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排除抵押权的执行异议如何认定
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书(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权纠纷)

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书(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权纠纷)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书(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权纠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以对外抵押担保等方式处分房产应由夫妻二人共同进行。
如办理抵押登记疏漏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则抵押权不成立。
债权人提起抵押权之诉,法院判决、调解法律文书忽略了这一事实的,一方可以案外第三人身份就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提出异议。
异议人:Y女士(被执行人的妻子,身份证号)地址:*市XX区XX路XX号被异议人:*门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门市zz区zz路XX号之XX号店面负责人:z行长异议事项:(2009)*执行字第号案件,被异议人无权处置*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36号及*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两套房产,无权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异议人以2009*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贵院应依法中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上述两套房产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被异议人对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及以所得优先受偿,该两套房产亦不应在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之内,被异议人藉2009*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依据不充分。
下详述之。
一、上述两套房产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2003年10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号为闽湖民婚结字第(2003)号,依法结为夫妻。
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两套房产,其中*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36号为2005年06月受让,*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为2004年11月受让,此均由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为证。
虽然,该两套房产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并不妨碍其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二、被异议人对上述两套房产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或以所得优先受偿。
如前所述,上述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物权法第95条、97条及103条之规定,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上述两套房产,对其进行任何处分亦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
房屋执行异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极高的价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所有权纠纷时常发生。
为了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房屋执行异议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房屋执行异议的概念、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执行异议的概念房屋执行异议是指房屋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法院作出的房屋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的行为。
房屋执行异议的提出,旨在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错误执行。
三、房屋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法院作出的房屋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因房屋被执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对裁定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房屋执行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房屋执行异议的申请条件1.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有权利请求的人。
2. 裁定涉及房屋的执行行为,包括房屋的查封、拍卖、变卖等。
3. 提出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4. 依法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五、房屋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执行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法院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包括对异议人主体资格、异议事由、证据等进行审查。
4. 裁定:法院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的裁定。
5. 送达:法院将裁定送达当事人。
六、房屋执行异议的几种情形1.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此时,法院应当对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2.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主张房屋抵押权:此时,法院应当对抵押权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抵押权执行异议申请书

抵押权执行异议申请书一、什么是抵押权执行异议申请呢?简单来说呀,就是当你的东西被拿去抵押啦,但是这个抵押执行的过程中,你觉得有些地方不对头,比如说这个抵押的程序可能有问题呀,或者是你觉得不应该这么执行这个抵押,你就可以提出一个异议申请。
这就像是你发现游戏规则有漏洞,然后你举手跟裁判说“这个不太对哦”那种感觉。
比如说,你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但是你发现银行在执行抵押权的时候,计算利息的方式好像和当初说好的不一样,或者是没有按照法定的流程来通知你相关的事情,这个时候你就可以站出来说“等等,这个抵押权执行有点奇怪,我要提个异议”。
这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毕竟是自己的东西被拿去抵押了,可不能稀里糊涂的就任由别人怎么操作都行。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抵押权执行异议申请呢?情况可不少哦。
就像我刚刚说的程序不合法这种情况。
比如说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公示,或者没有准确地告知相关人员一些重要的信息。
这就好比你参加一个比赛,比赛规则说要提前三天告诉大家比赛地点,结果只提前了一天通知,这就是不合理的呀。
还有就是对抵押物的范围有争议的时候。
比如说你抵押的是房子里的某一些家具,但是执行的时候却把你所有的家具都算进去了,这肯定不行呀。
这就像你说你只借出去一个苹果,结果人家要拿走你一整袋水果,这怎么能行呢?再比如说,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有问题。
可能有好几个债权人都对同一个抵押物有权益,但是在执行的时候把顺序弄错了,那排在后面的债权人先得到了偿还,这对前面的债权人就不公平啦。
就像排队买东西,大家都有个先后顺序,不能随便插队或者把顺序搞乱吧。
写这个申请书呀,要把自己的情况说得清清楚楚的。
要写上自己的基本信息,像你的名字、联系方式、地址之类的。
这就像是你给别人介绍自己一样,让人家知道这个异议是谁提出来的。
然后呢,要写清楚关于这个抵押权的基本情况。
比如说这个抵押权是什么时候设立的,涉及到的抵押物是什么,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是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一、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1. 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不予支持。
2. 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质押或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停止执行作出裁定。
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1)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抵押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抵押权人或首查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租赁物,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租赁物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的;④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效力的。
抵押的异议与撤销程序

