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
法的自由价值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
方式
表达自由VS名誉权
2009年“艾滋女事件”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药家鑫在法庭上
行为自由的限度
(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人身自由的司法救济 辛普森案的庭审照片
三、法律确认和保护自由的原则 (一)主体自由并存原则
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安排自 己行为。
(三)法学上的自由
法学意义上的自由所涉及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 关系。
法学(或法律)上认为: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 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 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 个权。
(二)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 1.含义 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仅当主体行使自
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得将干预施于该主体之上; 否则,即使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也不构成对干 预的授权。 2.要求 (1)伤害原则 密尔的观点——对个人的危害 范伯格对密尔观点的修正——对社会的危害 (2)冒犯原则 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是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 的。 适用冒犯原则要考虑:冒犯感的严重性、行为的合理性。 (3)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法律禁止那些违反公众普遍认同的伦理道德的行为是合理 的。
第二,当主体自由的行使妨碍重要公共福利的发展时,可 以对主体自由施加干预。
3.限度
第一,证明干预的依据的确是公共利益。
第二,证明对自由干预是最后的不可替代的选择。
第三,为了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对主体的自由干预在符合 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公平的补充。
法律的自由价值

法律的自由价值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不仅给予个人和群体权利保障,引导社会秩序,还彰显了法律的自由价值。
法律的自由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独立的自由。
法律应该脱离政治的干涉,以保持独立和公正。
法律独立性的核心是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其独立判断和裁决权。
司法的独立性保证了公民的权益不受政治势力与权力干涉,使法律能够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
其次,法律的平等价值。
法律的自由价值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性别或其他差异,法律都应对所有人平等适用及受保护。
法律作为普遍的规范和准则,保证了每个人能够在自由的环境中行使自由、平等和公正的权利。
第三,法律的保护价值。
法律不仅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保护人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法律通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在涉及到犯罪行为时,法律能够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惩罚罪犯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法律的促进价值。
法律的自由价值还体现在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方面。
法律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保护作用。
法律规范了市场经济的运作,保证经济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法律也可以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发明。
法律对于教育、文化传承和社会尊严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最后,法律的参与价值。
法律是人民共同行动和参与的平台,通过一系列程序和机制,保障人民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参与社会事务和决策过程。
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和义务,保证公民的自由表达、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使他们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发表意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
法律的参与价值保证了公民对社会和国家的参与和监督,维护了公共利益和民主制度。
综上所述,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自由价值的特征。
法律的自由价值体现在独立、平等、保护、促进和参与方面,保障了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的价值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从孙志刚案看法的价值选择法的几大价值之间的对立与统一的关系,要求法律工作者在立法执法中既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对立关系,也要看到它们之间的统一关系,对立意味着差异和矛盾,统一意味着协调和和谐,不可形而上学和走向非此即彼的极端。
法的价值之间的位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僵化体,关键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价值的选择。
立法者和一切法律工作者在进行价值选择时不能把二者的任何一个绝对化,它们在价值序列中的位阶要依社会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变化。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人们对自由和秩序的价值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自由和秩序的优先选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般说来,在一种混乱的社会时期,法律应该以秩序作为首先选择的价值,以尽快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
如我国文化大革命之后的立法,秩序价值应该优先考虑。
当社会处于稳定的状态时,应该更多考虑自由的价值,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和权利。
