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
理赔调查报告范文

理赔调查报告范文理赔调查报告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为人们提供了经济保障。
然而,理赔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查和解决,以保证保险行业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查目的本次调查旨在了解保险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提高理赔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三、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和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数据,了解了客户在理赔过程中的体验和问题。
同时,我们还选择了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
四、调查结果1. 理赔申请流程繁琐:调查发现,许多客户在理赔申请过程中遇到了繁琐的手续和复杂的流程。
这给客户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时间成本。
2. 理赔资料要求不明确:部分客户反映,在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对所需的理赔资料要求不明确,导致客户难以准备齐全,进而延误了理赔的进展。
3. 理赔审批时间过长:有些客户反映,他们在提交理赔申请后,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审批结果。
这给客户带来了不必要的焦虑和经济损失。
4. 理赔拒赔率较高:调查显示,部分客户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而客户对此拒赔结果感到不满。
这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理赔审核机制,提高拒赔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问题分析1. 流程繁琐和资料要求不明确的问题,主要源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和流程不透明。
保险公司应该对理赔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并明确告知客户所需的理赔资料。
2. 理赔审批时间过长的问题,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繁杂,或者是人力资源不足所致。
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并增加相关人员的配备。
3. 理赔拒赔率较高的问题,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审核标准不统一,或者是缺乏对客户的充分沟通和解释所致。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明确的审核标准,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确保拒赔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改进建议1. 简化理赔申请流程:保险公司应该对理赔申请流程进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提高客户的理赔体验。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我院通过对本院20某某年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和调查,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难的这一现象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相关数据某某县人民法院20某某年执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立案共计46件,占总立案数的2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强制执行;新收执行案件结案率约47%,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结案率约为2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89.068万元,而结案标的为104.72万元;此类执行案件牵涉到的当事人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反映出此类执行案件的如下特点:1、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占法院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且有上升趋势;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赔偿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结率只为平均结案率的一半左右;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标的较大,牵涉众多当事人,造成执行工作难以开展;5、执行期限较长。
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成为“骨头”案件,久执未结。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通过对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经济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
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
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
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2)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或者由于车主的侥幸心理,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
国家赔偿问题报告范文

国家赔偿问题报告范文
尊敬的全体委员,
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们小组对国家赔偿问题的调研结果。
首先,我将简要介绍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因执行公务造成伤害、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机关和行为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弥补因公务行为导致的不公平损失。
接下来,我将介绍我们小组发现的一些问题。
首先,国家赔偿机制存在着诸多难题。
例如,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不合理,容易导致不公平现象。
此外,一些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国家赔偿制度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国家赔偿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紧密结合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实施。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赔偿数额超出法定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严重影响了国家赔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我想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建议完善国家赔偿法律法规,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减少因行政过错造成的赔偿案件。
此外,
建议加大司法机关的赔偿案件审理力度,加快案件进度,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国家赔偿问题,特别是在实施细则和操作层面上进行改革。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我们小组对国家赔偿问题的调研结果和建议。
谢谢大家的聆听!。
关于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内容提要」; 近年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是广西区发案率最高的法院,并有些案件被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
