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导则
户外广告管理__工作计划

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违规经营等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安全隐患。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优化户外广告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形象。
2. 严格规范户外广告审批,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3. 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4. 强化户外广告执法力度,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三、工作内容1. 完善户外广告规划体系(1)编制户外广告控制规划和设置导则,明确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
(2)制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形成区域统一的设置思路。
(3)落实示范街巷、重要节点(商业综合体)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一街(场)一方案。
2. 严格户外广告审批(1)规范户外广告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2)加强对广告内容、形式、材质等方面的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3)对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备案管理,对已设置广告进行定期检查。
3. 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监管(1)开展户外广告安全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进行排查。
(2)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及时通知责任人进行加固、修复,对毁损严重的广告设施,组织人员予以拆除。
(3)加强夜景灯光开启监管,确保广告设施夜间照明安全。
4. 强化户外广告执法力度(1)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
(2)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或责令整改。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户外广告管理的认识和支持。
3. 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管理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4. 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5. 加强与广告企业、广告主的沟通,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五、工作进度1. 第一季度:完成户外广告控制规划和设置导则编制。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0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四章使用与保护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梁第三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四节城市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人民防空、园林绿化和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最新)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1什么是广告策划,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比较陌生的,户外广告策划方案行业是当今最热门的行业之一,而户外广告策划随着广告行业的发展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广告策划经过不断的发展,也开始有了一定的规律。
有的做这行的朋友们也许会很是疑问户外广告策划方案是怎么个概念?户外广告策划是广告公司投放广告之前必须要做的一个事情,好的广告策划能够让户外广告的投放效果更上一层楼。
策划方案分为很多类型,户外广告策划就是其中的一种,是集谋略创造与科学决策于一体的艺术。
策划的全面、周到,直接关系到广告活动的成败,关系到整个营销活动。
广告策划人员只有在科学的策划谋略和意识理念的指导下,严格遵循广告策划的基本程序,踏实而又富有创造性地做好各环节的工作,才能赢得市场。
它是在广告开始的最初阶段进行的,必要时贯穿于广告活动始终的一种优先、提前的,带有策略指导意义的活动。
它对于提出、实施、检验广告决策的全过程作优先的考虑与设想.狭义、朴素的理解是把广告策划看成是整个广告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在某种确定的条件下将广告活动方案进行排列组合和计划安排,以广告策划方案或策划书的编写为终结。
广义、现代的观点,认为广告策划是从广告角度对企业市场营销管理进行系统整合和策划的全过程,从市场调查开始,根据消费者需要对企业产品设计进行指导,对生产过程进行协调,并通过广告促进销售,实现既定传播任务。
追求广告活动进程的合理化和广告效果的最大化。
是内部业务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现代广告运作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2广告是公共环境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城乡文化形象的展示亮点。
户外广告的合适与否将对城市风貌环境、整体形象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随着中心城区广告管控越来越规范,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郊区广告的管理水平和要求也需要逐步提高,同时更要展示郊区文化和建设特色。
规划特色:第一,规划组织工作体现了“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特点。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区属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 年 4 月26 日附件:城关区门头牌匾规范设置管理办法为加强门头牌匾管理,规范门头牌匾设置行为,依据《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兰州市门头牌匾设置规范》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门头牌匾设置基本要求1.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原则;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门头牌匾;2.门头牌匾设置要与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墙面平行,严禁设置与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墙面垂直的门头牌匾;设置在同一建筑的门店招牌,底线、高度与厚度要统一,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原则上采用同一色系,风格与色彩必须协调;3.在城市管理一体化示范街内,门头牌匾应当按照统一的风格、样式、颜色进行设置;需重新设置门头牌匾的,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基础上对文字及字体进行更改;4.门头牌匾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要求,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保障行人安全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申请人资格及条件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申请人需出具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单位意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实际背景图及效果图一式三份等相关资料。
户外广告管理应急预案范本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拆除等环节。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2. 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修订、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 区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市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三、预防与预警1. 日常巡查各级城管部门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预警信息发布遇有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可能影响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3. 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响应1. 事故报告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市级应急指挥部。
