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浅谈股东知情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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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次 ,股 东 法 律 地 位 的平 等性 要 求 法 律 赋 予 股 东 公 司 知 情 权 。公 司股 东 虽 然在 出资 比例 、对 公 司 的实 际影 响控 制 上有 较 大 的 区别 ,但 股 东 作为 公 司 中的 一员 ,其法 律 地位 是平 等 的 ,即股 东 的权 利受 到平 等 的保 护 。法 律 和章 程不 得 因为 股 东 出资 的多 少 而对 股 东权 利 的保 护厚 此 薄彼 ,即不 得对 在 公 司 中只保 护 大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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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合 作 最 重 要 的是 要跳 出 以 自我 为 中 心 的狭 隘观 念 。要承 认 这 个 事实 :世 上 并 不是 只有 你 的存 在 是最 重 要 的 ,他人 也 与你
祜 科 论 坛
浅谈股东知情权
唐 小 娟
( 东培 正学 院 法 学 系 广
广州 广东
5 03 1 8 0)
摘 要 :公 司股 东知 情 权 是 有 限 责任 公 司和股 份 有 限公 司股 东享 有 的一 种 十 分 重要 的股 东权 。本 文通 过 对 股 东知 情 权 产 生 的理 论依 据 和 相 关 法律 规 定 等 方 面的 研 究 ,阐 明 了对 股 东知情 权 的行 使 和 救 济 等 问题 的观 点 。 关键 词 :知 情 权 限 制 查 询 救 济
利。
三 、 我 国公 司 法 中股 东 知 情权 行 使 范 围 的界 定
股 东在 什 么 范 围 内享有 知 情 权是 各 国公 司法所 关 注 的一 个核
二 、股 东 知 情 权 的 理 论 依 据 首先 ,股 东 的公 司 主 人 翁 地 位 要 求 法 律 赋 予 股 东 享 有 公 司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股东应当了解自己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
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自己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和范围。
其次,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知情权的请求。
股东应当明确说明请求的内容和理由,并在请求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收到股东的知情权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回复。
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股东提供所请求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等重要事项。
公司在提供信息时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股东的隐私权,不能提供不应公开的信息。
如果股东对公司提供的信息不满意或者认为公司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不充分,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股东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信息。
总的来说,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股东的知情权请求,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和公司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股东的参与度,共同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简述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指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
这一权利源自股东对公司投入的资本,并基于对公司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公司决策的需要。
二、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1.财务报表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2.公司资料的查阅权: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资料。
3.质询权:股东有权就公司的事务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得到满意的答复。
4.公司审计权: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三、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限制尽管股东享有知情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法律可能会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限制。
例如:1.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可以合理地保护其商业秘密,禁止股东查阅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2.防止内幕交易:为了防止内幕交易,法律可能限制股东查阅某些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
3.防止不当影响:如果某些信息可能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当影响,法律也可能限制股东的查阅权。
四、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股东知情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保障公司透明度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1.维护股东权益:通过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股东可以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防止受到欺诈或不公平待遇。
2.提高公司透明度:保障股东知情权有助于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减少内部操作和腐败的可能性。
3.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股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公司持续改进和发展。
4.加强股东参与:知情权得到保障的股东更有可能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从而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效率。
5.预防纠纷和诉讼:充分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可以减少股东间的误解和纠纷,从而降低诉讼风险。
五、结语股东知情权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股东提供了获取公司信息的基本途径,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深入探讨此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会计账簿的概念。
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决策过程等信息。
这个权利是由公司法规定的,旨在保护股东利益,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更好地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的财务记录,包括公司的账户、报表、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内容。
会计账簿记录了公司的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是公司的财务基础和核心记录。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呢?首先,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确实包括获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而会计账簿是公司财务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公司的财务数据等内容,因此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来看,公司会计账簿是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获得的信息之一。
其次,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复制会计账簿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是因为,在现代企业的会计工作中,会计账簿往往是以电子数据或纸质文档的形式存储,因此,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来收集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也是现代企业中普遍采用的会计备份方式。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并非是无限制的。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并规定了其可以获得哪些信息,但股东在获得信息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制。
例如,股东需要遵守商业机密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竞争等规定,不能利用知情权恶意侵犯公司利益。
此外,由于会计账簿也包含了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因此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信息,例如加密、限制复制等方式,以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可以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权,但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制,同时应尊重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信息,并防范因股东知情权而带来的商业风险。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为提⾼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效率,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管理⽅式,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权⽇益向“董事会中⼼主义”发展。
公司的⼤部分股东尤其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股东知情权的设⽴就是为了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那么,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不是⼀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权项,但并未采⽤股东知情权的称谓。
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
我国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脚;也有学者将知情权简练地界定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体例和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包括以下⼏个⽅⾯的权能内容。
(1)股东的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件和账簿的⽅式进⾏,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
