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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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参加学术团体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团体是指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职教集团、职教联盟等团体。

第二章参加学术团体的管理第三条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均有权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申请加入学术团体按以下分类程序办理:1.以学院为单位加入综合性团体,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填写申报表,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经院长同意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办理入会手续,并登记备案;2.由学院或院属单位(部门)为单位加入专项性团体,由该专项工作负责单位(部门)填写申报表,交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办理入会手续,并在对外合作交流处登记备案;3.以系或专业教研室为单位加入学术团体,由所在系填写申报表,交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办理入会手续,并在对外合作交流处登记备案。

第五条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1.活动参加人持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同意的活动通知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活动;2.活动结束后将有关材料交对外合作交流处存档。

第六条参加学术团体的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经常关注相关团体的工作要求、活动信息,保持密切联系,按要求及时组织积极参与各种学术交流、论文评选等有关活动,提高和锻炼自己的能力,扩大学院影响力。

第七条各学术团体需要学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等人选时,参照第四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对学院参加学术团体具体工作统归口管理。

第九条对外合作交流处主要职责:1.制订学院参加学术团体工作的管理办法;为学院参加学术团体提供政策服务;对学院参加学术团体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管理。

职业技术学院教研活动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教研活动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教研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教研活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和《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研活动是职业教育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

我院应高度重视教研活动,将其纳入教育教学管理体系,保证教研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我院教研活动应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教师专业发展为导向,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倡导教育教学创新,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我院应设立教研活动管理机构,负责教研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教研活动管理机构应由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组成。

第五条教研活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教研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教研活动,确保活动内容的充实、针对性和实效性;(三)监督、检查教研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教研活动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四)为教师提供教研活动所需的条件和资源;(五)推广教研活动成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条我院应建立健全教研活动制度,确保教研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教研活动制度应包括:教研活动计划、教研活动记录、教研活动总结、教研活动成果奖励等。

第七条我院应鼓励教师参加各级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活动,支持教师参加学术交流、课题研究、教学比赛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三章教研活动内容与形式第八条教研活动内容应包括:(一)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如教育观念、教育方法、教育技术等;(二)教育教学实践探讨,如课程建设、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改革等;(三)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如专业设置、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模式等;(四)教育教学热点、难点问题研讨,如学生素质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等。

第九条教研活动形式可包括:(一)定期举行的教研活动,如教研讨论会、教育教学研讨会等;(二)非定期举行的教研活动,如课题研究、教学比赛等;(三)线上教研活动,如教育教学论坛、网络研讨会等;(四)跨院、跨区域的教研活动,如教育教学联盟、学术交流等。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对科研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学院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课题管理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强化应用,突出特色,注重效益”的科研工作方针;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的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培养科研优秀人才。

第三条科研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接受科技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省、州级课题执行国家、省、州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二课题申报、立项第五条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的基本要求是:1、对教育发展和改革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对社会经济建设有重大咨询和指导作用,对科教兴州有促进作用。

2、立项依据充分、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重点和难点突出,方法和步骤切实可行。

3、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须具有完成项目的研究能力和相应条件。

4、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所在单位(系、部、处、所、室)须承担明确的信誉保证。

第六条学院科研课题通过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科技处发布的“课题指南”和自选申报两种途径确定。

第七条申报课题必须填报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

集体、个人均可申报。

鼓励各单位及个人多渠道争取立项,多方面筹措科研经费。

第八条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已有立项而尚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在学院内立新项目(以上报结题或鉴定材料为准);课题负责人是研究生学历者立项优先,课题跨单位联合的立项优先。

第九条学院教职工每年每人只能主持一个院内科研立项,兼职教师立项通过所在系(部)申报。

第十条院内科研立项采用招投标方法,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类别,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系列。

第十一条科技处统一受理课题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对申报课题作初步筛选;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论证,经学院审定后正式立项下达。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弘扬敬业、诚信、创新的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要求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外聘大学生、长期聘任的兼职人员和正式的在校大学生等,以及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学术规范行为通则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第五条从事学术活动应坚守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公认的基本学术规范:(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

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第六条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职权机构。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组建、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2024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024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024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2024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提高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科研工作是提高学院教师科研能力、推动学术发展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平台。

第三条:学院成立科研管理委员会,负责科研工作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科研骨干组成。

第四条:学院将科研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通过评价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指标考核教师的科研工作水平,将科研工作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学院建立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制度,教师通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等环节开展科研工作,学院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支持。

第六条:学院鼓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鼓励教师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提供相应的出国(境)交流和科研差旅经费。

第七条:学院设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对取得重要科研成果的教师进行奖励和表彰,鼓励教师在学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学院加强科研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科研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查询功能,方便科研管理的科学决策。

第九条:学院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教师科研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科研项目和成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条:学院通过加强科研工作管理,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学院科研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一、教学计划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高等院校培养专门人才、组织管理教学过程、进行教学基本建设的主要依据。

各教学系(部)应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保证必开课程的合理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确定选修课的科目、开设顺序和课时,保证实践性教学时间。

二、学院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每年的招生计划,下达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修订)任务书,提出统一要求。

