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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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分摊原则

研发费用分摊原则

研发费用分摊原则
研发费用分摊原则是指在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时,将相关的费用分摊到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中,以便对其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和决策分析。

主要的原则包括:
1. 确认研发活动所涉及的成本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 计算研发费用的成本基础,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折旧、租赁等费用。

3. 确定研发成果的使用范围和生命周期,以便对研发费用进行适当分摊。

4. 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如按研发人员工时、按研发成果使用量等进行分摊。

5. 强化成本控制,合理利用研发资源,提高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确保研发费用的有效利用。

总之,研发费用分摊原则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重要基础,应遵循合理的成本核算方法,以实现研发投入与产出的平衡和最大化。

合作协议中的费用分摊规定

合作协议中的费用分摊规定

合作协议中的费用分摊规定在商业合作中,费用分摊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明确了各方在合作过程中所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分摊比例。

本文将探讨合作协议中的费用分摊规定,以及如何制定合理的规定来保障各方的权益。

一、费用分摊的必要性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可能需要共同承担一些费用,如市场推广费用、研发费用、运营费用等。

费用分摊规定的制定可以确保各方公平地承担费用,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同时,明确的费用分摊规定也有助于减少合作争议,提高合作效率。

二、费用分摊的原则1. 公平原则:费用应按照各方的实际贡献程度进行分摊,避免某一方承担过多的费用负担。

2. 合理原则:费用应合理、合法,并且与合作目标和合作内容相符合。

3. 透明原则:费用分摊规定应明确详细,各方应清楚了解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避免产生争议。

4. 协商原则:费用分摊规定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三、常见的费用分摊方式1. 按比例分摊:各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费用,比例可以根据各方的实际贡献程度、权益比例等因素确定。

2. 按阶段分摊:合作项目可能存在多个阶段,各方根据各自承担的阶段性任务和责任来确定费用的分摊比例。

3. 按功能分摊:根据各方在合作中承担的具体功能和责任来确定费用的分摊比例,如市场推广费用由销售方承担,研发费用由技术方承担等。

4. 特定费用分摊:对于一些特定的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如某一方独自承担某项费用,或由特定方按比例分摊等。

四、制定合理的费用分摊规定的建议1. 充分沟通:各方在制定费用分摊规定之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各自的期望和需求。

2. 考虑实际情况:费用分摊规定应根据合作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考虑各方的实际能力和资源情况。

3. 明确责任和义务:费用分摊规定应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4. 灵活调整:费用分摊规定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和调整。

工程施工怎么分摊

工程施工怎么分摊

工程施工分摊是指将工程项目的成本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方式分配到各个相关方身上。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摊成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合理的分摊可以有效降低各方成本负担,提高工程项目整体效益。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成本分摊的概念、原则、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施工成本分摊的概念工程施工成本分摊,指的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方式,将项目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分配到各个相关方身上。

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间接成本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安全费、环保费等。

成本分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提高各方效益。

二、工程施工成本分摊的原则1. 公平原则:成本分摊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个相关方承担的成本与其收益相匹配。

2. 效益原则:成本分摊应考虑各方参与工程项目的效益,优先分摊成本较高的部分,以提高整体效益。

3. 合理原则:成本分摊应合理确定分摊比例,避免过度分摊或分摊不足。

4. 可行性原则:成本分摊应考虑实施的可行性,确保各方能够顺利履行分摊的成本。

三、工程施工成本分摊的方法1. 直接成本分摊:直接成本分摊是根据各方的实际消耗量或工作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例如,人工费可以根据各方的用工需求进行分摊,材料费可以根据各方的材料消耗量进行分摊。

2. 间接成本分摊:间接成本分摊可以采用比例分摊、定额分摊等方法。

比例分摊是根据各方的投资比例或收益比例进行分摊,定额分摊是根据各方的工程量或工作量进行分摊。

3. 综合成本分摊:综合成本分摊是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相结合的分摊方法。

首先将直接成本分摊给各方,然后根据各方承担的直接成本比例分摊间接成本。

4. 合同约定分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成本分摊的比例或方式。

合同约定分摊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成本分摊义务。

四、工程施工成本分摊的注意事项1. 充分沟通:在成本分摊过程中,各方应充分沟通,确保理解成本分摊的原则和方法。

简述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的原则。

简述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的原则。

简述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的原则。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原则指的是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原则。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负担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技术开发过程中会涉及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没有明确的风险负担原则,可能会引起合同纠纷。