从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应该以自由和秩序的相对平衡作为总体的价值目标,达到既维护社会的秩序,又能够使得人们充分地享受自由,实现两者的协调和平衡,不可偏废。
在经济增长成为一种主导的需要时,效率应被优先考虑。
在我国现阶段,效率具有优先性,应当处于更高的层次。
也只有在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即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
因此,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另一方面要最终实现共同赋予。
因此,我们的法律既要注重效率,又要兼顾公平和正义。
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状况下,有可能对价值方面进行取舍,即考虑价值实现的先后层次,如在一个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国家,法律可能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以效率作为首要的价值,以维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主要的价值,法律重在维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当生产力的发展到了一定的较高的水平,法律就会重在维护人们的自由,尤其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正义,求得社会的公平。
就孙志刚案而言,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社会急需稳定和追求经济效率的经济条件下,国务院制定《收容遣送办法》对于城市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泛滥影响城市秩序的稳定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因此立法者选择秩序和效率作为法的价值目标优先考虑有一定的合理性,多年的实践也证明了这种必要性。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4.简述法的自由价值法的自由,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会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即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深重: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人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法对自由的保障: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权利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的不得妨碍;义务中的积极作为,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自由主体应当且必须对于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碍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自由受侵害,不可能由个体自行强制违法者去承担责任,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去行使5.试论法的正义价值观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等,使人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正义意味着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法治或合法性,消除任意性……正义在不同时空会改变其内容,但其存在不变的内容,即正义的底线,而现代正义的底线是建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即人权。
法对正义具有实现的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人类社会即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自由

湛江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价值之自由
(本图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
显然,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曲存在。
”“法律——自由——人”的这样一种关联,说明法本身只是人格的一种外在维护,也是人们评价、批判甚至推翻专制法律的工具。
专制制度下的法律虽然由国家制定,形式上具有合法权威,然而由于本质上背离了自由的要求,因而只能是一种徒具形式的“恶法”。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得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得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得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ﻫ现相互间得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得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得作用。
解决法得基本价值之间得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得价值,就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得积极意义、自由、正ﻫ义、秩序就是法得基本价值。
ﻫ1、自由自由就是法得最高价值,其与法得关系就是:ﻫ(1)自由就是法得目得法以自由为目得,体现在:ﻫ第一,从法得权利与法得义务来瞧,法得权利就是为自由而设定得,而法得义务也就是为自ﻫ由而设定得。
法得权利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得初衷。
法得义务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得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得根据与保障。
第二,从法得授权、禁止与义务得规定来瞧,法上得授权固然就是对自由得确认,法上得ﻫ禁止与义务也就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第三,从法得制定与法得实施来瞧,法得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与归宿,以自由为核心;ﻫ法得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得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就是法律得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得误解,法律得目得不就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就是保护与扩大自由、这就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得人类得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就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她人得束缚与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ﻫ(2)法确定自由得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得限制,法限制自由得目得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与ﻫ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得享有提供条件与手段。