各教学系(部)组织所属教研室拟定,报主管院长审阅,经院长专题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经审批下达后,应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得轻易变动。

确需变动时,需由相关教研室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核审,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各教学系(部)在拟定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专业设置的针对性、灵活性和适应性,专业设置与职业的衔接度,市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度,能以就业为导向适时调整,体现专业特色。

并应充分征求校内专任教师、就业工作部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界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意见,保证教学计划科学完整。

附表1: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附表2: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论证记录表附表3: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征求意见表(招生就业部门用)附表4: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征求意见表(校外专家用)附表5: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班级调整申请表附表1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注:1、此表一式三份,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存一份;2、教学计划变动调整包含课程名称变化调整、课时变化调整。

附表2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论证记录表注:1、此表一式三份,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存一份;2、此表可加续页。

附表3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征求意见表(招生就业部门用)注:附征求意见的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附表4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征求意见表(校外专家用)注:附征求意见的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附表5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班级调整申请表申请系部:。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一、总则第一条学院的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教研室是教学系(部)的下属组织,在教学系(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1、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的教研室师资队伍。

2、积极参与专业或基础实验(实训)室建设。

3、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开展教学研究,进行教学改革,实施教学管理,组织教材开发。

4、结合专业开展科研工作,推进教研室的产学研工作。

5、完成教务处、教学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教研室设主任一人。

教研室主任由教学系(部)推荐,报学院办公会研究批准。

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1、全面负责教研室承担的所有课程的教学管理。

2、领导和组织教研室全体人员开展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3、负责本教研室的师资队伍建设。

4、建立教研室工作制度。

主持每周一次的教研活动,研究教研室的教学、教研、教改及科研工作。

5、负责落实教学任务。

6、负责教研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做好教学资料的积累和存档工作,组织对本室成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晋级及奖惩的建议。

7、组织完成教学系(部)主任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教研室要建立本室的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考勤制度、卫生扫除制度等,促进教研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六条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管理。

三、思想政治工作第七条教研室应组织教师认真参加政治学习,不断加强思想品德和情操的修养。

做到诚实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积极工作、好学上进、为人师表,使教研室成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集体。

第八条教研室要经常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和交流,要求教师积极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热爱、关心学生,善于启发引导,严格要求。

要积极支持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

四、教学工作第九条教研室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和健全教学文件,认真落实教学任务。

1、制订或修订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为依据的课程教学大纲与其它教学文件,专业教研室应在教学系(部)领导下制定与执行专业建设规划,进行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或开设新专业(专业方向)的可行性研究。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术活动的管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与发展,提高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学术竞赛等以学术交流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学术创新和学术人才的培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术活动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和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学术活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学术活动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和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术活动管理制度,明确学术活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学术活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举办学术活动,应提前向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校学术活动申请表》,并提交活动方案、邀请函、主讲人简历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活动予以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合学术规范或涉嫌违规的情况,有权要求修改或不予批准。

第四章学术活动组织与实施第十条学术活动的组织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做好场地安排、设备准备、宣传推广等各项工作,确保学术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术活动组织单位应邀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担任主讲人,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学术活动组织单位应做好活动现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学术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章学术活动总结与评估第十三条学术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学术活动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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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活跃我院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保证各种学术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是指组织召开或参加学术会议,组织学术讲座,外派学者访问或讲学及非邀请性学术往来等。

第二章学术活动组织程序
第三条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及院内各教学系、部(室)组织的研讨会,由组织单位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学术会议申请表》,并提交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预算,送科技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组织单位可按规定收取必要的学术会费,学院可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我院科技人员应邀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出席会议者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由所在系(处)领导签字,经科技处审核,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交流的由所在系(处)签字,科技处和外事办审核,院主管领导审批。

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由学院领导批准,原则上申请外事经费,学院视财务给予适当补贴。

2、参加与立项课题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凭会议通知经科技处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批经费由课题经费支出。

第五条各单位组织的专家(院内、国内、国外)讲座,由组织单位向科技处提出申请,说明专家情况(姓名、技术职称、研究方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学术讲座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申请批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访问学者结束访问后向科技处提供访问期间学术活动、研究课题、成果等情况。

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非邀请性学术往来,原则上由对口单位组织接待,也可申请科技处及学院协助接待,事后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学术讲座付酬办法如下:
1、外请学者来校进行学术讲座按以下标准付给报酬:院士,1000元/次;教授,500元/次;副教授,300元/次。

2、院内学者学术讲座按以下标准付给报酬:教授,100元/次;副教授,80元/次;讲师,60元/次。

第三章学术活动档案管理
第九条凡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的科技工作者和访问学者,返校后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交参加交流的论文摘要一份(如公开发表则交全文),存入学术活动档案。

第十条组织或承办学术会议,会议结束后组织单位向科技处提供总结材料、论文集,存入学术活动档案。

第十一条非邀请性学术往来,接待单位将活动情况简介交科技处存入学术活动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科技处将积极组织、协助各类学术活动的开展,各系(部、室)和各研究单位应积极主办、承办各种学术会议,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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