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当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局部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进入 21 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步伐。
2007 年,财政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江苏、浙江、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等,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江苏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
(三)交易平台不断建立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容易导致分配不公平,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对交易的影响有限。
浅议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

问题 ,为进一步推 动我 国水排 污权交 易的建立和发展提供 参考。
关键 词 : 水排 污权 交 易制度 ; 美 国; 发展 现状; 问题
中图分类号 : X 3 2 4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6 — 5 3 7 7( 2 0 1 3 )0 2 — 0 0 3 5 — 0 5
( 3)容量节余 。改建 或扩建 的企 业通常 要承担更 1 . 3 水排污权 交易的 内容及污染物种类
为严格 的污染 治理责任 ,而这项政 策则在 厂区内排 污的
oU I . , l 0  ̄ 獭 l 娜 髓 嘲1 0 目 P I a l l 甜 嫩
( ) “ 气泡”政策 。该政策适用于一个工厂或者一
自愿参与污染物控制所带来 的经济激励 。 ( 5) 一 些水质交 易方案设计 经纪人作 为交 易的第 三方实体 ,主要负责匹配买方和卖方 以简化交易 和降低 ( )由于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实现流域环境效益的辅 助方式 ,流域机构和环保 组织也 可能参 与交易 。 在美 国,交易 内容是将受损水体 和未受损水体分 开 受损水体 ,实 行 ( ,
基金项目: 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 重大专项课 题 ( N o . 2 0 0 9 Z X 0 7 3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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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的污染 。补偿 政策有效地解决 了在未达标 地区经济发
展 与环境保护 的矛盾。
0 0 7 —0 1
C H I N A E N V I R O N ME N T AL P R OT E CT 1 0 N I N DU S TR Y 2 01 3. 2
1 美国水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设 计和发展
1 . 1 水排 污权 交易的政 策法规
美 国是最早实践排污权交易 的国家邸 。在大气污染控 物削减信用 ( E mi s s i o n o n R e d u c t i o n o n C r e d i t s , 以下简 R C),新企业 购买 E R C 的资金可 以用来治理现存 企 制方面排 污权 交易开展得较早 ,之后这种权证 交易 的手 称E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环境保护政策,兼具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治污成本的特点。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均以试点形式存在,尚未制定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文件。
从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阐明了排污权的性质和实践状况,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条件,重点论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构建。
关键词: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126-02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排污权一词以经济学中的“产权”学说为原型,历经经济学、法学、环境保护领域的长期实践最终演化而来。
排污是一种权利,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属于全民共有的权利。
而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则应为该国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由国家统一管理,排污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排污资格。
根据排污权交易理论和实际操作中排污权的行使方式分析,“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可以界定为行政许可性权利”[1]。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为履行控制污染职能而采用的一项环境保护措施。
不仅可以调动排污者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治污效率,而且能够节约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2]。
二、排污权交易国内外实践(一)国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1972年,美国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的影响下,为了保护环境出台了排污总量控制政策,这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奏。
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将二氧化硫排放量纳入酸雨控制计划,同时还进行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锌、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
而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借鉴。
有些国家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例如,澳大利亚为防治水污染,模拟排污权交易模式进行了盐度交易计划和磷的排放权交易;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德国,这些国家虽尚未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允许在排污者之间流转污染物排放指标或者出台与总量控制政策相仿的环境保护政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石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
本文通过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实践的情况,指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应地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两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4-02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不断加剧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环境资源在我们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耗费巨资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投入了大量工作,为何收效甚微?是否现行环保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针对这些疑问,排污权交易——这种利用市场经济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政策,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出了新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一)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地区的富余环境容量,即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把该“总量”在各个需要排污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单位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削减污染来节约污染排放指标,从而这种剩余下来的指标就可以卖给那些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