ﻫ第一,法对自由得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得各种限制与限制程度,ﻫ相对于作为目得得自由来说,应当就是必要得、法对自由得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就是更有效益而必要得。
也就就是说,对自由得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得自由限制获取最大ﻫ得自由效益。
法的自由价值在我国《职业教育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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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 的 自由价值 也必将在 这部法律 当 中得 以体现 。 法
一
然 在 当代社 会 , 的价 值 的 内容 是 多方 面 的 , 价 法 其 值 准 则 和 指 向也 是 多元 的 , 但 最根 本 最 主要 的应 “ 当是 自由。 自由 , 不仅 在现代 , 而且永远 是现代及其 以后 法的发展 的精 神内核 。 法的最 高价值是人 的彻底 解放. 是人 的全面发 展 . 自由则 是人 类走 向彻底 解放
职 业教育 是一 种相 当重要 的教育 方式 。 不论 对
于 国家 的经济 发展 . 还是 对 于公 民个人 的 自我发展
正是 为 了实现人 的全 面而 自由的发展 。 马克 思主 义
认为 , 人类 社 会历 史 发 展可 以分 为三 个 阶段 : 第一 阶段 是 自然经济 和人 的依 赖关 系 , 二 阶段是 商 品 第 经济 和物 的依赖 关 系 , 三阶 段是产 品经 济 和 自由 第 人 的联 合体 。“ 替那 存在 着 阶级 和阶级 对立 的 资 代 产 阶级 旧社 会 的 , 将是 这样 一个 联合 体 , 在那 里 , 每
育 事 业一 的 发展 的毋 庸 置 疑 的原 因之 一就 是 因为 法是有 价值 的。 自由无 疑是 法 的价值 的最 重要 的 而
内容之一 。毕竟 , 自由是人 生而具 有 的属性 , “ 自由
是 人们 生存 和发展 的渴望 。”1 然 , [ 3 显 自由这 一法 的
重 要 价值 必 然将 体 现 于 引导 着 当代 教 育事 业 向实
饶 异伦 ( 9 2 )女 , 南长 沙人 , 士生 导 师 , 业 技 术教 育教 授 。 研 究方 向 : 业教 育 课 程 与教 学 论 、 业教 育 15一 , 湖 硕 职 职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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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9期河北法学V ol.23,No.92005年9月Hebei L aw ScienceSep .,2005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陈俊香收稿日期:2005203221作者简介:陈俊香(19672),女,河北邢台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 要: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是人们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在国家生活中,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
实现自由、平等的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自由价值得到真正的体现。
关键词:自由至上;法的自由价值;和谐社会;体现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5)0920152203Embodiment of Liberal V alue of La wCHEN J un 2xiang(Hebe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Abstract :In a legal society ,liberty is the right to engage in all activities that are not banned law.Liberty exists in the form oflaw in the national life ,while law regulates the limit of liberty ,and ,liberty of law is the enactment and protection of liberty.Liberty under the law is the unification of individual libert y and social liberty.To realize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eal embodiment of value of law is required.K ey w ords :liberty supremacy ;liberal value of law ;harmonious society ;embodiment 党的十五大进一步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法律作为指导、调控人类行为的一种工具,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治意味着法上有法、法律至上。
法治之法非意志之法。
在符合法治的法律之下,个人不受表现为他人专断意志的法律的支配。
因此,在法之下,不得有任何权力和个人超然于法律之外。
法律至上不是意味着立法者的意志至上,而是意味着自由至上。
一、法的价值(一)价值的含义价值从词义上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
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用“真、善、美”或“假、恶、丑”等作为评断事物或行为的标准,前者对于人们来说,意味着它们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可珍贵的;后者则相反。
价值就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通俗地说,就是外界事物的功能和属性对人们的有用性或有益性。
也就是说,人们按照一定的方式、需要、目的、效益,通过实践和认识活动,去改造客体,使客体同人们的需要达到某种一致和满足。
法学对价值问题的研究,其注意力侧重于从法律与人的需要的关系上阐明法律价值的基本问题。
(二)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
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一定的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
例如:“禁止偷窃”是一条为不同社会所共有的法律规则。
如果我们对此不仅做出描述,而且要说明这个“法律现实”的理由或原因,即为什么偷窃行为是犯罪和应受惩罚。
这种说明就含有价值判断。
如果我们再从立法的角度而言,为什么要立这一法,其立法宗旨是什么,立法所产生的后果对谁有利和有什么利等,这也是价值问题。
社会秩序的维护本身也需要客观要求。
人类只有在一定社会秩序中才能生活,人类文明只有在一定社会秩序中才能进步。
这就表明一定社会秩序能够满足人类生活和文明的需要,因而是有价值的。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251—所谓“意志”,乃是基于一定利益而产生的愿望和要求。
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创制、利用法律;而法律则以自己的属性和功能促成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需要的满足和目的的实现,从而形成特定的法律价值关系。
