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合集下载

税收法规类执法督察岗试题

税收法规类执法督察岗试题

税收法规类执法督察岗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

被督察单位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A.5B.3C.10D.15答案:B解析: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二十六条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

被督察单位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2、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

被督察单位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A.5B.10C.15D.20答案:C解析: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六条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

被督察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执法过错责任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A.2B.4C.5D.6答案:C解析: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追究办法第三十条执法过错责任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

取消期限为()年。

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A.1B.2C.3D.4答案:A解析: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追究办法第二十条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

取消期限为一年。

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5、税收执法被调查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财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财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财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财税监督检查是保障财税收入稳定增长、维护国家税收法律形象的关键工作之一。

为了加强财税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财税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一份关于财税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财税部门进行财税监督检查工作。

一、财税监督检查工作目的和原则1. 目的: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加强对财务税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税收依法征收,促进税收稳定增长。

2. 原则:(1)依法监督:财税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公平公正:对待各类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保密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保护涉税信息的机密性。

(4)效率高: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及时查处违法纳税行为,确保税收稳增长。

(5)合作共赢: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和纳税人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关系,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 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并进行调查研究。

2. 制定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对象的类型和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步骤。

3. 确定检查人员:选派具有丰富税务监督检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在检查前进行必要的培训。

4. 进行实地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对监督检查对象的财务报表、税收记录等进行详细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记录。

5. 形成检查报告: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整理成监督检查报告,包括发现的问题、认定的情况和建议的处理措施。

6. 反馈和处理: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给税务部门领导,并针对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处理结果。

1. 财务报表核对:对监督检查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对,查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税收记录审核:核查监督检查对象的税收记录,发现违法纳税行为及时制止。

3.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检查对象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 副本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 - 副本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有关部门。

附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人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

税收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税收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税收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日常巡查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依法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收主管部门对税务稽查、税务检验和其他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巡查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坚持“发现问题就解决问题,为民服务”宗旨,提升巡查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巡查工作要积极配合、互通有无,有效解决征管中的问题,促进税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巡查目标第五条巡查的目标是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巡查的重点是对税务稽查、税务检验等征管工作的规范执行、查漏补缴、应收尽收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巡查的对象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人员及相关纳税单位,要求其服从巡查工作的安排和指挥,积极配合巡查的进行。

第三章巡查内容第八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得以有效实施;(二)对税款的征收、汇缴、执法检查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效率、公平等方面进行评估,为税收管理提供依据;(四)对税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巡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数据核对、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可以配合使用科技手段,提高巡查的效率和精确度。

第四章巡查程序第十条巡查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一)确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目标、对象、内容和具体时间节点;(二)成立巡查组,明确巡查组成员及各自职责,做好协调工作;(三)准备巡查材料和工具,确保巡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四)实行巡查现场记录,及时汇总巡查结果,形成巡查报告;(五)对巡查结果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措施,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六)定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巡查工作制度,提高巡查工作水平。

第五章巡查责任第十一条巡查组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严谨、公正、客观、尽职。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在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了确保税收法规的合规执行,加强对税务主体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制定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税收执法督察的目标、范围和程序,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监督机制,以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督察目标和范围税收执法督察的目标是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和纳税主体的合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督察部门将对税务机关、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税收政策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有效执行。

2. 纳税主体的合规情况督察部门将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抽查和核实,特别关注涉及高风险行业和涉税大额交易的纳税主体,确保其遵守税法纳税,并防范和打击偷逃税款等不正当行为。

3. 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效果督察部门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税务稽查机关的配备和规范,以及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确保税收执法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4. 税收执法工作流程和信息化建设督察部门将对税收执法工作的流程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特别关注税务系统的数据采集、信息共享和追溯功能,以及税收执法工作的电子化和智能化程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

三、督察程序和要求税收执法督察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部门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调查手段,确保督察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1. 定期检查督察部门将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对税收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纳税主体合规情况、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供书面报告和建议。

2. 临时检查督察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和风险防控的要求,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涉税案件进行临时检查和调查,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和惩戒。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使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

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承担。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条督查工作范围(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税务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一)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督查工作程序。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

三一文库()〔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第一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XX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推进依法治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为主线,以当前税收执法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政策执行,落实执法责任,促进公正执法,保障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税源科、纳税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执法督察工作,承担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察工作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任务;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执法督察工作,按期完成业务自查,完善工作措施,提出政策、管理及督察工作建议。

同时,各科室要对口指导基层单位完成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重点内容(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

是否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库;是否存在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越权减免、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是否存在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税收混库、违规征收滞纳金、延压税款、利用各类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等违反组织收入纪律的情况。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

第二章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

督察内审部门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专门的执法督察工作经费,根据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九条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

根据执法督察工作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人才。

第十三条执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内审部门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优先抽调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参加。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第十四条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四)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十五条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

第十六条全面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重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些重点方面、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专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案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执法数据进行分析、筛选、监控和提示,为各种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线索。

第四章执法督察实施程序第二十一条执法督察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处理、整改、总结等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督察内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未纳入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的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应当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实施执法督察前,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执法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四条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督察。

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执法督察组组长应当对执法督察的总体质量负责。

当执法督察组组长对被督察单位有关税收执法事项的意见与其他组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执法督察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

被督察单位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一)听取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情况汇报;(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涉税文件、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查阅、调取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四)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五)特殊情况下需要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取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并商请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

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工作底稿上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以及违法、违规的文件依据等,由被督察单位盖章或者由有关人员签字。

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收集证据材料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当通过复印、照相、摄像、扫描、录音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原件由单位保存的,还应当由该单位盖章。

第三十条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一)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三)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六)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工作底稿、证据材料、陈述申辩资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提交督察内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督察内审部门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第三十四条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执法督察组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三十五条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对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疑义的问题,以及涉嫌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本级税务机关无法或者无权确定的,应当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定。

第三十六条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

被督察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被督察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对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作必要修订,连同被督察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审定。

第三十七条督察内审部门根据本级税务机关审定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经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结果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二)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三)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对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四)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七)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