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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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类型,合同的分类1、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划分(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划分(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时,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划分(1)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客运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

4、根据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划分(1)典型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2)非典型合同:法律未设特定规定,也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5、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划分(1)要式合同:必须采用特定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 1 -(2)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要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6、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划分(1)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

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7、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划分(1)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8、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划分(1)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2)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这是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关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言,主要有主义务、从义务以及附随义务。

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

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

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78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义务存在着以下的特点:第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

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履行与履行义务是确保合同生效和维护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履行义务,以及与履行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各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这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必须得到充分履行,双方不得违背合同的约定。

例如,如果一方要求提供货物,另一方应按时提供,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诚实守信:履行合同时,各方应该保持诚信和守信。

这意味着不能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也不能滥用合同中的权利。

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产品的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有缺陷的信息。

3. 注意义务:履行合同时,各方应当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对待,尽可能避免对方合理预期之外的损害。

例如,如果出现无法避免的延迟交货情况,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寻求协商解决,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4. 完整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是完整的,不得有任何部分或不正当的履行。

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例如,买卖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进行交付和支付。

二、履行义务的保证为了确保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中通常包含有关履行义务的保证条款。

这些保证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证类型:1. 交付保证: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服务。

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按时交货,并确保商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还货款。

3. 知识产权保证:合同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卖方在合同中承诺所提供的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版权。

2024年标准合同中担保义务明细

2024年标准合同中担保义务明细

2024年标准合同中担保义务明细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2 适用法律第二条担保义务概述2.1 担保类型2.2 担保范围第三条担保财产3.1 担保财产的描述3.2 担保财产的评估第四条担保的登记与转让4.1 登记程序4.2 转让条件第五条担保的解除5.1 解除条件5.2 解除程序第六条担保的实现6.1 债权人的权利6.2 实现担保的程序第七条担保的期限7.1 担保期限的计算7.2 期限延长第八条担保人的义务8.1 维护担保财产的价值8.2 及时通知第九条债权人的义务9.1 合理使用担保财产9.2 不得擅自处分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仲裁或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变更程序12.3 终止条件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定义13.2 保密义务的履行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1.1 本合同 refers to the Standard Contract for Guarantee 义务明细 of 2024.1.1.2 担保人refers to the individual or entity that provides the guarantee.1.1.3 债权人 refers to the creditor or lender who receives the guarantee.1.1.4 担保财产 refers to the property or assets that serve as collateral for the guarantee.1.1.5 担保义务 refers to the obligation to ensure the payment of a debt or performance of a duty.1.1.6 担保价值 refers to the value of the collateral that is being provided as security.1.2 适用法律This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二条担保义务概述2.1 担保类型The Guarantor shall provide a guarantee for the payment ofthe debt 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 as agreed in this Contract.2.2 担保范围The guarantee provided the Guarantor shall cover the entire amount of the debt or obligation, including any interest, penalties, and other related costs.第三条担保财产3.1 担保财产的描述The Guarantor shall provide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collateral in writing, including its type, quantity, location, and any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3.2 担保财产的评估The value of the collateral shall be assessed and determined a thirdparty appraiser mutually agreed upon the Guarantor and the Creditor.第四条担保的登记与转让4.1 登记程序The Guarantor shall register the guarantee with the relevant authority within the time period specified in this Contract.4.2 转让条件The guarantee may be transferred to a third party with the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Creditor.第五条担保的解除5.1 解除条件5.2 解除程序Upon the termination of the guarantee, the Guarantor shall notify the Creditor in writing within a specified time period.第六条担保的实现6.1 债权人的权利In the event of a default the debtor, the Credito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alize the guarantee selling or disposing of the collateral.6.2 实现担保的程序The Creditor shall follow a specific procedure to realize the guarantee, which may include giving notice to the Guarantor and providing an opportunity to cure the default.第七条担保的期限7.1 担保期限的计算The guarantee shall be effective for a period of time specified in this Contract, starting from the date of the contract signed both parties.7.2 期限延长The guarantee period may be extended mutual agreement ofthe Guarantor and the Creditor.第八条担保人的义务8.1 维护担保财产的价值The Guarantor shall take reasonable steps to maintain the value of the collateral and keep it in good condition.8.2 及时通知第九条债权人的义务9.1 合理使用担保财产The Creditor shall use the collateral only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the debt or obligation and shall not use it for any other purpo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Guarantor.9.2 不得擅自处分The Creditor shall not sell, transfer, or dispose of the collateral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Guarantor, except in the event of default the debtor.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The Guarantor shall be considered in default if it fails to perfor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10.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Any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first be attempted to be resolved through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11.2 仲裁或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变更程序Any amendment or modifica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made in writing and be signed both parties.12.3 终止条件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定义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refers to any information that is not generally known to the public and is provided either party under this Contract.13.2 保密义务的履行Neither party shall disclose or u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the other party for any purpose other than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and shall take reasonable steps to keep such information secret.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副本Each party shall receive a duplicate copy of this Contract, which shall be kept confidential and not disclosed to any third party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担保财产详细描述详细列出担保财产的类型、数量、位置等相关信息,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报告。

