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纠纷
最新-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琛,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向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工业区正泰大楼。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男,汉族,1948年9月5日出生,该公司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国虹,女,汉族,1952年7月23日出生,该公司顾问,住略。
上诉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简称施耐德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9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2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施耐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琦、丁琛,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唐向阳、张鹏,原审第三人正泰集。
专利侵权诉讼与应对策略

被控侵权产品:
混凝土空心筒,筒管 有一层以上的纤维布 ,封闭筒管两端的筒 底没有纤维布。
技术特征比 对
权利要求技术特征
(1)混凝土空心筒 (2)筒管; (3)封闭筒管两端管口
的筒底;
(4)筒底有二层以上的 纤维布;
(5)筒管有二层以上的 纤维布。
产品技术特征
(1)混凝土空心筒 (2)筒管; (3)封闭筒管两端管口
ZL
01220334.3
侵权责任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依法 作出判决:
一、伊莱克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 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帅康公司享有的 ZL01220334.3号专利权的风门调节装置;
二、永乐电器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帅康公司享有的ZL012 20334.3号专 利权的风门调节装置;
• 侵权判定-等同原则
等同特征
基于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 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
侵权判定— —禁止反悔 禁止原反悔则原则
,是指在专利 审批或无效程 序中,专利权 人为确定其专 利具备新颖 性 和创造性,通 过书面声明或 者修改专利文 件的方式,对 专利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作
三、伊莱克斯公司赔偿帅康公司损失30万元 ,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专利权小结
专利权是一种 智慧成果权
专利权是专利 权人拥有的私 权
专利权是一种 排他性的权利
专利权由国家 公权力保障其 行使
•
•市场竞争
•产品定价
•知识产权
•政府资助
•招标投标
•税收优惠
• 如何认定专利侵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05~2006年
专利权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第16卷 第4期2019年 4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4Apr. 2019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丁文杰(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 要:《专利法》第65条第1款第2句是为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很难证明侵权人的销售费用以及一般管理费用。
如果要求权利人承担销售费用以及一般管理费的举证责任,显然与“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之立法目的相抵触。
关键词:损害赔偿侵权所得举证责任营业利润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改革开放40年案例百选之四十1案件事实X(一审原告)是国内外低压电器行业的知名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产品畅销世界很多国家。
X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3月11日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于1999年6月2日予以授权公告。
X以该专利生产的NB1系列产品一经推出即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
Y1(一审被告)、Y2(一审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一直在制造、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X经对比后认为,Y1生产、销售的C65A、C65N、C65H、C65L、EA9AN等五个型号的产品已落入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是落入权利要求2或称权利要求1加2的保护范围(即X主张以权利要求2或称权利要求1加2作为侵权技术对比的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经审计,Y1在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共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达883670662元,通过其上报给工商、税务部门的产品利润率计算,其非法获利达334869872元。
Y1辩称,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对成本进行审计,也未能确定产品利润,不能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X提出的巨额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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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大专利争议案件汇整

14
最高人民法院
(2009)民三他字第13号
天津高院请示案
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裁判文书虽未被撤销,但该文书所认定的受侵害的专利权已被依法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作出适当解释,以便执行法院在当事人以专利权已经全部无效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不需等待原执行依据的撤销;同时,终结执行不影响原侵权判决的被告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原侵权判决。
3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3月6日
原告: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
被告: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以将专利中固定盲板和导向为一体的导向板一个技术特征,分解成分别进行固定盲板和导向的防震限位板和工件拖板两个技术特征相替换,属于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等同物,落入了机芯总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专利权。
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这种合理开支并非必须要有票据一一予以证实,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有票据证明的合理开支数额的基础上,考虑其它确实可能发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内,综合确定合理开支赔偿额。
