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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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苏卫综合[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09〕10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从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饮用水设施建设、加大饮用水水质监管力度、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其中要求卫生部门“要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实际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通知也明确了政府实施水质监管、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制定并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编制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

要切实保障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条件和经费安排,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
40
DB32/T183-98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施工及验收规程
41
DB32/T184-98
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42
DB32/T185-98
住宅建筑外墙内保温纸面石膏玻璃棉板施工及验收规程
43
DB32/T192-98
低合金盘圆变形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暂行)
44
DB32/T196-98
79
DB32/304-1999
结构安装工程第十二分册
80
DGJ32/TJ05-2004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条件
81
DGJ32/TJ04-2004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82
DGJ32/J16-200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2006.4.1施行
83
DGJ32/J19-2006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建筑用丙烯酸聚合物乳液
74
DB32/376-1999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75
DB32/T380-2000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76
DGJ32/TJ02-2004
江苏省城市6B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
77
DGJ32/TJ03-2004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
78
DB32/114-95
建筑施工企业设备完好规范
84
DGJ32/J23-2006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
85
DGJ32/J22-2006
《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86
DGJ32/J21-200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关乎我们日常生活健康的重要指标。

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设定和执行对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尤其在当今社会,水质安全已成为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下面将详细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相关内容。

生活饮用水的定义生活饮用水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直接用于饮用、烹饪和其他生活用途的水资源。

饮用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其卫生标准制定尤为重要。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与监测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水质的各项指标要求,如PH值、浊度、余氯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此外,针对不同用途的水源,还会有相应的标准做出要求。

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不仅仅是制定,更重要的是监测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会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源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同时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中的主要污染源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等。

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可能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农业使用的化肥、农药等也会对水源造成污染。

因此,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减少污染源的影响,是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关键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现状与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越来越重视。

各国不断完善和更新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大监测力度,提高对水质的管控。

同时,也在推进科技创新,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水质监测和处理的效率。

展望未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继续得到重视,人们对饮用水的安全要求将不断提高。

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相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以上就是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一些介绍,希望可以增加大家对饮用水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保障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安全健康的饮用水资源。

根据江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和无锡

根据江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和无锡

无异臭异味 无异物 7.12 <0.02 <0.05 <0.05 <0.05 <0.05 55.7 74.5 314 150
无异臭异味 无异物 7.85 0.028 <0.05 <0.05 <0.05 <0.05 16.5 25.1 163 117
无异臭、异味 无 不小于 6.5 且 不大于 8.5 0.2 0.3 0.1 1 1 250 250 1000 450 3(水源限制,
0.317
0.281
0.341
0.270
技术条件限制 时为 3)
无异臭异味 无异物 7.88 <0.02 <0.05 <0.05 <0.05 <0.05 56.7 75.1 343 158
无异臭异味 无异物 7.18 <0.02 <0.05 <0.05 <0.05 <0.05 33.1 70.4 247 138
1.64
1.40
1.64
1.28
原水耗氧量> 6mg/L 时为 5)
<0.002 <0.05 0.75 0.0050
<0.002 <0.05 0.89 0.0030
<0.002 <0.05 0.73 0.0055
<0.002 <0.05 0.58 0.0010
0.002 0.3 ≥0.3 0.1
二氯一溴甲烷
根据《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和《无锡 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要求,市卫计委委托无锡市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中桥、雪浪、锡东、锡澄 4 个水厂的出厂 水和市区 41 个管网末梢水监测点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定期 监测。现将 2016 年第二季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公布 如下: 一、检测方法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二、结果判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三、监测结果 031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一、总则1.0.1 为规范都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都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都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都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都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

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都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城镇供水厂运行、爱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都市供水管网漏损操纵及评定标准》(CJJ92—2002)《都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公布)二、术语2.0.1 都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置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都市供水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都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都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都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都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要紧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的术语、水质规定,水质检验项目和规则,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后可直接饮用的管道分质直饮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3 术语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对需要改善水质的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网系统,供给居民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4 水质规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指标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水质限值。

表1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项目及限值项目限值感官性状色度 5度浑浊度 0.5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一般化学指标p 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 200mg/L铁 0.2mg/L锰 0.05mg/L铝 0.2mg/L硫酸盐 100mg/L氯化物 100mg/L溶解性总固体 400mg/L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 1mg/L毒理学指标砷 0.01mg/L汞 0.001mg/L镉 0.003mg/L铅 0.01mg/L铬(六价) 0.05mg/L氯仿 0.03mg/L四氯化碳 0.002mg/L亚氯酸盐(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时) 0.8mg/L微生物指标游离余氯(管网末梢水)(适用于加氯消毒,如用其他消毒法则可不列入)不低于0.05 mg/L细菌总数 5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5 水质检验5.1 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应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一、总则1.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以下简称管道直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管道直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规定管道直饮水水质、水质检验、工程建设和设备、供水单位管理、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3.凡与管道直饮水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4.管道直饮水是特定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二、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要求1.管道直饮水应采用市政集中式供水或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水。

按照水处理工艺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管道直饮水、管道直饮净水、管道直饮反渗透水和其他类型的管道直饮水。

2.普通管道直饮水用户龙头出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管道直饮净水用户龙头出水必须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管道直饮反渗透水(纯水),用户龙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的要求。

其他的类型直饮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及本规范的规定,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卫生安全的要求3.供水单位必须按照水处理工艺和供水类型制定企业标准,明确水质指标要求,并向用户公示,且严格执行。

三、管道直饮水水质检验1.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必须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2.每日至少应进行色度、浑浊度、pH、消毒剂浓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等项目检验,必要时可增加各自有特殊意义的检验项目。

每周应进行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项目检验。

更换材料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每年应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表1常规检验项目、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水质全项目检验(简称全项目检验)1次。