小议合同中附随义务的类型

小议合同中附随义务的类型
无权废止。
张某认为双方形成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卫生院的合同义务是 向原告提供诊疗技术服务 。作 为合 同的附随义务 被告在履行合
二 、附随义务 的种类 及适 用
我 国 《 同法》第 6 合 O条规定 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同中未尽注意 、 保护义务 。 故原告车辆被盗 , 被告应 负赔偿义务 ,
19 7 9 6年 月付清 ,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房屋过户费用 由原告负
担 。协 议签订后 ,原告付 清了房款 .被告将该房 的房产证交给 了
附随义务在我 国 《 合同法》中应定义为狭义的概念 。 附随义务 原告 ,但并未到房管部门办理 过户手续 。20 年 8 ,原告找到 05 月 的内容包括通知 、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 的其他义务。 被告 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 ,被告以房产增值 为由.要
经 i 与 法 斋
权 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小议合同中附随义务的类型
_ 刘丽 华
[ 摘
2 协助义务 。合同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相 互信任的 .
基础上 信任对 方的履约能力及资信 .协助义务要求当事人在缔 约过程 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 ,当事人应 当顾及 另一方及其 标 的物 的状况 ,最大 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 的手段实 现对方 的正 当愿望 .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 。北京市怀柔法院曾 审理终结一起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案 。 原告杨某于 1 9 年初与被告 96 李某签 订房屋买卖协 议 .约 定李某将其住 房卖予原告 房款于
更好的实现 .所 以,在合 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 附 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 不得留存复制 品或者技术资料。保密义务 ()
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 ,合同义务分 为法定义务和约定 在技术合 同中的地位 显得 尤为重要 。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 , 义务两种 ,而且这些义务在合 同成立之初就 已经被确 定。但是 . 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 为 ,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 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它并非 自始确定 .而是随着合 同关 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当然 合同的 系的进行 ,视具体情 况要 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 ,以维护对方 附随义务不仅包括以上三种 , 据诚 实信 用原则 .还包括诸如减 依 当事人的利益。 3 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 . () 损 ( 即防止损失扩 大) 保 护、注意 、禁止同业竞争 的义务等。在 、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 下 , 以自主决定合同内 界定合同的附随义务 时 ,要从合 同的目的 出发 .而不能将附随义 可 容 ,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而 附随义务则是基于 务的内容任意扩 大。例如张某乘机动三轮车到某卫生院为其妻子 诚实信用原则产 生的 .即使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 同时没有 约定 . 看病 .张某将车辆停放在卫生院指定的停 车区内。当晚 2 时许 . O 也不影 响该种义务的存在 ,而且 .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 张 某 的 车 辆 被 盗 。

施工合同甲方权利义务

施工合同甲方权利义务

施工合同甲方权利义务施工合同是建筑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甲方作为合同的一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以下是对甲方在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详细解析:一、甲方权利1. 工程质量控制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工程进度监控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并有权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3. 施工材料和设备监管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使用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

4. 工程变更权:甲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变更后的要求进行施工。

5. 工程验收权:甲方有权对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提出整改要求。

6. 支付工程款的权利: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和工程进度,有权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二、甲方义务1. 准备施工前的相关工作: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施工场地、原材料、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

2. 与乙方相互配合:甲方应与乙方相互配合,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因甲方原因导致施工中断或延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完成后,甲方应按照施工图纸、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及时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4. 支付工程款: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和工程进度,应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 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施工活动,不得拖欠乙方的工程款和其他费用。

