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

合集下载

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会出现个⼈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现在有很多的教育机构出现打架的情况,对个⼈的⾝体造成⼀定的伤害,这是违法的。

那么关于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损害的,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以受害⼈的民事⾏为能⼒为标准区分当受害⼈是⽆民事⾏为能⼒⼈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受害⼈是限制民事⾏为能⼒⼈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根据受害⼈在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所遭受⼈⾝损害的致害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设施侵权致害、教职⼯职务侵权致害、学校未尽职责致害、学⽣侵权致害、社会⼈员侵权致害;其中,学校设施侵权致害同时构成其他侵权责任的,可同时向第三⽅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教职⼯职务侵权致害情形符合⽤⼈单位责任,但已被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所涵盖;学⽣侵权致害与监护⼈责任竞合,受害⼈⽅应同时向学校和侵权学⽣监护⼈主张侵权责任;社会⼈员侵权致害情形,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同时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的;应承担第⼆位的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未尽职责致害情形属于教育机构直接侵权的情形,所谓未尽职责即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试题及参考答案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B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

以下行为中,(D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乖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D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国家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

(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CA、过错原则B、无过错原则C、违法原则D、双重过错原则7、关于国家赔偿主体问题中,不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CA、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B、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C、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主体一致8、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

(A)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9、从国家赔偿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国家赔偿法最初都以(A )为主要规范对象。

A、行政活动B、立法活动C、司法活动10、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利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D )A、德国B、英国C、日本D、法国11、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D )A 、广义的无过错原则B、过错违法原则C、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D、违法原则1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

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各种合作形式层出不穷。

在合作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当合作中出现问题时,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共同承担责任的定义共同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共同行为或共同过错,对同一法律事实所承担的责任。

共同责任分为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违约责任、共同债务责任等。

二、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1. 责任承担方式(1)连带责任:在共同责任中,各主体对损害赔偿或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一旦其中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免除相应的责任。

(2)按份责任:在共同责任中,各主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或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

债权人只能向其中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 责任承担期限(1)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期限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超过期限,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期限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超过期限,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 责任承担范围(1)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承担范围包括损害赔偿、履行债务等。

(2)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承担范围限于各自过错程度或约定的份额。

4. 责任承担顺序(1)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按份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其中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5. 责任承担的免除(1)时效届满:在连带责任中,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则债务人免除责任。

在按份责任中,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则债务人免除相应的责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债务无法履行,债务人可以免除责任。

行政诉讼涉及第三人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涉及第三人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涉及第三人的司法解释本文由长沙交通事故赔偿网提供/changsha/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规定较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亦即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是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但行政第三人即与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

第三人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自己的主张参加辩论,从而有利于法院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国家赔偿法考试(习题卷4)

国家赔偿法考试(习题卷4)

国家赔偿法考试(习题卷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某县公安局民警驾驶警车追捕罪犯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撞坏。

事后,该公安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民警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民警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单选题]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 )赔偿费用。

A)部分或者全部B)全部C)部分D)半数答案:A解析:3.[单选题]在上一案中,某市某区公共客运管理处是/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理由是( )A)公共客运管理处是赔偿义务机关,虽然它是事业单位,但是却依照市政府《协调交通局和公用局对汽车客运管理分工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B)公共客运管理处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它仅仅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C)公共客运管理和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公共客运管理处是一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才能享有行政职权,市政府发布的《协调交通局和公用局对汽车客运管理分工的有关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法规”D)公共客运管理处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其下属的稽查大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了陈某的利益,而稽查大队本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答案:C解析:4.[单选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习题

国家赔偿法习题

1. (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 行政赔偿是公法上的法律责任,民事赔偿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B. 行政赔偿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赔偿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C. 行政赔偿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民事赔偿的原因是民事侵权行为D. 民事赔偿的范围大于行政赔偿【答案】ABCD【解析】【答案】ABCD。

解析: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是国家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公民个人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2)原因不同。

