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单位将单位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规避执行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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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经[2004]1455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经[2004]1455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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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9月8日公经[2004]1455号)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贺平等人行为是否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进行认定的请示》(厅经侦[2004]67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

在理解时,可以参照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结束——。

严禁公款私存财务管理制度

严禁公款私存财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公有资金管理单位。

三、制度内容1. 严禁公款私存(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金融机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2. 财务管理制度(1)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规范财务流程。

(2)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不得违反规定办理财务事项。

(3)单位财务人员应定期对财务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真实、准确、完整。

3. 财务监督与检查(1)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处罚措施1. 对公款私存行为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通过严格执行本制度,旨在强化财务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对公账户转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对公账户转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对公账户转个人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领导:我是公司财务部的一名员工,特向您汇报一个转账异常情况。

近日,我们发现公司的一笔资金被错误地转入了一些个人账户,出现了对公账户转个人的情况。

事发当天,我接到公司财务经理的指示,进行了一笔转账操作。

按照正常程序,我先在公司银行的网银系统中填写了一份转账申请表,填写了转账金额、对方账户等信息,并进行了审批流程。

确认无误后,我将转账申请送交至财务经理进行最终审批。

但是,在转账完成后的确认环节中,出现了一个问题。

由于其中一种原因,转账金额在银行系统中显示为“个人账户”而非“对公账户”。

起初,我以为只是系统显示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然而,当我们收到对方回执时,才发现事情的严重性。

根据对方提供的回执信息,我们确定资金已经转入了一个个人账户。

这个账户与我填写的对公账户并无任何关联。

我立刻将该情况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处理方案进行讨论。

为了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我们迅速冻结了该转账账户,并要求银行将资金从个人账户返还到我方对公账户。

这一过程中,我们与银行的沟通及时进行,一直关注着进展情况。

几天后,我们终于取得了银行的回复。

银行表示,由于该账户属于个人账户,需要对该账户进行进一步审核,以确保真实的资金流向。

在审核完成并确认无误后,银行将会协助将资金返还到我方对公账户。

银行方面表示,整个过程大约需要7个工作日。

在等待的过程中,我们内部进行了详细的反思。

不仅对转账操作流程进行了全面检查,还对涉及到转账操作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和再教育。

我们意识到,这个错误不仅暴露了公司内部的管理漏洞,对公司的财务形象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我们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转账审批流程:每一次转账操作都需要经过三级审批,包括填写申请、财务经理审批和部门经理审批。

同时,审批人员需要对转账信息进行详细核对,包括对账户类型的确认。

2.加强培训和再教育:在转账操作中涉及到的员工将进行培训和再教育。

审计出现问题追责 经责审计常见的问题

审计出现问题追责 经责审计常见的问题

审计出现问题追责经责审计常见的问题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法律问题

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法律问题

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定性和法律后果一、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相关案例(一)、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案例根据中国法院网2011-11-17题为《药企业务员截留挪用20万元货款被网上抓逃》的报道:安徽蚌埠某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在驻河南办事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单位货款20余万元用作个人消费获刑。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安徽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驻河南办事处业务员,该公司规定业务员可待货款回笼后至公司领取业务提成。

自2007年至2009年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公司与其经办的河南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博济光明医药公司结算货款过程中,将所收取的上述单位货款共计219621元私自截留个人使用。

2008年5月16 日,被告人刘某从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收取该公司支付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9万元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因其先期陆续从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收取了9万元货款未上交蚌埠某公司而被其私用,为“冲抵”被其挪用的万国药业有限公司货款,故采取私刻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采用背书方式将上述汇票以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付货款的名义背书至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又陆续收取了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给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现金人民币129261元,其后未按公司规定将该货款上交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而私自截留使用。

尔后,被告人刘某为“冲抵”被其挪用的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的货款,在2009年8月15日收取河南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给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又私刻了河南省康宝医药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将该汇票以河南省康宝医药公司的名义背书至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4种安全公转私的安全方法

14种安全公转私的安全方法

14种安全公转私的安全方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和数字化工具进行日常运营。

其中,将公司资金从公户(对公账户)转到个人账户(私户)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然而,这种转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资金安全,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

本文将介绍14种安全公转私的安全方法,以帮助企业提高资金转账的安全性。

一、授权管理
1. 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规定不同级别员工对资金转账的权限。

2. 定期审查和更新授权,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资金转账操作。

二、身份验证
3. 对所有进行资金转账操作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其身份真实可靠。

4. 使用多因素身份验证方法,提高账户安全性。

三、风险评估
5. 对每笔公转私的转账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 定期更新风险评估标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威胁环境。

四、限额控制
7. 设定每日或单笔转账的限额,避免单次或短时间内大额转账的风险。

8. 根据员工职级和部门设置不同的转账限额。

五、多重审核
9. 实施多重审核机制,对公转私的转账请求进行多级审批,确保资金流向正确且合规。

10. 设立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审核,提高审核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六、日志记录
11. 对所有公转私的转账操作进行详细日志记录,以便追踪
和审计。

12. 定期审查日志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七、加密技术
13. 使用高级加密技术保护传输中的数据,确保资金信息不被窃取或篡改。

14. 对存储的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泄露风险。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

关于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处理意见公款私存,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集体资金不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而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的行为。

一、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

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二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

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公款私存的成因1、逃避债务。

有些村为逃避债权单位追收欠款,而把所有公款存入个人账户,造成了公款私存。

2、私设“小金库”。

有些村干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或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经办人员将一些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或拆分一部分正常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建立“小金库”。

3、谋取私利。

有的经办人员为了帮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利息的等蝇头小利,或者为了个人周转方便等,采取增大用款计划或收入长期不入账等方式,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

