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煤矿标准化-第十三节 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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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旨在规范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升煤矿产品的质量标准化水平,确保煤矿生产顺利进行。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煤矿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煤矿的质量管理工作,包含煤矿从事的各项生产活动。

第二章嘉奖章程第三条嘉奖对象依据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表现和贡献,可以对以下对象进行嘉奖:1. 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推动煤矿质量标准化水平提升的人员; 2. 生产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乐观参加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人员; 3. 科研人员:在煤矿质量标准化研究中取得紧要突破的人员。

第四条嘉奖方式依据嘉奖对象的不同情况和贡献程度,可以采取以下嘉奖方式: 1. 表扬奖:向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 2.荣誉称呼:授予优秀质量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荣誉称呼; 3. 奖金:通过发放奖金,激励生产工作人员乐观参加质量管理; 4. 晋升:对表现优秀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晋升。

第五条嘉奖程序1.提名:由煤矿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提名候选人;2.审批:煤矿质量管理部门依据候选人的表现和贡献进行审批,并报请煤矿领导层批准;3.颁奖和发放奖金:由煤矿领导层亲自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记录在档案中。

第六条嘉奖效益通过嘉奖,激励煤矿质量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作人员乐观参加质量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化水平,加强煤矿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形象。

第三章惩罚条例第七条惩罚对象依据煤矿质量管理工作不规范、不合格和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对以下对象进行惩罚: 1. 质量管理人员:未能按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履行职责的人员; 2. 生产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保证产品质量或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人员; 3. 科研人员:在煤矿质量标准化研究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

第八条惩罚方式依据违规情况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方式: 1.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提示违规人员注意质量管理工作; 2. 记过:在人员档案中作出记载,以警示违规人员并留下记录; 3. 罚款:依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对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4. 下岗:对严重违规的人员进行调离或停职处分; 5. 解除劳动合同:对违规情况严重、后果严重的人员予以解雇。

2020年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考核办法(试行)

2020年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奖罚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奖罚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的安全质量考核评比奖罚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奖罚工作的核心是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奖罚工作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奖罚工作的目标是不断提高煤矿安全质量。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评比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对煤矿的监管和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评比考核结果将作为并纳入煤矿评奖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奖罚工作由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评比指标体系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的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事故率、事故死亡率、事故处理及时率、事故隐患整改率、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率等。

第十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应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并经过专业机构和专家的论证。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煤矿进行一定的区分,对于历史事故超标煤矿或高风险煤矿,尤其是新开矿和特殊煤矿,应加大监管力度。

第三章考核评比内容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内容包括煤矿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时应充分考虑煤矿安全风险的大小、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技术装备的现代化程度等因素。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内容应包括定性和定量的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权重分配。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内容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煤矿现有技术水平、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并与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相匹配。

第四章奖励和罚则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结果为优秀的煤矿,将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和表彰,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结果为良好的煤矿,将给予一定程度的鼓励和激励措施。

2020煤矿标准化-第十三章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2020煤矿标准化-第十三章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单体液压支柱管理,预防支柱失修,降低损坏率,减小损耗,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单体液压支柱在井下使用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升井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必须再次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三条单体液压支柱的购买,需由采掘一线队组提出书面申请计划,详细说明申请购置的原因、使用地点、规格型号及数量,报请矿技术科审核,再经矿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签字确认后,报请统一购买。

第四条供销科负责落实规范进货渠道,保证新购进单体支柱的相关证件齐全。

到矿后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经矿供销科、技术科及使用单位对所购置单体液压支柱及相关证件进行联合验收,并经三方在联合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入库时,联合验收组要根据矿方既定的物资验收程序并按规定的比例认真抽检。

第五条供销科负责新进和维修后的支柱储存、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编号工作,并要严格按照规定在使用单位申领前完成;负责建立单体支柱储存领用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进货(维修)日期、领用日期、领用单位、领用人、发放人等;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奖罚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奖罚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奖罚办法范文一、概述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确保矿山生产环境安全、作业操作规范,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矿山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根据煤矿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评比标准和奖罚措施,激发各煤矿的安全意识,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改善和创新。

二、评比范围和内容评比范围包括煤矿的生产设备、作业流程、矿井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

评比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评估,包括设备的配备情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2. 作业流程的规范程度评估,包括作业流程的编制、作业流程的执行情况、作业流程的改进情况等。

3. 矿井管理的科学性评估,包括矿井的通风系统、矿井的排水系统、矿井的通风与排水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等。

