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
门诊患者封存病历制度范本

门诊患者封存病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患者封存病历工作,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患者病历的封存工作。
第三条病历封存应遵循及时、妥善、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封存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发生医疗纠纷或者患者对诊断、治疗有异议时,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第五条封存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检验报告、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患者或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要求时,应当向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要求后的24小时内完成病历的封存工作。
第三章封存程序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病历的封存工作。
第九条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代理人共同在场,清点病历资料,并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封存清单应当包括封存病历的名称、页数、封存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封存病历的原件应当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复印封存病历的副本。
第十二条封存病历的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并由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确认。
第四章病历的启封和查阅第十三条封存病历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或者患者死亡后一年内启封。
第十四条患者或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查阅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或其代理人共同在场,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封存病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未妥善保管封存病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患者或其代理人损坏、篡改封存病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文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文档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对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促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明确责任人,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批制度。
3.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30年。
对于特殊病例,如罕见病、疑难病、医疗事故等,应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4.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遗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5.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安全。
6.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电子化管理机制,实现病历的电子化存储、传输和查阅,提高病历管理效率。
7.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病历数据进行加密、备份,防止信息泄露和损毁。
8.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销毁程序,明确销毁条件、审批流程、销毁方式和责任人。
病历销毁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病历信息泄露。
9.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病历保存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写或非正式用语。
(4)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法规和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病历书写内容(1)门(急)诊病历: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转归等。
(2)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医嘱、出院记录等。
修改病历规定

修改病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病案信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修改病历规定》。
本规定旨在明确病历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至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至少30年。
2. 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盗的专用病历库房内;电子病历应存储在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系统中。
3. 保存要求:病历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涂改、折叠、破损。
对病历进行修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修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医疗规范;(2)修改者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3)修改时,应在原记录处使用红色签字笔或蓝色圆珠笔进行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姓名及修改原因;(4)不得采用粘贴、涂黑、覆盖等方式修改病历;(5)病历修改后,需由修改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4.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医院管理部门、病历保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并做好销毁记录。
5. 病历保管责任: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病历的保管工作,确保病历安全、完整、有序。
对病历丢失、损毁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医院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体工整、清晰;(3)病历书写应遵循医学规范和医疗质量要求,体现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的连续性;(4)病历内容应涵盖患者的就诊过程、诊断、治疗、病情变化及转归等。
2. 病历书写具体规定(1)门(急)诊病历:应包括就诊记录、检查检验报告、治疗记录等;(2)住院病历:应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出院记录等;(3)病历书写应及时,入院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程记录应反映患者病情变化及治疗过程;(4)手术记录应由手术医师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标准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标准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病历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30年。
2. 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相结合的方式保存。
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用病历柜中,确保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电子病历应存储于医疗机构指定的服务器上,确保数据安全。
3. 保存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手术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等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4. 保存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明确病历保存责任人,负责病历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责任人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中应确保病历资料不被泄露,销毁清单需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并报医疗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6.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出院时,应将病历及时移交至相应部门,确保病历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7. 病历保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各级部门应切实加强病历管理,确保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病历书写1. 书写规范:a. 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b. 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c. 病历内容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写、缩写或非正式用语。
d. 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治疗效果及转归等内容。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门的病历柜内,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疗机构的病历信息系统中。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4. 病历保存要求:(1)病历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或丢失。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的保存、归档和查阅等工作。
(3)病历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确保病历的有序存放。
(4)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整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于涉及医疗纠纷、重大医疗事故等特殊病历,应采取永久保存措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原则(1)及时性:医务人员应当在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中,及时记录患者的病情、检查、治疗等信息。
(2)真实性: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过程,严禁篡改、伪造病历。
(3)完整性: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转归等内容。
(4)连续性:病历记录应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确保病程的连贯性。
2. 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体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墨水。
(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方言、口语或简称。
(3)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机构的病历模板和规定格式,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四、病历归档管理1. 归档原则(1)按照病历保存期限和分类要求,将病历进行归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
2.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30年。
对于特殊病例、罕见病、医疗事故争议病例等,保存期限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3.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盗窃等情形发生。
4.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对病历保存工作的监督检查。
5.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安全。
6.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销毁制度。
病历销毁前,必须严格审查病历保存期限、病历内容等因素,确保符合销毁条件。
销毁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7.医疗机构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病历进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病历保存的效率和质量。
8.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严禁泄露患者病历信息,确保患者权益。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病历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及护理过程。
(2)及时准确:病历书写应及时完成,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
(3)规范完整:病历书写应遵循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内容应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书写,字迹清楚、无涂改。
(2)病历应采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色笔。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写。
(4)病历内容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病情变化等。
四、病历归档管理1.病历归档范围(1)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转院病历、死亡病历等。
医院关于病历封存、启封流程的规定

1.保密原则
(1)医院应遵循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做好病历封存、启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2)明确病历封存、启封过程中的保密要求和责任,防止病历信息泄露。
2.保密措施
(1)加强病历封存、启封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监控设备和门禁系统,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2)对封存病历进行编号、加密处理,确保病历信息安全。
六、病历封存、启封的监督与考核
1.医院应设立病历封存、启封监督小组,负责对全院病历封存、启封工作进行定期监督与考核。
2.监督内容包括封存、启封流程的合规性、记录的完整性、保存的规范性等。
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
4.医院应定期总结病历封存、启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管理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四、病历封存、启封的培训与教育
1.医院应定期组织病历封存、启封的培训,提高全院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2.培训内容应包括病历封存、启封的相关法律法规、流程、注意事项等。
3.新员工入职培训中,应包含病历封存、启封的相关知识,确保新员工熟悉相关流程。
4.科室应定期对病历封存、启封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再教育。
(2)对封存病历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存储,设置权限管理,防止未授权访问。
(3)定期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八、病历封存、启封的沟通与协调
1.医院应建立病历封存、启封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在封存、启封过程中各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1)涉及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病历封存,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家属,尊重其知情权。
(2)建立病历封存、启封档案的借阅、归还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病历封存制度

病历封存制度(2015)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特制订本制度。
1、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请首先到医务科纠纷办公室进行投诉流程,或者由医务人员通知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节假日请通知院总值班)到现场,接受封存病历申请。
2、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科提供。
复印地点:病案科。
3、病案科负责审核封存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证件。
(按照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执行)4、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病案科工作人员三方在场,开始病历封存程序。
5、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的即可。
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我院医务人员据实补记病历,然后再提供给病案科封存.6、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原件时,必须复印一份复印件留作医院相关医疗工作时使用.7、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时,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
8、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在封条上三方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
同时做好封存笔录.9、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科统一保管.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开启,封存年限除双方约定的时限外,至少封存20年。
10、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约定期限之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正机关启封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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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封存与启封管理制度
1.目的:在医务科的领导下,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范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封存与启封的管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使用范围:全院各科室
3.定义:无
4.内容:
4.1 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申请后,主管医师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通知医务科。
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按《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患方提供相应的证件后,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后进行复印和封存。
4.2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3 医院可在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情况下申请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4.4 一般情况封存病历复印件,若患方强烈要求封存原件,可对原件进行封存,医院存留复印件以供分析、讨论使用。
4.5 封存时,封套口用白纸密封,白纸上填写科室、病人姓名、住院号及封存内容、页数,医患双方人员共同签名和填写封存日期和时间,医院盖章。
医务科安排专人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4.6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5.参考文件:无
6.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