这实现了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污染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满足了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保证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
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是不变的,所以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都不可能超越最早确定的排污总量,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2.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现代经济信息一、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一)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的实践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过已先后在十几个城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活动,主要涉及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方面。
在水污染控制的领域,1987年在上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淮水源保护区率先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的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于2007年11月在嘉兴挂牌成立,至此,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已经正式步入规模化、正规化的轨道。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尚且存在的问题1.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我国对排污权交易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仅有一些法律效力较低的地方性法规,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控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虽然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地方虽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排污权交易办法,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效力的约束,执行起来计较尴尬,也容易引发排污企业的抵触心理。
目前,只有江苏省等个别省份的个别条例真正通过立法确立了排污权交易的地位和执行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三个国家现行的法规的不足,但这些只是地方性单行法规,受适用范围和地域的限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这就阻碍了一些不同地域的企业进行跨地区的排污权交易。
2.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及交易主体错位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进行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因此,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就成了排污权的有偿取得与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不可少的环节。
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应该是市场主体,然而在我国,政府部门尚未实现角色转换,目前实施的排污权交易都是在政府干预下进行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
某些地方甚至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明文规定排污权交易必须发生在排污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
市场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种引导环境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而这种政府垄断和过分干预型的排污权交易模式,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功能发挥,降低了市场主体做出市场行为的可能性,使得交易结果只能取决于个案谈判的成果,或者只能靠政府的行政安排来调动和配置资源,而排污权交易也会因此增加了蜕变为政府谋利工具的可能性。
浅议排污权交易制度

[收稿日期] 2009-06-01[作者简介] 成昌卫(1980-),男,陕西武功人,助教,研究方向为水环境污染控制;薛晨亮(1982-),男,陕西韩城人,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水力学;杨 靖(1985-),女,陕西商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流域生态修复1浅议排污权交易制度成昌卫1,薛晨亮2,杨 靖3(11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长春 130012;21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院,西安 710018;31西安理工大学,西安 710048)[摘 要] 简要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定义、特点及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出路。
[关键词] 起源;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出路[中图分类号] X 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7175(2009)12-1046-03Studies on Emission -Trading ProgramCHE NG Chang -wei 1,X UE Chen -liang 2,Y ANGJing 3(11Architecture and Decoration C ollege of Jilin Arcgitecture and Civil Engineering Institute ,Changchun 130012,China ;21Shanxi Reconnaissance Design &Research Institute of Water Environmental Engineer 2ing ,X i ’an 710018,China ;31X i ’an University of T echnology ,X i ’an 710048,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 briefly the origin ,definition ,feature ,existing problem and outlet of the pollution discharge rights in China 1K ey w ords :origin ;definition ;feature ;existing problem ;outlet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形式,环境是一种资源,市场经济所遵循的规律和原则也适用于环境保护,因此强化经济手段,使环境保护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任务之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其因在经济上的收益和管理上的改善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试论我国水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_刘彤

收稿日期:2013-10-10作者简介:刘彤(1990-),女,黑龙江大庆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
试论我国水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刘彤(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一、排污权交易的基本范畴及内涵现如今,飞速发展的经济和持续增长的人口已经给我国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光2013年一年,北京就经历了多次的雾霾天气。
可以说,环境问题已经涉及我们每一个人,并且严重影响到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是我们现在不得不去关注的一个问题。
除此之外,我国的水污染现状也令人十分担忧,七大水系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了一定的污染,从而也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可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无论是从理论价值上来说,还是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其影响都是深远的。
