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电大《教育法学》参考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调查研究法是研究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展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研究方法。
3、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是《学校法学》。
4、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
5、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7、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
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
9、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9、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10、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
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
1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2、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3、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电大本科《教育法学》实用复习资料(按字母排序)

单项选择题C从()年实行《学位条例》开始,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
B.1981D对于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是()。
A.行政机关()是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
C.调查研究法G《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属于()规范。
B.禁止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
B.公布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A.国家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将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四种程序。
A.申请、受理、决定、执行H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D.新建学校J家庭教育权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c.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C.法律规范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法律的()。
D.公布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C.价值准则《教育法》中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此项规定为()规范。
C.义务性《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属于()规范。
B.‘义务性《教育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原则。
C.公共性《教育法》中,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属于()规范。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的总称。
它们对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保障了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旨在维护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发展,落实教育改革,保证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安全。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包括了教育法、办学法、校规校纪等内容。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教育法教育法是影响教育整体发展的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形式,包含了教育体制、教育机构、教育管理、教育经费、教育质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
教育法对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推动教育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办学法办学法是规定教育机构的建立、管理和运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学校设置、办学资质、招生与管理、师资建设、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办学法是为了保障教育机构的合法运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3. 校规校纪校规校纪是指学校内部制定的管理规范和纪律要求,规定学生和教师在校园中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要求,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环境。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活动的进行和教育主体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首先,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学生的教育权益,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
其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规范教育机构和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再次,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维护教育环境的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校的正常运行。
最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的创新和发展。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是保障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教育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管和评估。
其次,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安全。
教育法学知识点总结

教育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础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是国家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的一种权力工具,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约束性。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它的性质、来源、内容等多种分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法、刑法、商法等。
3. 法律的制定和效力法律的制定需要通过国家机关的程序,并且要经过合宪性审查才能生效。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对全体公民和组织都具有约束力。
二、教育法学基础知识1. 教育法学的定义和特点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规为研究对象,以教育法规制度为中心,以教育法规制理论为核心,以教育法治为实现目标的教育法规理论学科。
2. 教育法规的内容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涉及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如教育权利与义务、学校管理、师生关系、教育经费、教育质量标准等。
3. 教育法规的作用和意义教育法规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益、规范教育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是教育管理和实践的基本依据。
三、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契约自由、平等自由、经济适用原则等基本原则。
2. 民法中的教育相关规定民法中涉及到的教育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教育关系、监护关系、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
3. 民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民法对于教育事务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对教育关系的约束、对教育权利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
四、行政法基础知识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等内容。
2. 行政法中的教育相关规定行政法中涉及到的教育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
3. 行政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行政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主要包括对学校管理、教育行政机关职责和教育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五、教育法规与教育实践1. 教育法规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作用教育法规是教育实践的基本依据和指导,对学校管理、教师、学生等各方面行为都有具体规定。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资料1、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P472、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P493、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P504、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外部政治力量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P505、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P606、教育法的特点: [规范性; 强制性;教育性;超前性;客观规律性] P627、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P688、[法律渊源] 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组织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P789、根据宪法规则的原则,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P7810、 [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P8011、教育法的文本结构包括: [法律文件的名称;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正文] P8312、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P8313、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特点是通过它的特定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地说,如下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P83(1)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3)奖惩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14、 [本文]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
P84(1)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内容。
2018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