以下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原则:
1. 合同约定原则
根据合同约定原则,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应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具体来说,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由哪一方承担。

2. 优先责任原则
根据优先责任原则,如果一方在技术开发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了一些风险,那么该方应承担风险。

例如,如果开发方在开发过程中出现了技术问题,导致延期交付,那么开发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3. 分摊原则
根据分摊原则,如果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出现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风险,那么双方应该共同承担风险。

例如,如果在开发过程中遇到了自然灾害或政策变化等无法预见的情况,双方应按照约定比例分摊损失。

4. 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一方在技术开发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了风险,那么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如果开发方故意泄露了技术秘密,导致了商业机密泄露,那么开发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总之,在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负担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风险负担原则,以防止出现合同纠纷。

此外,合同双方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

研发费用分摊的原则和方法

研发费用分摊的原则和方法

研发费用分摊的原则和方法
哎呀呀,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研发费用分摊的原则和方法。

你想想看啊,就好比几个人一起做了一个大蛋糕,那怎么分这个蛋糕才公平合理呢?这研发费用不就跟这蛋糕一样嘛!
研发费用分摊的原则首先就得公平公正呀!比如说,不能因为谁职位高就多分一点,那可不行!就像分蛋糕时不能因为谁长得壮就给他大块,那其他人能乐意嘛!举个例子,在一个研发项目中,每个参与人员的付出和贡献都应该被充分考虑,不能因为某个人跟领导关系好就多给他算费用呀,这多不合理呀。

然后呢,还要考虑合理性,这可太重要啦!不能乱摊一气。

比如说一个项目主要是技术部门在搞,结果把大部分费用摊到销售部门头上,那销售部门能没意见嘛!好比做蛋糕时,做蛋糕的材料费用总不能算到帮忙递工具的人头上吧。

在具体操作中,我们要根据各个部门或人员实际参与和贡献的程度来分摊,这才合理,大家才会心服口服呀。

再来说说方法,第一种可以按比例分摊呀。

就好比一个团队五个人,各自承担的工作比例是 2:2:3:1:2,那费用也按这个比例分摊就挺合适呀。

再打个比方,就像切蛋糕时,按照每个人吃蛋糕的胃口大小来分,那也比较科学嘛。

第二种就是按照实际消耗来分摊,谁用的多就多摊一点。

想象一下,做蛋糕时,有人用了很多奶油,有人用的少,那用得多的人就应该多分担奶油的费用嘛。

总之呀,研发费用分摊这事得认真对待,可不能马虎。

只有公平公正、合理科学地分摊,才能让大家都有积极性,都愿意为研发努力呀,这样咱们的项目才能成功,咱的事业才能越来越好呀!这就是我的观点,大家觉得呢!。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分摊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分摊面积和费用应公平、公正地确定,不能偏袒一些业主或者歧视其他业主。

2.使用面积原则:分摊的面积应按照各业主实际使用的公用建筑面积来确定,而不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

3.增减调整原则:分摊面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有新建或拆除公用设施等情况,需要进行面积的增减调整。

4.资金平衡原则:分摊的费用应保证总费用平衡,即各业主应承担的费用之和等于总费用。

二、分摊方法1.按使用面积平摊法:根据各业主实际使用的公用建筑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每户应承担的分摊面积和费用。

2.按摊销法: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公用设施的使用寿命,将总费用平摊到每户上,即每年或每月支付相应的费用。

3.按人头平摊法:根据各业主的居住人口数量来确定每户应承担的分摊面积和费用。

适用于一些以人头计费的公共设施,如健身房、游泳池等。

三、费用项目1.基本费用:包括公用设施的维护、清洁、修缮等费用。

2.设备设施费用:包括电梯、供暖、空调等设施的使用、维护、修缮等费用。

3.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公共区域保洁、安保等费用。

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公共绿化、停车位等费用。

四、分摊计算1.单位面积法:根据分摊方法的选取,结合基本费用总额和实际使用面积总额,分别计算出每平方米的基本费用和每户各承担的分摊面积及费用。

2.人头计费法:根据分摊方法的选取,结合基本费用总额和实际居住人口数量,分别计算出每人应承担的分摊面积及费用。

五、分摊周期1.按月分摊:将总费用平均分配到每月,由业主按月缴纳。

2.按季度分摊:将总费用平均分配到每季度,由业主按季度缴纳。

3.按年分摊:将总费用平均分配到每年,由业主按年缴纳。

六、费用结算方式1.提前缴纳:业主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缴纳下一周期的分摊费用。

