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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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可编辑

XXXX年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可编辑

XXXX年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可编辑) 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由于这些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较高的独断地位竞争优势明显本身就为其限制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加之存在:一是主体性质含混不清。

一方面它既是向消费者供应电力、煤气、自来水、提供交通、运输、电信等服务的企业组织与交易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它又处于行业管理者地位属于行政主体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对本行业所辖业务活动实行管制进而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

二是垄断的管理体制为公用企业利用行政权力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由于公用企业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法律地位它们更多地看重自己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手中的行政权力摆出“老大”的架式常常采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因此强化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用企业的特征公用企业具有以下行业特征:一是运营目标的公益性。

服务于千家万户的企业其经营状况公用企业是面向全社会各界、的好坏、服务质量的优劣及价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活和国民经济。

因此公用企业也被称为公益企业。

二是服务渠道的管网性。

公用企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是通过一定的管网系统来进行的一般按行政区域来设置且有区域网不断向国内网靠拢的趋势。

三是运行的高投入与规模性。

公用企业主要分布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中因而其建设、运营通常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原因(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由于对管道或者网络的依赖公用企业具有自然的垄断性不可能引入竞争机制这为公用企业谋取高额垄断利润打下了基础目前我国垄断性行业的价格涨幅大大高于通货膨胀率。

()交叉补贴现象严重。

浅论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实施障碍及对策分析

浅论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实施障碍及对策分析

浅论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实施障碍及对策分析目前在我国公用行业中垄断行为非常严重,造成公用企业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服务意识淡漠等政企不分的弊端不胜枚举,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深化,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规范其市场行为。

目前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实施中还存在许多障碍,针对这些障碍应从多方面进行立法、管理和监督。

一、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已经启动,然而实施成效却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是因为存在几个方面的反垄断法律实施的障碍:(一)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反垄断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基础,包括法律和政策。

首先,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时,都有与其配备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作为行为依据。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个别条款有所涉及,因此无法可依。

其次,在对公用企业垄断性环节实施反垄断控制,建立管制制度(如市场准入、价格确定以及普遍服务等)时,还必须在竞争性环节充分引入竞争。

在反垄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管制制度还具有过渡性质的反垄断功能。

但按照现代管制制度的最基本的独立性原则,我国的公用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对管制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管制的功能往往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国企产权管理的功能混杂一体。

如独立性、专业化的管制机构至今没有落实,管制体系的不健全,可能造成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缺乏充分的反垄断预警系统在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应当有发达的信息系统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立法者和执法者理智决策。

这样的信息系统是由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构成的。

决策层及其决策支持系统在制定和执行公用企业竞争政策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消费者、企业、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声音。

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决策程序过于封闭,难免出现决策错误,或将好事办成了坏事,或让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害。

(三)消费者运动发展不充分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自发或有组织地进行的旨在保护自身权益,改善自身地位的社会运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工商竞争字[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工商竞争字[2016]54号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事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工商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一、当前公用企业经营中突出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

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水、电、气服务等;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收取用户“用水(电、气)押金” “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5.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例如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电卡、提供用电服务;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

(二)公共交通企业1.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2.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3.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

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自查报告

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自查报告

《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自查报告》
摘要:按照安顺市公用企业行政指导约谈会议要我公司高重视及召开会议传达约谈会议精神,四是没有对公司产品性能、功能、质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五是没有利用公司技术手段通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营者合法提供络产品或者正常运行行
按照安顺市公用企业行政指导约谈会议要我公司高重视及召开会议传达约谈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省工商局《08年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突出
问题专项执法方案》、《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8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步营造良市场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近期我公司开展了关限制竞争和垄断行工作
是公司没有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或购买不必要商品等行发生;二是没有利用电视信波及发送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营者商品;三是没有强制收取用户使用有线电视前约不合理费用等情况发生;四是没有对公司产品性能、功能、质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五是没有利用公司技术手段通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营者合法提供络产品或者正常运行行
我公司无限制竞争和垄断行违纪违法现象
下步工作安顺市西秀区分公司将强化思想教育增强法纪识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传达、学习《工商总局关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突出问题公告》、《关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若干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步加强公司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公司员工法纪识
加监管力采取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杜绝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发生
特报告
.。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排挤对手:商誉商业欺诈诚实信用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主观上故意,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即贬低、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或是地方政府挂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客观上均实施了具体行为、贬低、排挤竞争对手或非本地单位,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4)危害性较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大大增加了商品成本。

