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应该如何纳税
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

中国的合伙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以前,基本上是指像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那种所有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的、每一合伙人对合伙制企业所欠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全国人大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有限合伙制比公司制更具灵活性,许多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尽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在税收上却存在诸多不明朗或不合理之处。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6月1日前出台的合伙企业纳税文件都是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详见附件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详见附件二),而有限合伙企业出现后,国家税务总局仅发了两个简单的通知,即2008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三)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四),并没有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或明确指引,以致各地方税务局在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出现无所适从和做法各异的局面。
以下就有限合伙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探讨如下:、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要不要缴税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对合伙企业的定义,有限合伙企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及财税2008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则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则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则问题一:是不是真金白银的真分,才是收入确认某人说了,股息红利的确认时间是在作出分红决议的时间来判断,因此合伙企业的分,是分给我现金之时,我才确认收入,LP(有限合伙人)法人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上,否也!这里的分是“应分”,来看一下法规的规定。
财税[xx]195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问题二: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明确,法人合伙人也应是如此计算,应分配过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如此,则可能有的公司账上在合伙企业没有分配时不进行确认收益,是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如果分配了,计入账务了,可能跨年度了,就需要作纳税调减。
因此这是与居民所得税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分配确认收入时点是不同的。
有的同志们说了,我合伙企业有利润还行,如果没有利润呢,是亏损(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那当年是没有分配的,因为合伙企业的亏损是不能由合伙人企业弥补的,但如果某年是正数,计算纳税了,次年又亏损了,又不能弥补,只能由之后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5年期),如果一直亏下去,第一笔税就算计算“白缴”了。
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税

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税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下,合伙企业越来越受到企业家们的青睐。
因为它能提供灵活性和伙伴关系的优势,允许不同专业背景和技能的人们共同合作,共享风险和收益。
然而,对于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很多人抱有一种误解,即认为这些收益可以免税。
事实上,根据税法,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是需要纳税的。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个体或公司共同组成的商业实体。
它们在共同经营和共享风险和收益方面存在着一种特殊关系。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投资并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
在投资回报方面,合伙人有权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这就是所谓的投资收益。
然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是需要纳税的。
具体而言,合伙企业的收益不像个人的工资收入或企业的利润那样纳税,而是根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
根据这些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将被视为合伙人的个人收入,并根据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进行征税。
这意味着,合伙人应该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申报并缴纳适当的所得税。
为什么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税呢?首先,纳税是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之一。
在一个社会中,公民和企业都享有法律保护和各种权益,而税收则是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纳税,个人和企业为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免税将削弱国家的税收基础,限制税收收入,进而影响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提供。
其次,允许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免税将打开一扇漏税的大门。
如果没有合适的税务控制措施,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将收入转移到合伙企业,然后再分发给合伙人的方式来规避税收。
这将极大地损害税收的公平和公正,削弱国家的财政收入。
为了维护税收体系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税法的征税规定必须包括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征税。
另外,纳税也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纳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通过纳税,国家可以提供良好的教育、医疗、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
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的投资活动是一项常见的经营行为,通过投资其他企业,可以获得更好的回报和拓展业务的机会。
然而,投资回收阶段也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
首先,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非常重要。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来计算和缴纳的税款。
应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所得到的净利润,减去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所得税的税率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企业需要在合规的框架下履行所得税的义务。
现在让我们关注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的情况。
在投资收回时,企业可能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分红和股权转让。
下面我们将详细解释这两种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 分红分红是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
当从被投资企业收到分红时,企业需要根据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计算和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要基于分红收入,并根据相关法规确定适用的税率。
对于分红所得,通常存在两种税收处理方法:一种是通过预扣税,即在分红阶段就按一定比例扣除应缴税款;另一种是通过年度纳税申报,即企业通过填报所得税申报表的方式,将分红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一起申报。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企业需要确保所得税的正确计算和及时缴纳。
不遵守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可能导致罚款和诉讼等法律风险。
2. 股权转让另一种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的方式是通过股权转让。
这种情况下,企业将持有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从而实现资金回收。
在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略有不同。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如果股权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定阈值,企业可以免于缴纳所得税。
这被称为股权转让免税期限,其目的是鼓励长期投资和稳定股权持有。
然而,如果企业的股权转让在免税期限内不符合条件,企业就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计算和缴纳所得税。
这通常是通过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并根据适用法规确定纳税义务来完成的。
企业应对自己的股权转让活动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以确保遵守税务部门的要求。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红的纳税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红的纳税问题问题描述有限责任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其股东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来利润是否缴纳所得税?专家回复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润分配给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由于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所得税,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根据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首先,以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注意:法人股东取得的所得,是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确认的应分得的所得,不是实际分配的所得)确定应分得的所得;然后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各个合伙人的分配比例乘以应分得的所得,计算确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法人合伙人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个税依据

