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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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会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会受到什么处罚

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会受到什么处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网友咨询:
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解答:
经营者违法实施涉及知识产权的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
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律师补充:
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一)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二)确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质;(三)界定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市场;(四)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

【法律依据】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法实施涉及知识产权的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原则规定。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个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使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

2.行为方式及其要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反垄断法重点约束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地区封锁。

这是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它往往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政府命令、文件或通知等方式出现,通过对这些命令、文件、通知等的执行达到封锁市场,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至第35条规定了地区封锁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这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五类行为:一是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是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是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防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是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
用的反垄断法指导方 针》 取 代 了 19 年重新 颁布 的《 利和技术 ( 99 专 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 ; 鉴这些 国家的立法经 )在借
识产权 , 并在客观上导致 了排除、 限制竞 争的效果 时, 便触 犯 了反垄
断法。
当然,反垄断法》 《 第五十五条是对于垄断性知识 产权 滥用行为
其指 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 制知识产权 滥用方 面的基本原 则与 立
加具有可操作性。反垄断法作为调整市场竞 争秩序的公法 , 出 表现
极大 的国家意志和政策性 , 往往需要根据不 同的时间和地点适时调
整。因而我国的《 反垄断法》 在这方 面可 以说是 借鉴 了世界主要 国
家的先进立法经验 , 在反垄断法典 中仅仅对 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整体 规制原则作出 了规定 , 并无进行具体 的细化 。这就需 要我国 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局根 据我国的《 反垄 断 法》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 的原则性 规定 , 时 的制定更具有 可操作 性 适 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 指南性 的规范性文 件。在之后 制定 的知 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性 的规 范性文件 中应当将《 反垄断法 》 第 五十五条 的原则性规定 详细 化、 具体 化 : 对知识 产权滥 用反垄断 规 制的原则 、 体系和方 法做 出准确 的、 切合 我 国反 垄断实 际的定义 和 解释 ; 将合法行使知 识产权 的行 为列 为反垄 断法 的适用除外 , 而将 采用“ 概括加列举 ” 的模式 。 在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规 范性文 件时 , 我们 可以充分借鉴美国、 本 以及欧盟等发到 国家 和地 区的成熟 的立 法 1 3 经验 。如美国司法部 的《 识产权 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 》20 年 发 知 ; " 07 布的《 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 产权 : 促进竞争 与创新》 的报告 ; 0 年 24 0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15年的分值为6.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相对集中,复习难度不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文字性调整,主要变化是,新增了“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内容。

本章基本结构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39)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解释】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对非价格性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及认定规则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2016年新增)(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4.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考点2】相关市场界定(P440)1.相关市场的概念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全文解读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内容含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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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构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建议为主的执法手段和法律实施体系, 着力完善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方位规范约束,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注重发挥好反垄断执法机 构执法约束、行政主体自我纠正消除后果、有关上级机关依法处理督促整改、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等 多方共治作用,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回应社会期待。

《规定》的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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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规定》的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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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市场垄断和反垄断法规概览

医疗器械市场垄断和反垄断法规概览
,为行业带来新的增长点。
国内外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推 动医疗器械行业技术创新和成果
转化。
03
垄断行为及影响
垄断行为的定义与类型
垄断行为的定义
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价格歧视等行为。
医疗器械市场中的垄断现象
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
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医疗器械市场的 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形成
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强化舆论引导
通过媒体宣传、专家解读等方式, 加强对反垄断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提高公众对反垄断的认识和理解。
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组织发挥 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企 业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
某国内大型医疗器械企业因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被查处。该企业通过与经 销商签订价格协议,固定或限定产品价格,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03
案例三
多家医疗器械经销商因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被罚。这些经销商通过
协商统一销售价格、划分销售区域等方式,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
费者利益。
企业合规与自律机制建设
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制度
04
反垄断法规概览
国内反垄断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该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是医疗器械市场反垄断的基本法律。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该规定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明确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情形 和法律责任。
02
OECD通过其竞争政策圆桌会议,推动成员国在竞争政策领域的
合作与交流,提高各国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4月7日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并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

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论反垄断的安全港制度

论反垄断的安全港制度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反垄断安全港制度作为一种新型反垄断执法模式,旨在通过合理界定反垄断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促进市场创新。

本文从反垄断安全港制度的内涵、作用、实施现状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平衡反垄断执法与市场创新之间的关系成为一大难题。

反垄断安全港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反垄断执法模式,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反垄断安全港制度的内涵、作用、实施现状以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有益借鉴。

二、反垄断安全港制度的内涵1. 概念界定反垄断安全港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特定类型的商业行为给予豁免或减轻处罚的机制。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界定反垄断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为企业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2. 特征(1)合规性原则:反垄断安全港制度要求企业在参与特定商业行为前,必须符合相关合规要求。

(2)自愿性原则:企业有权选择是否进入安全港,但一旦进入,则需遵守相关规则。

(3)透明度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公开安全港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企业了解合规要求。

三、反垄断安全港制度的作用1. 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反垄断安全港制度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有助于企业减少因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合规成本。

2. 促进市场创新通过豁免或减轻处罚,反垄断安全港制度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推动市场竞争。

3. 提高执法效率反垄断安全港制度有助于执法机构集中精力查处严重垄断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4.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安全港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我国反垄断安全港制度的实施现状1. 实施背景我国反垄断安全港制度源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暂行规定》,随后在2013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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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并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

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但是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除外: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受其行为影响的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百分之二十,或者在相关市场上存在至少四个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独立控制的替代性技术;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百分之三十,或者在相关市场上存在至少两个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独立控制的替代性技术。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

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认定前款行为需要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项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上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所必需;
(二)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将会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三)许可该知识产权对该经营者不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第八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九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实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搭售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二)实施搭售行为使该经营者将其在搭售品市场的支配地位延伸到被搭售品市场,排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在搭售品或者被搭售品市场上的竞争。

第十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实施下列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其改进的技术进行独占性的回授;
(二)禁止交易相对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三)限制交易相对人在许可协议期限届满后,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利用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技术;
(四)对保护期已经届满或者被认定无效的知识产权继续行使权利;
(五)禁止交易相对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六)对交易相对人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专利联营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专利联营的成员不得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专利联营实施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
(二)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
的技术;
(三)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管理组织
或者联营成员;
(四)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
(五)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
别待遇;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本规定所称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种形式将各自拥有的专利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安排。

其形式可以是为此目的成立的专门合资公司,也可以是委托某一联营成员或者某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标准(含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下同)的制定和实施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实施下列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在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故意不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其权利信息,或者明确放弃其权利,但是在某项标准涉及该专利后却对该标准的实施者主张其专利权。

(二)在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违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实施拒绝许可、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十四条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一)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二)确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
(三)界定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四)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

分析认定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性质需要考虑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本身的特点。

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情况下,原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在许可合同中是交易关系,而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利用该知识产权生产产品的市场上则又是竞争关系。

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订立许可协议时不是竞争关系,在协议订立之后才产生竞争关系的,则仍然不视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除非原协议发生实质性的变更。

第十六条分析认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地位;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四)产业惯例与产业的发展阶段;
(五)在产量、区域、消费者等方面进行限制的时间和效力范围;
(六)对促进创新和技术推广的影响;
(七)经营者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变化的速度;
(八)与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竞争影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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