2.抵押缴纳:业主可以按年度或季度提前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抵押金,以确保及时缴纳分摊费用。

3.按实收分摊:每个周期结束后,公布实际收入和实际支出情况,并根据实际收支进行调整和分摊。

专利损害赔偿计算中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条件及证据规则

专利损害赔偿计算中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条件及证据规则

专利损害赔偿计算中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条件及证据规则[摘要]技术分摊指的是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时,除了参考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因素外,还需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中被侵权的专利技术所占的价值比重。

根据侵权情形的不同,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条件及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

[关键词]损害赔偿;技术分摊;专利法损害赔偿是认定侵犯专利权成立并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害时权利人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细化了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及其适用顺序,依次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

从法律条文的叙述上看,我国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判定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害赔偿金足够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即可。

但是,专利权不同于有体物,计算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如侵权产品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成本、定价等各方面的影响等,再加上法律上缺少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所需要举证的证据要求和损害赔偿金的详细评判标准,这就导致了侵权损害赔偿金数额的难以确定。

比起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侵权人所经营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是比较容易获悉的。

实务中,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也常用来确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技术分摊规则就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中的一个因素,我国部分法院的判例证实技术分摊也在确定损害赔偿金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一、技术分摊规则的概念法院在根据销售量、单位售价、成本、利润等因素确定侵权人的利润额之后,还需要考虑到专利对整个利润额的贡献程度,并将其百分比乘以侵权人所获的净利润额来决定最后的赔付额。

[1]其中技术分摊规则就是确定专利所占整个产品利润额的百分比,从而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金时将技术问题作为一个因素进行评价。

美国最高法院在Garretson v. Clark一案[2]中阐述了技术分摊规则的具体内容。

“当专利不是一项全新的机器或发明,而是一项改进专利时,专利权人必须说明他的改进在哪些特定的细节对该机器或发明的实用性做出了贡献。

分摊情况说明范文(二)2024

分摊情况说明范文(二)2024

分摊情况说明范文(二)引言:分摊情况说明是一种详细说明资源或费用分摊情况的文档,它可以帮助各方了解资源使用或费用分摊的原则和方法。

本文将以分摊情况说明范文(二)为例,分为引言、正文和总结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正文:1. 分摊原则a. 公平性原则:确保每个参与方按照其实际使用或受益程度进行分摊,避免偏向个别参与方的不公平现象。

b. 合理性原则:确保分摊的方式和金额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分摊导致不公平或资源浪费。

c. 透明性原则:确保分摊过程公开透明,让各方了解分摊的原因、依据和方式,减少误解和争议。

2. 分摊方法a. 按比例分摊:根据各方的实际使用情况或受益程度,确定各方的分摊比例,按照该比例进行分摊。

b. 定额分摊:将总费用或资源分摊为固定的额度,每个参与方按照这个额度进行分摊,不考虑实际使用和受益程度。

c. 混合分摊:将总费用或资源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额分摊,剩余部分根据实际使用或受益程度进行按比例分摊,综合考虑两者的因素。

3. 分摊对象a. 资源分摊:将共享资源的使用和维护费用分摊给使用方,如办公设备、软件许可等。

b. 费用分摊:将共同发生的开支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给相关方,如会议费用、差旅费等。

4. 分摊过程a. 确定分摊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进行资源或费用分摊的项目。

b. 收集相关数据:收集各方的实际使用情况或受益程度的数据,作为分摊的依据。

c. 计算分摊比例或额度:根据分摊原则和方法,计算各方的分摊比例或额度。

d. 通知各方并协商:将计算结果通知各方,并与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分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 进行分摊:按照确定的分摊比例或额度进行实际的资源或费用分摊。

5. 分摊结果监控与调整a. 监控分摊结果:定期监控分摊结果,确保各方按照分摊原则和方法进行实际分摊。

b. 随时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分摊原则、方法或对象,以适应变化的需求和条件。

总结:分摊情况说明范文(二)详细介绍了分摊原则、分摊方法、分摊对象、分摊过程以及分摊结果监控与调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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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分摊规则是指按照专利因素对产品利润的贡献比率来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具体而言,就是在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的产品的所失利润总额或侵权人的侵权产品获利总额中,扣除不是由专利因素贡献的利润。

我国专利法中没有规定技术分摊规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9]21号中给予了确认(第十六条),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适用的案例。

但不论是理论研究成果,还是司法实践经验,均处于初期的粗放阶段,亟待深入研究。

一、技术分摊规则的必要性(一)技术分摊规则与全部市场价值规则之争在发生专利侵权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专利法领域的世界难题。

