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行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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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范本家政服务及责任约定

家政服务行业范本家政服务及责任约定

家政服务行业范本家政服务及责任约定家政服务行业范本一、家政服务介绍家政服务指的是专业的家庭服务,通过提供清洁打扫、照料儿童和老人、烹饪餐饮等服务,帮助家庭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繁琐问题。

为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双方的权益,制定家政服务及责任约定成为必要的一环。

二、家政服务约定1.服务内容1.1 清洁打扫:包括房间打扫、擦拭家具、清洗卫生设施等。

1.2 照料儿童和老人:在家庭成员暂时离开时,提供儿童照顾和老人陪伴服务。

1.3 烹饪餐饮:根据家庭成员的喜好和食谱要求,做饭并提供服务。

(以上仅作为范例,实际约定可根据需求进行修改和补充)2.服务时间和地点2.1 服务时间:根据家庭成员的需求和协商确定具体的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2.2 服务地点:服务地点为委托方提供的家庭地址。

3.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3.1 服务费用: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服务费用。

3.2 支付方式:服务费用通过现金/转账/支付宝等方式支付。

4.服务准则和责任4.1 保证服务质量:服务方承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家庭成员的舒适和满意。

4.2 依法履行职责:服务方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有违法行为。

4.3 保护家庭隐私:服务方必须尊重家庭成员的隐私,不得泄露任何家庭内部信息。

5.服务期限和解除条款5.1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双方在期限届满前应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续约。

5.2 解除条款: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内欲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6.1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本市人民法院解决。

三、签约及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在合同正本上签字确认,每方保留一份有效副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总结:家政服务行业的范本家政服务及责任约定是为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双方的权益,具体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地点、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服务准则与责任、服务期限与解除条款、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事项。

家政服务规章制度

家政服务规章制度

家政服务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秩序,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家政服务机构的条件1.具有合法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的家政服务机构。

2.家政服务机构要有正式的办公场所,提供安全、稳定的办公环境。

3.家政服务机构应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从业人员,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4.家政服务机构应提供合法、规范、透明的价格。

三、从业人员的条件1.具备家政服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2.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无不良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4.对客户隐私保密。

四、家政服务的内容1.日常清洁:包括清洁厨房、卫生间、地面、墙壁、窗户、家具等。

2.家庭保洁:家具、地毯、窗帘等清洁、护理等。

3.家电清洗:电视、洗衣机、空调等。

4.美容养护:保健护理、健康餐饮等。

5.餐饮服务:烹饪、接待、布置餐桌等。

6.监护服务:照顾老人、孩子等。

五、客户保障1.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客户签订标准家政服务合同。

2.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

3.保障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4.家政服务机构要及时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六、家政服务机构的义务1.家政服务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和内容提供服务。

2.家政服务机构要安排合格、专业的从业人员进行服务。

3.家政服务机构要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

4.家政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

七、从业人员的权利1.享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福利。

2.享有培训和提升职业技能的机会。

3.有权了解客户的服务需求和服务对象的情况。

4.有权参加家政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的活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从业人员的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

2.进入客户家中要有礼貌,仔细做好工作。

3.认真填写服务记录和客户反馈,及时向家政服务机构汇报。

4.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形象。

九、管理和监督1.家政服务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等工作。

家政人员服务规章制度表

家政人员服务规章制度表

家政人员服务规章制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人员的服务行为,保障雇主和家政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政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为雇主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家政服务。

第三条家政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家政技能和素质,具备一定的健康体格和心理素质,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第四条家政人员服务期间应当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雇主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家政人员应当积极与雇主进行沟通,了解雇主的需求和要求,努力满足雇主的期望。

第六条家政人员应当热爱家政工作,勤奋劳动,不得懈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请假。

第七条家政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形象整洁,穿着得体,言行举止得体,做到亲切礼貌。

第八条家政人员应当尊重雇主和雇主的家庭成员,不得有侮辱、歧视、伤害、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九条家政人员应当善待雇主家中的财物,保持财物的完好和安全,不得私自使用和侵占雇主的财物。

第十条家政人员应当保守公共卫生,保持家庭卫生、环境卫生,做到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

第二章家政人员的职责第十一条家政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打扫卫生、做饭做菜、洗衣熨衣、收拾杂物、照料老幼病弱。

第十二条家政人员应当认真执行雇主的工作安排,按照雇主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工作任务,保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家政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科学规划工作流程,做到工作有序、计划周详。