6. 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总之,甲方在施工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共同完成施工任务。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条件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各方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概括,以及有关条件的说明:1. 权利概括:•履行权: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其他合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修改权:双方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协商并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

•终止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各方可能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索赔权: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能有权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损失。

•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某些权利(例如知识产权)可能在合同期限内转让给另一方。

2. 义务概括:•履行义务:合同的各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保密义务:合同可能包含保密条款,要求各方在合同期间和之后保守合同相关信息的机密性。

•合规义务:各方可能有义务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合规要求。

•通知义务:合同可能要求各方在发生某些事件时互相通知,以保持信息的透明度。

•支付义务:如果合同中包含支付条件,各方有义务按时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

3. 条件概括:•履行条件:各方有义务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解雇条件:合同可能规定一定条件下的终止和解雇程序。

•违约条件:合同可能规定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违约。

•合规条件:合同可能要求各方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合规性条件。

以上仅为一般性概括,实际的合同权利、义务和条件可能因合同的性质、具体条款以及适用法律而有所不同。

在签署合同之前,各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先合同义务的有关法律知识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先合同义务的有关法律知识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先合同义务的有关法律知识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具有相对性,会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在订立合同之前,也是存在相应的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需要积极履行。

先合同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合同先合同义务的有关法律知识是如何规定的呢?我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先合同义务的有关法律知识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之规定,先合同义务被限定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义务”,并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第一,诚信缔约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第1项关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规定,属于此类。

该条项中的“恶意”,可谓实务中需要解明的问题。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第3款的规定,所谓“恶意”,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者继续谈判。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其实就是没有达成合同之真意之谓。

此外,与《欧洲合同法原则》相比较,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1项仅规定了恶意进,厅磋商,而未规定恶意进行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

但在法律适用解释上,似应将恶意进行磋商解释为包括恶意开始磋商和恶意继续磋商。

第二,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第2项关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虚假情况”的规定,属于违反信息告知义务的情形。

其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属于典型的不作为;“虚假情况”属于典型的积极作为。

我们认为,《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该条该项并非关于一般性的告知义务的规定,而应理解为特别规定,即针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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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的类型1,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

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

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

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

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

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

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的终点。

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

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该义务是依据合同性质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主给付义务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该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

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

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3,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违反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两种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有人认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它所要解决的也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而对于合同有效成立之前以及合同履行之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却不能适用。

由此可见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中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应理解为广义的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上的民事责任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考虑其主观有无过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责任仍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如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负担.4,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

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其损失,而是使其自担损失,此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不相同,故称“不真正义务”。

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法律上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合同公平和公正的目标;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从我国法律规定看,不真正义务作为一项规则,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中,那么侵权关系中是否适用该规则?本文认为,不真正义务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既适用于合同关系,又适用于侵权关系。

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相一致。

一般侵权中,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自由,对不可预见的结果,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一般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便无责任,有过错,只承担与过错程度相一致的责任。

在不真正义务规则中,侵权人对受害人扩大的损失无法预见,因此对损失的扩大,侵权人没有过错,因此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而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应该能够预见,但不采取合理措施,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这恰恰体现了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求。

5,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

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

当然,这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相对终止,是由于合同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

后合同义务不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因此,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一种强行性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务,就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

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第九,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的结构首部:第一段:合同标题第二段:合同编号:第三段: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正文:确认和法定确认:主、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第一段: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段:签订方式第三段:保证与陈述第四段:合同标的第五段:数量与质量第六段:验收标准和要求第七段:价款或酬金第八段:费用负担第九段:结算或支付第十段:履行和交接第十一段:地点和期限第十二段:违约和索赔第十三段:生效及终止第十四段:免责事由第十五段:争议及解决办法第十六段:仲裁、诉讼及律师代理费负担第十七段:法律适用第十八段:售后与保修第十九段:保密与竞业第二十段:知识产权第二十一段:权利的放弃与转让第二十二段:权利的继承者与受让者第二十三段:变更修订协议第二十四段:未尽事宜或特殊条款第二十五段:通知第二十六段:合同正本的份数及保存第二十七段:附件补充尾部:第一段:双方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第二段:双方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合同形式内容的载体,合同书、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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