为此,我院组织力量对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的特点成因、违法体现和原因以及该类型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影响开展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国家赔偿确认; 特点; 原因分析; 控制; 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颁行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已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种新型案件。
2003年以来,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有一些案件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我院成立以马肖华副院长为组长的课题小组,组织审判监督庭和研究室的力量对此进行专门的调研,最终形成本报告。
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以2004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施行为分水岭,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分为自行确认和上级法院确认两个阶段。
自行确认阶段即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施行前,由作出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司法行为的法院立案办理。
对2003年、2004年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我院均在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2003年有:1、社步船厂作为某执行案的案外人以我院错误查封其所有的轮船为由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
我院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经审理也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最后申诉到区高级法院,区高级法院确认我院违法查封;2、黄明良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我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申请确认错误判决案。
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黄明良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认为我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已为该院撤消,无须再经确认,遂驳回其确认申请;3、黄明良非法办学被本院强制执行拍卖非法办学财产申请确认违法执行案。
损失赔偿的申请报告

报告编号:2023-003报告日期:2023年4月5日一、报告背景尊敬的领导:我司在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5日期间,在XX市进行了一项为期5天的市场调研活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调研活动被迫中断,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在此,我司特向贵公司提出损失赔偿申请,具体如下:二、事件经过1. 调研准备阶段在调研活动开始前,我司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招聘调研人员、准备调研物资等。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调研活动按计划于2023年3月20日启动。
2. 调研实施阶段调研活动在XX市进行,共分为5个小组,分别对当地的市场环境、竞争对手、消费者需求等方面进行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各小组均严格按照调研方案执行,确保调研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调研中断2023年3月23日,当地突发自然灾害,导致调研区域道路中断,通讯设施受损,调研活动被迫中断。
我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4. 调研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由于自然灾害的持续影响,调研活动在短时间内无法恢复。
我司在努力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的同时,积极寻找替代方案,但均因条件限制而无法实施。
三、损失情况1. 人员费用调研活动共投入10名调研人员,每人每天工资为1000元。
在调研活动被迫中断后,10名调研人员共产生人员费用50000元。
2. 住宿费用调研活动期间,我司为调研人员预订了5星级酒店住宿,共计5天。
住宿费用为每人每天1500元,共计75000元。
3. 物资费用调研活动期间,我司准备了调研物资,包括问卷、笔记本、笔等,共计5000元。
4. 交通费用调研活动期间,我司为调研人员安排了往返XX市的交通,共计10000元。
5. 其他费用包括通讯费、餐饮费等,共计10000元。
综上所述,我司在此次调研活动中共计损失250000元。
四、申请赔偿鉴于以上情况,我司特向贵公司提出以下赔偿申请:1. 赔偿人员费用50000元;2. 赔偿住宿费用75000元;3. 赔偿物资费用5000元;4. 赔偿交通费用10000元;5. 赔偿其他费用10000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在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本报告对此进行了调研分析。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在多个城市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和责任方中进行问卷调查,以收集他们对于案件执行情况的满意度和对于法律制度的看法。
然后,对部分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了解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三、调研结果1.受访者对案件执行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60%的受访者对案件执行的满意度较低。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成本过高,案件执行速度缓慢;二是赔偿金额过低,不能完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2.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多个案例的分析中发现,案件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2.1.证据收集不全面在一些案件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往往不会主动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导致执行过程中无法准确判定责任方。
2.2.补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补偿标准尚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损失类别的具体赔偿金额,容易导致受害者得到的赔偿金额无法合理和公正。
2.3.执法执行不公正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存在主观偏见,导致执行过程中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力,责任方获得更多的权益。
3.法律制度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超过80%的受访者表示对我国现有的交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不满。
他们认为,我国法律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和补偿标准,同时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制衡。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调研结果,本报告提出以下对策建议:4.1.完善法律制度政府应加快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明确责任方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2.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机制,鼓励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和效率。
4.3.加强执法执行监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公正执行能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案件执行的公正和公平。
路政理赔案例分析报告

路政理赔案例分析报告近期,发生的一起路政理赔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分析该案例,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本报告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案例描述:一辆私家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遭遇了一个大型货车侧翻事故,导致了交通瘫痪和严重的道路损坏。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路政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和清理。
