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下财务顾问机构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调整(2020_03_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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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正文】近日,新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首先,新证券法加强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手段。

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

同时,新证券法也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和处罚措施,有效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证券法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惩治。

内幕交易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对象之一。

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同时,新证券法还明确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和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三,新证券法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新证券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此外,新证券法还建立了市场禁入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采取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强化了市场信誉的约束力。

最后,新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

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中间环节,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职责,并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力度。

同时,新证券法还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的机制,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打击内幕交易、加大处罚力度以及强化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新证券法将有效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的公告《证券法》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020年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正式施行。

《备案规定》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类型、备案种类(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备案文件和备案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做好备案工作,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工作指引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适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及附件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
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8月24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导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的发布从证券考试的角度来看,对考试内容有较大影响∶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涉及证券法有关内容以新修订版为准。

那么这次《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呢?新《证券法》共十四章,基本保持了现行《证券法》的框架结构。

由于落实注册制、删除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条文总数由240条精简为226条,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本次修订主要从发行制度、民事赔偿诉讼、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

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

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

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

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

协会远程培训-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及证券从业人员的影响解读 100分

协会远程培训-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及证券从业人员的影响解读 100分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及证券从业人员的影响解读 100分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证券法》将投资者划分为()。

• A.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 B.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
• C.合格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 D.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我的答案: A
2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 A.20
• B.50
• C.100
• D.200
我的答案: B
多选题(共1题,每题 20分)
1 . 《证券法》减少的证券公司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 A.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 B.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
• C.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审批
• D.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E.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证券法》规定操纵市场的认定是以行为为认定标准。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持有股票。

对错
我的答案:错。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证券发行 (3)第三章证券交易 (9)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第五章信息披露 (20)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第八章证券公司 (30)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第十四章附则 (55)目录 原《证券法》(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证券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03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8号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新《证券法》涉及取消、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见附件)。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

有关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照附件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四、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日附件: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的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项目。

证券公司 财务顾问费 监管处罚

证券公司 财务顾问费 监管处罚

证券公司是指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其业务范围涉及证券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交流等多个方面。

在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财务顾问费是一个重要的费用支出项目。

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也十分重视,对于违规行为也会采取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

一、证券公司的财务顾问费证券公司在进行股票发行、IPO和其他证券业务时,通常会聘请财务顾问为其提供相关的财务交流服务。

财务顾问费是指证券公司向财务顾问支付的交流费用,通常是以一定比例的方式计算,作为财务顾问的报酬。

这种费用不仅包括了财务顾问提供的财务交流服务费用,还可能包括了财务顾问对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财务分析、资产评估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财务顾问费的支付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在确定财务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计算方式时,证券公司需要慎重考虑,遵循合规原则,确保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二、监管处罚对证券公司的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一直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

一旦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会采取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监管处罚对证券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影响:一旦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其信用和声誉将受到影响,可能会导致客户和投资者的信任丧失,对公司业务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 经营风险:监管处罚可能会导致证券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包括业务受限、处罚款项等,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业务拓展。

3. 内部管理:监管处罚也会促使证券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推动公司完善合规制度,规范业务行为,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4. 教训和借鉴:监管处罚也是对证券公司的一种教训和借鉴,公司需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及时调整业务和管理方针,避免再次犯错。

证券公司在支付财务顾问费时,应当注重合规原则,确保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证券公司需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规范业务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避免受到监管处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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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财务顾问机构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调整
(2020年3月21日)
一、《证券法》下财务顾问业务的种类
《证券法》项下的财务顾问业务分为以下两类:(一)证券公司从事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二)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对于第一类业务,证券公司应经批准。

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不再需要核准,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证监会关于财务机构监管的最新动向
证监会于2020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号)中指出:“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证监会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中亦指出:“目前,我会正在研究制定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关规则。

现阶段,暂不受理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申请。


三、期待新规则出台
2008年6月3日,中国证监会曾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审批制度。

上述审批制度将与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不一致,因此,证监会近期将需要制定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关规则。

新的业务规则兴许可以为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市场和活动注入新的活力。

(作者:桑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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