行政赔偿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而民事赔偿的原因是民事侵权行为。

(3)范围不同。

民事赔偿的范围大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4)归责原则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而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多种多样有的国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公务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国家实行违法原则。

(5)程序不同。

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诉讼,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程序是行政处理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6)依据不同。

行政赔偿是公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我国《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等公法法律规范;而民事赔偿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等私法规范。

故本题答案选ABCD。

2. (判断题)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正确错误【答案】N【解析】现在我国采用了多元规则原则,违法归责、过错归责、结果归责都存在。

3. (单选题)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各项要求中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是()。

A. 交通警察孙某与出租车司机李某素有嫌隙,孙某诬陷李某违反交通规则,并吊销其驾照,李某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赔偿其损失B. 某区政府工作人员王某驾驶区政府车辆外出办事途中顺路回家探亲,因超速行驶撞伤村民张某,张某要求该区政府进行损害赔偿C. 公安局销毁了一片非法种植的罂粟,种植者刘某认为他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母亲治病,公安机关不应销毁,要求公安部门赔偿其损失D. 某市工商局发现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将其产品扣押以备查实。

陕西省渭南市《社工实务》事业招聘考试

陕西省渭南市《社工实务》事业招聘考试

陕西省渭南市《社工实务》事业招聘考试《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这部分资本,被称为()。

2.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

A、跨国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B、行政机关缔结购买合同而形成的关系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发生的民事关系D、行政机关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时与行政相对方发生的社会关系【参考答案】D3. 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三B、五C、十D、十五【参考答案】B4. 下列公文发文办理的顺序正确的是()。

A、草拟签发审核用印B、草拟复核用印编号C、审核签发编号用印D、签发编号缮印封装【参考答案】C5. 以下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中,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6. ()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A、法律、法规B、法律C、法律、行政法规D、行政法规【参考答案】C7. 以下 4 个省区的简称分别是()。

A、贵鄂辽晋B、皖晋辽豫C、黔皖辽豫D、贵皖豫辽【参考答案】C8. 货币的本质是()。

9. 下列哪座山不属于我国四大佛山之一()。

10. 古人常用“沉鱼落雁、闭月羞花”来指代中国四大美女,以下战役发生在“闭月”代称的美女所处的时代的是()。

A、赤壁之战B、巨鹿之战C、井陉之战D、牧野之战【参考答案】A11. 我国煤炭保有储量为10033 亿吨,主要分布在北部,尤以()和内蒙古自治区最为丰富。

A、山东B、山西C、河南D、河北【参考答案】B12.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文种是()。

A、通告B、公告C、命令(令)D、决定【参考答案】A13. 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

14. 近年来,我国家庭拥有汽车的数量越来越多,下列对汽车使用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作者:张亮摘要: 以公法为中心所构筑的行政法体系并不完美。

在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案件中,所产生的混合责任方式在《国家赔偿法》中未予明确,但该类案件在行政实务中层出不穷;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创制的司法解释,实质上都隐含了对相关民法规范的准用。

通过对“黄玉河案”的分析与展开,可以明晰,在处理公私主体共同致害的案件时,若无从适用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规范,且基于法益基础与规范基础的考量,可以准用相关民法规范,以积极实现权利救济与法制完善;在实体法上厘清责任分担的同时,仍需区别公私法之间诉讼程序差异。

关键词: 共同致害准用民法规范行政赔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问题的引出某日上午,第三人董亚臣(以下简称第三人)在自家开荒的农地里烧秸秆,随后引发火灾,被告图们市林业局防火办(以下简称被告)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灭火,明火很快被扑灭。

在清理余火期间,被告指定4名工作人员看守火场,其余人员赶往邻镇救火。

大约过了10分钟,留守人员给森保大队打电话让其带走第三人,森保大队人员问明情况并简单看了火场后,带第三人离开,4名留守人员也同时离开。

当日下午,被告又接到该地火警电话。

后经鉴定,第二次起火是由于第一次明火扑灭后,火场无人看守,余火死灰复燃引起,第二次火灾烧毁原告黄玉河(以下简称原告)承包果园中的1134棵果树。

被告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认定:1.被告已经对责任主体作出了决定,认定第三人承担失火责任,原告承担防火责任;2.救火队没有留人看守现场的义务,看守火场是果园承包人应尽的义务。