在回收事故车辆和清理现场过程中,一名路政人员不慎被掉落的货车零部件击中,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最终不幸去世。
案例分析:1.责任认定:根据现场视频和事故调查报告,货车侧翻事故是由货车司机超速行驶和操控不当所致。
货车司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路政人员安全:在案例中,路政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不幸丧生。
这一事件凸显了路政人员工作中的安全风险,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他们的安全。
例如,加强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完善现场应急措施等。
3.与道路使用者的沟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路政人员需要与道路使用者进行及时沟通,提醒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意识。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二次事故和人员伤亡。
4.责任赔偿:路政人员的死亡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经济负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路政人员的伤亡事故赔偿力度,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经验教训:1.安全意识和培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提高驾驶员和货车公司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2.提高路政人员的安全意识:路政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更加注重个人安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执行任务前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工作的安全完成。
3.加强沟通与协调:相关部门应加强与驾驶员和道路使用者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提醒并引导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意识,减少因不良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
结论:路政理赔案例的分析表明,要想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和保障路政人员的安全,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驾驶员和道路使用者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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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04年颁行后为对一切审判和执行行为提起违法确认诉讼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以下简称确认案件)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
确认案件类型多样、工作复杂,审判结果社会影响大。
但是《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程序性规定不够具体,为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为进一步提高确认案件的办理水平,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我们通过对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对近年来办理确认案件工作中的难点、疑点进行调研,最终形成此报告。
一、审理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07年7月,我院共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件,已结件。
已结案件中确认违法件,申请人撤回确认申请件,未确认违法件。
(此处略去200字)二、确认案件的特点。
(一) 集中性。
确认申请主要集中在执行、保全环节中。
23件确认案件中,申请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13件,占全部案件的56.52%;申请确认保全行为违法的6件,占全部案件的26%;申请确认其他行为违法的4件。
在申请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案件中,申请确认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3件,申请确认违法查封财产的3件,申请确认怠于采取执行措施的3件,其他类型的4件。
在申请确认保全行为违法的案件中,申请确认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3件,其他类型的3件。
调研发现诉讼保全、执行阶段司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制作的裁定书或执行通知书,文号或日期存在错误。
主要表现在同一案件文书的文号不统一,或文书上的日期晚于做出具体司法行为的时间。
2、诉讼保全的财产在不应继续查封时不及时解封,造成当事人损失扩大。
3、诉讼保全的财产应继续查封的,在当事人申请后不及时续封。
4、查封的财产在解封或发还时,手续不完备。
5、执行过程中在获知被执行的财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仍继续查封、扣押该财产。
6、查封冻结裁定未送达管理登记机关或送达机关错误。
7、对查封的财产保管不利,导致财产损毁、流失。
(二)复杂性首先是程序的缠讼现象明显,在我院未确认违法的件案件中,申请人全部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诉率达100%,大大超过了一般诉讼案件。
其次是实体的复杂性,例如确认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申请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确认申请人范围的界定等问题均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
最后是确认案件涉及的相关案件较多,有些案件甚至仍在再审程序中。
例如A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查封案,涉及相关民事、执行诉讼五件;B等人申请确认法院保全措施违法案,申请人认为由于法院于2002年2月、5月两次违法查封其银行账户,至今未解封,使其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无法购买住房,由于房价上涨较快,其间接损失仍在不断扩大。
但是本案涉及的关键民事诉讼仍在再审中,保全行为是否违法、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均难以确定。
(三)低确性在我院审结的确认案中,没有一件确认违法,确认率为0%。
申请人申诉后,上级法院亦无一改判确认违法。
低确率的原因,一是反映出我市法院司法水平整体较高。
如C申请确认法院违法移交保全财产案,法院将查封扣押物移交给先行作出查封、扣押裁定的法院,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存在违法情形。
二是申请人法律水平的有限,对法律一知半解,片面滥诉和缠讼。
例如D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查封房屋案,法院根据已生效判决及被执行人D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事实,对D采取查封房屋的强制措施,后该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
D未知悉申诉不中止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而提出确认申请。
三是法院对违法确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缺乏消解控制机制,采取了“宽进严出”的立案态度。
但是尚有部分被申请司法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三、确认案件办理工作的特点。
确认案件除案件自身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外,由于确认机关和被申请机关是上下级法院,在申请人的诉讼目的、案件的办理方式、确认机关进行服判息诉工作等方面也有别于一般行政案件。
(一)申请人的诉讼目的一般不在于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设立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赔偿”。
但是,在我院审理的确认案件中,申请人的诉讼目的一般不是要从国家获得赔偿,而是要以申请促执行或者达到解除查封等目的。
