、费用项目的认定原则和分摊标准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工作量比例、使用面积比例、产出量比例等作为共同费用分摊的标准。
第二十条在资金未单独运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强制责任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分摊。
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保留可供核查和审计的收入、费用认定和分摊的依据。
第五章专题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强制责任险专题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并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强制责任险专题财务报告由以下各部分内容组成:
(一)强制责任险业务基本情况;
(二)管理层对强制责任险损益状况的分析;
(三)强制责任险损益表(附件5);
(四)费用明细表(附件6);
(五)共同费用分配标准表(附件7);
(六)共同费用分摊计算表(附件8);
(七)共同收入分摊计算表(附件9);
(八)强制责任险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表(附件10);
(九)报表附注;
(十)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强制责任险业务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获得经营资格的时间、公司为保证强制
责任险的准确核算采取的措施、报告期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管理层对强制责任险损益情况的分析包括管理层对报告期强制责任险业务结构、收入和赔付情况、费用结构(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报表附注包括: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
(二)资金管理方式,包括资金是否单独运用;
(三)重要报表项目的明细;
(四)强制责任险分部损益信息(地区分部)(附件11);
(五)保单获取成本递延和不分摊共同性固定费用情况下的强制责任险损益备考表(附件12);
(六)或有负债等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强制责任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两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收入、费用的认定及共同收入、共同费用的分摊是否准确、合理,是否与公司向保监会的备案一致;
(二)强制责任险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的核算和表达是否公允。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核算系统是否能满足强制责任险单独核算的要求以及业务系统数据和财务核算系统数据是否定期核对并能保持一致等问题,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在2006年3月28日《条例》发布后,为经营强制责任险进行准备而发生的人员培训、系统开发、保单印制等各类前期费用,可在开始经营强制责任险之后,追溯列支为当年的强制责任险经营费用。
但在此之前发生的费用,无论是否用于强制责任险的前期准备,均不得追溯列支。
第二十九条各保监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强制责任险核算工作的指导,并对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保监会将按照《保险法》及《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