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行为表现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原则规定。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个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使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
2.行为方式及其要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反垄断法重点约束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地区封锁。
这是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它往往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政府命令、文件或通知等方式出现,通过对这些命令、文件、通知等的执行达到封锁市场,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33条至第35条规定了地区封锁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这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五类行为:一是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是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是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防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是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我国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及法律对策

实施 主体 、 表现形 式 、 危 害后 果 和法律 对策 等进行 探讨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l —l 3
基金项 目: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 2 0 1 2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 垄断企业 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 成果 ( 项目
编号 : 2 0 1 2 B 6 5 0 ) 。 作者简介 : 耿俊德( 1 9 6 3 一
有 独 占地位 的经 营者 为主要 主体 的 垄断企业 , 凭借 其特 有 的经 济优 势 , 实施 索取 垄断 高价 、 搭售、 差别待
遇、 拒 绝 交易、 掠夺 性 定价 、 强制 交 易等 滥 用市场 支配 地位 行 为 以及 固定价 格 、 划 分 市场 、 联合 抵 制 等 垄 断协议 行 为 , 或者 进行 以排 除或 限制 竞争 为 目的的企 业 并购行 为 , 严 重妨 碍 市场 竞争 的 自由与 公 平 , 损 害效 率 , 应及 时采 取 包括立 法 、 行 政执 法 、 司法等 一 系列 法律 对 策予 以有效规 制 。
河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报
2 0 1 3年 第 3期 ( 总第 1 3 7期 )
我国垄断企业 的限制竞争 行为及法律对策
耿 俊 德
( 郑 州大学 公 共管 理学 院 , 河 南 郑州 4 5 0 0 0 1 ) 摘 要 : 在 竞 争 日益 激烈 的 中 国市场上 , 垄 断的危 害 日益 凸显 , 以跨 国公 司、 公 用企 业和 其他依 法具
国, 仅将 反垄 断 的 目标 指 向国有企 业 是欠缺 依据 和公 平 的 , 也会 引 致误 导 。从 经 济发 展 的 规律 来 看 , 垄
断与社 会化 大生产 的不断发 展密 切相 关 , 与企业 的所有 制并 无必 然联 系 。从世 界范 围来看 , 发 达 国家 的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件分析
❖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妨碍商 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其中第三款指出“采取专 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 地市场;”是违反该法的行为。然而,安徽省舒城 县委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却规定县外化肥企业在 舒城县只能销售尿素和磷复肥,不准销售碳胺等各 类产品,并强制收回营业执照。从本案来看,本案 主体是安徽省舒城县政府,客观方面安徽省舒城县 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县外化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导致县外化肥企业丧失在市场中自由竞争的权利, 其合法利益遭到破坏。因此,综上所述,安徽省舒 城县政府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
争内容的规定。
❖
第五十一条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
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
法处理的建议。
❖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二、行政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政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上至国务院下至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的所属部门包括国务院 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直 属机构,还包括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 的事业单位。
❖ (二)行政垄断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垄断 主体的主观故意。
❖ (三)行政垄断行为的客体,是指行政垄断行为 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 (四)行政垄断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行政垄 断行为的外在表现及其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垄断行为 的外在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危害结果是指行政垄断 导致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 的限制和损害。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

一、什么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行使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指的是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1、规定在行政辖区内销售外地商品必须搭售本地商品,而本地商品往往是质次价高,缺乏竞争力的商品。
2、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购买某些商品,只能以指定企业的商品为限。
3、履行某些重要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到与自己有关系的企业购买有关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4、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得销售某种外地商品,或者对外地商品的销售范围或数量进行限定。
5、在辖区边界或交通要道建关设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
6、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销售某种外地商品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并加以人为刁难。
7、对输入的外地商品,在运输上人为制造困难;对外地的运输工具进行扣押、罚款,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8、以检查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为由,抬高对外地商品的检验标准,变相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9、利用物价管理手段有意提高或压低外地商品的进销差价和零售差价,目的在于阻止外地商品正常进入本地市场参加竞争。
10、利用税收、收费权利,不合理地增加经销外地商品企业的负担。
11、利用信贷手段对经销外商品的企业限制贷款或提高贷款利率。