究竟应该以全部市场价值规则,还是以技术分摊规则为基础确定赔偿额一直以来存在争议。

全部市场价值规则是以涉案专利产品的全部市场价值计算赔偿额,技术分摊规则是以涉案专利在整个产品中的贡献率计算赔偿额。

美国最高法院在1884年Garretson案中阐明了技术分摊规则。

19世纪后期,美国法院对技术分摊问题给予了极大重视。

据统计,自1853年到1915年间,最高法院在至少35起专利赔偿的判决中提及分摊问题。

但是,技术分摊始终是困扰当事人和法院的一个难题。

1922年美国专利法修改增加了合理许可费计算方式。

由此,原告在无法完成技术分摊的举证责任时,法院可以按照合理许可费进行判决。

20世纪30年代,美国法院对技术分摊规则产生了怀疑。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勒尼德?汉德(Learned Hand)提出了技术分摊的不可能性命题,主张一项专利技术特征对整个产品的贡献比例是难以量化的,即使量化了也未必符合市场的评价。

1946年美国专利法修改取消了侵权人非法获利计.算方式。

美国众议院专利委员会对此的解释:一是侵权人所获利益在多大比例上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往往难以准确地认定;二是侵权人非法获利赔偿往往造成诉讼上的附带支出和迟延。

因此,技术分摊难题是美国取消侵权人获利计算方法的主要原因{1}。

20世纪后半期,美国法院逐渐抛弃了以技术特征决定因果关系的做法,代之以市场价值决定因果关系。

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阿罗案中提出了“若非”标准:假设侵权人没有侵权,专利权人会获利多少?之后,许多法院认为已经不再需要技术分摊规则。

由此,全部市场价值规则取而代之,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得到广泛适用{2}。

美国法院采用全部市场价值规则,判决支持原告高额的赔偿金,对于威慑侵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不断刷新的天价赔偿额,也逐渐受到业界、学者的质疑。

在朗讯诉微软案{3}中,加利福尼亚联邦地区法院一审适用全部市场价值规则裁定了赔偿金。

微软提出上诉,Apple、Yahoo等十二家公司联名支持微软,认为:陪审团以Outlook软件的总成本,而不是Date—Picker专利功能的成本为基点计算赔偿额是极其不妥的。

要求法院禁止陪审团以产品的总成本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金的基础。

而应以侵权诉讼涉及到的专利技术的功能价值作为判定损害赔偿金的唯一依据。

针对微软及其盟友的诉求,3M、Exxon Mobil 等十三家公司表明支持朗讯{4}。

我国专利法只是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没有具体涉及技术分摊规则或全部市场价值规则。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对专利侵权赔偿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

其中第20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第3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据此,全部市场价值规则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全部市场价值规则裁决了一些纠纷。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一审法院将施耐德公司销售全部产品的平均营业利润率认定为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率,然后乘以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得出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

该数额大于原告的请求额3.348亿元,因此,一审判决施耐德公司赔偿3.348亿元。

二审双方达成协议:施耐德公司支付补偿金1.575亿元。

[1]该案创造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引起了国内外各界广泛关注,并人选浙江法院2009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以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但是,该案的过度赔偿也成为全部市场价值规则的转折点。

(二)技术分摊规则的合理性在突飞猛进的科技进步推动下,现代技术孕育的产品已不再是对单一专利实施的成果,绝大多数产品集合了若干专利技术或现有技术。

特别是在计算机、通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科技领域,一个产品可能会包含成百上千的专利,形成了“专利丛林”。

当这种涵盖“专利丛林”的产品发生侵权时,如果被告仅侵犯了众多技术特征中的某一项或几项专利技术,那么在大多数情形下,原告获得由众多技术特征共同决定的整个产品的利润就显失公平。

将非由系争专利技术产生的收益排除在损害赔偿之外,方符合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

因为,专利的价值体现在实施了该专利的产品因此而增长的利润上,当侵权发生时,权利人受到的损失正是由其专利技术带来的增利{5}。

因此,专利侵权赔偿的应是权利人因侵权而丧失的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增利。

从产品的利润构成角度分析,对于被侵权产品来说,其市场价值一般归因于两部分技术特征,一为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另一部分则是非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对于前者,由于专利权人对该技术特征拥有排他性权利,因此由它创造的价值,理应属于专利权人所有。

