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撤资行为一直是经济学者和产业观察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劳动力成本上升和市场竞争加剧,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撤资或者减少投资。
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本文将从动因分析和对策两个方面来探讨跨国公司在中国撤资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动因分析1. 中国经济增长放缓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放缓,一些跨国公司发现在中国市场上的投资回报率不再像以前那么高。
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出口和投资,而且经济结构调整也给一些传统产业和行业带来了挑战。
这些因素导致了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利润下降,从而影响了它们对中国市场的投资意愿。
2. 劳动力成本上升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也是一些跨国公司撤资的原因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
一些跨国公司发现在中国生产成本越来越高,不再具备中国制造的竞争优势,因此选择撤资或者减少投资。
3.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中国市场的发展和壮大,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
一些跨国公司发现在中国市场面临着来自本土企业和其他国际竞争对手的挑战,这使得它们原本在中国市场上的优势不再明显,从而选择了撤资或者调整投资策略。
4. 政策环境不确定中国的政策环境一直是跨国公司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些跨国公司认为在中国面临的政策不确定性增加,包括政策调整、税收政策、人民币汇率等因素都对它们的投资决策造成了影响,因此选择了撤资或者减少在中国的投资。
二、对策建议1. 加强创新能力面对竞争加剧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挑战,跨国公司需要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以保持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以增强对中国市场的吸引力。
2. 转变经营模式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跨国公司需要转变经营模式,调整产品结构,开发适合中国市场的产品和服务。
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包括合资、合作、收购等,以更好地获取市场份额,并降低经营风险。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涌入中国市场。
然而,近几年来也有一些跨国公司开始撤资离开中国市场。
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1.成本问题:在中国市场经营,跨国公司需要支付高额的成本,包括人工成本、租金等。
同时,随着人民币升值、土地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的经营成本不断上涨。
2.市场环境:中国市场是一个拥有巨大潜力的市场,但是也存在一些市场环境的问题。
例如,政府管制和不稳定的政策环境、地方保护主义、堵塞的渠道等等问题,这些都会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战略规划产生很大影响。
3.竞争压力:在中国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这会对一些跨国公司造成很大的压力。
在价格战中,一些跨国公司不得不降低产品价格和成本,这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了很大压力。
4.品牌认知度不足:对于一些消费品企业来说,消费者对其品牌知晓度不高,或者是在中国市场完成了品牌教育后面临着品牌滞涨的问题,这也成为了他们在华落败的原因之一。
针对上述原因,跨国公司需采取以下对策:1.减少成本:透过改变生产工艺、生产线、销售、售后支出等方面进行降本增效,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2.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密切的关系可以更好地理解当地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并更好地了解在该地区的商业规则和行业标准。
3.提升竞争力:在研发方面下足功夫,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以占领市场。
或者,寻求合适的并购伙伴或合资企业来扩充业务新增加收入位置。
4.提升品牌影响力:可进行市场推广、公益活动、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会媒体促进品牌知晓度提升,注重产品研发等营销手段来加深客户对品牌的认识与喜好。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遭遇困境并非必然。
透过建立和当地机构的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品牌影响力来促进企业长足发展并进一步助力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良性发展。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郎元鹏.doc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郎元鹏-允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实际上也是国家为外资发起人提供了一个理想和畅通的“退出机制”。
(2)A股上市就当前而言,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以战略性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寻求在中国的长远发展[18],所以在近几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于在我国境内进行长期业务发展、运作规范、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外商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另外,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促进更多优秀外商企业在我国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结构。
为此,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A股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 %。
截至当前,已经有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发行A股,其中荣事达三洋8500万股A股的发行申请日前获中国证监会通过,预期募集资金逾2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首家获准上市的合资家电企业。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B股公司一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A股公司上市,将同样会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退出机制。
股权转让股东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退出原有的投资。
根据进行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包括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两种情况。
1.离岸股权交易如前所述,境外投资者对华投资的时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和税负较轻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壳公司(Shell Company)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壳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撤资行为一直备受关注,这一现象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也给跨国公司自身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以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利益者提供参考。
1.市场规模萎缩中国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部分行业市场饱和,市场规模逐渐萎缩,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减少在华投资。
2.成本上升近年来,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土地租赁费用、能源成本等也在增加,这使得一些跨国公司将工厂迁移到成本更低的地区,以降低生产成本。
3.政策限制中国政府对一些领域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一些跨国公司可能受到政策的影响,导致投资受限,甚至撤资退出。
4.风险因素中国的政治、经济环境较为复杂,一些跨国公司担心政治风险、汇率波动、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可能对其投资带来不确定性,因此选择撤资退出。
5.品牌形象和质量问题在中国市场上,有些跨国公司的产品品质或品牌形象受到质疑,这可能导致销售下滑,无法满足预期利润,从而选择撤资。
二、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应对策略1.调整战略对于市场规模萎缩的情况,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调整战略,转向更具发展潜力的行业或地区,寻找新的市场增长点。
2.降低成本对于成本上升的情况,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技术升级以及寻找更便宜的生产地来降低成本,以维持盈利能力。
3.积极应对政策变化对于政策限制的情况,跨国公司可以积极了解政策动向,与政府沟通合作,以及加强合规管理,减少政策对其经营的影响。
4.规避风险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布局、风险管理工具和投资保险等措施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5.提升品牌形象和质量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加大产品质量管理和品牌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以提升市场份额。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市场、成本、政策、风险以及品牌形象和质量等因素。
在应对策略上,跨国公司需要不断调整自身战略,降低成本,积极应对政策变化,规避市场风险以及提升品牌形象和质量。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跨国公司撤资是指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项目的一种退股操作。
撤资的动因可能有多种,包括市场变化、政策变化、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加剧等。
本文将分析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一、市场变化市场变化是跨国公司撤资的一个重要动因。
中国市场发展迅猛,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部分企业发现市场份额增长缓慢,无法满足预期收益。
一些行业可能面临过剩产能和价格战等问题,进一步削弱了外国投资者的动力。
对策:1. 选择适合的市场: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包括市场的竞争状况、消费者需求、竞争对手等,避免进入不适合的市场。
2. 注重品牌建设:建立强大的品牌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3. 调整经营战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产品定位和营销策略,提供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
二、政策变化政策变化是跨国公司撤资的另一个常见动因。
政府对外资的政策经常变化,有时可能限制外资的进入或经营自由度,给跨国公司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对策:1. 关注政策动向: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新的政策环境。
