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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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高危险性作业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高危险性作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山、化工厂等高危险性作业场所。

第三条高危险性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具有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危害事故发生可能性的作业活动,包括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有毒物品操作等收录在《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危险性作业目录》中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高危险性作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前期准备、作业许可、作业过程监管和事后防范。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五条从事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适合该作业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条高危险性作业前期准备应当做到:确定作业内容、分析作业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高危险性作业前期准备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作业许可第八条从事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作业许可。

第九条作业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作业项目的详细描述、作业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设备完好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对作业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作业过程监管第十一条高危险性作业进行过程监管应当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作业过程中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作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作业过程中应当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指导,并随时监测作业环境和安全设备的状况。

第五章事后防范第十四条完成高危险性作业后,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清理和恢复,并及时处理作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范》

《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范》

为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哪些类型的作业是相当危(wei)险或者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并对此类作业予以有效控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合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wei)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3.1 危(wei)险作业人员的职责: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3.2 监护人的职责: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在发生危(wei)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3.3 危(wei)险作业施工部门的职责:提出并催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3.4 审批人员的职责: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检查并催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催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3.5 安全员:负责对申请危(wei)险作业进行现场审核,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的确认,有权即将终止危(wei)险作业等。

4.1 危(wei)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4.1.1 危(wei)险作业活动包括:4.1.1.1 高处作业;4.1.1.2 动火作业;4.1.1.3 限制空间作业;4.1.1.4 电工作业(带电作业、暂时接电);4.1.1.5 其他危(wei)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4.1.2 危(wei)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4.1.3 基本要求:4.1.3.1 任何危(wei)险作业活动,必须先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4.1.3.2 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4.1.3.3 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务时,必须明确交待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所有危险作业活动;4.1.3.4 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4.1.4 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浮现,则许可视为无效:4.1.4.1 危(wei)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4.1.4.2 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4.1.4.3 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4篇)

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4篇)

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高空作业是指在某些特殊工作场所,如建筑工地、电站、石油化工等作业现场进行的一种特殊作业。

由于高空作业的特殊性,其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一、管理责任与领导1. 高空作业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由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或委托他人负责,保证高空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在高空作业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在高空作业现场应建立高空作业安全专项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开展高空作业的安全培训。

二、高空作业人员管理1.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高空作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高空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应经过身体健康检查,并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和教育。

3. 高空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并更换。

4. 高空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确保身体健康,以确保能够适应高空作业的特殊条件。

三、高空作业设备管理1. 高空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前应经过验收合格,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2. 高空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有丰富的操作经验。

3. 高空作业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记录和备案。

操作过程中,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以及随意更改设备的配置和配置参数。

4. 高空作业设备的运输、安装、拆卸等工作必须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四、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1. 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高空作业的周边区域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围栏、护栏等。

2.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绳索的使用。

3. 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网、防护罩等设施,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4. 高空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悬挂、攀爬、倚靠不稳物体等危险行为。

5. 高空作业人员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有效的清理,避免不必要的摔落风险。

高风险作业管理规定

高风险作业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生产现场高风险作业许可的通知公司所属各部门、云发公司、各外委单位、清新环境: 为加强公司生产现场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风险作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高风险作业管理指导意见》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限空间作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重点要求》,公司实行高风险作业许可制度,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证,待公司有关高风险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下发后按照下发文件执行。

一、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风险大)、高(超高)处作业、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区域作业、带压堵漏作业等。

其中:(一)风险大的起重吊装作业包括: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以上;2.吊装重量5吨及以上的物件;3。

在生产、施工现场等区域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起重吊装作业;4。

两台或两台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5.起吊精密物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6。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二)高(超高)处作业是指高度在15米以上和特殊高处作业。

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包括:(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二、有限空间作业执行:(一)一级有限空间作业包括:煤仓、煤斗、粉仓、灰斗(罐)、煤沟、酸碱罐、油罐、氨罐、化粪池、污水井内进行的作业;二级有限空间作业为一级有限空间作业外的其他有限空间作业。

(二)一级有限空间作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票》和《高风险作业安全许可证》;二级有限空间作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工作票》和《高风险作业安全许可证》。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高危险性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生产性事故的可能,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作业。

第四条许可的原则高危险性作业必须获得许可,许可原则上应当实施临时许可与专项许可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许可的管理机构高危险性作业的许可管理主管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许可审查第六条许可申请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许可管理机构申请许可。