(一)排污权交易的内涵美国的经济学家戴尔斯率先在1968年提出了关于排污权交易这一词汇的具体概念,在这之后,也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纳和采用,同时,它也是最近二十多年来各国逐步进行推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我国也在一些地区设立了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的环保领域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所谓排污权交易,它是指为了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从而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被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来相互调剂排污量。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达到有效对稀缺的环境容量进行合理分配为目的的新型环境经济手段,它允许污染权或者是环境使用权等在特别建立的市场上被买入和卖出,这对于解决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1.外部性理论作为排污权交易理论基础之一的外部性理论,同时也是制定环境政策的支柱,它揭示了现如今在市场活动中出现的资源利用率不高的问题。
同时,外部性理论也与污染防治问题联系得最为紧密。
而对于外部性的定义,至今在学术界也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解释。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许多国家采取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本文通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分析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1.引言1.1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水和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其中,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保手段,逐渐在我国得到推广和应用。
1.2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原理和发展状况的研究,分析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从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1.3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发展历程;其次,对比分析国内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总结其优点和不足;最后,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为提出建议提供依据。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原理2.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定义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环境治理政策,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污染物排放权的分配、交易和监管,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
2.2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运作原理排污权交易市场主要由排放企业、政府和环保部门组成。
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分配的排污权,通过购买、出售和交换排污权,实现排放权的流动和优化配置。
政府通过设定排放总量、制定排放标准和发放排污权证书,对市场进行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监测企业排放状况,确保企业遵守排放规定。
2.3排污权交易市场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在国外,排污权交易市场已在美国、欧盟等地区成功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我国自2011年起开始试点碳市场,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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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刘明;刘燕;石亚;应力文;刘平养;戴星翼;汉京超【摘要】目前,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
而作为水排污权的二次分配手段之一的水排污权交易,发展空间巨大。
本文概述了美国EPA所建立的相对完善的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同时分析了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在我国的探索和发展情况,并讨论了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水排污权交易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参考。
%Nowadays, water resources shortage and water pol ution have become major obstacles i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China. Water pol utants emissions trading, as one of the means in water pol utants emissions re-distribution, has showed promising prospects. So fa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in the States has established a wel-run system in water pol utant semissions trading. 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levant designs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EPA, and the status in quo of China in detail. Meanwhile, th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in establishing water pol utants emissions trading in China are also discussed to promote its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in the future.【期刊名称】《中国环保产业》【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5页(P35-38,42)【关键词】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美国;发展现状;问题【作者】刘明;刘燕;石亚;应力文;刘平养;戴星翼;汉京超【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复旦大学,上海200433;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复旦大学,上海200433;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4排污权指排污单位或个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种行政许可资格[1],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有额外排污权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权以降低其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其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在其著作《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2]。
水排污权交易则是以水排污权为基础,在一定区域内富余排污削减份额的主体和需要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其污染控制成本的主体之间的自愿交易。
目前,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
而作为水排污权的二次分配手段之一的水排污权交易,发展空间巨大。
