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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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正文:----------------------------------------------------------------------------------------------------------------------------------------------------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6年3月16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基本原则(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深刻总结三十多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但国有企业决策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国有资本与各类社会资本的有效融合、相互促进,将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企业在决策、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调整,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运营机制,逐步形成资本管理与价值创造相结合的经营理念,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有序进退,切实提升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晋办发[2017]40号【发布部门】中共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09【实施日期】2017.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7〕40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9日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配置质量和运营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鉴于省属国有企业主业基本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层面均可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1、创造条件在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省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或整体上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市管企业改革,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境内外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以下简称“混改”)。

境外企业既要遵守境外法律法规也要遵守国资监管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循序渐进。

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推进,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防止盲目立项。

(二)公开规范。

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

(三)增量优先。

优先以增量方式融合各类资本,激活国有资本活力。

(四)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措施,防止国有资本损失。

第二章分类实施第四条一企一策。

市管企业应针对自身及拟实施混改企业的具体实际、行业特点以及业态发展趋势,合理设计拟实施混改企业的股权比例、实现方式和合作条件。

(一)特定功能型商业类企业应保持国有独资。

主业处于关系地方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实现特定功能的企业可引入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参股,保持国有独资。

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及意见建议

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及意见建议

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情况及意见建议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旨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市场化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可持续性。

下面将从改革情况和意见建议两个方面来探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

一、改革情况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步伐加快。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力度,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加强企业治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2. 改革的领域不断扩大。

起初,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传统行业,如能源、交通、通信等,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已经向更多领域延伸,包括金融、科技、文化、教育等。

3. 改革的成效逐渐显现。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企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得到提升,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意见建议1. 进一步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需要加强对企业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经营机制等方面的规范和引导,确保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明确。

2.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机制,规范社会资本的参与和退出机制。

3. 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需要加强对企业经营和风险的监管,加强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审查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市场风险的产生。

4. 加大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持。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注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加大对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5. 加强与国际接轨。

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与国际经验和国际标准接轨,吸引外资参与改革,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的开放和发展。

6. 改善企业环境和营商环境。

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改善企业的发展环境,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7. 加强对员工权益的保护。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注重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获得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精神,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眼于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发展引领力。

两年内基本完成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探索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完善制度,保护产权。

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健全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因企制宜,加快推进。

区别不同层级,选择不同的改革实施路径,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一企一策,加快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第1篇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日益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举措。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二、目标1. 优化股权结构,引入各类投资主体,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2. 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 激发企业活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4. 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改革过程中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 分类推进: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3. 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4. 风险可控:确保改革过程中企业稳定运行,切实防范债务风险、金融风险等。

四、改革内容1. 股权多元化:引入各类投资主体,包括非公有资本、外资、员工持股等,优化股权结构。

2. 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运作,完善决策机制。

3. 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活力。

4. 业务结构调整: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优化业务布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5. 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五、实施步骤1. 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2. 报批:将实施方案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3. 股权多元化:按照实施方案,引入各类投资主体,完成股权多元化。

4. 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机制。

5. 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问题、建议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问题、建议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集中于如何有效强化和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这一焦点上,是国有资本面向企业外部和社会资本,谋求企业发展和资本集中、重组、扩张的改革。

即通过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相互结合,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同时也为社会资本进入国有经济传统领域打开大门。

然而,要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要认清其内涵和其中的关键问题。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涵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概念内涵分析,需要辨别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经济的概念。

混合所有制最早来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对传统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经济模式的改良理论——“混合经济”论。

混合经济主要源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经汉森、萨缪尔森、科斯、诺斯等人的发展而形成,实质上指的是国家干预的、以私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根据《牛津经济学词典》,混合所有制是关于所有制的制度安排;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各种不同所有制资本,通过多元投资、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混合经济是用于描述一个介于放任自流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的经济,特指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并存的经济。

通过文献梳理和作者分析判断,混合所有制是微观层面的概念,指的是存在不同类别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混合,不仅包括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还包括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混合;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个宏观层面的语义概念,它是指国家所有、集体所有、非公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成分,至少两种组合在一起的经济制度,表现形式主要有:交叉持股、股份制、上市,发展而成的微观形态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经济是西方国家的概念,指的是私人经济为主的市场经济加入了国家干预调控,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的背景和社会体制不同,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从公有制发展而来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在分类改革的推进方面,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与《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相继出台,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津静海政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7〕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0日天津市静海区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拟定我区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如下:一、区属国有企业现状(一)基本情况截至2017年8月底,全区共有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79家,其中: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共52家,园区企业19家,区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3家,乡镇事业单位所办企业5家。

企业资产总额810.77亿元,负债总额441.96亿元,所有者权益368.81亿元,累计营业收入15.10亿元,累计利润总额-2.67亿元,从业职工2620人。

1、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共计52家,其中:一级企业7家(所属二级企业34家、三级企业6家),壳企业5家。

