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合集下载

农业部公告第1151号--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三批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151号--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三批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151号--关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三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19•【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151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1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批准发放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22个单位《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同意变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7个单位《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项目内容;批准发放北京中保兴农种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等25个单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同意变更河北冀棉经作科技有限公司等13个单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内容。

特此公告附件: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第二十三批)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单位名单(第十六批)二○○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注:1.经营范围:除明确为转基因品种种子外,不包括转基因种子;2.有效区域:转基因棉花种子的安全证书载明有效区域小于该有效区域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证有效区域以安全证书有效区域为准;3.有效期:转基因棉花种子的安全证书有效期限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证有效期以安全证书有效期为准,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为准。

附件2:*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限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安全证书有效期为准,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早于该日期的,以品种使用权协议截止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执法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代农业、林业发展需要,编制种业发展规划,建立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林业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审定、生产基地建设、良种繁育推广、质量监督检验、种子储备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流动、利益分配、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开展育种公益性研究。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附件1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人员情形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要紧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很多于2名。

具有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查验人员5名以上,查验类别应涵盖扦样、室内查验、田间查验,每项至少3人。

(三)设施情形1.查验设施设备。

具有固定的查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各3套以上)、净度台(2台以上)、电子秤、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发芽箱(3台以上)或发芽室、置床设备、PCR仪、电泳仪(2台以上)、电泳槽(4个以上)、纯水设备、烘箱(2台以上)、粉碎机(2台以上)、电冰箱等仪器设备;质量体系完善,能够依照质量体系文件有效实施。

查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有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2.加工设备设施。

种子加工厂房4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指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彼此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

主机要紧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要紧包括输送系统、贮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

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有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3.干燥贮藏设施。

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相关设施须具有自有产权。

4.育种机构。

设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固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

科研实验室须具有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5.繁育基地。

有稳固的繁育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

经营非要紧农作物种子的繁育基地面积500亩以上。

6.销售网络。

种子分销代销机构点散布区域应涉及3个省(区、市)以上,分销点达到50个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115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115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115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2017年12月25日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2016年第4号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农作物。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省农业厅设立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浙江省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省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省品审会一般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

第六条省品审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

具体承担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七条省品审会设稻、小麦、旱粮(大豆、玉米)、棉花等4个专业组。

各专业组成员由7-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农业部公告第1513号――批准发放北京绿冠草业科技发展中心等35家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等

农业部公告第1513号――批准发放北京绿冠草业科技发展中心等35家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等

农业部公告第1513号――批准发放北京绿冠草业科技发展中心等35家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0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513号
•【施行日期】2010.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5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我部批准发放北京绿冠草业科技发展中心等35家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详见第二十九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批准发放北京冠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详见第二十二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企业名),注销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详见第一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注销河北冀岱棉种技术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详见第一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注销名单)。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第一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农办农[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农[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1997年9月8日,我部和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程序和条件。

对于《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种子企业,无论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1998年5月我部都补发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2000年《种子法》实施后,2001年6月我部给外资种子企业换发了新版许可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未变,仍为2003 年6月30日。

为了做好这批经营许可证即将期满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重新核发工作,我部根据《种子法》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办理这批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现通知如下:一、企业类型要求对这批企业的企业类型(企业组织形式)在其有效经营期限内暂不做强制要求,即继续允许1997年9月8日前设立的外商独资种子企业和外方控股的粮棉油种子企业保持现行组织形式不变。

但若这批企业要求变更开发范围,尤其是增加粮棉油种子开发范围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对于1997年9月8日以后设立的企业,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经营条件要求这批外资企业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㈠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

农业部2011年9月6日发布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第164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6年9月18日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三条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转基因棉花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
同意;
(三)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
(五)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2名以上;
(六)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
(七)符合棉花种子生产规程以及转基因棉花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
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2)。

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编号、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生产地点、有效期至等。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注许可信息代码。

(一)许可证编号为“G(农)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xxxx号”为四位顺序号;
(二)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填写;
(三)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同时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其他事项,按照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

农业部2011年9月6日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订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第164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其原有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6年12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