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张先生在2008年购买了一块位于市区边缘的土地,用于建设自己的住宅。
然而,在2010年,张先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土地的实际面积与规划局批准的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过调查,张先生发现规划局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时,存在明显的错误。
张先生因此与规划局产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张先生在起诉书中提出以下诉求:1.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批准其使用该土地的行政行为;2. 请求规划局退还多收的土地使用权费用;3. 请求规划局赔偿因其错误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规划局在答辩中辩称:1. 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2. 即使存在面积误差,也是由于测量误差造成的,并非规划局的故意行为;3. 规划局已就误差部分进行了调整,张先生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以下工作:1. 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2. 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审批文件、测量报告等;3.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4. 邀请相关专家就土地面积误差问题进行鉴定。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规划局作为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面积误差。
3. 案件分析(1)规划局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案件事实,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确实存在面积误差。
虽然规划局辩称是由于测量误差造成的,但根据鉴定结论,误差并非由于测量误差,而是由于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严格审查造成的。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保要求,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环评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废气;3.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企业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企业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现场检查了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排污情况。
2. 责令改正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认为化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环保局依法责令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 行政处罚化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虽表示愿意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于是,某市环保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要求化工企业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为6个月。
4. 复查验收停产整治期满后,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经检查,化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于是,某市环保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停产整治措施。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 案件特点(1)违法行为严重:化工企业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2.废水排放超标;3.固体废物处理不当。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分析1.案情概述某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调取了某化工企业的相关环境监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经调查,某化工企业确实存在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废水排放超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等环境违法行为。
2.法律法规适用(1)关于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关于废水排放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3)关于固体废物处理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要求,进行固体废物处理。
经典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被告XX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告”)是负责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行政主管机关。
2010年,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增设了商业配套设施,并对外开放营业。
被告在接到举报后,于2011年对该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擅自增设商业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原告擅自增设商业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
在本案中,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增设商业配套设施,并对外开放营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违法。
(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被告的调查程序合法。
被告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定程序。
2.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比例原则。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了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罚款数额合理,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解决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发布了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本区域内所有企业必须安装空气净化设备,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该《决定》一经发布,便引起了广大企业主的强烈不满。
某企业认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发布《决定》?2. 《决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3.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三、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发布《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某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虽然涉及环境保护,但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因此,某区人民政府无权发布《决定》。
2. 《决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3)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适应。
在本案中,《决定》虽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违反了以下规定:(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决定》虽然提到了环境保护,但并未具体说明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2)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决定》未经过公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也未进行合法性审查;(3)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不相适应。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汉族,某市A县B村村民。
被告:某市规划局。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将B村约200亩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协议签订后,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告张三作为B村村民,认为规划局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规划局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征收土地,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一:一审某市A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某市规划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2)某市规划局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B村村民联名签署的《关于反对某市规划局征收B村土地的申请书》。
被告某市规划局辩称,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且在征收过程中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其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同时,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也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 审理阶段二: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的上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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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法案例分析(一)
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
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
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行政法案例分析(二)
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
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
请问:
(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2)错误。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
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
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 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
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
B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
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
(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不B的权益?
答:(1)不应该。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
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
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
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
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
(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
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案例分析(四)
星沙市政府正筹建本市中心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做出一项决
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
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该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
请问:(1)星沙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依据是什么?
答:
(1)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市政府的决定表面上看是非特指的,其实,该决定所指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特定的,就是全市的所有公务员,而不是其他人。
而且该决定只适用一次,不能在以后的情形中反复适用。
因此,该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2)不应该。
因为,虽然王某可以针对市政府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对市政府对其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王某可以以市政府的决定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而对该市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处分,王某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