12、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经营,封存市场信息,甚至制造、散布虚假的市场信息。
13、限制、阻碍某种原材料或重要农产品输往外地。
14、限制、阻碍甚至禁止某种技术输往外地。
15、其他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1.行为主体上看:这种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从行为上看,不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管理活动,而是对市场上自主经营的经营者的限制行为3.而且是违法行为行政权力而从事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4.从行为后果上看,无论哪种行为都损害了竞争对手,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阻碍市场机制正常的发挥经济调节作用,危害极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While there is life there is hop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一)、虚假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二)限制竞争行为 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三)不当交易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
2、亏本销售行为。
如欺骗性价格、歧视性价格、协议控制价格等,倾销行为。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有很多的人在竞争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背法律,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的权益的,损害别人利益的,在很多时候我们在生活中对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总是泛泛而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哪些?下面听给大家讲述一下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一)、虚假行为1、虚假标识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二)限制竞争行为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行为。
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据此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 竞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为行政责任,即由上级 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这就使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既 不能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因为行政垄断行为往往是以政府文件方式或者政府 所属部门文件方式产生,属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我国 现行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是不能提起诉讼或者 复议的。那么,因行政垄断行为而受损失的其他经营
❖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
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四、案例
❖ 2001年4月,安徽省舒城县委县政府召开 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并形成了《县内 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规定县外化肥企业在舒城县只能销售尿素和 磷复肥,不准销售碳胺等各类产品,并强制 收回了合肥一家化肥企业在舒城四个直销点 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安徽省工商局根据总 局的指示,派调查组到舒城县督办此案件, 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
❖ 三、行政垄断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
的经营者提供的Βιβλιοθήκη 品。❖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及预防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工程招投标活动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其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成本。
由于利益的诱惑,一些参与者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墋,也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对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及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1. 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相互串通,对其他潜在竞争者形成排斥和限制,以达到垄断市场或者独占资源的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恶意串通常表现为价格联合招标、业务分割、不正当限制、非法洽谈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 虚假标书一些参与者为了在招标活动中脱颖而出,往往会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来达到提高中标几率的目的。
虚假标书的存在,不仅干扰了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也给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带来了隐患。
3. 非法利益输送为了谋取中标机会,一些投标人会采取行贿、请托等手段,将利益输送给招标单位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这不仅是对公平竞争的严重破坏,也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严重干扰。
1. 破坏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招标活动的公平性,让那些遵守规则、诚信参与竞争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这不仅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也是对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损害。
2. 损害建设工程质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伴随着质量问题。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一些投标人为了降低成本,采取劣质材料、降低施工标准等方式来获得中标机会。
这样一来,就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产生潜在的威胁。
3. 阻碍行业健康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阻碍了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合理的竞争秩序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动力之一,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则会严重阻碍行业的良性竞争和技术进步。
三、预防不正当竞争的对策1.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
对于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及时依法惩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关系

特许经营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摘要:特许经营以独特的价值和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但因其本身的特点随之而来的往往是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
对超出限度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我国反垄断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崭新而富有意义的课题。