法的价值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这是法律价值存在的内在依据或前提。
(2)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
如果主体没有法律需求,法律价值就是若有若无的,更谈不上评价法律价值问题。
(3)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
否则,法律的潜在价值是不足以实现的,法律的正价值与负价值也是不可能昭然,并得以证实的。
2.法的价值的评价法的价值的评价,是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所进行的价值估量、比较、批评、选择、确定和预测的意识活动。
价值的存在与人的评价活动分不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价值是人们评价的结果。
因为,如果没有评价活动的参与,价值便不能得到表现和实现。
但是评价又只是对价值的反映,没有价值,也就无所谓评价。
因此,价值与评价是统一的。
评价这一意识活动和一般认识活动是有区别的,评价活动以反映主体自身的需要和尺度为主导内容,认识活动以反映客体的规律和尺度为主要内容。
这两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亦是不同的,评价活动做出的是“应该怎样”的判断,认识活动做出的是“实际怎样”的判断。
法的价值的评价所做出的“应该怎样”的判断,即用“正义”、“秩序”、“自由”、“平等”、“公共福利”等价值来表达。
因为诸如“正义”、“秩序”、“自由”、“平等”等价值辞,其本身就代表了人类生活最一般的需要和愿望,并且也充当着法律追求的目的。
法的价值的评价有两种可能的结果:肯定与否定。
法的价值直接关系到人的意义,自然条件对人的有益性、人的作用、人的社会地位以及人对法律效用的评价,那么,在阶级对立,利益冲突的社会现实中,对法的价值的评价就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正价值和负价值,显然,这是与法律的阶级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1]。
这在法律产生以后的历史中均已证明。
同时,如果法律自身出现了不合社会发展规律、不合该国国情、不合人们心理,或者法律本身不协调等,也会产生负价值。
另外,在执行法律时,如果出现不依法办事的情况,也会产生负价值或零价值。
二、法的自由价值(一)自由的含义马克思主义把自由看成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和世界的改造,是同人类的活动相联系的现实的创造性的积极状态。
作为人群集合体即社会的个体,必须互相联系和合作,在社会中获得这种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获得自由的条件主要表现在:1.人格独立。
个人首先是独立的个人,自由作为一种态度,一种定向,构成独立的个人,而不是由于具有某一团体身份或某一社会角色而得到确认。
2.个人尊严。
在世界万物中,人是最可宝贵的。
人作为根本的价值主体,是当作其他万物价值的制定者,以及人自身价值的最终决定者而存在的。
人通过自己自由的、创造性的行为而获得自己的尊严。
3.抉择自由。
能做抉择是人的特性,也是人生智慧的标志。
不断做出正确的抉择,可以使生命的意义增强;不断做错误的抉择,将造成生命的浪费。
4.自我实现。
从很大意义上讲,自由意味着人的充分自我实现。
人生存的意义,在于其生命的体现和表现,而最有价值、最有意义的是他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创造力的充分发挥。
但自我实现绝不是脱离社会的“实现清高”。
自我实现的结果必须有利于社会和人民。
个人的自由与社会价值并无本质矛盾,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就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而言,人是社会的人,而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
没有个人的自由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的繁荣和进步,高尚的、健全的、自由的个人是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和价值,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是人们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1.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权利和自由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
由此可见,自由虽然也否定别人的任意干涉,但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自由不可放纵,须限自由于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孟德斯鸠写道: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人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2]。
这就意味着:“自由不是人人喜欢怎样就可怎样”,而是“人人应该怎样就可怎样”。
在国家生活中,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
人总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并作为社会的人来获得和实现自由的。
其中,自由总是通过法律设定的自由。
这种设定自由的范围、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的政治、经济条件来决定的。
因而,从社会的角度看,自由就是个人的自由权与他人、社会的权利(权力),以及个人的独立性与社会的统一性的关系。
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种种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对于社会和他人的责任的互相统一。
从法律的角度看,个人依法享有种种自由,但负有不得损害社会和他人的义务。
2.法律限制自由的意义法律在实质上既是对自由的保护,同时又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工具,这些限制对自由是必要的。
自由作为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的概念,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必然表现为不—351—同的历史要求和目标。
自由是一具体的、现实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现实形态。
它总是受制于现实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
于是,便有自由的范围或界限的问题,便有对自由的限制问题。
法律自由,就是有着某种范围或界限的自由。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自由是剥削阶级的自由,法则是对剥削阶级自由的确认和保障,对劳动群众自由的剥夺和限制。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自由是广大人民的自由,法则是对人民自由的保障,对少数敌对分子和危害社会的人自由的限制。
对自由的某些合理合法的限制,在实践上有两种主要情形:(1)禁止自我伤害。
例如规定自杀是犯罪的法律,强制接受普及义务教育和专业训练的法律,强令摩托车驾驶员驾驶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帽的法律,禁止赌博和吸毒的法律等。
(2)禁止伤害他人和社会。
禁止伤害他人和社会,在实践上是所有国家的法律限制自由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