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争议——显失公平与撤销权的行使.doc
2024年汽车租赁合同争议解决途径及法律适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汽车租赁合同争议解决途径及法律适用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车辆及租赁期限1.1 租赁车辆的种类、数量、品牌及型号1.2 租赁期限的起止日期1.3 租赁期间的保养及维修责任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的计算方式及金额2.2 租金的支付日期及方式2.3 租金的退还及相关事宜第三条:租赁车辆的使用及保管3.1 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及限制3.2 租赁车辆的保管责任3.3 租赁车辆的保险事宜第四条:租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4.2 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相关事宜第五条:争议解决途径5.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5.2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5.3 仲裁地点及仲裁机构的选择第六条:法律适用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2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合同附件7.1 租赁车辆的相关证明材料7.2 租赁合同的续约条款7.3 租赁车辆的维修记录第八条:其他约定8.1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保密义务8.2 双方对合同的修改及补充8.3 双方对租赁车辆的转租规定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出租方未能按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的违约责任9.2 承租方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9.3 双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及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及范围10.2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影响的责任免除10.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1.1 合同的变更条件及程序11.2 合同的转让条件及程序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机构12.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2.2 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结果,并对裁决结果保密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及地点13.1 本合同于2024年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车辆及租赁期限1.1 租赁车辆的种类、数量、品牌及型号租赁车辆为____辆,品牌为____,型号为____。
撤销权是如何行使的

撤销权是如何⾏使的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那么,撤销权是如何⾏使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撤销权是如何⾏使的撤销权的⾏使,以债权⼈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可以共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中的⼀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债务⼈的⾏为⽽受损害,则各个债权⼈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债权的范围。
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撤销权⾏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
撤销权的⾏使,以债权⼈⾃⼰的名义为之,⽽不是以债务⼈的名义进⾏,撤销权作为⼀种实体权利在⾏使过程中排除债务⼈对⾃⼰财产的决定权,⽽直接向与债务⼈发⽣关系的第三⼈主张该⾏为⽆效,从表⾯上看这种排除债务⼈的⾏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终极⽬的来看,债权⼈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为来保全债权⼈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撤销权的⾏使,只能由⼈民法院依法进⾏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基于债权对债务⼈之外的第三⼈所主张的,其⾏使的过程中有⼀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较严格和谨密,故由⼈民法院进⾏诉讼解决⽐较适合。
撤销权⾏使的效⼒直接及于债务⼈之外的第三⼈,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应要债务⼈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为,然后对债权⼈进⾏清偿,或变价清偿,但债务⼈之所以不当处分债权在实质上就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再由其进⾏撤销后再清偿,似乎也不切实际,却也⼤⼤的损害了债权⼈主张撤销权的积极性,因此,撤销权的⾏使应由债权⼈对债务⼈不当处分的受益⼈直接主张,经诉讼⼈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后,债务⼈的处分财产⾏为对债务⼈及受让⼈⾃始⽆效,这种作法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特别是实践上是很适⽤的。
房屋租赁纠纷解决方案范本

房屋租赁纠纷解决方案范本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租金支付、房屋维修、押金退还、合同违约等多个方面,给租赁双方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房屋租赁纠纷,以下提供一份较为全面的解决方案范本。
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房屋租赁纠纷最常见、最便捷的方式。
当纠纷发生后,租赁双方应保持冷静,以平和的态度进行沟通和协商。
首先,双方可以约定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面对面地交流各自的想法和诉求。
在交流过程中,要注意倾听对方的意见,尊重对方的权益。
例如,如果是租金支付问题,租客可以向房东说明自己的经济困难,请求适当宽限支付时间;房东则可以强调租金按时支付的重要性,并根据租客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给予一定的减免或分期支付的方案。
对于房屋维修方面的纠纷,房东应实地查看房屋的损坏情况,与租客共同商讨维修的责任归属和费用承担方式。
如果是自然损耗,房东应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租客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租客则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抱着解决问题的诚意,尽可能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二、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常见的调解机构包括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等。
在申请调解时,双方应向调解机构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房屋维修记录等,以便调解机构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
调解机构会在听取双方陈述和审查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通常会兼顾双方的利益,寻求一个平衡点。
例如,对于押金退还纠纷,如果租客在租赁期间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调解机构可能会建议房东全额退还押金;如果租客存在损坏房屋设施等违约行为,调解机构可能会根据损坏程度,确定押金的扣除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双方自愿接受并签订调解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合同条款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违背公平原则。
在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合同订立过程审查合同订立过程是否公平、合法。
一方是否利用对方缺乏经验、信息不对称等优势,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若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2. 合同条款内容分析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平原则。
以下列举一些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条款:•不等价交换:合同条款中,一方承担的义务明显多于另一方,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免除责任:合同条款中,一方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导致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
•限制合同解除权:合同条款中,一方限制另一方的合同解除权,使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不公平的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不公平,导致一方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
3. 合同履行情况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是否利用合同条款不公平地损害对方权益。
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延迟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等。
4. 合同解除和终止分析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是否公平。
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应明确、合理,不得包含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5. 争议解决方式审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公平。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一方利用争议解决机制损害对方。
在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时,可参考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应符合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平衡。
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合法性原则: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若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审查合同条款的公平性,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6. 举证责任在合同显失公平的争议中,受损害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法律风险5篇

