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封存制度
门诊患者封存病历制度范本

门诊患者封存病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患者封存病历工作,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患者病历的封存工作。
第三条病历封存应遵循及时、妥善、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封存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发生医疗纠纷或者患者对诊断、治疗有异议时,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第五条封存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检验报告、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患者或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要求时,应当向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要求后的24小时内完成病历的封存工作。
第三章封存程序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病历的封存工作。
第九条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代理人共同在场,清点病历资料,并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封存清单应当包括封存病历的名称、页数、封存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封存病历的原件应当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复印封存病历的副本。
第十二条封存病历的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并由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确认。
第四章病历的启封和查阅第十三条封存病历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或者患者死亡后一年内启封。
第十四条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查阅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代理人共同在场,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封存病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未妥善保管封存病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患者或其代理人损坏、篡改封存病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复制封存病例管理制度

复制封存病例管理制度一、封存病例管理的基本原则1.保密原则:封存病例应当严格保密,未经病人同意或法定程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病例信息。
2.真实性原则:病例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虚构或删除关键信息。
3.可追溯性原则:病例封存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记录,便于追溯和核实。
4.权限控制原则:对病例的查阅和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权限控制,保证合法使用。
5.保护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及物理保护措施,确保病例的安全可靠保存。
二、封存病例管理的程序流程1.病例封存的时间点(1)住院病例:患者出院后7日内将病历封存;(2)门诊病例:患者就诊后7日内将病历封存;(3)急救病例:患者脱离危险后立即将病历封存。
2.封存操作流程(1)通知:病案部门收到病例后通知相关医疗人员封存病例;(2)整理:病案部门对病例进行整理,确保完整无遗漏;(3)封存:在封存日期和操作人员签字盖章后,将病例封存;(4)备份:对病例进行电子备份,确保资料安全可靠;(5)存档:病例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封存柜中,严格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三、封存病例管理的人员责任1.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封存病例管理制度操作,确保病例封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病案部门责任:病案部门要负责病例的整理、封存和存档工作,确保病例的安全可靠。
3.监督责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封存病例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封存病例管理的安全保障措施1.技术保障: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病例信息的安全加密存储。
2.物理保障:建立专门的病历封存室,配置安全柜及监控设备,加强对病例的物理保护。
3.权限控制:医疗机构要对病例的查阅和使用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封存病例是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的关键环节,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封存病例管理制度,加强对病例封存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病例信息的安全可靠保存,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医疗信息安全。
只有做好封存病例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利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范本模板

病案(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一、若患方要求封存病(案)历,应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和病案科,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与患者或近亲属到病案科,在医患双方共同见证下封存.
二、封存前,院方先复印一份病(案)历,患方需要时按病历复印制度执行.
三、封存的病(案)历为复印件。
病案科工作人员填写病(案)历封存登记表,并在封存件包装档案袋正面写清住院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参与封存的医师与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封存件包装档案袋上签字并按手印认可封存内容,加盖病案科公章或由病案科参与病(案)历封存人员签字。
四、封存的病(案)历由病案科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五、非工作日时间封存病(案)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上班时间交病案科保管。
六、若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案)历,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医务科提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务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相关科室医师共同到病案科启封病(案)历。
病案科保留书面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填写病(案)历解封登记表。
七、病(案)历封存的时限为一年,封存时限到期,封存病(案)历自动解封,按病历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若患方要求延长封存时间,需重新办理病(案)历封存手续。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标准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标准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病历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30年。
2. 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相结合的方式保存。
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用病历柜中,确保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电子病历应存储于医疗机构指定的服务器上,确保数据安全。
3. 保存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手术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等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4. 保存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明确病历保存责任人,负责病历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责任人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中应确保病历资料不被泄露,销毁清单需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并报医疗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6.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出院时,应将病历及时移交至相应部门,确保病历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7. 病历保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各级部门应切实加强病历管理,确保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病历书写1. 书写规范:a. 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b. 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c. 病历内容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写、缩写或非正式用语。
d. 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治疗效果及转归等内容。
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制度

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制度
1.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病案)时,病历(病案)封存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工作人员,并由医护人员带患者或近亲属到医务科,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进行封存。
2.原则上封存一份病历(病案)的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如患方要求封存病历(病案)原件时,医患双方各复印一份封存病历(病案)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留存。
3.用档案袋封存病历(病案)原件或复印件,医务科负责人在档案袋正页写明病案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存口处盖医疗机构公章,病人或近亲属在封存处签字或按手印。
4.封存病历(病案)交医务科负责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5.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病案)时,或因鉴定或诉讼程序需要启封封存病历(病案)时,患方应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启封,医务科保留启封签字记录,病历(病案)启封后恢复启封前的管理状态。
6.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流程(见附件1)
附件1:病历(病案)封存及启封流程。
医院关于病历封存、启封流程的规定