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

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之势。

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

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观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的选择权。

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此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影响及对策

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影响及对策

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影响及监管对策近年来,东光县以建设沿海经济强县为目标,不断加大经济投入,东光县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入手改进监管方式,优化市场环境,为东光县快速建设沿海经济强县尽职责。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公用企业)涉及的领域,关系国计民生,属于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2010年东光县工商局以此为切入点,对辖区内公用企业进行了调研,同时又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该局一系列监管措施,笔者从自己的角度谈谈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对策。

公用企业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

通常认为,公用企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热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领域。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电视台、烟草公司、盐业公司、新华书店、石油公司、殡仪馆等。

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它属于基础工业,无论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活动,都是不可缺少的。

离开了这些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就会遭受重大影响,甚至无法进行。

也可以说,这些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任何人也离不开的。

一、公用企业存在的弊端及特征由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较高的独断地位,竞争优势明显。

但其存在较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主体性质含混不清。

一方面,公用企业是向消费者供应电力、煤气、自来水、食盐、提供交通、运输、电信、电视信号等服务的企业组织,与交易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公用企业又处于行业管理者地位,属于行政主体或者依法授权的行政管理者,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对本行业所辖业务活动实行管制,进而利用行政权力为本行业谋取经济利益。

浅谈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公 用 企 业 要 是 指 邮政 、 主 电讯 、 水 、 电 、 气 、 供 供 供 民航 、 路 法 , 《 铁 如 电力 法 》 《 路 法 》 , 们 对 公 用 企 业 的 垄 断 行 为 有 着 、铁 等 他 等 为公 众 提 供 服 务 、商 品 或者 供 公 众 使 用 的 业 务 或 行 业 .实 际 特 殊 的监 管 上 . 用 企 业 是 为 丰 会 提 供 基 础 服 务 、 过 网 络 或 者 其 他 高 成 本 公 十 通 f 现 行 法 律 规 制 下 公 用 企 业 垄 断存 在 的 问题 二1 关 键 设 施 进 行 经 营 的企 业 群 体 … 是 公 共 企 业 的服 务 具 有 自然 但 虽 然 我 国 现行 法 律 对 公 用 企 业 的 垄 断 行 为 作 出 了 一 定 的 规 垄 断性 . 具 有与行政 相结合 的特点 . 也 比如 自来 水 公 司 . 电 站 制 , 是 相 关 违法 行 为仍 然 层 出不 穷 。法 律 规 制 不 够 健 全 、 确 . 供 但 精 等 具 有 自然 垄 断 性 和 与 行 政 结 合 的 特 征 . 公 用 企 业 , 像 医 院 导 致 公 用 企 业 钻 法 律 空 子 . 犯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国家 的 市 是 而 侵 使 就 不 具 有 自然 垄 断性 . 就 不 是 公 用 企 业 我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场 经 济不 能 有 序 进 行 . 因此 应 当 针 对 出现 的 问 题 找 出 解 决 的 办 它
浅 谈 我 国 公 用 企 业 垄 断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戴 玫 ( 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 广 西 桂 林 5 0 6) 4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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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政治共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

集中政治共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53号)精神,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开展“市场机制创新年活动”为契机,创新竞争执法机制和方式,关注民生和社会热点,以社会各界反应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加大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市政停车、殡葬、气象、银行业、医疗、教育等行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力争通过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对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行业问题有所触动,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以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为突破口,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作为集中整治的重点,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集中整治工作自2016年4月开始,到10月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宣传组织阶段:4月15日至4月20日。

