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合同法》中有规定,若订立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的话,那么此时受损的一方可以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
但是实践中需要对显示公平合同先做出司法认定才行。
究竟该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
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
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
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认定显失公平应注意哪些问题▲1、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因此,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无所谓显失公平。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因此,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特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农村承包合同或企业承包、租赁合同中,指标定得较低,但不存在以权谋私、压价承包等不法行为,以后因承包方或承租方经营得当,取得较大收益,等等,不属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一、合同的基本要求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任何合同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利用对方的不知情、不专业或者急迫状态,导致合同条款严重偏向于一方,使得另一方承担不合理的义务或损失。
具体表现为:1. 合同条款明显倾向于一方,使对方承担过重的义务或风险。
2. 合同条件对一方极为不利,而对方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利益。
3.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极不均衡,一方享有过多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
4. 合同的履行条件对一方过于苛刻,超出了正常的商业惯例和行业标准。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案例分析例如,甲方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乙方是一位个体工程承包商。
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利用乙方对专业知识的缺乏,将工程质量标准设定得过高,同时对违约责任的赔偿金设定了巨额罚金,这可能导致乙方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承担过重的责任。
如果这种不平等的条款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或损失,那么这份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四、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调整,以恢复合同的公平性。
五、预防措施为了避免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民法典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 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3. 保持谨慎态度,不要轻易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或不合理要求。
4. 在合同谈判中,尽量争取平等的地位,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要了解什么是合同中的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通常指的是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一方过于有利,而对另一方极为不利,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可能是因为强势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得弱势方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在工程合同中,显失公平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付款条件:如果合同规定了对某一方极为不利的付款条件,比如过长的付款周期或者过高的预付款要求,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2. 工期要求:不合理的工期压缩,对于施工方来说可能会导致成本增加或工程质量下降,若没有相应的补偿措施,则可能是不公平的。
3. 违约责任:当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过于苛刻,例如过高的违约金或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可能会造成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4. 变更和解除条款:如果合同中关于变更、终止条款设置得过于苛刻,使得一方几乎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退出合同,这也是不公平的表现。
5. 风险分配:合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如果所有或绝大部分风险都由一方承担,而不考虑实际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这同样可能被认为是显失公平。
为了认定一个工程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可以参照以下认定范本:【认定范本】甲方(以下简称为“委托方”):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为“承包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项目的执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条款审查双方应共同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合理性、平等性及合法性。
如有任何一方认为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协商。
三、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1. 是否存在强制性条款,导致一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2. 条款是否导致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3. 是否存在对一方明显不利的经济负担;4. 风险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所有风险单方面强加给一方的情况;5. 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
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

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
在这些纠纷中,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导致合同内容严重失衡,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合同。
这种合同往往违反了公平原则,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从而给弱势一方带来不公平的待遇。
二、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的表现形式1. 合同条款不平等:在一些建筑工程合同中,甲方(业主或发包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出对乙方(施工方)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如过高的违约金、苛刻的质量要求等。
2. 合同订立程序不规范: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甲方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不公开招标、不透明报价等,使得乙方在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被迫签订合同。
3. 合同履行过程中权益受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变更合同内容等,导致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不合理:在一些合同中,甲方在解除合同时设置高额违约金,或者在违约情况下不承担相应责任,使乙方遭受损失。