第七条许可申请材料许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 许可申请书;2. 与高危险性作业相关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措施方案;3. 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健康检查证明;4. 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测报告;5. 其他许可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许可审查程序许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许可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许可审查: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进行现场实地检查;3.评估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管理能力;4.审查达到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许可决定许可管理机构根据许可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许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许可,并颁发许可证书。

第十条许可证书许可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许可单位或个人的名称;2.许可的高危险性作业内容和范围;3.许可的有效期限;4.许可证书编号;5.其他需要体现的内容。

第三章许可的有效期限与变更第十一条许可的有效期限许可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十二条许可的变更许可单位或个人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向许可管理机构申请变更:1.高危险性作业内容的变更;2.许可单位或个人名称的变更;3.许可证书有效期限的变更;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三条变更的程序许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变更审查:1. 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 进行现场实地检查;3. 评估许可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管理能力;4. 审查达到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为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削减高不安全性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公司订立了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公司内部高不安全性作业以及外部合作单位进入公司作业区域进行高不安全性作业的情况,旨在规范高不安全性作业的许可与管理,确保高不安全性作业的安全性、高效性。

二、高不安全性作业定义高不安全性作业是指可能对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设备、财产造成严重危害、有可能导致特别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作业。

三、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的原则1、风险评估原则。

公司应对高不安全性作业进行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必要安全措施。

而后在充足保证作业安全条件下,方可颁发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证。

2、防范措施原则。

高不安全性作业的许可应确保严格执行事先订立的安全措施,并通过各项防范措施来削减或除去作业过程或作业设备所带来的不安全和风险。

3、问责原则。

承当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管理的责任人必需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作业中采纳的技术、设备、安全措施以及许可管理结果等负最后的责任。

四、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的程序公司设置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证评估和批准程序,并订立相应的规范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实在操作步骤如下:1、高不安全性作业申请。

申请方必需成立专项工作组,对将要进行的高不安全性作业进行评估分析,编制高不安全性作业申请,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审批。

2、高不安全性作业评估。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进行风险评估,订立防备措施并写入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证中。

3、高不安全性作业批准。

公司依据高不安全性作业评估结果,对申请方提交的高不安全性作业申请进行审批。

当批按时,安全生产部门将颁发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证。

4、高不安全性作业实施。

颁发高不安全性作业许可证后,申请方也应严格依照建立在许可证上的安全方案和操作规程执行。

5、高不安全性作业结束。

高不安全性作业完成后,申请方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和系统进行检验,确认并记录其符合使用要求,整理完整的作业档案,并归档保存。

【制度】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21页)

【制度】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21页)

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1 范围与应用领域1.1 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应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属企业、基层单位及工程服务承包商。

1.3 适用领域本规定适用公司、直属企业及基层单位的高处作业管理。

2 参考文件安全带( GB6095 一2009)安全网(GB5725 一200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JGJ80 一2016)3 术语和定义3.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级高处作业两类。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发行版本: D 修 改 码: 0 文件编码: XJXS/Q .HSE.GL.ZAC-53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米)高处的作业。

c) 三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15-30米(含15米)高处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高处的作业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高处作业人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4 高处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3.5 高处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管理人员。

通常是直属企业业务部门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油库、加油(气)站负责人等。

3.6 高处作业监护人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及现场安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的人。

一般由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指定。

4 职责4.1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是高处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2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对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进行监督。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高危险性作业的安全进行,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本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定义本规定所称高危险性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存在严重伤害、事故发生以及危害环境、安全性的特殊作业,其特点是高度危险、复杂性强,一旦出现事故后果严重。

第三章作业许可的程序与要求1.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的程序和要求,由作业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编制相关作业许可文件;2.作业单位应当设立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审批小组,依据相关法规和要求,对作业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3.作业单位应当明确高危险性作业的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人员、许可时限等要求;4.作业单位应当对参与高危险性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并设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四章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1.作业单位应当在高危险性作业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2.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和作业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3.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作业监督制度,对高危险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跟踪和监控;4.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5.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密切的监督,发现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作业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高危险性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2.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记录其安全培训情况;3.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作业人员考核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4.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高危险性作业。

第六章作业许可的监督与检查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对作业单位的高危险性作业许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有关监管部门可以随时对高危险性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3.作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整改要求及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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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责任公司各部门。

4程序4.1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4.2.1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4.3.2.3.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4.3.2.5.1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4.3.3.1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

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4.3.3.10.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4.3.4.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

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

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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