在侵权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不仅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额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虑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同时还可以考虑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当事人各自行使诉权的具体情况如有无明显过错等因素,不能仅按照原告请求额与判决支持额之间的比例确定。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1、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133号)【案情摘要】陈艳军等127人先后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
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
杭州中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127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
法院先后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分类处理的审理方案,118件一次性调解解决,剩余9件也顺势处理。
三是坚持依法调解,注重释法解疑,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纷争。
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真正贯彻了依法调解原则。
四是实现了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127件系列案件的妥善审结,依法维护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新旧股东的利益,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厦门立德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江群如物权确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969号)【案情摘要】立德置业与厦门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厦门电视博饼王大赛海选场地合作协议。
立德置业将主办方分给它的十个参加博饼王复赛的晋级名额以购物抽奖的方式派发给商场幸运顾客。
立德置业指派江群如等六名员工代替弃权客户参赛。
江群如在博饼大赛中博到状元,博到东风风神轿车一辆。
江群如受立德置业委托参加中秋博饼状元王中王大赛的决赛,又博到状元,博到别克新君威轿车1辆。
江群如个人向税务机关交纳了两轿车所得税60160元。
后立德置业向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江群如博到的东风风神和别克新君威轿车属于公司财产。
正泰如何打赢“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

正泰如何打赢“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
专利行政执法处
【期刊名称】《今日科技》
【年(卷),期】2013(000)008
【摘要】2007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天津公司)专利侵权案公开宣判,判决施耐德天津公司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亿多元。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专利行政执法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国专利署名第一案尘埃未定 [J], 柳鼎礼
2.企业专利战略实效性之思——来自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的启示 [J], 赵国虹
3.中国专利署名第一案 [J], 柳鼎礼
4.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率专家组调研正泰,说:这几年正泰变化很大! [J],
5.在创新中奔跑正泰电气火力全开--访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成剑 [J], 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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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及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第一案达成和解 原告获赔1亿5750万 被称作“中国专利第一案”的浙江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施耐德电器天津公司专利侵权案,审理前达成和解, 施耐德天津公司将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亿5750万元。
双方协议规定,和解生效15天之内,施耐德天津公司 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亿5750万,约为索赔额3.3亿的一 半,此外双方还达成了一系列全球和解计划。
方法。
专有性
专利和商标的主要区别
1、时间:商标是无限的,每10的续展一次,专利是有期 限的,按年交费。 2、专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商标要求的是显 著性。
授权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没有公开发 表或使用
2. 创造性
比现有技 术先进
3. 实用性
具有实用 价值
新颖性
❖ 国内外公开发表 和 使用----如果要申请专利 的话在
上市公司专利门
江苏恒久:
在创业板已经完成发行准备挂牌的 苏州恒久因专利问题被中止上市。
上述几个案例说明
❖ 1、专利人人都能有。 ❖ 2、专利也能得到保护。 ❖ 3、专利对企业有着巨大影响。
知识产权、专利的基本概念
专利
1
商标
2
3
著作权
4 反不正当竞 争、动植物品 种登记、集成 电路布路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 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猫头直线塔 国旗吹顠器 .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产品的色彩与形状、图案或其 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包装袋 汽车外观 手表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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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2009年04月16日讯从昨天上午双方拿到调解书开始15天内,施耐德公司如果不支付正泰股份公司1.575亿元人民币,那么正泰公司可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施耐德公司的赔偿数额将是近3.35亿元。
昨天上午,争执了近3年的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在浙江省高院尘埃落定,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简称施耐德公司)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泰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
不到10分钟,庭审结束。
44家境内外媒体的记者与包括欧盟驻华代表团、法国驻华使馆、美国驻沪领事馆在内的6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现场见证了这一过程。
浙江民企叫板跨国巨头
总部在温州的正泰公司是中国输配电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名列中国民企十强。
而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合资企业,施耐德电气公司总部在法国,是一家输配电、自动化与工控行业领域的跨国企业,名列全球五百强企业。