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法律风险5篇篇1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租赁合同是在租赁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件,约定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则支付租金。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租赁双方可能会出现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考虑到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解除。
如果当事人确定要解除合同,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未尽事宜。
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就可能引发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依法进行调解或诉讼解决,这就增加了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其次,如果双方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又会引发法律风险。
比如,有的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后拒绝支付违约金或拖延退还房屋,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房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样地,如果房东在解除合同后不按时退还押金或者未按照约定处理房屋问题,也会构成违约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租赁合同的解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可能会引起赔偿责任的问题。
比如,由于合同解除导致承租人无法按时搬离房屋,造成房东租金损失的情况,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样地,如果房东在合同解除后不按时退还押金,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支付迟延履行的赔偿金。
总的来说,租赁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是一种正常的法律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解除过程中的风险发生。
同时,在解除合同时,也应该依法履行各项义务,避免因为违约行为引发法律诉讼,增加法律风险。
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解决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篇2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的法律约束文件,对于租赁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
然而,正是因为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租赁合同解除或撤销,就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深入探讨租赁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法律风险,为大家提供参考。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合同法》第五⼗四条第⼆款: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第⼀百五⼗⼀条:⼀⽅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构成要件根据《民法总则条⽂理解与适⽤》所归纳的,因乘⼈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之⾏为;2、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3、民事法律⾏为之作出是利⽤危困或弱势之⾏为的结果;4、该民事法律⾏为于成⽴之时显失公平。
归纳来说,就是要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两⽅⾯来对民事法律⾏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综合认定。
在《民法总则》出台前,虽然法律对于“显失公平”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少当事⼈在考虑诉讼策略时会倾向选择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不会选择证明难度较⼤的“乘⼈之危”来主张,但裁判机构在进⾏认定时,则是逐渐采⽤主客观⼆重要件来判断。
公报案例:“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需从两⽅⾯进⾏考量:⼀是考察合同对⼀⽅当事⼈是否明显不公平......⼆是要考察合同订⽴中⼀⽅是否故意利⽤其优势或者对⽅轻率、没有经验......如果当事⼈双⽅在签订合同时,合同⼀⽅获得的利益或另⼀⽅所受损失不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对等不存在明显不公平;同时,如果双⽅⽆优势差异,或即使⼀⽅当事⼈在订⽴合同之初看似处于优势地位,但这种优势会随着合同的履⾏逐渐下降甚⾄不复存在的,也应视为双⽅实际上是处于平等地位。
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视为显失公平。
另还有⼀个最⾼院再审的典型案例“价值1.4亿元的⽟⽯仅⽤作抵偿债务450万元,构成显失公平?”单从数字上看,两个⾦额相差达30倍,⾦额上差异显⽽易见,但最终最⾼院认定涉案的《⽟⽯冲抵借款费⽤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不⽀持当事⼈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请求,理由基于以下四点:1、昆⽟公司作为开采、加⼯、销售⽟⽯的专业企业,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即对其所有的⽟⽯进⾏折价,不属于缺乏经验的情形;2、昆⽟公司基于⽣产经营需要⽽进⾏借贷并展期,与紧急情况下的⽣活消费型借贷不同,不存在危难急迫的客观事实;3、双⽅⾃⾏约定⽟⽯价格,符合⽟⽯交易的惯例;4、⽟⽯折价约定与双⽅在2014年9⽉28⽇《⽟⽯质押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评估价值相同。
撤销合同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合同内容的不公平性,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合同成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撤销合同行使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撤销概述1. 合同撤销的定义合同撤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合同内容的不公平性,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行为。
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
2. 合同撤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
可撤销事由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2)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提出。
合同当事人包括合同主体和合同相对人。
(3)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定期限一般为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三、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1. 欺诈(1)欺诈的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欺诈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 胁迫(1)胁迫的定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对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行为,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 乘人之危(1)乘人之危的定义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乘人之危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乘人之危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4. 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定义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租赁合同争议——显失公平与撤销权的行
使-
申请人香港某居民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1996年8月18日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租位于北京西八里庄某处房产。
合同对租金及其支付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上述合同前,被申请人于1996年6月16日便与北京另外一百货公司签定了转租合同,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转租给了该百货公司。
《房产租赁合同》第8.8条规定,若被申请人将租赁物分租或转租他人,因此所获得的租金如高于该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申请人不得就高出部分主张权利;如所获租金低于该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则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补足以支付申请人。
后因被申请人欠付租金,申请人遂于1999年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申请人应将其欠付的租金如数支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则认为,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所规定的租金额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与其下家所签定的转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额。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该租赁合同租金条款显示公平,应予撤销。
本案裁决
仲裁庭认为,(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房产租赁合同》对租金数额及其确定方法已作出了明确约定,而且,即使被申请人就同一租赁物的转租价低于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被申请人仍须依该合同所规定的租金标准如数向申请人支付租金。
对此,被申请人在订约时可以预见并愿意遵守;(2)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定租赁合同前,被申请人已同其下家签定转租合同,将租赁物以低于租赁合同所规定租金标准予以转租。
转租价低于租赁合同价,被申请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即已知晓;(3)租赁合同系被申请人起草的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若被申请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时,仲裁庭只能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的解释;(4)依据合同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如若合同显示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但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而本案被申请人在合同签定3年后才主张行使撤销权。
所以,即使租赁合同显示公平,被申请人也由于其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主张而丧失了撤销权。
基于上述分析,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关于租赁合同显示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应将其欠付的租金如数支付申请人并加计相应利息。
简单述评
主张合同显失公平或援引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在仲裁案件中经常被援用,但很难成功。
其原因就在于,显示生活中,合同的订立一般均是建立在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基础上。
谨慎的商人们总是在分析并平衡各种情况后作出其抉择,签定合同。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市场预测不准,在情形对其不利时,不依约履行合同,想通过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以规避合同风险或推却损失,这种做法本身便与合同法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相违背。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相应加重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即使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如若行使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地予以行使。
逾期,其权利便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