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个税依据一、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个税依据的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个税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份额转让收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转让收入即为个人应纳税的依据。
合伙份额转让收入的计算方法为:合伙份额的转让价格减去该份额的取得成本。
2.合伙份额取得成本:合伙人取得合伙份额时所支付的金额即为合伙份额的取得成本。
如果合伙人是通过购买合伙份额的方式加入合伙企业,取得成本即为购买合伙份额所支付的金额。
如果合伙人是通过出资入股的方式加入合伙企业,取得成本即为其出资金额。
3.合伙份额转让所得税:合伙份额转让所得税是指合伙人根据合伙份额转让收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合伙份额的所得税税率和计算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相同,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表和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二、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个税的纳税义务1.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合伙人作为个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规则和税率,按时、足额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转让合伙份额时,根据转让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纳税申报表,缴纳相应的税款。
2.合伙企业的协助义务: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合伙人的个税申报和缴纳工作。
合伙企业需要及时提供合伙份额转让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纳税信息,确保合伙人按时履行个税申报和缴纳义务。
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个税的申报和缴纳1.申报义务:合伙人在转让合伙份额后,需要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申报表中需要详细记录合伙份额转让收入、取得成本以及计算所得税等信息。
2.缴纳义务:合伙人在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根据计算所得税的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税款缴纳至国家税务部门指定的账户。
合伙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部税款,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分期缴纳。
四、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转让个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合伙企业转让所得税减免: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转让合伙份额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收到有限公司的分红如何交税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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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收到有限公司的分红如何交税、做账?
举例,假设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A(占比50%)和有限公司B (占比50%),甲合伙企业投资乙有限公司,取得分红200万。
一、交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那由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如果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有限公司,那分红计入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申报
自然人投资人取得的分红,由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路径为:“代扣代缴”界面-分类所得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有限公司取得分红无需代扣代缴,由有限公司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操经验】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导读: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说到合伙企业所得税,无法绕开的就是《财政部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此文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基石,当然也是被人诟病的所在.首先看一下财税[2008]159号文都规定了什么.1、纳税主体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原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即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相关规定计算至每个合伙人个人名下,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3、合伙人所得计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此段基本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文一致,体现了合伙企业人合的主旨.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计算.1)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几年部分地区吸引投资的LP个人按照20%征收的规定正在逐渐消失.虽然部分地区还在搞擦边球,但是这个其实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虽然有些地方给了税收优惠,其实是无效的.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人所得额的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投资多个单位的处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法规准予知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扣缴义务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根据上海目前金税3期上线的情况,合伙企业在月度申报的时候,需要填写所有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且要求关联银行卡,税金将直接从个人账户扣除,不再由合伙企业代缴.这一重大变化会给个人合伙人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会对基金LP产生不少的影响,也会影响后续的运作.2)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后来补了一个文件(国税函[2001]84号)对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反之可以,即可以用合伙企业的盈利抵减其亏损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根据上述文件,如果是企业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法人分享的被投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分配利润.因此,上述事项会产生一个暂时性差异,即分享的当期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分配的当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分享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同时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分回的时候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另外讨论一下,大部分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开始分回的都是成本,本金分完了之后再分配收益的投资人处理.无论投资方将该笔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都需要先界定一下分回的实质,如果分回的实质是分红,则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分回的实质是成本的收回,应该确认为冲减投资成本,而不能看到分回就认为是分红.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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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应该如何纳税
【标 签】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问:甲企业为自然人和法人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红利如何纳税?纳税时间及地点有无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该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的红利所得。
合伙人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自然人和法人的红利所得。
其中,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按计算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175号)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638号)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按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对于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需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没有明确规定。
从原则上讲,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应在该法人企业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
同时由于法人合伙人按前述规定计算分配的股息,在法人合伙人未进行账务处理前提下,属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调整事项,应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当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另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法人合伙人按规定比例计算部分,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有的地方对此有明确规定,以下供参考: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中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中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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