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
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中专中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专中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加强校风建设,严格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一.总则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目的在于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规范行为,努力成才。
二.学生教育处理类型及纪律处分等级1:批评教育分两种(1)口头批评:不行形成书面材料,只点名现象和事实,受到口头批评的学生,扣除操行分2分,(2)通报批评:形成书面材料,张榜公告受到通批评的学生扣除操行分1~5分。
2:纪律处分六个等级(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三.违纪处分规定(一)旷课凡旷课都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一期旷课节数在10节一下者。
按《学生操行成绩量化规定》扣其操行3分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不满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以上不满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不满5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不满92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2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注: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晚自习2学时,一天按8学时计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比照学习时间以旷课来处理)(二)作弊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竞赛等,不按规定进行,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成绩和名次,均为作弊行为。
1、考试作弊或参与作弊者,该课成绩按零分计,原则上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并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竞赛中作弊者,除取消成绩和名次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骂人,侮辱他人人格、败坏集体荣誉1、侮辱老师、管理人员、学生管理干部,拒不接受教育以及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恶语中伤,用QQ网络等谩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用各种方式败坏集体荣誉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打架对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殴打他人,除按过错责任赔偿医药费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界首市高级职业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处分办法: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习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损害公共财物和私人财产,尚不够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除进行思想教育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为六个等级:警告(扣1 分)、严重警告(扣2 分)、记过(扣4 分),留校察看(扣6 分)、劝退学(扣7 分)、开除学籍(扣8 分)。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细则: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15 节以上的(迟到或早退2 次作旷一节课论处);(2)不佩戴胸牌强行进入校园或佩戴他人胸牌进入校园的;(3)在校园内不佩戴胸卡、仪表仪容不合格的;(4)内宿生不按时作息的;(5)内宿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者;(6)内宿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串门(到别的宿舍聊天),有违反此规定的;(7)内宿生不按照宿舍管理条例摆放物品,宿舍值日生不履行职责的;(8)晚睡或其他休息时间,男女生在校园闲逛、谈恋爱的;(9)在宿舍内或走廊上打球的;(10)在宿舍内停放车辆的;(11)上课时间学生穿拖鞋、奇装异服或佩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染发的,女生汤发、染发、涂指甲的;(12)学生因迟到或逃学不接受批评教育的;(13)休息时间(中午12:30—2:00,晚上11:30—零晨6:00)在食堂、小买部和校园内逗留的。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25 节以上的(2)上课时间(包括早读、电脑课、体育课、自习课、下午班会、劳技课及晚修时间)学生在校园游逛、在小卖部逗留或在宿舍睡觉的;(3)内宿生没有按时作息的,休息时间在宿舍内外大声喧哗、下棋、打牌或打球的(值勤人员可以没收棋、牌和球等);(4)禁止学生骑摩托车,学生骑摩托车到学校的;(5)严禁学生下水利沟游泳或洗澡,有其行为的;(6)严禁学生攀爬树木、门窗、墙、护拦、楼梯扶手,有其行为的;(7)上课和晚修时间没向班主任或学生科请假随意走出校门的;(8)在宿舍内、楼道、楼梯的墙壁上乱写乱画的;(9)超时晚归学校,有其行为的;(10)在女生(男生)宿舍逗留、闲逛、挑衅或戏弄女生(男生),有其行为的男生(女生);(11)在考试期间,故意提前交卷,在校内起哄、喧闹或在考场上作弊的。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
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界首市高级职业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处分办法: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习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损害公共财物和私人财产,尚不够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除进行思想教育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为六个等级:警告(扣1分)、严重警告(扣2分)、记过(扣4分),留校察看(扣6分)、劝退学(扣7分)、开除学籍(扣8分)。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细则: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15节以上的(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一节课论处);(2)不佩戴胸牌强行进入校园或佩戴他人胸牌进入校园的;(3)在校园内不佩戴胸卡、仪表仪容不合格1的;(4)内宿生不按时作息的;(5)内宿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者;(6)内宿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串门(到别的宿舍聊天),有违反此规定的;(7)内宿生不按照宿舍管理条例摆放物品,宿舍值日生不履行职责的;(8)晚睡或其他休息时间,男女生在校园闲逛、谈恋爱的;(9)在宿舍内或走廊上打球的;(10)在宿舍内停放车辆的;(11)上课时间学生穿拖鞋、奇装异服或佩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染发的,女生汤发、染发、涂指甲的;(12)学生因迟到或逃学不接受批评教育的;(13)休息时间(中午12:30—2:00,晚上11:30—零晨6:00)在食堂、小买部和校园内逗留的。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25节以上的(2)上课时间(包括早读、电脑课、体育课、自习课、下午班会、劳技课及晚修时间)学生在校园游逛、在小卖部逗留或在宿舍睡觉的;(3)内宿生没有按时作息的,休息时间在宿舍内外大声喧哗、下棋、打牌或打球的(值勤人2员可以没收棋、牌和球等);(4)禁止学生骑摩托车,学生骑摩托车到学校的;(5)严禁学生下水利沟游泳或洗澡,有其行为的;(6)严禁学生攀爬树木、门窗、墙、护拦、楼梯扶手,有其行为的;(7)上课和晚修时间没向班主任或学生科请假随意走出校门的;(8)在宿舍内、楼道、楼梯的墙壁上乱写乱画的;(9)超时晚归学校,有其行为的;(10)在女生(男生)宿舍逗留、闲逛、挑衅或戏弄女生(男生),有其行为的男生(女生);(11)在考试期间,故意提前交卷,在校内起哄、喧闹或在考场上作弊的。
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职业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创建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中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已经获得奖学金等予以追回。
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第六条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已改正的,可在一年以后解除处分。
毕业前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第七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八条处分解除的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所在的系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可解除处分。
第九条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生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一年后的两个月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品行表现证明,学校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职业中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职业中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准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我校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处分原则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处分种类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或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章处分细则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理:(一)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第七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违纪行为是学校教育管理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维护学校的秩序,保障师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学生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以激励学生遵纪守法、自律自愿。
