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14最新版)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门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诉讼档案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法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接收范围,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归档。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向档案机构移交档案1时,应当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附件1)的要求,逐卷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立卷规范要求的,退回审判业务部门重新整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根据诉讼档案的分类方案,对接收归档的诉讼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
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卷级和卷内文件级目录索引;未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案号、案由和当事人名称索引。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在接收归档的诉讼案卷封面上加盖“归档”章,同时区分不同案件类别,按照年度、一案(册)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排架。
第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再审、执行等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档案,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在相关案卷封面和检索工具上注明移出、移入的案号;未实行并卷保管的,应当相互注明参见号。
法院档案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档案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规范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各类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书等法律文书;(二)各类案件卷宗、证据材料、答辩状、上诉状等;(三)各类会议记录、文件、报告、请示、批复等;(四)各类行政、财务、人事、基建等档案;(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方便检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防虫、防霉;(二)档案柜应分类存放,标明档案名称、编号、页数等信息;(三)档案查阅、借阅、复制等,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者应凭有效证件办理查阅、借阅手续;(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室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涂改、损毁、盗窃档案;(三)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单,明确借阅目的、期限和归还时间;(四)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复制、翻印、出版档案,确需复制时,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档案鉴定应依据档案价值、保管期限等因素,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属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二)档案销毁前,应报请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三)档案销毁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五章档案工作人员职责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二)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三)加强档案业务学习,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协助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档及时、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法院院长是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档案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负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诉讼档案整理应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第十条文书档案整理应包括文件、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等。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整理应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十二条基建档案整理应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十三条声像档案整理应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整理应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五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采取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档案查阅应实行登记制度,查阅人需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第十七条档案复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档案外借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九条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档案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5.法规、条例复制件;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高办案效率及保障审判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案卷、卷内文件、上访信访材料、电子档案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档案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档案包括案卷和卷内文件、上访信访材料以及电子档案。
第四条案卷是指组织在案卷封皮上核定归整的一套卷内文件,是审判、执行、公证、仲裁等诉讼活动的主要载体。
第五条案卷的归类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劳动等类别,具体按照法院业务和管理需要确定。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责任和权限第六条所有法院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都必须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法院院长是本院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统一地领导档案管理工作。
院长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或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院档案的管理、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案卷和卷内文件。
第十条案卷的整理工作应当符合法院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并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案卷的整理工作应当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档案人员进行,确保整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案卷整理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认整理结果是否符合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档案的保存和保管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具有专门设立的场所,保证档案的安全、清洁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制度和保管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划定保管区域,进行分类存储,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编号,便于查找和取阅。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修整,并记录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和删除第十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依法、实事求是、保密和公开的原则,依据需要提供相关档案查询和复制服务。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标准,对诉讼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
3. 完整性原则:确保诉讼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销毁、篡改、伪造档案。
4.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5.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诉讼档案的作用,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便利。
三、管理职责1.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档案处,负责全国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2. 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档案科,负责本辖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3. 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
4. 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5. 档案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以及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1. 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文书等。
2. 声相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
3. 其他材料:包括法院内部文件、会议记录、诉讼档案目录、档案统计报表等。
五、档案管理程序1. 收集:按照规定收集诉讼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形成档案卷宗。
3. 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4. 鉴定: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5. 统计: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掌握档案数量、结构、保管状况等。
6. 提供利用:按照规定,为审判工作、科研、教学、执法检查等提供档案服务。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法院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法院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二)集中管理,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三)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四)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法院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案件档案;(二)行政档案;(三)人事档案;(四)基建档案;(五)财务档案;(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档案形成单位应按档案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及时向档案室归档。
第六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三)编制档案卷宗目录,确保档案卷宗完整;(四)编制档案卡片,便于档案检索;(五)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等设施;(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编目、编号顺序存放,确保档案存放有序;(三)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整理、消毒、防霉处理;(四)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二)便民利民,为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三)保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档案的借阅应办理以下手续:(一)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档案名称、档号等信息;(二)经档案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档案;(三)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毁、遗失档案。
第十条档案的复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复制档案应征得档案室负责人同意;(二)复制档案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复制档案应注明档案名称、档号、复制时间等信息。
法院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法院及其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科学管理;(三)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完整;(四)服务审判,服务社会。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档案: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诉讼档案;(二)文书档案:包括法院内部形成的文件、报告、会议纪要等;(三)会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四)基建档案:包括法院建设、维修、购置等档案;(五)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六)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报表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归档时间、案件性质等进行分类整理;(二)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三)归档材料应当编号、登记、立卷;(四)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等工作;(三)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四)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要求,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九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便民;(二)保护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三)维护档案保密。
第十条档案利用方式:(一)查阅、复制;(二)提供咨询;(三)提供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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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
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5.法规、条例复制件;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第十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签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
第十四条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条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条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第十七条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八条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条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