第十四条家政人员应当善于学习和提高自身的家政技能,不断完善自我,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家政人员应当协助雇主处理家庭日常事务,帮助雇主解决生活中的一些琐碎问题,体现服务细致周到。

第十六条家政人员应当有责任心和爱心,关心雇主和雇主家属的需求和感受,做到服务温暖体贴。

第十七条家政人员应当遵守雇主的家规家训,尊重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得挑拨家庭和睦。

第十八条家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雇主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私自调整、拖欠、压榨雇主的报酬。

寿阳县家政服务业自律公约

寿阳县家政服务业自律公约

寿阳县家政服务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员)和消费者(雇主、业主或客户以下统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政服务业的经营行为,适应家政劳务社会化的需求,推进家政服务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家政服务业的实际,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家政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第三条家政服务业要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需求为目标,以有效开发利用家政服务资源为手段,开展多层次的家政服务,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家政服务体系,加速发展家政服务业,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家政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公约,并受其保护,本行约未作规定的其它事项应当遵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家政服务业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农村、社区是家政服务业的重要载体,加快农村、社区建设,发展家政服务业,二者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协调发展。

第六条保护和发展家政服务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发展家政服务业,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投资家政服务业,扶持家政服务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家政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诚信服务的原则;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必须坚持各方自愿、平等、互惠、方便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是家政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级行业协会是家政服务监管协调机构,在其组织、指导、管理、规范、协调、监督下积极开展各项家政服务活动。

第二章家政服务机构第九条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第十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员工及员工制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从业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保险费用。

家政职业道德公约制度范本

家政职业道德公约制度范本

家政职业道德公约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公约是为了加强家政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职业道德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倡导诚信经营;(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消费者需求;(四)注重职业培训,提高服务技能;(五)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良好的道德品质,尊重消费者;(二)专业的服务技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三)热情的服务态度,耐心解答消费者疑问;(四)诚信的经营理念,不欺骗、不误导消费者;(五)强烈的责任心,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家政企业应承担以下职责:(一)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二)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三)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四)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典范;(五)关心员工福利,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障(一)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获得合法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家政服务人员有权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三)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获得职业培训、职业晋升等发展机会;(四)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五)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应得到保障。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障(一)家政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二)家政企业应尊重消费者意愿,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额外服务;(三)家政企业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四)家政企业应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消费者隐私安全;(五)家政企业应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与消费者沟通,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第八条违规行为处理(一)违反本公约的家政服务人员,应接受企业内部培训、调岗等处理;(二)违反本公约的家政企业,应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等查处;(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公约

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公约

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满足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庭服务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庭服务行业的自律,促进家庭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满足家庭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的家庭保姆、家庭护理、家居保洁、家庭护老、家庭烹饪、家庭园艺、家庭接送、家庭维修、家庭搬家、婴幼儿看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是本市家庭服务业的联合自律组织,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承担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纠纷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共同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家庭服务经营者第五条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庭服务有偿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或事业、民政部门登记证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开相关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六条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惠民”为服务宗旨,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的家务劳动社会化需求为目标,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信和安全、方便原则。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本协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接受政府部门和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九条家庭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者、家庭服务员和消费者的姓名(或者消费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及方式;(二)家庭服务的内容;(三)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四)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五)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处理办法及其他约定内容。

家政服务业的规章制度

家政服务业的规章制度

家政服务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保障广大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提升家政服务行业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家政服务业是以个人、家庭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家庭生活服务的产业。

本规章适用于从事家政服务活动的个人和机构。

第三条家政服务应坚持“诚信、责任、专业”的原则,为广大家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家政服务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接受专业培训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家政服务机构要求有经营许可证,具备一定规模和资质,通过履行诚信、合法、质量服务的承诺,切实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章家政服务员管理第六条家政服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相关家政服务技能;(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责任心和职业操守;(三)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或资格;(四)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能够胜任相应的家政服务工作;(五)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家政服务员应进行背景调查和身体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后方可从事工作。

第八条家政服务员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间、费用等事项,保障双方权益。

第九条家政服务员应遵守服务行为准则,不得泄露客户私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客户礼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家政服务员应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障客户财产和安全,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家政服务机构管理第十二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许可证;(二)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三)制定明确的服务规范和流程,保障服务质量;(四)建立完善的服务保障和投诉处理机制;(五)保障家政服务员的权益,为其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十三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需求和服务情况,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及时更新服务标准和流程。

遂宁市家政行业公约

遂宁市家政行业公约

遂宁市家政行业公约摘要:一、遂宁市家政行业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服务质量和诚信要求2.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要求3.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规定4.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规定5.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机制三、遂宁市家政行业公约的实施和影响1.对家政服务市场的规范作用2.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提升3.对家政服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并蓬勃发展。