4. 人员素质的培训情况评估,包括员工的培训记录、员工的安全意识、员工的急救技能等。

三、评比标准根据评比范围和内容,在评比工作中制定以下标准:1. 设备安全性能评估中,设备的配备情况占40%,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占30%,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占30%。

2. 作业流程规范程度评估中,作业流程的编制占30%,作业流程的执行情况占40%,作业流程的改进情况占30%。

3. 矿井管理科学性评估中,矿井的通风系统占30%,矿井的排水系统占30%,矿井的通风与排水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占40%。

4. 人员素质培训情况评估中,员工的培训记录占30%,员工的安全意识占40%,员工的急救技能占30%。

四、奖罚措施根据评比得分情况,确定奖罚措施如下:1. 优秀煤矿:总分在90分以上,且各项评估指标均达到60分以上的煤矿,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方式可以是评比单位的荣誉称号、奖金、奖牌等。

2. 良好煤矿:总分在80-90分之间,且各项评估指标均达到50分以上的煤矿,给予鼓励奖励,奖励方式可以是奖金、奖牌等。

2020煤矿标准化-第十三章 风筒管理制度

2020煤矿标准化-第十三章 风筒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风筒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局部通风管理,确保风筒延接不超距,风筒吊挂平直,减少风筒漏风,增加工作面有效风量,避免因风筒漏风、脱节等原因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而导致瓦斯报警、超限,特制订如下制度:一、风筒由矿供销科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集中采购。

风筒到货后,风筒煤安标志“三证原件”交由通防科保存。

通防队负责全矿风筒的管理.负责对全矿风筒进行统一登记、统一建帐和统一存放管理。

二、各施工区队各自指定一人负责本队风筒领用工作,所掘进施工巷道的风筒延接、维护及回收上交工作由各队自行解决。

三、施工队领用风筒时,按照掘进计划向通风队进行申请,经通风队审核从材料库领取。

每次领用风筒数量不得超过4节;不得领用与所需规格不符的风筒;发现领用错误必须及时归还更换。

四、领取的风筒规格及数量由通风队记录在册,并由施工队领取人签字确认,不签字不下发。

五、掘进工作面风筒的管理制度1、掘进头风筒的吊挂一律由掘进队负责,无特殊情况掘进队不允许私自挪用风筒,否则,每次每节罚掘进队200元。

2、风筒延接、吊挂、回收要求(质量标准)及管理规定:(1)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0.1m 处感觉不到漏风),无挤压、无破口(末端20 m 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

(2)、风筒吊挂必须使用绷丝,吊挂平直,靠帮靠顶,逢环必挂,编号管理。

沿顶板吊挂遇锚索时要提前套、包锚索(锚杆)头,防止损坏风筒。

(3)掘进工作面使用风筒必须全部编号管理,风筒编号从风机前第一节至迎头后30米范围内,编号若风机从左往右供风,从风筒左侧开始编号;若风机从右往左供风,则从风筒右侧开始编号,编号位置在距风筒借口约1米,严禁出现无编号或编号混乱的现象。

(4)风筒吊挂在管路侧时,要保证管路上的阀门、接头等尖锐部位不接触风筒,防止因风机切换导致风筒损坏;风筒吊挂在电缆侧时,必须确保风筒与电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300mm。

(5)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利用弹簧风筒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严禁花接。

(奖罚制度)2020年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阿拉善左旗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监察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改、业务保安责任落实和“三违”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的。

三、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察处罚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执行,所处罚款由被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罚款由公司财务部设立安全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奖励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作为公司安全活动经费。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本制度只适用于贺兰山焦煤有限公司及全公司各矿所有不同用工制度的干部和职工。

八、本制度没有纳入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参照其他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罚办法第一节奖励范围1.对在全公司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

2.全公司安全创出好水平,可根据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分别奖励。

3.年度被评为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先进个人,可记功授奖。

4.年度被评为公司安全生产模范、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生产优秀安监员、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分别给予奖励。

5.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时报告公司安监部门,检举揭发违章指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视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4年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2024年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是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质量,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奖励和惩罚措施。

在2024年,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内容。

一、奖励措施1.安全生产奖励:对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火灾的煤矿,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生产成本,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2.技术创新奖励:对在煤矿安全设备、技术升级和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3.绿色煤矿奖励:对在矿井气体治理、尾矿池治理、矿区环境改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煤矿,给予一定的奖励。

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励:对顺利通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验收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5.劳动竞赛奖励:对煤矿中表现突出的工人和班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二、惩罚措施1.安全事故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给予罚款、暂停生产等相应的处罚。

