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案例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是双方约定和确认权利义务的工具,它具有法律效力,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合同却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况,给一方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
甲方是一家小型设计公司,乙方是一家大型广告公司。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合作邀约后,双方进行了多次洽谈,最终达成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甲方需要为乙方设计一款新的广告宣传图案,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设计并交付。
而乙方则承诺在甲方完成设计后支付设计费用,并在合作期间给予适当的宣传支持。
然而,在合作进行的过程中,乙方却多次要求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导致甲方不得不多次进行设计调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乙方在这期间并未支付任何设计费用,也没有给予甲方任何宣传支持。
最终,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却因为乙方的种种行为而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合同的显失公平之处。
首先,乙方在合作过程中频繁要求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导致甲方的设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并且没有给予甲方任何宣传支持,这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最后,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却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是由于乙方的不公平行为所导致的。
针对这种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并要求赔偿因乙方不公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甲方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乙方的不公平行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甲方可以在未来的合作中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再次遭受不公平待遇。
综上所述,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公平待遇的发生。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一、背景介绍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并不对等,甚至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显失公平合同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霸王条款某知名餐饮企业在其菜单上注明:“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若遇到问题需要投诉,往往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这种条款使企业在纠纷处理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某在线旅游平台在用户预订酒店时,默认勾选了“我同意平台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包含诸多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
例如,平台规定:“酒店预订一旦成功,不得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往往没有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三:虚假宣传某保健品公司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该产品具有治愈各种疾病的神奇功效。
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下,购买了该产品,但使用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此时,消费者想要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
三、解决办法针对显失公平合同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强化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合同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公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合同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消费者。
四、总结显失公平合同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分析其他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消除显失公平合同的现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诉讼案例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诉讼案例
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设计变更等因素,工程成本大幅增加,而合同中的调价机制却极为严苛,导致A公司实际承担了远超预期的成本负担。
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极不平衡,对A公司的违约金设定远高于行业标准,而对业主的责任则轻描淡写。
面对这一情形,A公司认为合同的这些条款严重偏离了公平原则,构成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相关条款无效,并要求业主按照合理成本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后发现,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确实存在对行业情况了解不足的问题,但业主在合同谈判中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设置了不合理的条款,使得风险分配极不均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中的调价机制和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依法予以调整。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A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不仅为A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其他处于类似困境的企业提供了参考。
同时,这一案例也给合同的起草者和审查者敲响了警钟:合同的制定必须基于公平原则,避免因条款设置不当而引发法律纠纷。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工程建设领域,它可能涉及任何形式的商业合同。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显失公平案例

显失公平案例【案情】2000年4月,北京某滑水有限公司(A公司)与北京市某机械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了《关于第三期挖水道土方工程合同书》。
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A公司水场第三期水道土方工程的施工,工程单价为人民币4.8元/立方米,工程量按实方计算,暂定57.2万立方米。
合同签订后,B公司于2000年4月6日正式开工,开挖后出现地下水位上涨,工程难度加大,为此B公司将地下出水的情况向A公司进行了报告,并增加了排水设备,边排水边施工,从而增加了工程费用。
B公司于2000年5月4次致函A公司报告竣工,并要求验收。
A公司均以工程尚未完工,B公司因施工技术上的问题影响了工期进展为由,不同意验收。
后B 公司撤离了施工现场。
2000年7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8 449 657元,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
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B公司的诉讼请求,反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由B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99万元并公开道歉。
另外,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依照北京市现行造价定额对A公司水场土方工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工程总价值9950319元。
其中,机挖水道土方量617 277立方米,工程单价11.96元/立方米,机挖运垃圾渣土1.2万立方米,工程单价7.79元/立方米。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施工过程中出现地下水位上涨,带水作业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和成本,A公司仍要求以原合同所规定的土方量的价格支付工程款,显失公平。
A公司反诉B公司违约、工程未完工、要求赔偿损失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工程造价的评估结果是9950319元,但由于B公司起诉仅主张8449657元,故超出部分不予考虑。
判决:1、A公司给付B公司土方工程款8449657元;2、A公司返还B公司质量保证金10万元;3、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以原审判决违反审判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合同显失公平判定的案例分析

合同显失公平判定的案例分析在买⽅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程,在合同订⽴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中却引发了⼤量的合同纠纷。
因此,⼯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 案例说明2001年3⽉,a公司为建⼚房进⾏了公开招标。
《投标须知》中明确了⼯程范围为:“依据⼯程图说完成⼯程⼯作所需之⼈⼯、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等⼀切费⽤。
且报价由各施⼯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程总造价。
本⼯程完⼯后若⽆增减项⽬,不另⾏决算。
”各投标⽅进⾏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建⼯程12188221元,安装⼯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
b施⼯单位为获得该施⼯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的投标报价压低⾄125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达成⼀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房⼟建和安装⼯程。
在合同签订后施⼯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抬⾼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合同价格。
双发各执⼰见,2001年12 ⽉4⽇,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审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
⼀审认为双⽅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持。
⼯程其余部分双⽅应按实际发⽣的⼯程量按实结算。
