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计算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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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防汛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防汛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防汛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提高预警准确性和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汛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汛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科学救灾、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应急管理工作应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属地管理、分类施策、与时俱进。

第五条防汛应急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早预报、有效处置、快恢复的总要求,坚持以预防为主,组织全民参与,切实做到应急能力全覆盖。

第六条防汛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应急指挥调度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等,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第二章预防阶段第七条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洪水灾害防御方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根据防汛形势和灾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洪水灾害防御方案。

第八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气象、水文、地质等监测预报网络,提高预警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九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隐患点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确保隐患不漏、不留。

第十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防洪指挥调度工作,统一指挥、调度各类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灾情监测工作,提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第三章应急处置阶段第十二条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类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灾情通报和预警信息,向公众和有关单位介绍防汛工作情况,提醒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充足。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汛情的动态监测,随时掌握洪水演变趋势和防汛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防汛工作措施。

防汛抗旱报务工作制度

防汛抗旱报务工作制度

防汛抗旱报务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防汛抗旱报务工作的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四)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五)科学决策,精准调度。

三、防汛抗旱报务工作的组织架构(一)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设立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三)设立防汛抗旱专家委员会,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防汛抗旱报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收集、整理和分析防汛抗旱相关信息,及时掌握水雨情、工情、灾情等动态;(二)制定和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四)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体系,保障防汛抗旱物资供应;(五)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提高防洪抗旱能力;(六)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工作;(八)及时报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五、防汛抗旱报务工作的报告制度(一)建立防汛抗旱工作周报制度,每周五前报送上周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

(二)建立防汛抗旱工作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立即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建立防汛抗旱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报送上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六、防汛抗旱报务工作的考核制度(一)对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二)对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将工作成效与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等挂钩。

(三)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XXX市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制度

XXX市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制度

XXX市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制度为了适应当前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制度建设,规范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防汛抗旱信息,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确保我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防总印发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国汛[2006]2号)要求,切实做好防汛抗旱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建立防汛信息员队伍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乡镇水利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落实1名领导和1名信息员,负责防汛信息收集、核实和上报。

三、信息收集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类防汛预案中明确的职责,收集有关防汛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

3、各级防汛办要加强值班,要主动协调联系本级指挥部成员单位、下级防汛办及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加强信息收集工作。

4、县(市、区)防汛办要充分利用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监测预警平台,加强雨水情监测;要主动打电话到乡镇了解情况,及时掌握险情、灾情等防汛有关情况。

5、乡镇水利站要加强与乡镇民政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联系,主动获取有关灾情、险情信息。

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坚持值守,加强巡查、观测,切实掌握工程的雨情、水情、工情、险情。

四、信息报送1、气象水文预测预警信息:当预报即将发生台风、强降雨等异常天气时,气象水文部门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市防汛指挥部据此作出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工程汛情险情信息:当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出现重大汛情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续报、核报工作。

3、洪涝灾情信息:洪涝灾情发生后,民政、农业、水利、交通、公路、电力、通讯等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

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制度

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制度

防汛抗旱灾情信息报送制度为了保证防汛抗旱灾情及时迅速上报,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负责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统一核实和上报工作。

二、灾情信息上报必须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以乡(镇)为基础,续报要完整。

三、建立防汛抗旱灾情信息联络员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为信息联络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信息联络员一般由该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办主任担任。

如有人员变动,请及时报告县应急办。

四、各乡(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灾情报送的第一责任人,信息联络员为灾情报送的直接责任人。

汛期灾情由信息联络员负责上报并做好记录,以备核查。

五、信息联络员要树立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工作上要切实做到雷厉风行,要保守秘密,凡涉及到要求保密的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六、信息联络员必须在发生灾害后的第二日及时收集、核实、整理、汇总报送汛期有关灾情信息。

报送对象为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防汛办、民政局及灾害应急处置相关的单位。

如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涉及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的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

凡报送的灾情信息必须经各乡(镇)、各单位有关领导签阅,待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七、建立信息联络员信息会商机制,信息联络员在统计数据,上报灾情期间应及时互相联系,确保报送的信息内容准确、客观、详实,务必做到口径统一,逻辑严密,为县委、县政府统筹相关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掌握防汛救灾情况提供有效依据。

八、上级部门要求灾情信息直报的县直各有关单位,在向市级以上报送灾情信息时必须同时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

九、县应急办应及时分析和汇总灾情信息,报县政府领导,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将灾情信息通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单位,同时做好灾情上报工作。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防汛(fánɡ xùn)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防汛(fánɡ xùn)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抢险救灾机制,规范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三防抢险救灾工作效率,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深圳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shíjì),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shíshī)、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认定,为避免、减轻或抗击台风、暴雨、干旱灾害及应对相关(xiāngguān)涉水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而必须紧急实施的水务建设工程或修复工程。

主要包括:水库、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紧急抢险修复工程;为抗击严重旱灾而紧急实施的供水工程、引水工程;相关涉水突发事件发生时需紧急抢修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四条根据市、区管辖权限分为市级和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

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按照市、区两级水务管理事权划分分别负责市、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

市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主要是指市水务部门直管或跨区的抢险救灾工程。

市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由市三防指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和监督。

