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的对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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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大学《侦查讯问学》

中国公安大学《侦查讯问学》
⑴思想原因 ▪ 封建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 ▪ 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 ▪ 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 ▪ 人权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淡溥。
四、刑讯逼供的原因:
⑵历史原因 ❖秦朝以前,刑讯并无制度化 ❖刑讯在唐朝制度化
四、刑讯逼供的原因:
⑶价值原因 惩罚犯罪 V.S. 保护人权
四、刑讯逼供的原因:
⑷制度原因 ❖无沉默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合法原则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三、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讯问和调查相结合原则 四、保守侦查秘密原则
五、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合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 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关于此原则的争议: ➢赞同说: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 ➢否定说 :表述不确切,应为“证据确实、 充分”。
××××年×月×日
4.知道用作证据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权
⑴限于用作证据的各类鉴定结论。 ⑵告知时间一般在侦查终结前的最后一次讯问。 ⑶有异议的,经批准后,可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提供法律帮助
主要内容:
一、聘请律师的意义 二、业务范围 三、侦查人员的告知 四、聘请律师的程序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
重点 犯罪 嫌疑人
累犯、惯犯、流窜犯罪、“两劳”人 员逃跑后重新犯罪、批准拘捕在逃的 犯罪嫌疑人
深挖犯罪的途径:
❖从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分析判断 ❖从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判断 ❖从经常出没的地点、接触的人员分析判断
三、澄清犯罪嫌疑,排除无辜
❖必要性:
▪ 偏听诬告 ▪ 不识伪证或伪供 ▪ 错收物证 ▪ 鉴定错误 ▪ 罪与非罪界限不清 ▪ 徇私枉法 ▪ 权势干预

侦查构造的概念

侦查构造的概念

侦查构造的概念侦查构造是指侦查活动中涉及的各个要素、各个系统、各个层次之间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

它包括侦查主体、侦查对象、侦查手段、侦查程序、侦查证据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

一、侦查构造的主体侦查构造的主体是指侦查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机构也可能成为侦查构造的主体。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私人侦探等非官方机构也可能成为侦查构造的主体。

二、侦查构造的对象侦查构造的对象是指被侦查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

在实践中,侦查人员需要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证人的询问等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还原和追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三、侦查构造的手段侦查构造的手段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这些方法和技术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痕迹物证、情报分析等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侦查构造的手段也越来越丰富和复杂,例如视频监控、网络监控、DNA鉴定等。

四、侦查构造的程序侦查构造的程序是指侦查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这些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以及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和过渡。

在实践中,侦查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尊重人权和隐私,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侦查构造的证据侦查构造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

在实践中,侦查人员需要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为起诉和审判提供可靠的依据。

侦查构造是一个复杂而有机整体,它涉及到多个领域和方面。

通过对侦查构造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侦查活动的规律和方法,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国考公安专业--刑事执法基础知识点2

国考公安专业--刑事执法基础知识点2

第四节刑事侦查措施考点一讯问一、讯问的主体和对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二、讯问的地点羁押的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未羁押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三、讯问的方法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四、讯问的注意事项犯罪嫌疑人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讯问笔录如实记录,写明时间,当场核对,逐一签名。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解析】1.主体: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

大多数不得少于2人,但是鉴定等可以少于2人。

2.对象(注意前两项):(1)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其它成年家属+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注意顺序)。

首先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在时其他成年家属,然后是学校相关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注意顺序)。

(2)女未成年人(特别注意):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注意:单独的女性不需要,必须是未成年人。

女性、未成年人、侦查人员不能少于2人的要注意总结。

(3)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3.地点: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侦查讯问考试重点

侦查讯问考试重点

第一章一、侦查讯问的概念侦查讯问是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进行提问和审查的一项侦查措施。

是侦查破案的基本活动之一,也是刑事案件的必经法律程序。

二、侦查讯问的特点侦查讯问作为法定的侦查措施之一,与其他侦查措施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一) 强制性(二) 直接性(三) 冲突性(四) 时限性(五) 针对性三、侦查讯问与司法讯问、治安讯问、盘问的区别(一) 性质不同不同的讯问或盘问所针对的案件性质也有所不同。