4、管理无序。

有的单位领导干部过分相信下属人员,管理较为粗放,造成大量公款私存。

造成公私不分、部分票据不入账等。

5、贪图省事。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村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须提前申请。

有些村干部不重视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不转变思想观念,不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或者一些用款事由本身就不充分,因此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三、公款私存的危害公款私存反映的不仅仅是公款存取方式上的区别,往往公款私存伴随着收支不入账、乱发钱物等问题,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其危害决不可低估:一是挑战党纪国法的权威。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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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 查认为,张春梅主张被冻结账户为 其个人账户,账户上的资金为其个
案例
106/20112
案例 参考 065
人财产, 不是新东方公司的收入 款。 这个主张与其在法院听证、谈 话时所述是新东方公司的售房款, 是用来偿还异议人融资款的说法 不一致;其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与 新东方公司之间有借还款事实的 发生。 因此张春梅的异议理由不成 立,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3 条、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作出(2010)新执 异字第 0002 号裁定, 驳回张春梅 的异议。
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往来频繁,数额 巨大,远远超过正常个人账户的波 动范围。 张春梅主张该账户内的资 金为其融资款项无法令人信服。 综 上, 张春梅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不 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2 条 、第 8 条 、第 77 条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3 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 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 于 2011 年 4 月 21 日 作 出 (2011) 徐 执 复 字 第 0007 号 民 事 裁 定 , 驳 回 张 春 梅 的 复议申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来自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张春梅作为 新东方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理应 知晓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账户与个 人账户的规定,因此应该承担举证 证明被冻结账户内款项为其个人 所有的责任,并承担证明不力的后 果。 但其在异议与复议阶段所提证 据均不足以证明该账户内款项为 其个人所有。 张春梅在新沂市人民 法院执行局谈话笔录中明确自认 该账户内的资金为新东方公司的 售房款。 按照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关 系,对于该账户性质的直接证据的 证明力优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被
■案号 执行异议:(2011)新执异字第 002 号 复议:(2011)徐执复字第 007 号
【案情】
申请执行人:钱道仙。 申请执行人:张曙光。 申请执行人:祁贵立。 被执行人:新沂市新东方置业 有限公司。 钱道仙、张曙光、祁贵立与新 沂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东方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 2009年 5 月 12 日 分 别 作 出 (2008) 新民一初字第 3409 号、第 3410 号、 第 341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新东 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钱 道 仙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155015.2 元、 向张曙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8063.55 元、向祁贵立支付违约 金 人民币 155015.2 元。
号、3410-3 号、3411-3 号执行裁定 书。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 新东方公司以该公司财务总监、总 账会计兼银行会计张春梅的名义 在新沂市农村合作银行钟吾分行 开 立 账 户 ( 账 号 32038136011090 00724095), 并 将该 公 司 的 收 入 款 (售房款)存入该账户 。 2010 年 10 月 13 日 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 间 , 存入该账户的存款业务共 119 笔, 存款额 13130144.82 元; 取款业务 共 38 笔, 取款额 12257429.82 元; 账面余额 872715 元。
张春梅提出执行异议。 诉称: 被冻结的新沂市农村合作银行钟 吾分行账户系其个人账户,该账户 上的钱为其个人财产,不是新东方 公司的收入款。 新东方公司将售房 款打入该账户是事实,但该款是新 东方公司归还其和亲属的融资款。 新沂市人民法院冻结错误,请求撤 销 (2008) 新 民 一 初 字 第 3409-3
上述判决生效后,新东方公司 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钱道 仙、张曙光、祁贵立向新沂市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沂市人民法 院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作出(2008) 新 民 一 初 字 第 3409-3 号 、3410-3 号、3411-3 号执行裁 定 书 ,裁 定 冻 结张春梅名下的新沂市农村合作 银 行 钟 吾 分 行 账 户 (账 号 320381 3601109000724095)上 的 新 东 方 公 司银行存款 70 万元。
后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扣划 了张春梅该被冻结账户的部分存 款,并认定新东方公司以张春梅名 义开设账户,公款私存,属逃避人 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对被执 行人新东方公司罚款 10 万元。 该 案已顺利执结。
【评析】
一、能否认定被执行人新东方 公司实施了公款私存的规避执行 行为
规避执行,是指有履行能力的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 故意 转移财产或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 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造成损害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争 议焦点为新沂市人民法院冻结的 存于新沂市农村合作银行钟吾分 行 张春梅名下的 320381360110900 0724095 账 户 内 的 70 万 元 款 项 是 否属新东方公司所有。 张春梅称 该账户为其个人账户, 账户内款 项是其个人财产, 法院则最终认 定该账户的款项为新东方公司的 公款。 笔者认为, 虽然从表面上 看,该账户是张春梅个人账户,该
案例 064 参考 文/赵祥东 王茂峰 安礼奇
案例
106/20112
被执行单位 将单位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规避执行的 认定与处理
【裁判要旨】 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公款私存的方式转移财产是规避执行的常见手段。 准确识别和 界定公款私存是打击此类规避执行行为的关键。 规避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应由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 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的初步事实,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则承担行为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必要时,法院应依职权调 查。 调查手段方面,应重点审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往来,涉嫌的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来源、数额、流量、去向,必要时 可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强制审计,以去伪存真,准确认定。
送达后, 张春梅不服该裁定, 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确认了新沂市人民法院查 明的事实。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 查 明 ,2010 年 12 月 10 日 ,3 申 请 执行人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后,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曾与张春梅有过谈话。 在谈话中, 张春梅承认被冻结账户上的款项 为新东方公司的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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