2. 建立良好的政府关系:企业可以通过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政府支持和优惠政策。
三、成本增加成本增加是跨国公司撤资的另一个重要动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成本、房地产成本等也在不断上升,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了压力。
对策:1. 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生产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力成本。
2. 拓宽销售渠道:通过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增加销售收入,缓解成本压力。
四、竞争加剧竞争加剧是撤资的另一个常见动因。
中国市场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的投资,导致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在市场份额和利润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对策:1. 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 加强研发创新:通过研发创新,推出具有竞争优势的新产品和技术,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
最新-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 精品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安全的避风港[1]和国际的投资热点[2],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
截止2019年12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合同外资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47966亿美元[3]。
2019年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首次突破55011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从而使中国第一次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4]。
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决定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时候,希望中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能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和具有畅通的退出机制。
但在过去较长时间和当前,由于历史的原因、境外缺乏对中国的了解及国外一些媒体的误导,许多境外投资者认为,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等原因,所以在中国的直接投资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不畅通,从而对到中国投资产生顾虑。
为此,本文在全面考察中国国内法律和有关国际法律制度,并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实践的基础上,就许多外商所关心的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一、对外投资的退出机制概述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方面有许多共性,参与对中国投资的外商也不例外,他们一方面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需要确保投资的安全。
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它们会经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的调整和投资环境的变化而适时修订其投资计划,因此,境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和投资基金在决定在中国投资的同时必然会考虑日后如何退出的问题,这就会涉及到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
所谓的投资退出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或特定时期,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考察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的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方式1股份上市、2股份转让、3股份回购、4公司清理。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郎元鹏肖洪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华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的“避风港”,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2002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FDI)首次突破500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从而使中国第一次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
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对中国投资的同时,必然会希望在中国的投资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高额的投资回报和畅通的退出机制。
在较长时间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缺乏对中国的了解,许多境外投资者认为在中国投资缺少退出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不畅通,从而对在中国投资产生顾虑。
本文从中国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侧面上,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实践,对现阶段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法律机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通过分析和研究,作者认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境外股份上市、国内股份上市、离岸股权交易、国内股权交易、管理层收购、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算等多种可选择的形式,虽然现有法律有一些限制和尚待完善之处,但总体而言,我国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具有较为畅通的退出机制。
引言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安全的“避风港”[1]和国际的投资热点[2],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
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 424,196个,合同外资 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 4,479.66亿美元[3]。
2002年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首次突破550.11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从而使中国第一次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4]。
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决定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时候,希望中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能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和具有畅通的退出机制。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分析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撤资现象逐渐增多。
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对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进行深入研究,并寻求相应的对策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本文将对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动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动因分析1. 产业升级和转移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一些产业开始向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转移,部分跨国公司在中国撤资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产业升级和转移。
有些企业可能会将生产基地转移到成本更低的国家,或者因为在中国的生产成本逐渐增加而决定撤资。
2. 法律法规不确定性中国的法律环境相对较为复杂,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因为法律法规方面的不确定性而决定撤资。
对于一些外商投资者来说,中国的法律规定可能会让他们感到不安全,从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
3. 市场准入障碍在一些行业中,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有一定的准入限制,这可能会成为一些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原因。
市场准入障碍可能会导致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市场上难以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其在中国的业务发展。
4. 经济周期波动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可能会导致跨国公司进行全球范围内的资产重组,一些公司可能会因为经济周期的波动而决定在中国撤资。
中国国内的经济形势也可能影响到外商投资者的决策。
5. 品牌与产品定位调整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因为企业整体战略调整而决定在中国撤资。
品牌和产品定位的调整可能意味着企业需要将资源重新配置到其他市场,从而导致在中国的撤资行为。
以上动因只是跨国公司在中国撤资的一部分原因,不同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撤资动因。
针对这些动因,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二、对策建议1. 优化投资环境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我们需要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政策透明度,减少市场准入障碍。
政府还可以加大对外商投资者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优惠政策。
2. 加强政策宣传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外商投资政策的宣传,向外商投资者展示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开放态度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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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安全的“避风港”[1]和国际的投资热点[2],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
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合同外资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479.66亿美元[3]。