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件档案材料的⽅式了解信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新《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对于上市公司⽽⾔,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公司法》第165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次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起⼆个⽉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诉讼事项;(三)已发⾏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可以依照《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查帐。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股东知情权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目前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知情权难以落实等。
为了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导致股东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让股东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规范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场所,但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股东大会议程过于简单、议案设计不合理、决议执行不到位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应当加强对股东大会的监督,规范股东大会程序,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制定决策,同时加强对决议执行的监督,确保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股东知情权的严重威胁,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应当进一步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发现工作,确保股东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行使知情权。
四、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他们可以起到监督公司管理层和维护股东权益的作用。
目前,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真正履行监督和维权的职责。
五、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推广投资者教育是提高股东知情权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还不够完善。
应当加大对投资者教育的宣传力度,提供更多的投资者教育资源,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股东知情权。
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需要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股东大会、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推广等方面的改进和调整,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责任。
公司法是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框架,其中明确了股东的权力和行使方式。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股东权力的行使,包括股东权利的种类、行使限制以及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影响等方面。
一、股东权力的分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力可以分为核心权力和附属权力。
1. 核心权力核心权力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力。
其中包括:(1)表决权: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享有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表决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等。
(2)收益权:股东享有公司的收益权,包括分红权和享受公司资产增值的权益。
分红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
2. 附属权力附属权力是指股东在公司管理和监督中的权力。
其中包括:(1)监督权:股东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股东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新增议案或行使少数股东权利等,以确保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诉讼权: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决策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求合法权益。
二、股东权力的行使限制虽然股东权力在公司法中得到了保障,但其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1. 表决权比例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稳定经营,公司法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限制。
例如,某些重大事项可能要求股东以超过一定比例的表决权才能通过。
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少数股东通过表决权操控公司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2. 董事会制约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它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起到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董事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力的行使,例如拒绝股东提出的不符合公司利益的议案,或者通过合理的决策来保障公司的长期利益。
3. 股东契约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契约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并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进行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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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摘要: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对于知情权的行使要件问题并没有作细致的规定。
结果导致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论,有必要对知情权制度进行精细化设置。
下面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主观目的对知情权的行使要件进行讨论。
关键词:知情权行使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
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保障股东对公司事务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作详细的规定,而学界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一般包括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
这就引出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主观目的如何界定等疑问。
这些疑问的讨论直接关系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问题
1、毋容置疑,股东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但对于股东资格的确定却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标准的实质要件说和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说。
①这就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争议。
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股
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股东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或协助其查询。
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相当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而公司的很多股东特别是大多数小股东不可能精通各种相关的知识,股东仅仅依靠自己的个人常识和判断往往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状况,当然更加无法识破公司为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而特意营造的假象。
因此,为了解决股东在专业上存在的障碍,有效的维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法律应赋予股东有权聘请、选任会计师、律师得等专业人士辅助自己查询的权利。
其理由是:一方面,这些人员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他们更有效地查阅相关资料。
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受到保守业务秘密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当他们进行审阅公司相关文件时,更能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这一点上我们完全可以可以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启动外部检查人制度,即当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时,有权申请法院选任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
②
第二,股权受益所有人可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在股权转移过程中,受让人已经取得出资或者股份但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的就产生了股权受益人能否行使
股东知情权的问题。
这时受益所有人实质上已经成为股东,但股东名册上却未能体现他的股东资格。
这就出现一段真空期,在这阶段已将出资或股权转让给受益所有人的在册股东因与公司已不存在
利益上的一致,可能不再关心公司事务了;而受益所有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希望能准确了解公司的事务却又不能直接行使权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给受益人一个平衡,比如受益所有人可以指令在册股东要求其行使权利或者将受益所有人作为委托人代理其行使权利,如果这两种途径都无法实现,那么受益所有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使其行使权利。
③而且,对于公司而言,其要承担的义务仅仅是在对象上从原股东替换成所有人,而并未加重公司的义务,因此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三,已经通过转让出资或股份,并且在股东名册上注销的原股东,可否查询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的公司相关信息?