如果因专利侵权行为导致专利权人未获得由该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带来的利润,那么专利权人当然应就此获得赔偿。

而对于后者,由于其并未处在专利权人排他性权利覆盖的范围之内,因此其产生的价值,专利权人无权获取。

所以,“若涉案专利仅为相关产品的部件或该专利对相关产品而言是改进专利,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与专利构成整个产品是不同的。

如果专利侵权仅仅涉及所售产品的一部分,那么赔偿也应当和必须地被课以相应的限制”{6}。

我们可以通过具体例子的分析,来对此获得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假设某汽车生产商拥有十项专利技术,另有十个汽车制造商未经许可分别将其中一项专利使用在自己制造的汽车上。

如果专利权人可以对每一个侵权人都要求整车利润赔偿的话,将导致原告获得十次整车利润赔偿;反之,对于侵权人来说,假如其生产的某一型号汽车侵犯了十个分属于不同主体的专利,如果每个专利权人都可以向其主张整车利润赔偿,该侵权人将对十个专利权人分别承担整车的所失利润或侵权获利赔偿,这会引发对侵权人的过度惩罚,也将导致专利权人获得额外的不当利益,这无疑是有失公正的。

因此,赔偿数额的确定,无论是采用所失利润还是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都必须考虑技术分摊的问题。

从不同专利类型来看,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大多数情况下,原告据以计算所失利润的产品往往只是某一部分实施了专利技术,或者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仅仅是据以计算被告侵权获利的产品上的某一个部件,那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部分在整体中所起的作用,“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的一般部件应当参照该部件的价值和在实现整个产品利润中所起的作用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本意;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技术分摊的需要就更为迫切。

消费者完全基于产品外观而做出购买决定的现象十分少见,尤其是高端、价值额较大的物品或机器设备等生产工具,购买者极少会有完全出于对一部电脑、一辆汽车或者一条生产线的外观的偏爱,而决定购买的。

因此,对权利人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生产的产品的利润损失全部给予赔偿,或者让侵权人将其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全部返还给权利人,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尤其是在外观设计专利仅仅作为产品包装物时,如饮料瓶,如果按照原告瓶装饮料的整体利润损失确定赔偿金非常不妥,一般应“参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7},而且,当包装物在影响整体产品销售中的作用并不显著时,应单纯以包装物的利润计算赔偿数额,方为合理。

综上所述,由于专利构成的复杂性,进而决定了产品市场价值的多样化,因此,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理应考虑专利因素对产品整体市场价值的贡献率,将产品利润在专利技术特征与非专利技术特征之间进行分摊。

二、技术分摊规则的比较法考察技术分摊规则是两大法系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均采用的规则,在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技术分摊规则的理论研究和司法运用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许多阐述技术分摊规则的经典判词和理论学说,颇具借鉴意义。

(一)技术分摊规则在美国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应首先证明被告所侵犯的专利技术是构成该产品市场需求、形成产品利润的核心之所在,此时技术分摊比例为100%,即适用全面市场价值规则,专利权人不仅对实施该专利的部件所应获的利益能够得到赔偿,其对整个产品,甚至对独立于专利实施物之外的、与专利实施物通常一同销售的非专利实施物的利润,也可主张赔偿。

在Eimco Corporation v. Peterson Filters and En-gineering Company一案中,涉案专利是一个用于排污设施和工业领域的过滤传送带,属于旋转式过滤机器的一部分。

第十巡回上诉法庭认为:过滤传送带优化了整个产品的性能,对于过滤设备的市场价值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过滤器的全部利润,而非仅赔偿传送带的价值{8}。

在Bendix Corporation v. United States案中,原告的专利能够根据发动机运转速度、大气压力和气体循环产生的温度来监测燃料用量的燃料测量仪表控制装置。

Woodward Governor Company,General Electric Company等企业未经许可,将涉案专利用于为政府采购而制造的涡轮式发动机等设备上。

法院认为政府采购的发动机如果未安装原告的燃料控制装置就不能发挥其功能,无法满足政府采购该发动机的特定使用需要,即未安装专利产品的发动机设备对于政府这一购买者来说毫无价值,因此专利设备决定了整个发动机的功能,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金应当按照安装有该燃料控制装置的、包含与之不可分割的所有连接器的整套发动机的全部价值计算{9}。

在Paper Converting Machine Company Magna-Graphics Corporation案中,涉案专利是用于卫生纸重绕生产线的卫生纸高密度自动缠绕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地区法院作出的赔偿权利人整个卫生纸生产线所失利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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