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年4⽉25⽇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效之⽇起⼗⽇内向b公司⽀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程造价按实结算。
⽽⼆审认为《合约书》是双⽅真实意思的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30•【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01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宁某与某家政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介绍基本案情宁某就职于某家政公司,岗位为保洁员。
2019年4月5日,宁某骑车前往某家政公司客户家中进行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9年9月20日,某家政公司与宁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协助配合,工伤处理结果出来后,宁某领取相应赔偿款;宁某自愿同意某家政公司支付因工受伤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2元;宁某签订本协议后,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拿到赔偿款后,以后若有任何情况,均与某家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后果由宁某自行负责。
协议签订后,某家政公司支付宁某款项5492元,同日申请工伤认定。
后宁某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伤残九级。
因某家政公司未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宁某认为《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遂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支持宁某有关撤销协议书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某家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讼争《赔偿协议书》于工伤认定之前签订,宁某当时并不知悉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数额,公司签订协议时也未向其告知公司应赔偿的项目、数额,且当时宁某处于需要公司为其办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被动地位,该《赔偿协议书》完全免除了某家政公司向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明显对宁某不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赔偿协议书》,某家政公司应向宁某支付法定的工伤赔偿待遇。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应对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金额,普通劳动者则因文化水平等限制对其可能获赔的项目、金额往往缺乏了解,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理赔,此时劳动者明显处于被动及弱势地位。
民事案例分析:夫妻协议离婚后显失公平的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谢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李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于2005年7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位于上海某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
后来谢某并未积极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再次发生纠纷,李某准备通过法院责令谢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谢某却在李某提起诉讼之前抢先一步于2006年2月向法院起诉。
谢某在诉状中称:在与被告李某签订协议时,其正处于情绪激动状态,后又草率地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
离婚后经过反复冷静的思考,认为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李某应另行支付原告15万元作为房子的折价款。
被告辩称: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给出了撤销或者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两个法定条件:一、协议后一年内提出;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
依据这一规定,显失公平不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撤销。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因为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小张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由于该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导致小张在租赁期内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小张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案情分析1. 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在该租赁合同中,被告公司规定了一项“违约金”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小张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或者违反其他规定,被告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并且违约金金额将会高达总租金金额的50%以上。
这样的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利的,并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因为过错造成损失”的规定。
2. 小张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上述不公平条款的存在,在小张提前退租后,被告公司收取了高额的违约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份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应该被视为无效。
因此,小张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因为违约金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了该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不公平的,并且应该被视为无效。
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租赁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向小张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1.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且对于其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的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
2. 如果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了不公平条款,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申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如果消费者因为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而遭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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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显失公平,是指缔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表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在此案中被告人利用原告急于为安葬亲属的心态,匆忙的达成协议,对原先来说本协议显然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但是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2月8日,杨夜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与周其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其昌腰椎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周其昌与杨夜负同等责任。
2月11日,周其昌与杨夜在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夜支付周其昌各项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双方已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完毕。
周其昌受伤后在医院治疗23天,实际产生医疗费114369元,伤残评定为九级。
5月10日,周其昌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判决杨夜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医院治疗才4天,急需获得赔偿款进行治疗,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及法定权利并不清楚。
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太远,如果以此协议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受害人极不公平。
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是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故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同时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4151元。
案情:某山区农民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是张某的外祖母留给张某的。
赵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便上门购买。
张某不知道这个铜盆的价值,于是赵某用8000元买下。
随后,赵某将该铜盆送至某正在拍卖无机预涂板拍卖行进行拍卖,拍的价款12万元。
张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赵某欺骗了自己,于是通过多方渠道要求赵某退回铜盆。
但是赵某以双方自愿买卖铜盆、不存在欺骗为理由,拒绝张某的请求。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赵某返还铜盆。
试问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民事行为。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张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并且显失公平系张某缺乏交易经验所致。
因此,张某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而买卖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张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财产。
可见,福州seo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