对于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已有实际案例的发生。
典型的案例是无锡的梁溪公司起诉无锡的太平洋公司和长江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侵犯了其股东知情权。
而根本的问题是梁溪公司被强制转让,而梁溪公司认为其原持有的股权价值在执行中被低估,所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账簿,如果否定其权利,则其请求保护其他权利的主张也无法得到实现,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④关于已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有权行使其作为股东期间的知情权,存在争议。
从理论上来说,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资格,也就丧失了其行使股东权利的基础。
但现实中的问题是,股东知情权被侵害往往发生在股东未丧失股东资格时,股东一旦转让股份离开公司后,其与公司之间的利益一致性的基础也随之消失,取而代之只存在利益上冲突,股东和公司都会尽可能争取自己的利益。
有人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
的社会,信息的占有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的事情的成败。
相较于公司而言,在信息占有和掌握方面,股东根本无法跟公司抗衡,其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股东的利益受损。
是要坚持只有具备股东资格的人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呢,还是修正这个理论,尝试平衡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呢?有学者提出原则上股东不能行使知情权,即使仅仅要求知晓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的公司信息,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利益有受损的可能,而且这得通过向法院起诉地方式进行判断。
⑤
第四,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法律规定,违反出资义务只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而并不直接导致股东资格的否认。
鉴于此,一般来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自益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等应该受到限制,但如股东诉权,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知情权等公益权,即直接为公司利益,间接为股东自己利益的权利,不应该被否认,否则,实质上等于取消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为了谋求个人经济利益服务,则可以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拒绝。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而第34条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但我们不能把股东的知情权仅仅限定在公
司法例举的这些文件上。
一方面,由于在股东所掌握的公司信息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公司财务信息。
而公司财务信息一般记载于公司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因此《公司法》第98条虽未例举公司会计账簿,但在司法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也应包括公司会计账簿。
另一方面,对记载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和票据也应包括在行使范围内。
公司法例举的文件包含的信息往往是概括性的,股东经常无法从中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情况,股东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由于公司往往不欢迎股东的查阅,可能存在对公司的真正经营情况加以隐瞒的行为。
如果把查阅范围限定在公司法例举的范围内,结果自然是股东无从知晓真实的、全面的和其利益切身相关的公司经营和管理信息。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观目的
一般而言,股东行使其知情权都要具备正当的目的,如果股东的查询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那么公司有权拒绝其查询要求。
但是正当目的如何界定,或者要不要股东有正当目的,或由谁来证明股东的目的是正当,实践中是一个很难判断的问题。
一般来说,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时所陈述的正当目的应当是:(1)和他作为股东的地位相关;(2)合法的;(3)不能与公司的利益相违背或有害于公司的利益。
⑥对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各国的立法和实践都规定了股东需要提供正当目的的说明,但对于那些包含公司商业秘密很少的信息的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则没有必要要求股东通过书面形式对目的的正当加以说明。
然而,对于股东行使其知情权目的是否正当,股东和公司往往得出相反的结论,股东认为是正当的,公司可能认为是恶意的。
这种情况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认为股东的行使请求权的目的不正当时,可以拒绝其要求的权利,并且说明理由。
而股东如果对公司拒绝的决定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来判断股东的主观目的是正当。
但是我国《公司法》对此作的规定,导致公司和股东认定的目的正当性的判断无法达成统一的标准,股东和公司往往对目的的正当性各执一词,而且将对目的是否正当的最终判断的权利赋予人民法院,又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加重了股东、公司、乃至人民法院的负担。
因此,有必要对正当目的作更具体的规定。
建议我国公司法参照日本的立法模式修改我国的立法模式,采取列举式,在设立正当目的一般规定的同时,列举正当目的的若干情形和不正当目的的若干情形,提升公司法的可操作性。
总而言之,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方面、行使范围、目的的正当性方面存在诸多的争议或难题,面对这些争议或难题,要找到合理的,能够被社会普遍接受的解决之道绝非易事,除了理论上的探讨,更多的是需要司法的实践才能够积累足够的智慧,形成详细而又兼具灵活性的法律规则。
参考文献:
①赵旭东《新公司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148页
②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 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7.186-187页
③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
④怀效锋:《中国最新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136
⑤任再峰《探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的平衡》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⑥孙宪超《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论》载自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作者简介:蒋玲玲,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