例如,我院受理的E请求确认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案,申请人在案件胜诉后至今未能执行完毕,其希望通过我院在办理确认案件中发挥协调、督促作用,促使大兴法积极寻找执行线索、加强执行力度。
又如A 申请确认法院违法查封案,申请人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已经确认被查封房屋归期所有,但是法院仍不予以解封,故希望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确认促使法院解封。
从近年的司法实践看来,绝大多数确认案件申请人,起码申请之初并不在乎是否获得赔偿,而是希望自己的问题能通过申请确认这一途径予以解决。
(二)申请人急切希望获得结果和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存在矛盾。
在办理确认案件中,我们发现一方面,由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本次诉讼中的损失已经处于确定状态,要求确认违法并据此获得赔偿或希望解除查封、加快执行,无论出于何种诉讼目的,申请人的心情较之其他类型案件都更为迫切;另一方面,确认案件无论是法院内部大量的请示、汇报、协调工作,还是寻找新的执行线索,加大执行力度,都必须有充足的时间保证。
致使确认案件很难在六个月内审结。
申请人急切的心情和较长办案周期间的矛盾,容易使申请人对法院的工作产生怀疑,造成新的不和谐因素。
(三)极易造成信访和缠讼现象。
70%的确认案件申请人都有信访经历,并且一旦案件未被确认违法,就会大量的信访和缠讼就会接踵而来。
究其原因在于,一,由于中国几千年来“民不与官争”的思想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且“国家出钱赔偿个人”在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中并不能被广泛接受,所以几乎所有确认案件的申请人都认为“自己是被逼无奈,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与法院撕破脸皮的”,对法院和法官抵触情绪大、不信任感强,一旦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就认为法院是“官官相护”,裁判结果是不公正的,使确认机关很难作通申请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二是申请人不能理性地行使诉讼维权权利,片面以为表现越凶、闹得越大才能赢回公正。
三是法院的公信力还不高,并且确认机关和被申请机关都是法院,申请人很自然的认为法院有“部门保护主义”倾向。
四是法院的信访接待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不信任和冲突情绪。
四、办理确认案件的法律难点。
由于《规定》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规定都较为原则,为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
通过调研我们总结了确认案件在法律适用和程序上的疑点、难点,并提出了我们的观点。
(一)法律适用的难点。
1,确认案件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二)项规定,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除此以外,国家赔偿法条文中没有其它有关证据的规定。
显然,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二)项是对赔偿申请书内容的要求,不是对赔偿请求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均未做规定。
《规定》开始施行后,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确认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审判中人民法院举证的行为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臵原则,即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
但并未明确人民法院举证的结果责任,对于确认申请人或人民法院不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处理,无章可循。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确定认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应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做出司法行为之前提事实的存在,还要提供做出该司法行为的法律根据,以证明原司法行为合法。
如果原做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不能证明自己被申请确认的司法行为合法,则无须确认申请人证明其行为违法,就承担被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
确认申请人亦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如:关于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作为构成违法,确认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由于司法行为中法律关系的双方职权的不平等,故确认案件中,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偏向于确认申请人,但是,只有根据法律要件或者不同的司法行为的性质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才能确保实质的平等。
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当合理确定确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2,如何理解“造成损害”。
从理论上说确认案件应只审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损害结果及数额等问题应该由其后的赔偿程序审查。
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十四项应确认违法的行为中,有十项都是明确要求“造成损害的”(分别为第(二)项、第(六)至(十四)项)。
这里的“造成损害”如何界定、需审查到什么程度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损害”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第一,须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并且客观存在。
任何主观臆造的损害结果均不能认定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意义上的损害。
第二,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
《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
非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
第三,职务违法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实际损害赔偿”的补救性责任,而非惩戒性法律责任。
第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需限定在直接因果关系上。
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应存在逻辑上的直接关系,但并不要求该行为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只要是导致损害结果的一个较近原因即可认定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除上述基本要素外,损害行为还应该是“不可补救”的,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过任何方法均不可能给予补救。
例如在C申请确认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未尽职责的行为违法案件中,C申请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债务人的一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查封有产权证照的不动产,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但是,法院将保全裁定送达给了该房产的开发商,后房产被过户给他人。
C胜诉后,发现刘斌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执行,故C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确认。
在本案中,法院的行为符合《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但是,其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呢?则需要予以分析,错误的送达保全裁定直接导致的结果是房屋被过户给他人,这一结果并不直接给甘余成造成损害,只有在无其他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会损害C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