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本文明确列举特许经营中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并建立特许经营的豁免制度。
在特许经营日益繁荣的今天,研究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特许经营;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一、在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有如下方面:特许经营的价值不容置疑。
由于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存在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特许人可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和经济优势提出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些限制行为其实质也是一种垄断行为,那么便需要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进行规制。
特许经营的一些限制行为来了解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规制。
1、搭售。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出售原材料和商品给受许人时所获得的利益,和保护其特许经营品牌的需要,限定性的要求受许人只能从特许人那里或从特许人指定的商品供应处提取产品或原材料,在这些产品和原材料中均不包含特许人的专利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产品一般都不是好的搭售品,受许人因此失去了自由选择质量更好的产品、价格更便宜的原料和选择更好服务的可能,失去了部分经营活动赢利机会,从而对经营活动造成不正当的限制竞争行为。
2、固定转售价格。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在增大其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的出售,预防引起受许人之间的竞争,特许经营活动中一般实行固定价格销售政策。
固定价格销售实质上就是价格控制,通过签订固定价格协议等其它方式,责成受许人只能以固定的价格出售有关商品的协议及其相应行为,不允许受许人擅自修改商品价格,如果受许人要对固定价格进行改动,必须得到特许人的许可。
3、限制销售区域。
限制销售区域是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受许人拥有被特许人授予的独占特许区域经营权,该区域内不再允许其他受许人经营,同时受许人也被限制在合同中指明的场所进行营业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规模或在其他区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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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行为表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简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自身优势,并实质性地限制或排斥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当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限制了竞争才违法。
无论法律的制订者还是执法者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不受扭曲,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阻止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地位优势与其现实的或潜在的中小企业竞争者从事不正当竞争。
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切实保护相对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市场支配企业的分类按照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进行交易,但支配企业因其享有不受竞争约束的市场力量,使其负有特殊的责任。
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支配企业概括为以下三类:1. 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
自然垄断行业是指某些特定的行业,基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独占性、产品的不可储存性和运输方式的特殊性、投资的规模性和长期性等原因,]我国的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易运输等通过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处于独占地位。
2. 依法独占企业。
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
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经营者。
有烟草公司、盐业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电视台、石油公司和石化公司及从事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的新华书店等。
3. 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企业。
如我国一些大型国有包括国家控股的集团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及少数民营企业,已在全国性或地区市场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有的企业的某些产品甚至在国外市场占据较大份额。
二、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很多,一时难以穷尽,但本人对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有些体会:1、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独占企业强制交易、提出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如汽车站强制保险行为:2006年4月,我局接到消费者相关投诉,反映某汽车站强制消费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从其形式上来看,该站在醒目位置标示了“保险自愿,退保自由”字样,但在实际操作上对于部分消费者并未按照承诺办理。
旅客在购票时,在旅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某个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在票价上唱票并搭售给旅客,在有些旅客提出退保时,以售票窗口不办理退保为由,同时又不告知当事人如何才能退保的途径,旅客极无耐地被强行推销了某个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我们认为该行为购成了强制保险,损害了相关旅客的合法权益。
2、排他性交易行为。
排他性交易是指支配企业以经营者不与支配企业的竞争对手交易作为条件而与其长期交易,或者向购买人承诺在特定市场只与购买人一家交易。
支配企业通过与交易对方订立排他性交易契约,可达到抑制竞争者甚至将其逐出市场的目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独家交易及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如金鹰“独品”经营行为:扬州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是我区文昌商圈零售业的龙头老大,在该商圈乃至全市的零售商业享有较高的份额和知名度。
我们在该公司发现,在不少的柜台上有“独品”字样,该公司在与某些商品进场经营者在签订进场协议时就附加一条,只允许在本公司经营,不允许该商品在该商圈乃至该地区其它经营场所经营。
这种做法一方面通过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利用其商界老大的地位强行剥夺了经营者在其它地方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经营者不与支配企业的竞争对手交易作为条件而与其长期交易,通过与经营者订立排他性交易契约,可达到抑制竞争者的目的,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独家交易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从事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该商品独家经营,该公司通过保底销售的形式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经营上获取高额利润,保盈不亏,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到进场经营者身上,同样商品价格无从比较,经营者为了生存,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3、利用具有独占的排他性垄断地位限制竞争,该作为时不作为。