1.保密原则
(1)医院应遵循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做好病历封存、启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2)明确病历封存、启封过程中的保密要求和责任,防止病历信息泄露。
2.保密措施
(1)加强病历封存、启封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监控设备和门禁系统,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2)对封存病历进行编号、加密处理,确保病历信息安全。
六、病历封存、启封的监督与考核
1.医院应设立病历封存、启封监督小组,负责对全院病历封存、启封工作进行定期监督与考核。
2.监督内容包括封存、启封流程的合规性、记录的完整性、保存的规范性等。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
4.医院应定期总结病历封存、启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管理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四、病历封存、启封的培训与教育
1.医院应定期组织病历封存、启封的培训,提高全院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2.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历封存、启封的相关法律法规、流程、注意事项等。
3.新员工入职培训中,应包含病历封存、启封的相关知识,确保新员工熟悉相关流程。
4.科室应定期对病历封存、启封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再教育。
(2)对封存病历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存储,设置权限管理,防止未授权访问。
(3)定期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八、病历封存、启封的沟通与协调
1.医院应建立病历封存、启封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在封存、启封过程中各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1)涉及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病历封存,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家属,尊重其知情权。
(2)建立病历封存、启封档案的借阅、归还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一、发生医疗争议后,当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申请时,当班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医务科、沟通办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场。
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室提供。
复印地点:病案室。
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三、封存病历应当在患方及医务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四、病历封存袋采用牛皮纸档案袋装封。
封存前,先检查封存袋的完好性,并制作封存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封存事由、封存时间、封存地点、封存内容(患者姓名、性别、科室、住院号、病历的起止时间、复印的张数等)、封存时限及参加封存人员签字等。
封存记录医患双方签字,封存袋缝隙处用白色密封纸条密封,在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名并按右手大拇指指印。
五、医院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六、病历封存后如需启封,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院可以自行启封。
七、封存病历前,参加封存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代表身份并留存其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封存完毕应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
医院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封存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医院作为诊断治疗机构,长期以来累积了大量病历资料,它们是医生诊断、治疗和监察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医院需要建立一套病历封存的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保存、存储和使用符合规范,并为医疗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病历封存的目的病历封存是指将已完成的病历资料整理、封装,并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密封和存储,以保障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患者隐私:病历封存可以避免患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保护患者的隐私权;2. 提供证据:病历封存后的资料可以作为医疗纠纷时的证据,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医疗行为;3. 便于查询和复核:封存后的病历不会因为年限较长而导致难以查找,方便医务人员进行查询和复核。
三、病历封存的具体操作步骤1. 资料鉴定:医院在接收患者病历后,进行资料鉴定。
封存的病历必须是已完成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同时对病历中的各项信息进行准确性核实;2. 病历整理:将病历按科室、就诊日期等进行整理,形成相对完整的病历文件;3. 病历封装:采用专用文件袋或文件盒等密封装置进行病历封装,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4. 元数据登记:对病历封装后的文件进行登记,记录病历的基本信息,方便后续的查询和复核;5. 封存存储:将封装后的病历按照科室或时限进行分类存储,确保病历的长期保存;6. 访问控制:对病历的访问进行严格的控制,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病历资料;7. 质检和维护:定期对已封存的病历进行质检和维护,确保病历的质量和可读性。
四、病历封存的管理要求1. 安全性要求:病历封存需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病历文件不受损坏、丢失或篡改;2. 存储环境要求:病历的存储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的控制;3. 存储期限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需确定不同类型病历的存储期限,并按规定进行存储;4. 访问控制要求:医院需要建立完善的病历访问控制制度,明确访问权限、记录查阅情况,防止滥用和泄露;5. 病历归档要求:当病历达到存储期限后,应按照规定进行病历的归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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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封存及启封流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封存时,应当封存的项目
如下:
病程记录的复印件
上级医师查房
记录、会诊意
见复印件
疑难病历讨
论记录的复
印件
死亡病例讨论
记录的复印件
封存的病历资料应当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后方可封存
封存及启封病历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
进行,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方进行复
印病志的操作及保管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务科人员粘贴封条、加盖封存章。
在封存好的病志袋上由患方记录封存病志情况,基本格式如下:“某年某月某日(必要时记录到时间)按患方要求,医患双方在场共同封存某某某病志(复印件)。
封存人:患者某某某(或患方代表某某某)”。
封存后由医务科负责保管启封病历时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封存病志时患方代表某某某)在场共同验证已封存的病志,并在患方确认并签字后开封,基本签字格式如下“某年某月某日(必要时记录到时)按患方要求,经医患双方检验封存的病志(复印件)无误,医患双方在场共同启封某某某病志(复印件)。
启封人:患者某某某(或患方代表某某某)。
”
一般情况下“患方代表某某某”应当是患者的代理人或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