本文主要针对美国和我国现行的水排污权交易制度,从设计、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等角度进行分析比较,为我国进一步推进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1 美国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1.1 水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法规美国是最早实践排污权交易的国家[3]。
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排污权交易开展得较早,之后这种权证交易的手段在水污染控制方面得到了应用[4]。
实践表明,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可行的规则和秩序是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
在美国,NPDES(the National Pollutant Discharge Elimination System ,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交易许可制度(以下简称NPDES)是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基础和核心[5]。
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署(EPA)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以补偿(Offset)政策、“气泡”(Bubble)政策、容量节余政策(Netting)和银行政策(Banking Policy)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6]。
在这段时间里,排放权的初次分配主要是以无偿的形式分配给企业。
(1)补偿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未达标地区新建和扩建的企业,因为该类企业的到来必然给未达标地区带来新的污染,从而加重了该地区的污染程度。
通过要求新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向现存的企业购买污染物削减信用(Emission on Reduction on Credits,以下简称ERC),新企业购买ERC的资金可以用来治理现存企业的污染。
补偿政策有效地解决了在未达标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2)“气泡”政策。
该政策适用于一个工厂或者一个公司的情形。
“气泡”政策允许将一个工厂内部的多个排放点或者一个公司的下属多个工厂看作一个整体,称为一个“气泡”。
在气泡内部,允许一些排放点增加排放,而另一些排放点则要更多地削减排放量。
因此从整体结果看,总的排放量是在减少。
(3)容量节余。
改建或扩建的企业通常要承担更为严格的污染治理责任,而这项政策则在厂区内排污的净增量接近于零的条件下,允许此类企业免于承担这样的责任。
(4)银行储存。
EPA为了避免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建立了银行储存制度。
ERC可以存入经认可的银行,银行方面负责以后的储存、使用和流通。
ERC是通用的媒介,可以在以后的“气泡”、补偿及容量节余等项目中使用[7]。
1986年美国环保署颁布了排污权交易政策法规,这是环保署历史上颁布最早的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的系统解释,其不仅对在当时实行的排污权交易具体形式做了规定,比如“气泡”政策、净得政策、银行政策等,同时,还界定了一些规则和术语在该方面的意义,例如一般交易规则、产生信用、使用信用、20%的折扣等,此外对州政府在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立法等方面也给出了很大的权限。
1.2 水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水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政府、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
美国水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主要有美国环保署(EPA)和州政府(许可当局等),点源污染企业,非点源污染企业,中介经纪人以及其他组织(如环保组织、流域组织等)。
NPDES对于交易参与方的角色做了如下描述:(1)EPA或者州政府通过管理方案,推动各个企业之间的交易,并建立标准来规定交易在哪里和以什么样的形式发生。
此外还负有监督责任。
(2)许可当局的参加至关重要。
负责书写和发放NPDES许可的人员必须保证,水质交易条款与NPDES方案的贯彻执行和执行框架是一致的。
(3)点源污染企业可能是最受激励去寻找交易机会的实体。
若是达不到许可排放限制,他们将面临严重后果,而当处理成本过高时,他们参与交易则会带来经济上的利益。
(4)非点源企业选择去参加交易的原因可能是对于自愿参与污染物控制所带来的经济激励。
(5)一些水质交易方案设计经纪人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实体,主要负责匹配买方和卖方以简化交易和降低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成本。
(6)由于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实现流域环境效益的辅助方式,流域机构和环保组织也可能参与交易。
1.3 水排污权交易的内容及污染物种类在美国,交易内容是将受损水体和未受损水体分开考虑的。
因此,交易情况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针对于受损水体,实行TMDLs(Total Maximum Daily Loads,最大日负荷总量,是指在满足水质标准的条件下,水体能够接受的某种污染物的最大日负荷量)计划;第二类针对于未受损的水体,交易必须维持目前的水质标准。
具体来说,EPA支持以下情形中所形成的交易:(1)对于受损水体来说,将一个潜在的TMDLs计划发展成适合受损水体运用的可行方案,该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主体交易的需要或改善当前的水质,并最终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2)对于未受损水体来说,目的在于维持未受损水体的水质标准和保证水质不会退化(尤其是当一个地区出现了新的排污企业或者现存企业增加了排污量)的交易。
但是,以下情形中出现的交易应该禁止:(1)由于污染控制的最低标准是NPDES基于技术对特定的工业排污者所规定的污染排放限制,而技术又受到具体的科学水平等因素限制,因而最低标准也存在一定的误差。
因此企业交易的动机仅仅是满足污染控制的最低要求的交易将被禁止。
(2)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水质,如果交易使得同一个流域的特定区域污染负荷超过EPA规定的水质标准,该类交易也将被禁止。
EPA的交易政策阐明了哪些污染物适合于水质交易。
除了总氮、总磷和沉积物以外还有其他的污染物,比如温度,基于个案可能适合交易;交易政策也支持两个与需氧相关的不同的污染物参数交叉污染的交易(cross-pollutant trading parameters related to oxygen demand)。
但是,除了极少数的先前案例之外,交易政策不支持PBTs(persistent bioaccumulative toxicants, 持续的生物聚积性毒物)的交易。
1.4 美国水排污权制度的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把排污权的初次分配逐渐从无偿转向有偿(通过拍卖、奖励等方式),还出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意欲使排污指标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流转。
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为美国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在该阶段,排污权交易只在美国部分地区进行,而且交易量少,补偿价格要比预计的低,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从90年代初至今为第二阶段,有了在第一阶段多种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践的积累,美国政府逐步放开了行政干预力度,使得交易权在市场上更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在市场上的流动也更加自由,排污权市场逐渐活跃了起来,后来由于出于不同目的的投资者、投机者、环保主义者的加入,也使得该市场的参与主体多样起来。
2 我国水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发展2.1 我国水排污权制度的政策早期,我国的上海地区曾经做过探索:1985年上海在黄浦江上游实行了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1987年实行了排污交易。
1988年国家环保局(现为环保部)颁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相互调剂”。
与此同时,地方上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相关的法规,如1985年上海市为了保证居民自来水的水体质量,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划定了从淀山湖到龙华港、面积为1058平方公里的上游水源保护区,规定新建项目增加的排污量必须控制在保护区允许的排污总量指标之内,总量指标可以经环保部门同意在企业之间有条件地调剂余缺、互相转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