2. 事故处置区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 应急措施(1)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确保人员安全;(2)及时疏散周边群众,避免次生灾害;(3)对事故设施进行拆除或加固,防止事故扩大;(4)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五、后期处置1.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2. 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事故总结事故处理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兰政办发[2010]271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2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兰州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今年以来,各县区政府和市上相关部门紧紧围绕第十六届“兰洽会”、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重大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集中人力,加大投入,加班加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市市容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近期违法建设、占道经营、噪音扰民等现象又有反弹。
对此,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市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力遏制违法建设、落实城市管理治本措施为重点,以治理脏、乱、差为切入点,抓住重点治反弹,突破难点提形象,着眼常态抓管理,保稳求进上水平,使市容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整治内容(一)治“脏”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县区环卫局和街道社区组织实施,县区执法局配合,市执法局督导。
对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背街小巷加强清扫保洁,严格作业时限和标准;推行精细化作业,落实洒水压尘措施,加大路面、下水井口的冲洗、清污力度,有效遏制二次扬尘和油烟污染;对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河洪道等区域内的卫生死角和脏源点,彻底进行清理;对各类餐饮摊(店)经营中的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市容整洁;严格落实垃圾收集、清运规定,切实杜绝垃圾乱倒、清运不及时等问题。
(二)治“乱”1.各县区政府负责,县区执法局、街道社区组织实施,市执法局督导。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13
•【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
•【施行日期】2024.03.1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4〕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建勋
2024年3月13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兰州市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9〕第9号)
二、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
三、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6号)
四、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
五、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5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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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导则一、总则1.1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科学合理的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依法依规设立户外广告设施,并保证其安全整洁,营造美观、健康、有序、科学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兰州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1.3在我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导则的规定。
二、概念及分类2.1户外广告设施本导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户外空间、建(构)筑物外立面以及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的展示牌、指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横幅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的广告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门头牌匾广告设施。
(四)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2.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及平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2.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电话亭、书报亭、公交站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车辆充电棚、自行车棚、公交站牌、道路路名牌、交通指示牌、道路护栏、道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2.2.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底座式、围挡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单)立柱式(距离地面高度≥16米,且≤18米)户外广告设施。
2.2.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投影类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依法可以在空中移动的器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2.5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指升空系留气球、充气物、彩旗、注水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横幅条幅、展板等。
三、区域划分和管理按照我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划分为重点控制区、限制设置区、规范设置区。
3.1重点控制区的范围及控制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形3.1.1以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景观、保护城市公共空间、保护居住生活环境、保证交通安全等为目的,划定重点控制区。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禁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学校、文化、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周边50米区域。
3.1.2重点控制区仅允许设置道路路名牌公益广告、城市家具类公益广告、工地围档公益广告、公交站亭广告、门头牌匾及符合设置规范的楼宇、小区或单位名称标识。
3.2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及限制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形3.2.1限制设置区在满足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下,允许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数量、位置等内容实施严格的限制。
该区域主要包括:公共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规划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少年宫、医院、码头周边50米范围及居民住宅区、开放式公园、城市小街巷、城市绿地、黄河滨河控制带、城市出入口、城区铁路沿线和南山路、北环路及过境公路沿线等区域。
3.2.2限制设置区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垂直式户外广告、高立柱户外广告及各类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3.3规范设置区的范围及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形3.3.1规范设置区主要包括商业建筑、商业中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商业街区、商业步行街、各类大型市场(家俱、建材、汽配等批发市场)、物流集散区等区域及重点控制区、限制设置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3.2规范设置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环境景观、城市商业活动需求和丰富市民群众生活出发,允许在该区范围内规范设置多样化的户外广告设施。
