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宣传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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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宣

传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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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安全生产月?201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什么?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全国总工会和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1991年——2001年改为“安全生产周”),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2019年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二、安全生产的红线是什么?

2016年12月18日,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指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什么是工伤?国家对工伤事故有何具体规定?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occupational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职业病也属于工伤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什么是职业病?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五、职业病有哪些?

中国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2002年修订为10类115种,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包括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11种、职业性传染病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分别是:

1.。有、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内照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

9.。有石棉所致肺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等。

六、职业病有哪些特点?

职业病有以下四个特点:

⑴、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⑵、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只有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职业病。

⑶、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⑷、大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或治疗方法,早期发现,较易恢复,发现越晚,疗效越差。七、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禁忌?有哪些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2015年11月17日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中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六大类:一、粉尘、二、化学因素、三、物理因素、四、放射性因素、五、生物因素、六、其他因素。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途径有哪些?

1、呼吸道: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最主要的途径。凡是气体、液体、气溶胶、(粉尘;烟、雾)均能通过呼吸道吸收,如硫化氢、苯及其同系物、各种粉尘等。

2、皮肤: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透过完整皮肤而进入人体,当皮肤有破损时,不能经完整皮肤吸收的毒物也能大量吸收。脂溶性毒物可经皮肤吸收(如芳香族的氨基,硝基化合物,金属的有机化合物,有机磷化合物,苯及其同系物等)。个别金属(如汞)、某些气态毒物(如氰化氢)也可经皮肤吸收。

3、消化道: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不易经消化道进入人体。发生意外或不注意个人卫生时,毒物经污染的手、衣物、食品而进入体内。哺乳期妇女可经乳汁把毒物传给婴儿引起中毒。

九、什么是生产性粉尘?什么是呼吸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指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粉尘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性质可分为三类:(1)无机粉尘。如铅尘、水泥尘。(2)有机粉尘。如矽尘、木尘、茶尘、皮毛、丝、染料、农药等。(3)混合性粉尘:是指在作业环境中,同时存在无机和有机两种类型的粉尘。

呼吸性粉尘:呼吸性粉尘指粒径在5μm以下的能进入人体肺泡区的颗粒物。它是引起尘肺的病因。尘粒在呼吸系统的沉积分为三个区域,即上呼吸道区(包括鼻、口、咽和喉部、气管、支气管区);肺泡区(包括无纤毛的细支气管、肺泡管、肺泡管入口、肺泡和肺泡囊)。一般认为,空气动力径在10μm以上的尘粒为可见粉尘,大部分沉积在鼻咽部,10μm以下为显微粉尘和超显微粉尘可进入呼吸道深部,沉积在下呼吸道,长时间积累会破坏肺部细胞,不可治愈,危害生命。

十、什么是噪声?噪声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噪声是指人们不需要的声音。即妨碍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人的耳朵可以听到的声强度范围相当宽。为了计算方便,声音大小用几何级数来表示。表示声音大小的单位叫“分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场所8小时接触噪声允许标准为85(A)。

噪音对人体有以下危害:

(1)对听力损害,长期接触噪声可能导致职业性耳聋;

(2)长期接触噪声会出现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脾气急躁等神经系统症状;

(3)使心跳加快、血压不稳定、甚至导致月经不调,流产等。

十一、什么是危险作业?实施危险作业前,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危险作业,也称为特殊作业,最初出自化工企业,后被其他企业借鉴推广。

2013年9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64号令《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八条: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均具有很大的风险。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严格八大作业的安全管理,就是要审查作业过程中风险是否分析全面,确认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安全措施是否足够并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要求现场确认、签字。同时,必须加强作业过程监督,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中规定的特殊作业有: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盲板抽堵、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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