一、违纪行为的分类与处分措施1.违纪行为的分类学生的违纪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1)轻微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不按时提交作业等。
(2)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骗考试、校园欺凌、打架斗殴等。
2.处分措施的规定(1)轻微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形式,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承担相应责任。
(2)严重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等,具体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二、处分程序与权利保障1.处分程序的规定(1)违纪行为的查处:违纪行为可以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必要时可进行听证调查。
(2)处分决定的制定: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进行处分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3)处分决定的执行:对于处分决定,学校将会通知相关的家长和学生,并进行处分决定的执行,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2.权利保障的规定(1)听证权利:对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学生和家长有权利进行听证,有机会进行申诉和陈述自己的观点。
(2)处分决定的公示:学校将依法公示处分信息,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教育与辅导措施为了使学生在违纪处分过程中能够真正认识到错误,改正不良行为,学校除了依法依规进行处分外,还采取一系列教育与辅导措施,以期帮助学生成长。
1.辅导措施(1)个别辅导:对于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可以进行个别辅导,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改正不良行为。
(2)团体辅导:对于有相同违纪行为的学生可以进行团体辅导,通过分享经验和互相帮助,达到改善行为的目的。
2.教育措施(1)专题讲座:邀请专家进行违纪行为的教育讲座,增加学生的法纪观念和规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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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在道德品质方面犯错误者,给 予以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收到司法 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
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
分; 4、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 2、酗酒肇事者; 3、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或哄闹者; 4、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四条:屡教不改,违纪受处分累计达三 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
第五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1、凡享受减免学费者,处分期间全部停发; 2、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资格; 3、处分者是“三好学生”,取消其违纪当年
的“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应于公布之日离开学校,逾期不离开学 校者,由保卫部门强制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条:违反宪法规定,进行反社会主 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书写、 张贴反动标语、传单、大小字报,非法 举行游行示威活动以及煽动罢课、闹事 等,扰乱学校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破坏 安定团结的组织者及其有关人员,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 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送 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破坏公共财物,除按原物新品价格赔偿 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章用电,私接电源,视情节轻重,除 没收有关器具及其交纳赔偿金外,给予警告处 分直到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警、火灾者,除 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归 于记过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2、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晚上迟归者:(1)
晚上12:00前迟归三次以下(含三次)者给予警告 处分;(2)晚上12:00前迟归三次以上者或12:00后 归二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旷 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因迟归而翻墙进 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看淫秽录像、书刊、手抄本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2、复制、传播淫秽影像制品、小说或禁读作品者, 视其情急轻重,来自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3、调戏、侮辱妇女或其它流氓活动者,给予勒令 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生活作风超越学生行为规范者,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组织纪律散漫,无心向学,屡 次违反学校纪律者。
过处分; 4、价值250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限期退回赃物、赃款、逾期不交者,按赃物价
值处以3倍交款,并加重一级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吸毒、贩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其情 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检举揭发违纪不法行为 的义务,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者,视其后 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本着教育为主的 原则,视违纪学生认错态度,可从轻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 列情形者:
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20——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一周(34学时)或累计旷课两周(68
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者,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寝室住外,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偷窃、冒领、诈骗国家、集体 或私人财产者: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含100)以上,300元以下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300元(含300)以上者,给予勒令退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 作或休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轻重,给予 警告以上,甚至勒令退学处分。
1、在学生宿舍、课堂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劝阻者, 给予警告处分;在哄闹过程中有乱烧、乱扔、乱敲 等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哄闹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 退学处分。
1、因违纪被学校通报两次或系部通报三次者,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受警告处分后仍有通报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通报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受留校察看处分,仍有通报者,给予勒令退学 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买烟、买酒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叫外卖进入校园,产生 不良影响者,视情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 窝藏、销赃者:
1、价值1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150以下,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150元以上(含150元),250以下给予记
高级技工学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
序,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良好校风,培养 高素质的人才,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 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 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