施耐德于1979年进入中国,目前在华总投资额超过50亿元。
涉案的专利产品“低压小型断路器”,是广泛应用于建筑工业及民用住宅的常规空气开关产品。
该产品的出现取代了传统的用电保护
装置——保险丝。
正泰公司早在1997年11月份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新型专利。
2006年7月,正泰公司发现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型号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起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施耐德构成侵权,一审于2007年9月26日判令施耐德向正泰赔偿3.34869872亿元人民币。
施耐德以专利无效以及公知技术等理由提出抗辩,并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事实上,最先挑起官司的是施耐德公司,从2004年起施耐德在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对正泰多个产品提起20多项专利诉讼,其中包括:
2005年3月,施耐德在德国法院起诉正泰一项专利侵权,正泰向法院提出不侵权的答辩意见,并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反诉施耐德专利无效;
2005年11月,施耐德在意大利威尼斯起诉正泰一项外观专利侵权;
2006年3月,施耐德在法国巴黎起诉正泰三项专利侵权。
这期间,意大利威尼斯法院针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了临时禁令;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不仅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临时禁令,还针对部分产品和专利做出了确认侵权的一审或二审判决;巴黎最高法院还就施耐德电气状告正泰侵犯其C60产品的三项专利权进行听证。
对于这次主动叫板跨国巨头,正泰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赵国虹打了个形象的比喻。
她说:“原来是对方(即施耐德)把枪口对在正泰的脑袋上,一直用知识产权在逼迫,说正泰侵权,现在正泰反过来通过专利这个武器,运用法律把枪口对准对方脑袋。
”
终审不到10分钟达成和解
“调解协议双方已签字,文本正在送往法院的路上。
”昨天上午9点07分,作为审判长的省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周根才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后,按惯例询问施耐德公司和正泰股份公司委托代表人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异口同声地表示愿意。
此时离开庭时间还不到10分钟。
随后,周根才宣布休庭。
这一戏剧性的场面让所有在场旁听人员特别是媒体记者有些措手不及,因为早在一周前,省高院就准备公开并全程网上直播该案的审理情况。
“如果不是涉及跨国大公司和巨额索赔,这起案件和普通专利侵
权纠纷没什么两样。
”赵国虹女士表示,“正泰也很愿意达成和解,希望双方把过去都忘掉,一致往前看。
”
本案主审法官周根才在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说,直至昨日凌晨4点多,他还打电话给双方当事人询问调解情况。
开庭前一晚,正泰集团和施耐德的律师一直在进行艰苦的谈判,几乎持续了整个通宵。
省高院2007年11月12日立案。
期间,施耐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正泰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判定正泰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有效,驳回了施耐德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
今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判决。
浙江省高院今年3月30日、4月8日、4月14日就本案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主持调解,最终在昨日开庭时达成调解协议。
新闻纵深
国内企业要敢于善于打涉外官司
省高院院长齐奇表示,不存在保护主义,本案审理结果影响深远
昨天上午庭审结束后,省高院随即就浙江法院知识产权案审判情况召开了发布会。
“法院调解促成国际两大龙头企业的良性竞争,是一个值得高兴的结局。
”对于正泰诉施耐德案能最终成功调解,省高院齐奇院长表示乐观其成。
至于双方是否会携手合作,齐奇和本案主审法官周根才均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没有正面回应,但他们透露“在不远的将来可以看到”。
知识产权案国外公司胜诉多
齐奇说,当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施耐德赔偿3.3亿元时,在国内外曾引起很大争议。
有人认为法院是不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但也有人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正泰提供的证据非常可靠。
“省高院受理该案后,尽可能地促进双方和解、调解,因为施耐德与正泰都是非常有知名度、非常有实力和发展前景的公司,同行竞争尽量不要搞得冤家路窄,大家互相学习借签,形成良性竞争、依法竞争,甚至是合作更好。
”齐奇表示。
对于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齐奇列举数据:2003年到200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464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
其中大部分是浙江民企与国际知名公司之间的纠纷,特别是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荷兰、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公司。
“外国公
司作为权利人基本上一告一个准。
”齐奇说,在这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外公司作为权利人胜诉率在95%以上,其中2008年审结的215件(包括积案)涉外案件中,国外公司的胜诉率高达99.07%。
目前,全省共有从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法官111人,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70余人还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多人还具有物理、化工、机械、通讯、应用电子技术等第二专业的学位,为公正高效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提供了重要保障。
齐奇表示,正泰与施耐德专利诉讼的审理结果影响深远,争议也不可避免。
坐享他人成果路子越来越窄
目前,省内法院受理国外企业作侵权被告的案件也是逐年上升,但国内企业作为原告和国外公司作为权利人(原告)的比例大概为1:7。
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来说,绝大多数属于专利和商标权纠纷等涉及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的知识产权纠纷。
齐奇说,官司胜败的关键主要在证据,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看,原告要收集自己享有知识产权各项权利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
另外还要收集支持相关诉讼请求的证据,如被告侵权
过程中获得了多少非法利益等。
只要有确实证据证明被告获利超过法定赔偿数额(50万元),法院就会在法定数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齐奇最后特别指出,正泰与施耐德之间的诉讼结果表明浙江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随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仅靠贴牌、坐享他人技术成果的路子是越走越窄了。
这就督促国内企业包括浙江企业要不断开拓创新,自主研发,在被国外企业侵权时,国内企业包括浙江企业要敢于并且善于打涉外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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