企业总资产470.99亿元,总负债209.08亿元,所有者权益261.91亿元,累计营业收入14.35亿元,累计利润总额0.38亿元,从业职工2459人。

2、园区企业:共计19家,其中:一级企业5家(所属二级企业11家、三级企业3家)。

企业总资产335.68亿元,总负债229.82亿元,所有者权益105.86亿元,累计营业收入0.62亿元,累计利润总额-2.95亿元,从业职工154人。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65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省政府《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7号),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改革思路。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速国有资本与各类社会资本有机结合,优化股权结构,规范法人治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以企业为主体,以股权多元化改革为主要实现形式,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制度,保护产权。

依法界定和维护产权权益,维护合法契约,实施有效监管。

依法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实事求是,稳妥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出发,因地施策、因企施策、因业施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一企一策,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三)主要任务。

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玉林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玉林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玉林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玉林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21日关于推进玉林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 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2 号)精神,推进玉林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工作部署,紧紧抓住广西北部湾发展重大战略机遇,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坚持国企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标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共同发展为导向,加快培育发展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市场主体,实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相结合;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相结合,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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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精神,推进全省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改革思路。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速国有资本与各类社会资本有机结合,优化股权结构,规范法人治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以股权多元化改革和推进企业上市、整体上市为发展混合所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完善制度,保护产权。

依法界定和维护产权权益,维护合法契约,实施有效监管。

依法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出发,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合理选择和确定试点企业,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以点带面,典型引路。

(三)主要任务。

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分离改革辅业和办社会职能,做强做优企业,改制重组为公众公司,加快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整体上市,着力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

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实施资产重组、资源重组、资本重组和要素重组,加快股权结构多元化进程,着力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通过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投资互动、打捆投资、抱团出海,以及生产经营模式、资本运营模式、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在优势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领域,着力建设发展一批境内外优质高效项目,形成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新生力量。

二、分类分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国际化要求,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立足增强企业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增资扩股、重组上市等方式,引入其他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投资合作,实现股权多元化,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

(二)承担国家和省、市战略及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改革重组过程中,保持国有资本控股,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有效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

根据企业竞争性业务的实际需要,有序推进下属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充分竞争性业务和环节,向社会资本开放。

重要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重要水资源、海岸线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

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等重要战略物资输送管网,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

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原则上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所属二、三级实体企业及其投资项目可实施包括混合所有制在内的股权多元化改革,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市场需要确定国有股权比例。

(四)政府投融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平台和金融服务业平台,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所属二、三级企业根据业务特点推进包括混合所有制在内的股权多元化改革。

(五)优势支柱产业、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生态环保等领域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国有资本通过多种形式保持控制力。

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切实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和带动作用。

(六)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机场、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城市地下管网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具备条件的引导开展股权多元化改革。

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资本参股经营。

(七)商业类、公益类企业的子公司及以下层面,主要推进增量式混合所有制改革。

积极引入知识产权、高端技术、先进管理、市场渠道,加快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明确股东在资本收益、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法定权利,按股权比例和公司章程规范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

(八)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合理限定企业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形成有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在其他领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结构布局的实际需要,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和整体上市等方式,合理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三、探索实践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一)打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系统内与系统外等各种界限,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支持国有企业与各类所有制经济实施双向改革重组。

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设立的新公司按照股权多元化结构设计组建方案,鼓励直接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积极发展公众公司,使上市公司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充分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分梯次培育和发展公众公司。

整合重组各类上市资源,协调推进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首发上市。

持续抓好“四个一批”,规划储备一批,股改辅导一批,境内外上市一批,整体上市一批,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平台作用,推动大型企业集团利用上市公司进行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吸收优质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断深化公众公司改革。

(三)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采取受让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可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投资入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时,要充分考虑和体现原国有企业的品牌、重要资质和工业产权,对其合理折股作价,放大品牌、技术、特许经营权、商誉等国有资源的价值。

同时,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四)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允许经依法确权的集体所有制投资主体,以其归属清晰的法定资产、生产要素出资入股国有资本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合资合作,支持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

按照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落实外资安全审查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六)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优化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项目。

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适时对价格和补贴进行调整。

组合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股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使机构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

(七)有效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公募、私募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支持国有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选择各类有发展潜力、成长性较好的市场主体进行股权投资。

支持商业保险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入股优势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扩大与国有资本在资金、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战略合作。

鼓励探索多种形式、多种类型的产融结合,形成一批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体制新、机制活、市场竞争力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八)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产业培育、投资拉动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优势,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并购重组等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

支持国有资本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九)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

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

在具有垄断性质的城市供水、供气和市政等基础设施、其他公用运营资源等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话语权和控制力。

(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允许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同步设计,统一试点,分步实施。

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采取出资新设、认购增资等方式持股。

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操作流程,规范资产评估和作价折股,建立健全股权激励、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四、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一)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法无授权,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直接干预企业日常运营,促进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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