3.3.3规范设置区不得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立柱广告设施。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规定4.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1.1建(构)筑物顶部(包含裙楼顶部)均不得设置各种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包含名称标识)。
4.1.2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含门头牌匾和名称标识)仅限设置在户外广告规范设置区,且仅允许附着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
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应超过所依附建(构)筑物立面面积的30%。
4.1.3取得相关部门命名的整栋楼体可设置楼宇名称,企事业单位自有产权的整栋楼体可设置单位名称;住宅小区其中一栋楼面可设置住宅小区名称;整栋楼办公或经营的医院、银行、酒店、商场等可平行于建筑墙面设置名称标识,原则上每栋建筑仅允许使用一个名称,整栋楼存在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均不得设置名称标识。
4.1.4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同一建筑所有垂直式广告的造型、材料、尺度、风格应协调统一。
4.1.5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建筑物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可在市城管执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审定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规格、尺寸设置。
4.1.6不得依附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4.1.7 LED显示大屏广告仅允许附着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同一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仅允许设置1块LED显示大屏。
LED显示大屏屏幕发光面朝向居民住宅楼不得小于200米。
道路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的,LED显示大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50米的,LED显示大屏间距不得小于300米。
LED显示大屏禁止播放声音,避免造成噪声污染。
LED显示大屏要按相关要求发布公共信息和公益宣传,保障公共信息和公益宣传达到刊播总量的30%。
4.1.8严格控制门楣LED显示条屏设置,符合规范设置的,应设置在门头牌匾下方、门楣上方,且不得遮挡门窗,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匹配;每个商铺只允许设置一组门楣LED显示条屏;同一楼体或相邻商铺设置的门楣LED显示条屏宽度、厚宽应当保持一致;严禁设置各类垂直于门头牌匾的门楣LED显示条屏。
4.1.9依附于建筑门檐可设置用于指示建筑、店铺名称和功能的门头牌匾。
4.1.10平行于墙面设置的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相邻商铺门头牌匾的规格尺寸应协调统一,门头牌匾不得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材料设置,原则上门头牌匾不得设置于三楼以上。
(一)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的大型知名企业、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了具有全球、全国行业规范、企业规范或特色经营的固有招牌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其门头牌匾的设置可与所在建筑和周边建筑风格协调的前提下,保留其原有的形态、标识、内容、色彩。
(二)沿街商铺从事经营“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商品的,可在其门头牌匾中保留传统标识字样及注册商标标识,并可增置“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三)银行、邮政、电信业等机构营业厅、便民服务窗口、放心粮店等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四)在门头牌匾统一提升改造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各商铺原有特色和风貌,体现文化和美感,避免“一刀切”、千篇一律。
门头牌匾的设置形式、规格尺寸、灯光照明等要与周边沿街商铺门头牌匾相融合。
4.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2.1依附于灯杆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一)灯杆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二)灯杆广告均应为临时性广告设施,不得设置长期性灯箱广告设施。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广告设施单面面积≤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2米,厚度≤5厘米,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外缘石≥0.2米;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4米。
(四)灯杆广告主要用于宣传中央、省市重大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及营造重要节会氛围, 不得设置任何商业广告。
(五)严格控制企业、协会、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类营销性展会、推介会设置灯杆宣传道旗。
如确需设置,原则上只允许在展馆周边范围设置展会相关内容的灯杆宣传道旗,不得出现商品、展品等商业宣传内容。
并严格控制此类展会宣传道旗设置的时间与数量,一般情况下设置时限为展会前三天至展会结束当天,数量不得超过50杆。
设置期间如遇省、市、区(县)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或重要节会氛围营造宣传,设置方应无条件予以清理拆除。
(六)设置灯杆广告需经市政工程服务单位和市城管委同意后方可设置。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灯杆广告的监督与管理,如出现破损、陈旧等情况应及时督促设置方予以修缮维护,对违规设置的灯杆广告要及时予以制止、清理。
4.2.2依附于公交站亭的户外广告设施(一)公交站亭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人行通道的安全畅通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妨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二)每个站亭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且不得设置在站亭顶部。
(三)必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发布公益宣传广告。
4.2.3依附于电话亭、书报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车辆充电棚、自行车棚、公交站牌、道路护栏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仅允许发布公益类宣传广告,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严禁依附消防栓、通讯交接箱、配电箱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2.4依附于道路路名牌、地下通道雨棚、地下通道内灯箱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30%的比例长期发布公益广告,并根据重大工作安排部署适时增加公益广告比例和数量。
4.2.5严禁依附于桥梁、桥梁隔音墙、过街天桥、城市隧道或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桥体广告、跨街广告、墙面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标识、交通执勤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遮挡公安监控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3.1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仅限设置在户外广告规范设置区,且同一道路只能设置同一规格的户外广告设施。
道路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40米~10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50米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米~80米;商业步行街广告设施间距为20米~50米。
4.3.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仅限于在城市广场、小游园、步行街等相对开阔区域设置,主要用于公益宣传的可移动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同一道路、同一广场只准设置同一规格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2米,牌面(单面)面积应≤2平方米。
4.3.3长期或中长期设置的围墙不得设置各类商业宣传广告,可根据各区(县)统一规划,适当设置公益类宣传广告,其中透空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