工商总局已经以《公告》的形式向经营者,消费者明示了公用企业比较典型的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表现形式,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敦促公用企业自觉改正,矫正违法行为,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接受投诉举报,广泛排查案件线索,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二)调查查处阶段:4月21日-9月20日。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世界,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市场状况进行全面摸排,广泛收集线索,增强执法工作的正对性,对举报投诉的线索要逐一核查认真甄别,线索成熟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被查处工程中的企业,发现任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竞争法第十二章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是指公用企业或 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 挤其它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是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
的经营者
• /news/2006-07-22/19457.html /news/2006-07-
• 特征: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 业务依赖输送网络 垄断具有合理性 政府经营或管制具有必然性
二、我国对公用企业的法律规范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 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 商品,以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质是对市场 支配地位的滥用。
三、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 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 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 服务的制度。 • 2004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4年 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章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 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 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 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它经 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一节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概述
• 一、公用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公用企业是指为满足公众生活需要、通 过输送网络或者其它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 服务的经营者。(如电力)
(二)行为的主观方面具有排挤其它经营者的故意 (三)侵害的客体是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行为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了与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 权钱互易” 。另外 , 公用
济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 最终使消费者受到损失。 2 引发腐败 , . 损害了政府形象。在 中国由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 公用企业 限制竞争行
为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公用企业通过行业垄断和 地方保 护主义 , 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人 , 排斥、 限制
原则 , 在用户购买 商品或服务 时 , 搭售无关 的商品
或服务 。如邮政部门强制搭售明信 片、 集邮册等消 费者不需要的商品; 煤气公司在提供燃气服务时强 行搭售灭火器等。
二、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和成因
(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危害 一)
等用 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 国家标准的用电 设备 ; 有的煤气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 的煤气灶
Hale Waihona Puke 市场支配地位 ,它势必抬高产 品或服务 的价格 , 降
低对市场的供给 , 排斥其他企业或商 品( 服务 ) 进入
市场。在实践中, 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 面。
1强制交易 。公用企业以强行要求 、 . 设置服务
借垄断地位抵制或拒绝交易 ,但在现实生活 中, 有 的公用企业“ 官气 ” 十足 , 霸道横行 , 稍不如意 , 闸 拉
限削竞争行为进行规 制。
[ 关键词] 公用企业; 限制竞争; 规制
[ 中圈分类号] 23 F0.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3 39 (060—000 10— 8020 ) 06- 3 4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 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的界定 , 所谓公用企业 , 是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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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影响及监管对策近年来,东光县以建设沿海经济强县为目标,不断加大经济投入,东光县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入手改进监管方式,优化市场环境,为东光县快速建设沿海经济强县尽职责。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公用企业)涉及的领域,关系国计民生,属于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2010年东光县工商局以此为切入点,对辖区内公用企业进行了调研,同时又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该局一系列监管措施,笔者从自己的角度谈谈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对策。

公用企业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

通常认为,公用企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热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领域。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电视台、烟草公司、盐业公司、新华书店、石油公司、殡仪馆等。

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它属于基础工业,无论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活动,都是不可缺少的。

离开了这些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就会遭受重大影响,甚至无法进行。

也可以说,这些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任何人也离不开的。

一、公用企业存在的弊端及特征由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较高的独断地位,竞争优势明显。

但其存在较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主体性质含混不清。

一方面,公用企业是向消费者供应电力、煤气、自来水、食盐、提供交通、运输、电信、电视信号等服务的企业组织,与交易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公用企业又处于行业管理者地位,属于行政主体或者依法授权的行政管理者,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对本行业所辖业务活动实行管制,进而利用行政权力为本行业谋取经济利益。

(二)垄断的管理体制为公用企业利用行政权力谋取不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常常采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为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规范公用企业市场行为,强化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

公用企业具有以下行业特征:(一)运营目标的公益性。

公用企业是面向社会各界、服务于千家万户的企业,其经营状况的好坏、服务质量的优劣及价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活和国民经济。

因此,公用企业也被称为公益企业。

(二)服务渠道的管网性。

公用企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是通过一定的管网系统来进行的,一般按行政区域来设臵,且有区域网不断向国家网靠拢的趋势。

(三)运行的高投入与规模性。

公用企业主要分布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中,因而其建设、运营通常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滥收费用行为。

公用企业具有自然的垄断性,不可能引入竞争机制,这为公用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谋取高额垄断利润打下了基础,这类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价格上虽然受到政府的监督,甚至由政府直接定价,但它们仍会借各种机会,在不受政府价格管制或者政府价格管制不严的领域,设法为自己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如有的电视台在数字电视信号开通之初,以模拟信号的开户费标准来收取数字电视用户的开户费,每户差价达100余元等。

2、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突出。

由于公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所必须,且公用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又是唯一的提供者,因而,在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就出现了单向的格式合同,并且出现了许多对企业有益,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霸王条款,致使消费者无条件接受。

如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各种“业务套餐”皆为格式合同,用户无其他选择权。

3、强制交易和捆绑销售行为泛滥。

如电力部门农电改造时向消费者搭售电表,自来水有限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表及水表箱等辅助产品、某石油公司在汽油中搭售清净剂,某盐业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搭售多品种的食盐,烟草公司搭售高价烟等。