如通信企业间不互联互通的行为。
所谓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由于拥有某个电信市场,尤其是本地市话通信市场的全部网络,导致其在该市场具有独占的排他性垄断地位,以致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若欲进入该市场与其进行业务竞争,就必须通过已有网络的中继资源接入该网络,从而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之间实现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历史上我国电信网络设施均系国家投资建设,产权为国家所有。
经过1998年和2001年两次电信拆分和重组,加之中国联通、中国吉通、中国铁通等新电信运营公司纷纷组建和进入中国电信市场,我国电信网络设施的使用权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态势。
但作为消费者所熟知的114查号台,只好查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网络的电话,而不好查询其它通信企业的相关信息;还有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拨打扬州114台查询是付费的,消费者没有义务花钱必须听上114台查询台的一段商业广告后才能得到应有的服务。
通信企业间不互联互通的不作为行为,表面上反映的具有独占的排他性垄断地位企业的利益之争,实质上是以牺牲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为代价。
在这里如果消费者想要查询一个号码,必须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114台查询服务付费,这无可厚非;遗憾的是这位消费者只能查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登记的相关号码,而不能查询其它通信企业的相关号码;更令人遗憾的是这位消费者查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登记的相关号码前还必须听上一段商业广告后才能得到应有的服务(在这里如果是一段公益广告倒也罢)。
在这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并且麻木地习以为常。
4、价格歧视待遇。
是指支配企业无正当理由对同类的交易对方要求或支付各异的价款,或就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各异的对待。
歧视待遇损害多个阶段的竞争:支配企业可能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竞争对手所在的区域市场实行低价,从而损害同级竞争;在下级经济阶段,受到歧视的购买者及其客户与受到偏爱的购买者及其客户,会因产品成本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竞争也受损害。
比如WTO的一项重要的游戏规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加入WTO的成员国的国民在经济交往中享受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在商标保护的《马德里协定》也规定了国民待遇的相关原则,就是加入协定的成员国的注册商标在其它协定成员国象保护本国国民注册的商标一样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
一些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如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相对于一些弱势经营者往往在价格上有厚此薄彼的情形,实行差别对待。
比如在租用场地的价格上、在产品销售的价格上、在提供相关服务的价位上采取价格歧视。
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
5、新闻媒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优势,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一些具有新特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发展,严重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发挥新闻媒介舆论的导向作用。
而部分传媒是从部门经济利益出发,利用广告对利益相关的经营者所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以表明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或者利用大众媒介,由经营者出资,聘请“专家”进行与利益相关的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相关内容的访谈、咨询,向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内容上真假兼有,鱼珠混杂;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
如扬州电视台、扬州报业传媒宣传某医院对患者通过某某治疗可使治愈的广告,这类行为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引诱接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从而获取更大利润;同时以公益形式、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的心理和对知识的渴求,进行不正常诱导,以掩盖其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真实目的。
此类不正当竞争的社会环境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增加了商品成本,同时还易给消费者形成误导。
受害者又难得到及时依法处理。
6、转制时期规制的不健全给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创造了有利的空间。
在某些行业、某些企业,政府并未完全退出市场,而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用一只无形的手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相关法规上有行为规范条款,无法律责任条款。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11条的不正当削价行为、第12条的搭售行为、第14条的诋毁竞争对手行为等规定完全可以作为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了工商部门有监督检查权,但未规定具体处罚权。
比如有人反映扬州市公安局机动车管理所对机动车用户在年审时强制购买安全警示标牌。
安全警示牌对于机动车用户而言是要买的,但机动车用户没有必要花大价钱在机动车管理所被强制购买,用户完全可以到市场上自主选择价位适中的安全警示牌,已经有了安全警示牌的用户也可以不再购买。
公安部门可以按照相关交通管理规定对没有安全警示牌的机动车进行相关处理。
这才是作为市场经济“裁判员”角色的政府职能部门所承担的职责,而不是把自己混同于“运动员”,向机动车强行销售安全警示牌。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中,对经营者的“卖”列举得很多,而对“买”却基本上没有规定。
现实商品经济活动中,存在着某些经营者采取贿赂等方法,大量购进商品,然后形成垄断局面、囤积居奇,以牟取暴利的现象。
这些情况有些则是经营者独立作为。
我认为,这也是一种明显的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它剥夺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正常的自由竞争、自由购买的权利,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也应该给予制裁。
还有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确保本国经济和科技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加强或调整了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以保证该国在全球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
如软件行业内,微软(中国)公司的桌面操作系统软件的市场占有率达95%;方正电子排版系统占据90%的国内市场。
感光材料行业内,柯达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软包装行业内,利乐公司在中国控制95%无菌软包装市场。
同样,跨国公司垄断了世界上70%技术转让和80%新技术、新工艺。
所以存在拒绝交易和进行独家交易的现象。
这些都是目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有待进一步深入地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