2018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优秀的人才,教育综合知识必须被广泛掌握。
以下是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的详细内容。
一、教育法律政策教育法律政策是对教育活动和教育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文本。
在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法律政策:1. 《教育法》:该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师范教育等内容。
2. 《义务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于义务教育的保障,包括义务教育的免费、均衡、普及等方面。
3. 《专利法》:该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对于教育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理论教育理论是指对教育活动的原理和规律进行总结和研究的科学理论。
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教育理论:1. 构建主义教育理论:主张根据学生的现实经验、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方式进行教学,促进学生的创造力和批判思维。
2. 社会认知理论:强调学习是通过观察、模仿和内化社会经验来实现的,认为家庭、同伴和学校教育对学生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3. 启发式教学理论:强调对学生进行开放性问题和案例的教学,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育评价与考试教育评价与考试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进行检测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教育评价和考试相关知识:1. 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自评、互评、教师评价和标准化考试等。
2. 学业水平考试: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进行全面评价的考试,如高考、中考等。
3. 综合素质评价: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方法,包括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四、教育管理与教育改革教育管理与教育改革是对教育机构和教育活动进行有效组织和改善的过程。
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教育管理与教育改革相关内容:1. 教育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包括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等。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律类型。
(依据考试纲领整理,供复习参照 )16、法律责任:教育法例定的法律责任是赐教育法律关系的一、名词解说主体违犯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在法律上应当肩负的责任,1、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3 条的规定:“教是因为违犯教育法例定的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法律结果。
师是执行教育教课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育社17、法律救援:法律救援是指法律对权益矛盾的解决。
也就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
”是说,当公民的权益遇到伤害时,能够从法律上获取自行解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依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决,或恳求司法机关及其余机关给与解决,实收伤害的权益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认可的成人进行获取挽救。
的,目的在于提升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18、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例、目标政策的执行和教育目标量依照,而授与必定的学术称呼或身份,即学位来表示专业的实现,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对所辖地域的教育工作进行人材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监察、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4、法律实行:法律实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19、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益集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质生活中实行法律规范的活动。
与义务关系。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齐备的教育法律法例为核心的、包含简答题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1、简述我国的立法程序。
答:立法程序包含以下四个步骤:政法为主体,民法相当合,辅之以必需的刑法手段,并以其(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他法律手段为适合保障手段的完好的法律调控体制。
过。
(4)法律的宣布。
6、教育法系统:教育法系统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2、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益。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新)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根据考试大纲整理,供复习参考)一、名词解释1、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依据,而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4、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
6、教育法体系:教育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7、职业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8、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10、教育立法:11、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2、教师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13、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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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3、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教育法:是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6《教育法学》习题集填空题1、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1006年,学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这是中国政府有关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
1922年颁布的《学制系统改革令》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学制法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2、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了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依法治教的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
3、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
4、我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5、要国家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惟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6、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7、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主要不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有收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收费,而在于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何处。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
可以有两种主体资格,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9、我国现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10、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包括日常行为规范和操行评价。
11、残疾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
12、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答: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13、“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价格奠定基础”是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和根本任务。
14、成人教育的体系从培养目标来看,包括成人学历教育的成人非学历教育两大类。
15、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成人教育是我国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了“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
举办成人教育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二,必须面向生产和工作的实际。
三,办学的层次和形式要灵活多样。
四,必须与普通学校教育协调衔接。
16、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的评价。
17、学业证书的种类。
答: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18、法律效力。
答:是指法律基于其所体现的国家权力以及其中所凝结的具有真理性的知识和经验,因而在时间、地域、对象、事项等方面所具有的国家强制作用力。
包含两方面:1)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作出的行为。
2)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即国家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颁发的学业证书予以承认,持证者以获得学业证书之日起,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19、学位的等级。
答: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20、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教育。
21、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二是行政处罚。
简答题:1、国外教育立法的几个阶段是什么?答:一)零星立法阶段;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本世纪初开始。
30年代至50年代在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达到了高潮。
在教育上,资本主义国家由过去的消极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1)重视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突出服务于经济为基本特点。
(2)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要求享受一种机会均等的、有利于促进个性的丰富和全面发展的、有助于人的潜能得到发挥的教育。
2、简述我国建国后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历程。
答:1)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2)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1995的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一部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5)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教育法制应当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
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纳融入人们的行为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4、教育法的特点。
答:一)形式上的特点:1)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
2)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
二)内容上的特点: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它法律。
5、教育法的功能。
答:一)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的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二)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三)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6、教育法的法律关系特点。
答: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类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行的关系。
7、教育法的基本法律关系有哪几种?答: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和管理权。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8、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
答: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政府规章。
9、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特征。
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特征由纵向5个层次横向6个部门构成。
一)纵向结构特征: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5)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
二)横向结构特征:1)义务教育法是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2)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3)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关系的单行法。
5)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6)民办教育法是以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
10、教育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
答:一)法律实施概说;二)法律的适用;三)法律的遵守。
11、为了使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如何创造必要的条件?答:1)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
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答: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
1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答:公益性是其根本特点。
划分是否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主要不在于于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有收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收费,而在于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何处。
1)不以营利为目的;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答: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答: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不享有此种权利,便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就不能成其为教育机构。
具体自主权如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权利。
16、教师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包含的含义是什么?答:教师的法律概念是: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