2002年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首次突破550.11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从而使中国第一次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4]。
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决定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时候,希望中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能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和具有畅通的退出机制。
但在过去较长时间和当前,由于历史的原因、境外缺乏对中国的了解及国外一些媒体的误导,许多境外投资者认为,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等原因,所以在中国的直接投资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不畅通,从而对到中国投资产生顾虑。
为此,本文在全面考察中国国内法律和有关国际法律制度,并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实践的基础上,就许多外商所关心的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一、对外投资的退出机制概述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方面有许多共性,参与对中国投资的外商也不例外,他们一方面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需要确保投资的安全。
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它们会经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的调整和投资环境的变化而适时修订其投资计划,因此,境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和投资基金)在决定在中国投资的同时必然会考虑日后如何退出的问题,这就会涉及到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
所谓的“投资退出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或特定时期,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考察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的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方式:1.股份上市、2.股份转让、3.股份回购、4.公司清理。
[5]投资者退出投资可以同时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来实现,这些退出机制会因不同国家的投资环境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相比而言,由于股份上市方式比较便利且增值幅度较大,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投资者首选的和主要的退出选择方式。
[6]二、外商在华投资的退出机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还须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7]。
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重组、收购、投资、终止和清算等事宜,我国还相应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empirenews.page--]考察这些法律和法规,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退出的实践和相关案例,外商在华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如下几种:股份上市如前所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投资者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
深圳金蝶软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9],作为金蝶上市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08133)2001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时,根据公司披露的资料显示,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通过其子公司美国IDGVC持有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08133)20%的股份,作为管理层股东,在经过12月的禁售期后,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资。
[10]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对华投资,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请境外上市申请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重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主要有发行H股、N股、S 股和L股等[11]。
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12]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3]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重组后以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请到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退出在该股份公司的投资,即在股份发行的时候发售一部分现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后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该等出售或转让须遵守有关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的规定和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3.申请国内上市申请国内发行上市包括发行A股和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在国内已经比较多,并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及外经贸部先后于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发出了三份《通知》。
根据这些《通知》中的规定,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
[!--empirenews.page--]2001年2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华有限公司持有的43,357,248股小天鹅(2418)B股开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鸣纸业(2488)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6,709,591股由英国广华(寿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议案,也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
允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实际上也是国家为外资发起人提供了一个理想和畅通的“退出机制”。
(2)A股上市就当前而言,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以战略性投资者(Strategic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寻求在中国的长远发展[18],所以在近几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于在我国境内进行长期业务发展、运作规范、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外商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另外,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促进更多优秀外商企业在我国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结构。
为此,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A股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
截至当前,已经有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发行A股,其中荣事达三洋8500万股A股的发行申请日前获中国证监会通过,预期募集资金逾2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首家获准上市的合资家电企业。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B股公司一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A股公司上市,将同样会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退出机制。
[1][2]下一页股权转让股东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退出原有的投资。
根据进行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包括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两种情况。
1.离岸股权交易如前所述,境外投资者对华投资的时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和税负较轻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壳公司(ShellCompany)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壳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这种壳公司的设置为该等投资者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该等投资者决定退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时,无须出让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和取得中国有关主官部门的批准,而只需将用于对国内投资的境外壳公司或持有的壳公司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这种股权交易通常称为“离岸股权交易”(Offshore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权交易安排下,发生股权变更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所以只适用境外壳公司所在司法区的法律和接受该司法区的监管部门的管辖。
[!--empirenews.page--]2.国内股权交易股权转让的第二种方式是投资者通过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而退出在中国的投资。
对于股权交易的相对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资者,也可以是国内的投资者。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关中外合资企业[19]、中外合作企业[20]和外商投资企业[21]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变更登记程序后即可完成股权转让。
例如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2];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转让无效。
我国的外商投资实践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让股权的案例,如中国农药行业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原为罗素公司,后来由艾格福公司收购了罗素公司在“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而变更为“艾格福(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权又被德国拜耳公司所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