公用企业为了达到限定交易的目的,往往采取强行要求,设臵服务障碍,方式表现有的虽不直接,但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形成的原因1、从全局性的国家垄断到局部性的行政垄断是形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原因。

从产权制度上看,我国大部分公用企业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部门独家经营,别无分号;二是国有独资经营,不许其他资本进入。

因此,公用企业大多具有政府垄断色彩,是导致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原因。

2、监督体系不完整,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各部门各自为阵,形成一定的部门利益。

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监管本行业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不是很有效,主要原因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被监管的公用企业常常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它只注重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而忽视保护其他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3、法律法规滞后、缺乏可操作的专门性立法是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又一原因。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不强。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形成,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能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限制竞争行为妨碍或者排斥竞争,使竞争机制难以发挥,导致市场信号失真,资源配臵不合理,阻碍了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发挥。

2、限制或者垄断经营者由于没有实际上和潜在的竞争者,因而没有竞争的压力和激烈的国际竞争力。

据调查,日前中央企业还没有一个全球知名的品牌,央企有世界品牌才有影响力。

作为央企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公用企业要想有世界品牌,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化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公用企业所遵循的规章一般都是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而这些规章的制定过程大多没有公开或举行消费者听证,缺乏透明度,所谓的价格听证会也是走走形式,公用企业独掌“信息权”和“定价权”,在信息分享和价格定位上消费者无法与之抗衡;2、我国的公用企业(铁路运输和民航除外)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来设臵的,面对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没有选择权。

另外,在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公用企业居独占地位,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应拥有的国际上公认的五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与索赔权在我国的公用企业面前很难实现。

(三)引发腐败,损害了政府形象。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公用企业通过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可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通过“寻租”使“权力经商”得以实现。

同时,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温床,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廉洁的形象。

四、加强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一)健全法律法规,限制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1、理顺限制竞争执法体制。

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得限制竞争执法主体越来越多,一些行业通过立法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而且很多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执法,这种现象还有蔓延的趋势。

限制竞争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削弱了限制竞争执法的力度,造成执法尺度、标准不一,执法公正性受到影响。

从实际执法情况看,由于限制竞争执法经验、执法力量以及行业利益的原因,一些负有限制竞争监管职权的部门并没有真正开展限制竞争执法,出现权责脱节,监管缺位的问题。

《反垄断法》的及时出台虽然起到统领整个市场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全局的作用,符合专门立法的精神,新的三定方案也明确了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但是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对《反垄断法》的应用,一是无权限,根据《反垄断法》及工商总局两个配套规章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省级工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可以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二是可操作性不是太强,关于这一点只要看看《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有几个案例就知道了,据我所知,只有一个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案例,而且目前尚存争议)。

因此,为保证限制执法的统一和效能,既应理顺限制竞争执法体制,相对集中限制竞争执法权,同时也要处理好限制竞争执法机关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关系。

2、正确区分强自然垄断环节、弱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关系,对公用企业进行垂直分割,淡化公用企业在限制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促使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平等、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再次,处理好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的关系。

一方面,针对公用企业各领域的特征,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制定《电信法》、《公路法》,修改完善《电力法》、《铁路法》、《民航法》等行业法规,明确工商部门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中的职能作用,同时,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公平竞争秩序。

与此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用企业与相应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规范工商部门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行为,使其有法可法。

另一方面,制定《公用企业法》之类的专门性法律,确立公用企业范围、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

(二)构建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互动体系。

要解决公用企业行政垄断的问题首先是要真正打破公用企业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减低进入公用企业市场的壁垒,让更多的经营者能参与公用企业市场的竞争。

以满足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通过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优化企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率,增强企业信誉,建立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铲除公用企业经济性垄断,采取开放性政策,由多个市场主体经营,使产、销环节分开,由不同企业经营。

其次,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改变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建立一支适应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把市场准入、竞争政策以及普遍服务政策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共谋、欺诈等行为,形成现代行业管理制度和反垄断执法的互动体系。

(三)完善监管措施,实现监管法制化和科学化。

1、加强宣传和行政指导,增强公用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和平等竞争意识。

在广泛宣传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采取先教育,后查处的方式,督促其先行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期间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可视情节和整改情况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东光县工商局通过深入企业调查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让公用企业及时了解政策法规,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建议、提醒、告诫,指导公共服务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积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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