原告不服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1]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本案是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

根据被告与第三人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并结合原告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原告直接财产损失80%的国家赔偿责任,即14768元。

本案判决的结论基本正确,但是对请求权基础以及公私主体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问题的具体论证过程有所欠缺。

本案裁判要旨指出:“行政赔偿案件中,在行政机关与侵权的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形下,[2]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请对侵权第三人的责任一并作出判决。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范围原则上应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在一定程度上提炼和抽象了该案例的创新路径,对行政法案件准用民法规范的理论有所推进,也就是说,虽然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已无疑义,但是由于行政侵权适用特定的国家赔偿责任,该多因一果的侵权事实分别产生了公法请求权与私法请求权,两种责任后果的结合并非简单的两两相加,而是一种密切相关的混合状态。

对于这种公私混合责任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无明确规定,如何解释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结合、相关责任分担以及救济程序之选择,并且在既定制度框架内解决上述问题,为该类型案件的司法实践作出规则示范,是该案的意义所在,也是本文的理论目标。

二、行政赔偿案件中准用民法规范的法益与规范随着多元社会的深化发展,民法规范是构成行政法的法源之一,越来越为学界及实务界主流所接受。

通过法律明文授权将某法定案例类型的规定,转移适用于另一类型之上的准用技术,可以减少繁琐的重复规定或避免挂一漏万,是民法规范补充行政法不足的一种重要方法。

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应当先予探寻、解释行政法本领域内的规范,若无从适用则转而寻求相关领域之规范。

在此过程中,首先应当遵循行政法之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下,不得扩张行政机关之法外权限或者豁免法定之职责;其次,针对关联规范,须确认民法或公法之间是否存有相同或类似之“利益状态”,[3]如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共同指向何种法益客体,依民法规范作出评价是否可能损害公益等。

若能满足上述推理,民法规范在行政法领域就存在准用余地。

(一)准用之法益基础我国《宪法》第41条第5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该条款为公法请求权之基础,旨在明确,公法行为构成的侵权与私法侵权一样,公民可得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而《国家赔偿法》将行政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重构,以区别于民事侵权,受害人只能针对法定侵权情形、依特定程序向行政机关进行主张。

归根结底,这种对公法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为了合理限缩国家赔偿的范围,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损失填补型”救济,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不可不赔,不可多赔”。

[4]但是,就制度的价值取向而言,《国家赔偿法》与《侵权责任法》是高度一致的,核心在于通过损害填补来修复民事权利,至于与“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列的“促进依法行使职权”,其实只是权利修复功能的反射。

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只着墨于行政违法后的权利修复,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非其规范内容。

另一方面,国家赔偿制度只通过追究赔偿责任来间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违法的直接评价有所区别。

因此,行政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具有共同指向的法益客体,在请求权基础上也存在两者共同关联的民法规范。

[5]此外,从比较法而言,各国的国家赔偿法之所以在性质上存在公法说与私法说之争,主要在于立论观点不同,公法说着眼于“公权力作用”,私法说侧重于“损害赔偿作用”,但是两者对于私权保障的指向是殊途同归的。

[6]大陆法系国家中,无论将国家赔偿制度视为公法抑或私法,国家赔偿制度准用民事规范的做法都是存在的。

[7](二)准用之规范基础与“类推适用”的法技术不同,“准用”应当有实定法上的明确指引,因此国家赔偿制度置于侵权法体系中是怎样的地位,如何准用关联的条款,需要依循具体的规范脉络。

追本溯源,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宪法根基自建国始一直存在,但彼时规定的救济制度根本无从落实,如章剑生教授所言,“以相关法规有过国家赔偿的规定为由来衍生我们的国家赔偿法史,从规范意义上说是成立的,但是,这样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