抵押的异议与撤销程序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财产担保方式,常用于金融业务中,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抵押可能存在问题,借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会提出异议。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异议与撤销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一、抵押的异议抵押的异议可理解为对抵押权产生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与抵押债权的关联性等方面的质疑。
借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会对以下问题提出异议:1. 权利人身份:异议方可能质疑抵押权的持有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例如可能存在权利人身份不明确或非法转让等情况;2. 约定内容:异议方可能质疑抵押的标的物、金额、期限等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3. 违法行为:异议方可能质疑在形成抵押权过程中是否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如强迫、欺诈等;4. 其他权益:异议方可能主张拥有优先权或其他权益,以限制或取消抵押权的效力。
二、抵押的撤销程序对于抵押的异议,法律赋予异议方一定的撤销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般情况下,异议方可以通过以下程序来撤销抵押:1. 提出异议:异议方应向有关登记机关或债权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支持;2. 异议审查:登记机关或债权人将对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异议的合法性和证据充分性;3. 协商解决: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有关各方可进行协商,尝试解决异议争议,达成一致意见;4.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异议争议,异议方可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5. 判决或裁决执行:当仲裁庭或法院作出相应判决或裁决后,异议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登记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三、相关法律规定在抵押的异议与撤销程序中,相关法律对于异议方的权益保护给予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法律法规:1.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抵押人请求取消抵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担保债权人不同意的除外。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权利人以错误、作弊等非法手段登记的,他人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的异议与质疑处理

抵押权的异议与质疑处理抵押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手段设立的一种担保权利,债务方将其财产作为担保,以使债权得到保障。
在抵押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议和质疑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抵押权的异议与质疑,探讨其处理方法和解决途径。
一、抵押权的异议处理1. 异议的来源抵押权的异议主要来源于抵押权的设立、范围和排优次序等方面的争议。
其次,异议可能涉及被担保财产是否具备抵押条件的问题,例如财产权属有争议、抵押房屋是否存在赠与、抵押权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等。
2. 异议处理的程序和方法当存在抵押权异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债权人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将争议提交到法院进行判决。
在异议处理的过程中,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抵押权的设立和有效性。
债务人或异议人则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用以质疑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抵押权的质疑处理1. 质疑的原因和内容抵押权的质疑主要涉及债权人是否拥有合法的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方可能会对债权人的抵押权产生质疑,认为债权人滥用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权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是否具备行使抵押权的资格、抵押财产是否具备稳定价值等。
2. 质疑处理的方法和途径债务人或第三方质疑抵押权时,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咨询、调查或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调解。
如通过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查询抵押登记资料等。
若债务人或第三方认为债权人滥用抵押权或抵押权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请撤销抵押权。
针对质疑,相关部门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
若质疑成立,可能会撤销或修改抵押权。
三、维护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了维护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几点需予以注意:1. 贷款合同的签订: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抵押权的设立条件、范围、权益和手续等方面的内容,并确保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8条不能排除申请执行人抵押权强制执行