三、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可变更或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赔偿责任:如果显失公平的合同给乙方造成了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行政处罚:如果甲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如未公开招标、不正当竞争等,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防范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甲方和乙方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了解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原则订立合同。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
从显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时才可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
2、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
显失公平属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如果利益受损方不存在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等情形,其能够认识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视为其愿意接受这种交易结果,法律自然没有予以介入的必要。
3、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
即合同订立时,获利方已经意识到合同结果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仍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恶意倾向。
如果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4、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导致利益失衡,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合同法》第五⼗四条第⼆款: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第⼀百五⼗⼀条:⼀⽅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构成要件根据《民法总则条⽂理解与适⽤》所归纳的,因乘⼈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之⾏为;2、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3、民事法律⾏为之作出是利⽤危困或弱势之⾏为的结果;4、该民事法律⾏为于成⽴之时显失公平。
归纳来说,就是要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两⽅⾯来对民事法律⾏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综合认定。
在《民法总则》出台前,虽然法律对于“显失公平”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少当事⼈在考虑诉讼策略时会倾向选择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不会选择证明难度较⼤的“乘⼈之危”来主张,但裁判机构在进⾏认定时,则是逐渐采⽤主客观⼆重要件来判断。
公报案例:“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需从两⽅⾯进⾏考量:⼀是考察合同对⼀⽅当事⼈是否明显不公平......⼆是要考察合同订⽴中⼀⽅是否故意利⽤其优势或者对⽅轻率、没有经验......如果当事⼈双⽅在签订合同时,合同⼀⽅获得的利益或另⼀⽅所受损失不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对等不存在明显不公平;同时,如果双⽅⽆优势差异,或即使⼀⽅当事⼈在订⽴合同之初看似处于优势地位,但这种优势会随着合同的履⾏逐渐下降甚⾄不复存在的,也应视为双⽅实际上是处于平等地位。
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视为显失公平。
另还有⼀个最⾼院再审的典型案例“价值1.4亿元的⽟⽯仅⽤作抵偿债务450万元,构成显失公平?”单从数字上看,两个⾦额相差达30倍,⾦额上差异显⽽易见,但最终最⾼院认定涉案的《⽟⽯冲抵借款费⽤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不⽀持当事⼈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请求,理由基于以下四点:1、昆⽟公司作为开采、加⼯、销售⽟⽯的专业企业,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即对其所有的⽟⽯进⾏折价,不属于缺乏经验的情形;2、昆⽟公司基于⽣产经营需要⽽进⾏借贷并展期,与紧急情况下的⽣活消费型借贷不同,不存在危难急迫的客观事实;3、双⽅⾃⾏约定⽟⽯价格,符合⽟⽯交易的惯例;4、⽟⽯折价约定与双⽅在2014年9⽉28⽇《⽟⽯质押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评估价值相同。
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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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
这个时候自然需要先作出认定,才能知道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那么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呢?其实,我们之所以想要确定一份合同的签订是否显失公平,也不过是想知道该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罢了。
那在法律上,显失公平的合同效力如何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房屋买卖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房屋买卖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房屋买卖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是否平等。
如果有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而另一方没有获得同样的机会或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就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 价格不公正:房屋的定价是否公正合理。
如果买家或卖家设置的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就可能导致买卖双方陷入利益失衡的状态。
3. 强迫或操纵: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强迫、威胁或操纵行为。
如果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利条件或价格,就容易使交易失去公平性。
4. 合同条款不公平: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如果合同中存在明显偏袒一方的不公平条款,或者存在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不平等的议价能力,就可能使交易缺乏公平性。
5. 第三方干预: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第三方的干预,干扰了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例如,有人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或散布谣言,干扰了交易的平等性。
总的来说,房屋买卖显失公平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对待的程度。
以上所述只是一些可能的认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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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在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在合同订立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却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
因此,工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说明
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
《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
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
”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
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
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 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双发各执己见,2001年12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
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
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