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是指除市级抢险救灾工程以外的、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

区级三防抢险救灾工程由各区三防指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市、区三防抢险救灾工程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实施。

第二章工程认定第六条三防指挥机构原则上在4月15日至10月15日的汛期认定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工程,在非汛期认定抗旱抢险救灾工程。

如汛期发生旱灾,非汛期发生洪涝、台风灾害,三防指挥机构也可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工作。

防汛预案新规定全文

防汛预案新规定全文

防汛预案新规定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工作,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第三条防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防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加强防汛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防汛能力。

第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工作。

各级水利、气象、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汛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汛意识和自救能力。

鼓励和支持防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防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预防措施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气象、地质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汛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防汛设施安全运行。

(一)加强水库、河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二)建立健全洪水预警系统,提高洪水预报和预警的准确性;(三)加强城乡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排水能力;(四)加强洪水风险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防止灾害扩大。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防汛应急演练,提高防汛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防汛应急需要。

三、应急响应第十一条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抗洪抢险。

第十二条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转移洪水风险区内的居民,确保人员安全;(二)调度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控制洪水;(三)加强对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四)组织力量抢险救援,保障重要设施安全;(五)及时发布防汛信息,引导舆论宣传。

国家防汛应急预案法

国家防汛应急预案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防汛抗旱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防汛抗旱,是指预防和应对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突发性水旱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防汛抗旱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六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级、市级、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第八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三章预警与应急响应第十条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应当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水旱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二)疏散、转移受威胁的人员;(三)保障受影响地区的基本生活需求;(四)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供应;(五)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章防汛抗旱保障第十五条国家和地方财政设立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体系。

第十八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发布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的;(二)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做好防汛抗旱保障工作的。

国家防汛抗旱预案规定

国家防汛抗旱预案规定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因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组织领导(一)成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国家防总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实施。

四、应急响应(一)预警1.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预报,及时发布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 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二)响应等级1. 一级响应:预计发生特别重大洪水、干旱灾害,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援。

2. 二级响应:预计发生重大洪水、干旱灾害,需要省级支援。

3. 三级响应:预计发生较大洪水、干旱灾害,需要地市级支援。

4. 四级响应:预计发生一般洪水、干旱灾害,需要县级支援。

(三)应急响应措施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物资、设备投入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 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洪水、干旱等信息。

3. 采取工程措施,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 积极开展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 组织救灾物资储备,确保救灾物资供应。

6. 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掌握防汛抗旱工作进展。

五、应急保障(一)物资保障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制度,确保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充足。

2. 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单位应当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物资质量。

(二)经费保障1. 各级政府应当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2. 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应急响应、工程维护、物资储备等方面。

六、奖励与处罚(一)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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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汛[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增强各级防指对突发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能力,现将国家防总组织制定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的报告工作。

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为防汛抗旱减灾决策提供依据,保障防洪安全和应急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当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城市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市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城市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市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第四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突发险情、灾情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和发布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的管理,洪涝灾和旱灾统计工作仍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七条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以及抢险情况等。

第八条水库(水电站、尾矿坝)突发险情报告内容:水库基本情况: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水库险情态势:险情发生的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水库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九条堤防(河道工程)突发险情报告内容:堤防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堤防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堤防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十条涵闸(泵站)突发险情报告内容:涵闸基本情况: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设计、实际)、特征水位以及涵闸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涵闸险情态势: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涵闸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灾人员、抢险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等。

第十一条突发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

灾害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水毁情况、交通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受淹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

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预警预报发布、启动预案、群众转移、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供水危机报告应包括供水基本情况,供水工程遭受破坏或水源污染的时间、位置、原因及程度,影响的范围、人口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应急供水措施,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第十三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与政府办公厅(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四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

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第十六条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

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

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四核实发布第十七条在突发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突发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第十八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检查监督第十九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对险情、灾情报告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六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水库(水电站、尾矿坝)工程险情报表填报时间:填报人:签发:(公章)┌─────────┬────┬──────┬─────┬───────┬─────┐│水库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顶高程\坝高││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险情描述:││1、雨情、水情。

││2、水库溃坝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附表2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表填报时间:填报人:签发:(公章)┌──────┬──────┬──────┬──────┬──────┬──────┐│堤防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堤防级别││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断面情况││├──────┼──────┼──────┼──────┼──────┼──────┤│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河流流量││├──────┴──────┴──────┴──────┴──────┴──────┤│险情描述:││1、雨情、水情。

││2、堤防(河道)工程决口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抢险物资、器材、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4、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附表3涵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填报时间:填报人:签发:(公章)┌──────┬──────┬──────┬──────┬──────┬──────┐│涵闸名称││所在位置││所在河流││├──────┼──────┼──────┼──────┼──────┼──────┤│涵闸类型││涵闸孔数││闸孔尺寸││├──────┼──────┼──────┼──────┼──────┼──────┤│闸底高程││闸顶高程││启闭形式││├──────┼──────┼──────┼──────┼──────┼──────┤│过流能力││特征水位││││├──────┼──────┼──────┼──────┼──────┼──────┤│出险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河流流量││││├──────┴──────┴──────┴──────┴──────┴──────┤│险情描述:││1、雨情、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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