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8条不能排除申请执行人抵押权强制执行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二十八条情形下买受人的权益并不能够排除申请执行人在先成立的抵押权的强制执行裁判要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排除基于对出卖人的强制执行程序而对买受人所购不动产的强制执行,该规定解决的是在执行程序中买受人对所买受不动产的权利保护与基于金钱执行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基于对正当买受人合法权利的特别保护之目的而设置的特别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对债权平等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故一般而言,该种情形下的买受人对于所买受不动产的民事权益并不能够排除申请执行人基于在先成立的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李光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申1684号】争议焦点《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二十八条情形下买受人的权益并是否能够排除申请执行人在先成立的抵押权的强制执行?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就一般原则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所购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
据此,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所购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对于所购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基于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这一问题上,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只要是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对价款、合法占有了房屋、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买受人均可排除基于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而是对此种情形下的房屋买受人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系根据上述规定之精神对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掌握操作所作的具体规定。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基于上述原则和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执行异议申请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当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异议来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程序。
一、异议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提出应满足以下条件:1. 异议必须是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或结果提出的,不能是对整个执行案件的异议;2. 异议必须是在执行期限内提出的,普通执行期限为两年,特别执行期限为五年;3. 异议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执行行为或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合法。
在提出异议前,执行主体应当详细梳理异议理由,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异议申请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
二、异议的提出方式执行异议的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 书面申请:执行主体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由执行主体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2. 口头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执行主体也可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但在口头申请后,执行主体仍需要书面形式补充相关材料和理由。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主体都应确保申请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三、异议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申请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受理与审查。
受理时应确认异议申请书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时应核实异议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并与被执行人核对相关情况,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2. 调解与裁决:人民法院会在审查期间积极推动执行异议双方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裁决结果应明确具体,裁决书应当详细说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结果和期限。
3. 上诉与执行:如对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不满意,执行主体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执行异议的执行暂停,但需要向法院提供适当的担保。
如果裁决结果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将依法执行和落实裁决结果。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异议的处理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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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排除抵押权的执行异议如何认定
——房屋买受人未及时过户
【案情】
2014年1月,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付清款项后即入住,约定合同签订3个月内双方办好过户登记手续。
2014年3月,王某因外出逃债而下落不明,张某未能如约办理过户手续。
2014年2月,王某在某银行处贷款30万元,并以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4年底,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执行该房屋,并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张某提出异议,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房屋是其合法财产,且本人已支付了相应房屋全部对价,不存在过错,应视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故银行不能径行实现抵押权,应排除本案执行。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所提异议是否能够成立?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能够实现?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房屋买卖协议虽为有效,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因双方买卖房屋时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银行的担保物权有效并有优先于异议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效力。
即使异议人支付
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异议人对房产仍无法享有物权,只享有对王某的债权。
房产实则仍为王某的财产,抵押权人依法享有抵押权,可以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所提异议基本成立。
因为该房屋王某在抵押权登记之前就已经出售给张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张某已经支付全部款项并实际入住,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原因是王某下落不明,非张某意志能力范围,张某并无过错。
银行虽为善意,但王某故意隐瞒后手抵押房屋已经在先出售的事实,有违诚信,其与银行设定抵押行为属无权处分,故银行不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所以张某的权益应当优先保护,银行可另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本案主要事实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梳理,可发现本案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一是异议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的房屋买卖关系;二是申请执行人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的抵押合同关系。
本案抵押权行使要件应当严格审查,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在实践中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
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是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的缓和,目的在于保护善意购房人的生存利益,毕竟,登记本身难免疏漏或出错,需要对签订合同、全额付款、实际占有且无过错四条件同时满足的第三人进行适当的特殊保护,排除执行,实现实质正义。
简而言之,以不动产变动的登记公示为原则,但并不否认和排斥一定的未过户限定情形下,债权人对不动产所享有的一定权利。
反例推知,从时间上分析,假定本案设定抵押发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在张某购房之前涉案房屋已经处于抵押状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张某应当完全能够预见该抵押权可能导致的风险,故张某自身存在过错。
从条件上分析,如果张某在合理期限内未积极行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怠于行使权利逾期办证,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以上情形中,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情形中,银行获得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买受人张某,即使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该房屋,应停止该房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