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在订立合同时各方为追求各自利益以及考虑问题的角度有所偏差等因素破坏了订立合同的基础即公平原则,导致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利益受损。
该案例并不是一个个案,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该案例涉及了关于合同公平原则中的显失公平问题。
对此问题的分析,需要从法律有关规定来看。
合同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所以,合同条款的订立与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都应该本着公平的精神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公平原则还体现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公平的原则进行;订立合同时应兼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担风险,避免利益或者风险一边倒的问题出现;制定合同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相关的重要条款以避免造成对方的不知情或者缺乏经验而造成的损失;在合同履行时,合同的约束力是对双方而言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在解决争端时应体现公平的精神。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
作为公平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表现之一,当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我国显失公平的建立始于《民法通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第72条也做出了有关的规定。
而在《合同法》第54条中同样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一般地,显失公平合同主要是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或者对方毫无经验而签订的合同。
其特征包括三个方面:合同在订立时不公平的事实就已经发生了;这种不平等关系比较明显;该类合同主要是指有偿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就无所谓公平与否。
只有同时满足符合这三个特征时,合同才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判定条件。
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利益关系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等。
这是一个量的分析。
对于工程合同,主要表现在合同价款明显低于成本价,即一方的利益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
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然而在变幻莫测的建筑市场中,由于所受的影响因素繁多,因而市场行情常常容易引起变化,盈亏赚赔是自然规律,但若是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未预料到的风险因素,如物价上涨所导致的亏损就不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所以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能够勇于和敢于承担市场风险。
二是利益受损方是在缺乏经验或者处于不利地位,并且被对方利用该弱点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这是一个主观上的分析,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关键。
在所谓的由买方主导的建筑市场中,承包商地位上的劣势不能一概地认为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而使得整份合同显失公平,否则将扩大了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
另外,判断利益受损方是否是被对方利用或者是在被动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将是判断显失公平是否成立的难点。
它应当与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及情势变更相区别。
以上两点是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主要判定条件,在实践操作中还需要对两者进行度的把握。
只有遵守市场规律和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地判定问题。
本案例中,一审认定双方的合同违反了公平等价的原则属于显失公平范畴的主要原因是过
于追求合同结果的表象即双方的利益关系。
但是却忽略了造成承包商B公司处于被动状态的原因并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出现的,而且利益受损方B公司并未能证明自身是在缺乏经验或不利地位的情况下,并被对方利用而签订该合同的。
所以,可以看出一方利益受损并不意味着就形成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与商业风险。
本案例也是一个涉及显失公平与商业风险区别的典型案例。
本案二审认定两家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范畴,而是商业风险问题。
主要依据是,一方面两家公司合同的签订并不是基于发包商
A公司是利用其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即所谓的“霸道主义”等手段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且还在于B公司自身对整个工程的把握不准确,特别是投标前期时对工程的分析与把握。
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属于显失公平问题,若仅仅从字面上的意思或者将该问题作为获利的手段来理解将会扭曲整套合同原则在法律大环境下的效力。
如何来防范此类问题呢?该案例中B公司实际是风险识别与防范上的失败,如对市场原材料价格风险的评估不足等等。
这也告诫了无论是承包商还是发包商,风险的出现不应局限地归为某一方的责任,而是应该尽早地识别各风险因素以及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合理地对风险进行分担,这样才是合理获益的正确渠道。
因为建筑工程一般投资大、时间跨度较长,风险的分担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投标报价、项目实施,直至最终的争议解决。
而合理地分配
风险,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的原则,是任何一份合同的基本目标。
例如FIDIC
合同一直本着“将每一个风险都分配给能够更容易控制它、承受它、处理它的一方”的风险分担原则。
同时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以及发包商与承包商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在条款的制定与风险分担机制上做出了不同的约定,这均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保证了双方的风险收益,真实地反映了风险与收益成正比。
本案启示
对于工程的发包商与承包商来说,均不应该将公平原则作为利益的代价,而应将它作为自己利益的维护方式。
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公平原则的本质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是对个人、团体、组织、国家利益的保护。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建立相应的经济关系以谋求各自的利益。
对于弱势一方,公平原则是其权益的保证,而对于优势一方,公平原则则是其权益的保持,然而这只有在双方将该原则运用得当的情况下才发生的。
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的公平原则不仅要重视形式上的公平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还应该是实质上的平等,即实际利益的平衡。
这符合人们对社会物质发展水平的需要。
形式上的公平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平原则的概念化、法律化;而实质上的公平是公平原则的最终要求,也是公平原则的物质化、可视化。
只有充分保证法律地位的平等以及利益上的平衡才能实现合同顺利的履行。
所谓原则上的让步,只能带来表面的利益,同时也是一个陷阱。
对于承包商做出了让步,虽然得到了项目,随之带来的是某些权利与利益的丧失;而对于发
包人来说,虽然表面上获得了成本的降低,但一旦承包商无法承担这种让步带来的风险势必会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工期、费用造成不利的影响。
让步是双方合作必要的条件,但让步的关键是合理与对等,而且这种让步应该是建立在一方虽处于劣势却不受压迫或者没有因无相关经验的情况下产生的。
在建筑工程中合同的纠纷中大多是来自价格的公平问题,这也是公平原则物化的一个体现。
利益是双方关注的重点,也是确定其公平性的难点。
一般地,判断合同价款是否公平常用成本价来衡量,然而成本价的确定方法却不尽相同,与此同时寻求一个科学的方法还有待商榷。
因此对利益或者合同价款判定公平与否给法律的裁决带来很大的灵活性。
所以为达到满意的公平,还需要合同双方的观点尽量达到一致,保持一种双赢的心态,那么自然公平的理念也就会随之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