(二) 主体不同侦查讯问的主体是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或部门,司法讯问的主体是享有讯问权力的司法机关,盘问、治安讯问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三) 对象不同侦查讯问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司法讯问的对象主要是被告人;治安讯问的对象是治安违法行为人;盘问的对象是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四) 时限不同侦查讯问在侦查期限内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对于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进行。

司法讯问是司法机关在起诉和审判期间可以对被告人进行。

盘问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最长 48 小时,治安讯问一般为 8 小时。

(五) 法律依据不同侦查讯问和司法讯问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盘问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治安讯问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侦查讯问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一)坚持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二)坚持真理,秉公执法二重证据原则(一)严格依法讯问(二)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三)处理好口供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三重调查研究原则在讯问中严禁坐堂问供,侦查的线索和证据仅仅依靠口供是不符合认识事物规律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严禁逼供信原则逼供信是侦查讯问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并对其供述相信,作出错误处理的一种非法讯问方式。

非法手段包括:肉刑、变相肉刑、体罚和变相体罚、引供、诱供、指供。

严禁逼供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 严格依法办案(二) 不断学习业务,提高侦查讯问水平(三) 加强领导,严肃法纪五、对讯问人员的要求(一)身份要求讯问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没有讯问权利。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侦查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侦查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六)第十二章侦查1.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可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所① 7 种侦查行为只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的必经程序;②讯问时,侦查员 2 人以上;③应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根据其回答进行提问;④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⑤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不通当地言语,应当聘请翻译;⑥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诉法》96 条)⑦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⑧共同犯罪人的讯问,分开进行(2)询问证人、被害人①地点:单位、住处或检察院、公安机关②分别询问③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④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3)勘验、检查①勘验人是回避对象②勘验对象:场所、物品和尸体;家属不同意,可以强制尸体检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为了保证勘验的客观公正,还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在场③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④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男医师也可以)(4)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①需要搜查证②法院不能搜查,不能冻结③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5)扣押物证、书证:与本案无关的3日内返还;决定扣押的,7日内通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向上级申诉。

刑事诉讼法侦查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侦查的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侦查的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侦查权限的部门或单位依法开展的案件调查工作。

侦查是犯罪事实的查证和证据的收集过程,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后续审判的公正。

一、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

拘留意味着被侦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行动范围受到限制并且需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拘留一般不能超过37天。

二、搜查搜查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住所、场所等依法进行的物品搜查行为。

搜查是为了查找、扣押、提取与犯罪事实相关的物品或证据,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

三、侦查措施侦查措施是指依法采取的为了获取证据或保护证据的一系列措施。

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传唤、讯问、盘查、突击检查、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等。

这些措施的采取需遵循程序和限制条件,不能侵犯人权和侵害合法利益。

四、询问询问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的调查,以了解犯罪事实和相关情况。

询问应当在侦查员面前进行,询问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询问的公正性和效力。

五、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对经侦查机关批准并合法执行的逮捕决定的被告人采取的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拥有。

刑事拘留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对其实施严格监管以确保案件正常侦查和后续审判的进行。

六、取证取证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部门在侦查阶段根据法定权限进行的证据收集行为。

取证包括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的收集和调查取证,在整个侦查工作中起到关键性作用。

取证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采取合法措施,确保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和正当性要求。

七、预审预审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审查程序。

预审的目的是判断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凿,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若不符合,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予提起公诉,从而终止案件的进一步审理。

刑事诉讼法询问12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询问12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询问12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询问证人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也没有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查,并采取多种手段调查犯罪情况,其中就包括询问,这也是公安机关主要的强制措施之一。

询问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和案件有关的证人。

按照规定,询问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12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刑事诉讼法询问12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询问证人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也没有规定。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方面有哪些规定?1、人数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必经程序,必须由不少于两名的侦查人员进行。

2、地点(1)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特殊人的讯问(1)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和询问区别

讯问和询问区别

讯问和询问区别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因涉嫌犯罪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对象;询问的对象是证人、被害人、知情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1.主体与人数: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时间(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3.地点(1)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2)未被羁押的:现场①需出示工作证件,才可以口头传唤②住处③指定地点④检察院、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4.步骤与方法(1)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①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4)同步录音录像①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②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③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5)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1.主体与人数:无限制2.时间:无限制3.地点(1)现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2)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4.步骤与方法(1)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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