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杭州)对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的行政处罚(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226号)

(杭州)对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的行政处罚(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226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226号【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0000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620000【处罚日期】2022.07.0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胡海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0:11处罚名称(杭州)对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226号被处罚对象胡海峰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6月09日11时,***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胡海峰在杭州市上城区***与***交叉口西侧场地消纳工程渣土。
当事人在该处设置了一个消纳场地,该场地有陆名工作人员,现场有挖机壹台、推土机壹台。
该场地于2022年5月中下旬开始消纳工程渣土,场地占地面积250平方米,现场有工程渣土200立方米。
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消纳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消纳工程渣土。
经登记的消纳场地不得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执法队员于2022年06月11日14时30分到现场复查,当事人尚未整改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处罚决2022-07-05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渣土清运方案

杭州渣土清运方案1. 引言渣土清运是城市建设和维护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有效清除建筑工地、道路维修、市政项目等产生的渣土垃圾。
杭州作为中国的大城市,渣土清运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提出杭州渣土清运方案,旨在解决杭州市区渣土清运不足、清运效率低下的问题。
2. 渣土清运现状分析2.1 渣土清运不足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杭州市区的渣土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
然而,现有的渣土清运设施容量有限,无法满足需求。
导致渣土堆积在建筑工地、道路边缘等地,不仅影响城市形象,还对居民的生活和交通带来困扰。
2.2 渣土清运效率低下目前,杭州市区渣土清运主要依靠传统的手工清运和小型运输车辆。
由于清运设备和方式的限制,清运效率低下,无法及时清理大量的渣土垃圾。
同时,由于清运设备过于简陋,运输过程中存在渣土泼洒、路面污染等问题。
3. 杭州渣土清运方案3.1 增加清运设施容量为解决渣土清运不足的问题,杭州应该增加清运设施的容量。
首先,可以建设更多的渣土中转站,方便收集和转运渣土。
其次,可以建立更多的渣土填埋场,确保渣土清运持续进行。
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利用周边城市的垃圾填埋场,分散清运压力。
3.2 引入大型清运设备为提高清运效率,杭州应该引入大型的清运设备。
可以购买一些大型渣土车辆和装载机,用于快速清运大量的渣土垃圾。
同时,还可以引入专业的渣土清运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清运服务,提高清运效率和质量。
3.3 推行工地自清运制度为减轻清运压力,杭州可以推行工地自清运制度。
鼓励建筑工地配备清运设备并进行自主清运。
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工地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引导工地自行清理渣土垃圾。
这样不仅减轻了市区清运压力,还提高了工地的自主管理能力。
3.4 宣传和教育为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积极参与清运工作,杭州应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可以通过媒体、社区和学校等渠道,向居民普及渣土清运的重要性和方法。
同时,还可以举办各类宣传活动,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清运行动,共同营造一个清洁整洁的城市环境。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治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治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截了当负责对市区范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治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治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治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公安、交通、都市治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1.3.4《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号)1.3.5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8)市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号);(10)市建委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11)《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12)《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14)《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15)其他:。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04•【字号】杭人大[1997]13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1月16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杭州建筑渣土处置方案最新
杭州建筑渣土处置方案最新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和人们对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建筑渣土的处置问题愈发严峻。
而杭州作为一座快速发展的城市,其建筑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有效解决杭州地区建筑渣土处置的问题,不少相关部门近期推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案。
渣土的来源与分类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建筑渣土的来源和分类。
建筑渣土是指建筑和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砖头、混凝土碎片、钢筋、石材、木材等。
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渣土主要分为四类,分别是:•普通建筑垃圾•处理量最大的混凝土类渣土•废石类渣土•处理难度最大的钢筋混凝土类渣土根据渣土的来源和分类,我们可以拟定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最新的处置方案在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保局和建设委员会等多个部门的协调下,近期推出了以下渣土处置措施:1. 建筑垃圾分类投放从2020年起,杭州市全面实施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作为其中的一类,也被纳入了分类投放的范畴。
根据规定,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其类别分别收集,混凝土类渣土和废石类渣土应当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场。
2. 渣土综合利用杭州市的多个建材生产企业,都已经开始实行渣土综合利用,将建筑渣土变废为宝,达到资源再利用的目的。
同时还有不少企业开始探索渣土的资源化利用新路径。
例如,将混凝土类渣土经过初步处理,再进行再生骨料的生产。
3. 渣土专业处理机构为了更加高效地处置建筑渣土,杭州市还将专业渣土处理机构引入到渣土处置领域。
这些专业机构能够为塌方、爆破、危险废物等情况下的建筑渣土提供专业的处置方案,确保建筑渣土得到妥善的处置。
结语建筑渣土的处置是一项世界性难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分类投放、综合利用和专业处理等措施,有效地缓解这一问题。
未来,相信我们可以在建筑渣土处置问题上做得更好,让我们的城市环境日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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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92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
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组织
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土地、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处置场地。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
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
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工程渣土的义务。
工程渣土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渣土倾倒计划及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三)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九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工程渣土,也可委托专业单位或个
体工商户运输工程渣土。
第十条凡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
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工程渣土准运证按一车一证核发,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工程渣土;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以及车辆号牌,每半年登报公示一次。
第十二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准运证,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车辆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不
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十四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
料。
第十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工程渣土处置场
地予以登报公示。
第十六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
度。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不得混合处置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在处置工程渣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工程渣土及时平整,保持
环境整洁。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
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
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选择经登记公示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并将选择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后,应当取得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回执,并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的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禁止在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工程渣土。
禁止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倾倒。
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
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开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二)运输工程渣土无工程渣土准运证或者与工程渣土准运证要求不符
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五)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
款;
(六)在非登记公示或者非选择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处置工程渣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渣土管理的
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