”[8]直到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1条才真正使这一制度得以实现,系将行政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对待。

在当时,由于观念上的桎梏,该类案件数量必然不多,但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操作性已经不存疑问。

[9]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9章单列“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自此在诉讼法层面进入公法体系。

但是,当时并没有国家赔偿制度的实体立法,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依然适用民事规范。

[10]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完全从民事制度中分立出来。

对于该法与民事侵权法的关系,公法学者认为,“国家基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考虑后的选择”、“在法律效力上,《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民法通则》第121条应自动失效”。

[11]但是,私法学者则认为,“我国目前的侵权特别法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中的侵权法规范,《国家赔偿法》为单行的侵权特别法。

”[12]应当说,在国家赔偿制度无法自给自足的情况下,有无必要人为地割裂国家赔偿法与普通侵权法的学理与规范沟通,是存疑的。

[13]当然,曾作为国家赔偿法渊源的民事制度,也仅具有立法资料的意义,现时问题仍需在既定规范框架下解决。

虽然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对援引或参照民法规范作直接规定,但是依《侵权责任法》的指示,可以推出行政赔偿责任准用民法规范。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作为民事权利保护以及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统领性规范,明确了任何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受《侵权责任法》调整。

同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指引性条款”:“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以涵盖《国家赔偿法》在内的其他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为我国侵权法体系的脉络展开预设了制度框架。

据此,《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规范得以联结为我国侵权法的完整体系。

事实上,由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情形有限,若干职务侵权行为、[14]强制免疫、[15]公物维护[16]等行政义务履行引起的争议,在我国仍被归入民事诉讼途径。

三、“黄玉河案”之演习及相关行为类型理论之展开(一)“黄玉河案”之演习从逻辑上而言,公法主体的赔偿责任仍以公法规则优先调整,进而在保护国库的基础上,实现矫正正义与权利保障。

但在公私主体共同致害的情形下,这种公法责任并不是独立的,因此处理行政案件中发现国家赔偿制度无以适用相关规范时,可以准用民事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下面以“黄玉河案”为例,尝试民法规范准用的分析方法。

在该案中,责任结构可以分解为侵权行为的成立,对损害结果的共同作用,混合责任划分,在各个阶段应适用不同的公私法规范。

首先,应当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一方面,被告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需依《国家赔偿法》中的构成要件。

但是本案裁判要旨指出的“过错”是否突破了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本案中,已查明第二次火灾原因系第一次火灾扑灭后的死灰复燃。

这里的“过错”,系指行政机关违反忠于职守的一般公务员的注意义务,不同于侵权法上所说的一般人应尽之注意义务。

[17]依《森林防火条例》第39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特定职权主体,负有法定的灭火义务及附随的注意义务,在明火扑灭后未经查验火场便撤出看守人员,显属“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进而,被告失职导致的第二次火灾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行政违法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构成行政侵权,原告依《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项与第36条第(8)项,可以向被告主张行政赔偿。

另一方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则依《侵权责任法》中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两次火灾的事实原因均为第三人首次失火行为,可见“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

”[18]火灾报警后,灭火义务由法定主体共同分担,而非转移。

在火灾完全扑灭前,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始终不能推卸危险消除之义务。

因此,第三人行为与原告财产损失仍有因果关系,对原告构成侵权。

其次,需要判断行政侵权行为与第三人行为是否形成对损害结果的共同作用,需要判断行政侵权行为的介入有无阻断第三人行为的因果关系。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多因一果普遍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9]“当损害结果是多种原因导致的,可以根据行政行为作出时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定导致损害后果的…实质性要素‟、…适当性要素‟或者…相当性要素‟。

”[20]若因果关系被阻断,则第三人不对原告构成侵权,由被告单独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被告履行职责不当是引起第二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但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并非原告损失的全部原因力,[21]既非独立于第三人的前行为,又无法单独造成最终的损害结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