2.不合格煤矿处罚:对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未达到要求或者违反规定的煤矿,按照一定比例追缴返还的生产成本。

3.违法违规处罚:对在煤矿生产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罚款、行政处罚等处罚。

4.质量问题处罚:对因煤矿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受损的,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5.矿井闭坑处罚:对长期盈利能力较低,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要进行闭坑处理,并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2024年的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还将面临挑战和优化。

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煤矿的生产安全将逐步提升,奖励和惩罚的标准也需要相应调整。

另一方面,煤矿行业的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要求加大,制度也需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奖罚措施。

总之,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在2024年将继续完善,重点关注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并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促进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模版

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的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是煤矿为了规范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煤矿生产质量,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管理制度。

依法对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奖励和处罚。

第三条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适用于本矿全体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标准由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矿长审批后生效。

第二章质量标准化奖励制度第六条煤矿设立质量标准化奖励制度,对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质量标准化奖励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奖金奖励:根据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给予个人或团队一定金额的奖金。

(二)荣誉称号:对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团队进行称号表彰,例如:“优秀质量标准化工作团队”、“优秀质量标准化工作个人”。

(三)奖状奖品:对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颁发奖状或奖品。

第八条质量标准化奖励的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质量标准化成效:根据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成效,包括质量提升、成本降低、效益增加等指标进行评选。

(二)质量标准化创新:对创新工作方法、技术手段、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评选。

(三)质量标准化贡献:对在推动和组织质量标准化工作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评选。

第九条质量标准化奖励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一)提名推荐:通过本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提名推荐。

(二)评选审批:由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评选审批。

(三)奖励发放:评选通过后,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奖励。

第三章质量标准化处罚制度第十条煤矿设立质量标准化处罚制度,对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予以处罚。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奖罚办法范本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奖罚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考核评比奖罚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推动煤矿安全质量工作的标准化管理,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工作的评估与监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及其配套企业,包括煤矿安全质量考核、评比、奖励与处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通过评估和衡量,不断改进煤矿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考核评比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应当与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应当注重激励和引导,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肯定和奖励,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考核评比内容与指标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

(二)煤矿安全设施、装备和技术的完备与运行状况。

(三)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

(四)煤矿职工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煤矿事故和职业病防控工作的效果评估。

(六)煤矿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情况。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应当制定相应的指标体系,确保考核评比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一)定量指标: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的定量指标。

(二)定性指标:包括安全文明生产、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整改等因素的定性评估。

第十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应当符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既能反映安全生产水平,又能激励和引导煤矿企业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比程序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应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比活动。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应当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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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奖罚
第一条机电科每月组织设备大检查两次,按照《矿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对各单位设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奖优罚劣。

机电科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条每年底机电科根据全年检查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鼓励全矿所属单位和个人针对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机电科组织进行改进或攻关。

对于设备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科技成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效果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后对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

设备承修单位私自发放设备罚款100元/台。

因生产急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发放,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第二天未到设备组办理手续的,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50元。

第五条设备没有入井证入井的,对机电一队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第六条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80%进行结算。

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交接
时没整改的每项罚款1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50元。

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10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电科负责具体办理。

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每条100元进行处罚,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没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对等处罚,连责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七条不听从机电科设备调拨安排的,一次罚款200元。

对偷取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条对于更换后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

发现工作现场存放有未及时升井的坏设备或配件,罚使用单位100元/次;发现备用设备丢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九条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有单位和升井时间的回收设备,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超过3天,对运输队罚款10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第十条皮带机托辊损耗率按固定皮带托辊0.7%,旧托辊及修复托辊1.2%;刮板输送机刮板损耗率为1%,连接环损耗率为1%(使用期半年),使用半年以上刮板损耗率为2%,连接环损耗率为2%。

第十一条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
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

否则,按损坏件的价值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期限内领取开关、电机、减速器、皮带滚筒、耙矸机、水泵等设备,损坏的除罚款外,由该单位支付修理费用(新设备及检修过的设备为8个月、旧设备为6个月)。

第十三条机电科及矿其他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发现设备发放、领取、运输、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回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整改期限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不按期反馈的对责任单位队长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现场落实没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隐患升级,并连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100元。

第二次落实仍没整改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连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200元。

第十五条违犯机电运输的有关规定,应予处罚而未明确处罚标准的,按每次(处、台)100元罚款执行。

第十六条罚款要落实到责任人,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责任单位队长承担。

第十七条设备回收丢失部分的罚款5%连责责任单位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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