3.采样点的设置,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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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的术语、水质规定,水质检验项目和规则,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后可直接饮用的管道分质直饮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3 术语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对需要改善水质的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网系统,供给居民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4 水质规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指标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水质限值。

表1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项目及限值项目限值感官性状色度 5度浑浊度 0.5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一般化学指标p 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 200mg/L铁 0.2mg/L锰 0.05mg/L铝 0.2mg/L硫酸盐 100mg/L氯化物 100mg/L溶解性总固体 400mg/L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 1mg/L毒理学指标砷 0.01mg/L汞 0.001mg/L镉 0.003mg/L铅 0.01mg/L铬(六价) 0.05mg/L氯仿 0.03mg/L四氯化碳 0.002mg/L亚氯酸盐(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时) 0.8mg/L微生物指标游离余氯(管网末梢水)(适用于加氯消毒,如用其他消毒法则可不列入)不低于0.05 mg/L细菌总数 5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5 水质检验5.1 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应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5.2 水质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执行。

5.3 检验项目及频率规定如下:5.3.1日检验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游离余氯(适用于加氯消毒)。

5.3.2每周二次检验项目: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如检出总大肠菌群,应增检粪大肠菌群)。

5.3.3年检验项目:本规范表1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表1常规检验项目(其中放射性指标每2年检验1次)、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与进水、水处理工艺及材料有关的项目。

5.3.4当检测结果超出表1水质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停止供水,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保证水质安全后再行供水。

5.4 采样点的设置:5.4.1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

日、周检验应分别在成品水、用户点取样。

当成品水不合格时,应增加进水的检测。

5.4.2用户采样点数按小于200个终端用水点(简称用水点)设置1个;200—500个用水点设置2个;500~2000个用水点时每增加500个,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大于2000个用水点时,每增加1000个,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

用户点应优选在各区域的管道最远端。

5.4.3年检验样品应在进水和管道最远端取样。

5.5与水接触材料更换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或遭遇突发事件时,应按年检验项目检验。

6 卫生要求6.1 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6.1.1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工程的选址与布局、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供水和管道系统应符合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6.1.2 管道直饮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具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6.1.3 制水间应符合下述要求:6.1.3.1不应与中水、污水处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不得设置卫生间。

如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例如消防管道等)通过,应设防护装置。

6.1.3.2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

6.1.3.3应配置更衣室,室内应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并配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6.1.3.4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

地面应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并有上锁装置。

6.1.3.5独立设置的封闭间应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

6.1.3.6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W/10~15m2设置,离地2m吊装。

6.1.4 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根据进水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

处理工艺中应有水质消毒措施。

选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强度应大于70μW/cm2;臭氧消毒者,成品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小于0.05mg/L;二氧化氯消毒者,成品水中二氧化氯残留浓度不小于0.02mg/L。

6.1.5管道直饮水输水管道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不得直接相连。

6.1.6管网系统应设立水质采样口、排气阀和放空排水阀。

专用采样口应设安全装置。

如管道系统采用可循环形状管网时,应保证管道直饮水每天定时循环不少于4次或全天循环,循环回水应经过净化消毒处理后方可再行进入供水系统。

6.1.7成品水贮水容器应有空气过滤装置。

6.1.8供水系统的水质处理设备、与饮用水接触的塑料和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联接止水材料及新材料、新化学物质及其他与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膜组件、活性炭、岩矿材料等必须卫生安全,并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的检验报告。

6.1.9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或设备,均应清洗后才能安装。

供水管网安装后应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供水。

6.2 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6.2.1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并依法接受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2.2 供水单位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供、管水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保养维护、供水和水质检验等工作。

6.2.3 供水单位应有检验室,配备相应检验设备、仪器。

开展常规检验工作,做好水质检验记录。

年度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2.4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卫生管理档案。

制定相应卫生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卫生规程,明确管道直饮水管理、生产和检验各过程中的职责与卫生要求。

6.2.5 供水单位应根据水质和设计等要求及时更换过滤、吸附等水处理材料,定期清洗、消毒管道。

6.3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6.3.1 直接从事管道直饮水的检验、生产、维护等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6.3.2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3.3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制水间前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

不得进行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安全的活动。

编制说明一、制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必要性管道分质直饮水是指对需要改善的自来水或其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过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网系统,供给居民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在江苏,由于饮用水水源普遍受到有机物污染,自来水厂的水处理工艺不能彻底去除新的有机污染物,加上管网老化、渗漏和二次供水的二次污染,致使部分供入家庭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尽如人意。

随着居民健康意识和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众多居民期待改善和提高饮水水质;二是涉外企业、宾馆等期待供给的饮水水质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

在此背景下,我省一部分有条件的建筑小区、写字楼、宾馆、学校从上世纪末已陆续建设了管道分质供水系统,出现了一批成功的工程,但也出现了多例因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致失败的教训。

尤其是近几年全省主要城市管道分质供水发展较快,但至今我国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供水的设计施工单位、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卫生监督等部门迫切希望尽早出台同时含水质规定和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以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管道直饮水行业,有利于相关设计施工单位和供水单位的自身管理及其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促进管道分质直饮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9日第87号令《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标准:(1)有关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2)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

(四)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质技监标发(2004)80号“关于下达2004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2004年4月5日)序号13,项目名称: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提出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组织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等,计划完成时间:2004年12月。

三、制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结构本规范的格式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T/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方法》编制而成。

按照上述标准规定,本规范的结构为:1.封面;2.前言;3.正文。

规范的正文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2个国家标准,1个行业标准和5个卫生部的规范;3.术语:明确了管道分质直饮水的含义;4.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部分根据本规范的特点分为二大部分:1.法定的量的限值:含将自来水深度处理优化后的25项水质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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