为了规范遂宁市家政服务市场,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遂宁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了《遂宁市家政行业公约》。

《遂宁市家政行业公约》从服务质量和诚信要求、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要求、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规定、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了全面规范。

首先,公约对家政服务质量和诚信要求进行了明确。

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要诚实守信、认真负责,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消费者满意度。

同时,家政服务企业也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其次,公约对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安全、便捷的服务。

再次,公约对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规定进行了明确。

要求家政服务企业和消费者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价格等事项,确保双方的权益。

此外,公约还对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要求家政服务企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禁止家政服务企业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保障消费者权益。

最后,公约明确了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机制。

要求家政服务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同时,建立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行业秩序。

总之,《遂宁市家政行业公约》的实施对规范遂宁市家政服务市场、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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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公约家政服务行业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满足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的家庭保姆、家庭护理、家居保洁、家庭护老、家庭烹饪、家庭园艺、家庭接送、家庭维修、家庭搬家、婴幼儿看护、家庭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家政服务业协会是本省家政服务业的联合自律组织,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承担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纠纷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惠民”为服务宗旨,以“家庭服务网络”为服务平台,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的家务劳动社会化需求为目标,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信和安全、方便原则。

第五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妇女联合会和业务指导部门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政服务业,共同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家政服务经营者第七条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有偿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本协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接受政府部门和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十条经营者招用家政服务员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

经营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第十一条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经营者要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务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共同签订书面合同。

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可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方式订立。

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由经营者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员工式管理模式的经营者应当为家政服务员缴纳养老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中介式管理模式应当逐步为家政服务员缴纳职业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倡缴纳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二)家政服务的内容;(三)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四)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五)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处理办法及其他约定内容。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三)患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第十五条经营者招收的家政服务员已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在考核晋升级别时,经营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将对未经培训的家政服务员输送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技能培训学校进行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知识等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家政服务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和监督激励制度。

维护家政服务员合法权益,协调家政服务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了解家政服务员工作情况时,不得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第十九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与家政服务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四)、(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四)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拒不纠正的;(五)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经营者在家政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政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政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长期扣押、拖欠家政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损害家政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鼓励家政服务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

第三章家政服务员第二十二条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要内容而取得报酬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家政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相关材料,并向家政服务经营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家政服务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政府或家政行业协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从事家政服务。

第二十五条家政服务员有权要求家政服务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有权了解家政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实行中介式的家政服务员有权了解家政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经三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家政服务员的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服务单位规章制度;(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家政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遵守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四)爱岗敬业,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家政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五)注意防火、防盗,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六)注重自身仪态仪表,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习惯,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讲普通话,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务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二)强迫家政服务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事项的;(三)对家政服务员有虐待行为的;(四)严重损害家政服务员人格尊严的;(五)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伤害的;(六)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向家政服务经营者反映,经同意后方可中止提供服务。

禁止擅自离岗。

严禁不通过家政服务经营者或法律途径而私自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四章家政服务消费者第三十条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

消费者应到合法正规的家政服务经营者选聘家政服务员。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到经营者处聘请家政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签订服务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消费者登记时应当告知家政服务经营者和家政服务员,并如实登记。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指派家政服务员和提供服务,并如实提供所指派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受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应确保家政服务员不与异性成年人、青年人同居一室(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每月应安排家政服务员四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并保证其食宿。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未经家政服务员同意,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

如需增加,须事先与经营者、家政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

法定节假日仍需家政服务员工作,参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工资;不能谩骂、殴打家政服务员;不能拖欠和克扣其工资;不得扣押其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合法财产。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三)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家政服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家政服务员:(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三)服务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的。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拒不更换家政服务员或者更换2次后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本公约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经营者反映。

第四十条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期间如果生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消费者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及时送医院治疗。

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不得无故违约。

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与家政服务员到经营者处办理解除手续。

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政服务员,应提前7天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四十二条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经营者严重违反本公约,在服务中经常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的,四川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对其在行业内予以除名,并曝光。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应当履行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家政服务员与经营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有本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在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之内,由于家政服务员的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追究其责任,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采取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先行赔付。

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有本公约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经营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由于消费者原因,造成家政服务员人身、财产损害的,家政服务员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当对家政服务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因经营者、家政员、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欺诈或恶意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外;给消费者或家政服务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个人未通过家政服务经营者直接提供家政日常生活服务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参照本公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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