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选任权等,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权。
《公司法》过于简单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利益受侵害的股东的权利不能充分得到保护。
在此笔者结合两起案例谈⼀下个⼈看法。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知悉的范围过于狭窄如某法院审理的刘先⽣向法院请求对公司的知情权的案件,刘先⽣是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是⼀个注册资⾦为80万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刘先⽣出资了20万元。
最近⼀段时间,各股东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发⽣了分歧,后来⽭盾渐渐扩散到了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
于是刘先⽣要求查阅公司账册及相关原始凭证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结果被公司拒绝了。
刘先⽣觉得⾃⼰是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最近阶段的经营状况,为了维护⾃⼰的知情权,他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第176条的规定认为:刘先⽣就公司状况虽然有知情权,但是其主张查阅公司帐册和相关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所以本案的刘先⽣只能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要求公司提供帐册和原始凭证,因此法院仅判决该公司提供去年的财务年度报表给刘先⽣查询。
上述案件是依照《公司法》判决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样的判决,对于⾃⼰投资占公司注册资⾦20%的本案原告刘先⽣来说,查阅公司的帐册和相关原始凭证就超越了知情范围,这样判决刘先⽣的知情权就很难真正得到实现。
从公司实际经营中,⼤家应该看到: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准备的,不⼀定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单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真正维护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资料,股东是否可以查阅没有涉及,股东即使通过诉讼也会象本案中的刘先⽣那样难以得到法律的⽀持,这样势必导致股东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资讯情况,⽆疑⼤⼤削弱了该权利的存在价值。
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浅析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我国公司殷东知情权浅析严永兵摘要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
本文通过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论研究,探讨了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关键词公司股东股东知情权公司信息中圈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4-0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比例显得非常重要。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关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不成熟,公司股东的较多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反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东行使知情权,不过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对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规定正朝着逐渐扩大方向迈进。
现从如下方面加以阐述:一、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产生公司是法人,享有独立人格。
但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为自己的利益了解公司的运行机制,而维护自已相关合法利益,这必然导致要求法律赋予股东享有知情权。
比如维护股东的资产受益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决策的权利,有表决权等等。
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应建立股东了解公司的情况的基础上,即股东知情权。
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具有客观性。
在法律地位上,股东享有平等的知情权。
虽然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很多方面有所区别,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股东不会因为出资的多少商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相反,法律却恪守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为股东设定权利义务。
我们知道,公司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最基础权利,是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前提。
因此,公司知情权表明了股东平等地位的本质要求。
不过,股东的利益是具有相对冲突性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方向。
这样一来,股东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也承担了其社会责任。
企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企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1,经营参与权。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
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
2,利润分配权。
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
3,处置股份权。
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
4,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7、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
8、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的了解和监督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内部主体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行使知情权,特别是大股东对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代表大股东凭借所持股份比例可以在公司管理层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有权获悉关键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会通过控制公司管理层,放弃对于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
因此,要保障股东知情权,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并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大股东违规行为。
在股东会议中,公司应当向股东全面、真实的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应当向股东提供以书面形式提供的官方文件、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此外,股东还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疑问,对管理人员的表现提出质疑,以及对公司经营状况提出建议等。
除股东会议外,股东还应当通过依据《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管理架构和监管制度,加强公司的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比如: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相关信息;通过制定透明、公开的决策程序来确保公司管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通过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股东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等措施,来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仅要关注公司内部的股东权益保护,还要关注公司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
公司在向股东全面、真实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以及持久推进透明度和公开度,从而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

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为提⾼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经营效率,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管理⽅式,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权⽇益向“董事会中⼼主义”发展。
公司的⼤部分股东尤其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股东知情权的设⽴就是为了解决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对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那么,我国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知情权”不是⼀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权项,但并未采⽤股东知情权的称谓。
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
我国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脚;也有学者将知情权简练地界定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体例和相关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该包括以下⼏个⽅⾯的权能内容。
(1)股东的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件和账簿的⽅式进⾏,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
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件档案材料的⽅式了解信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关于股东的知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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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第三⼗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起⼗五⽇内书⾯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新《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对于上市公司⽽⾔,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公司法》第165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次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起⼆个⽉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诉讼事项;(三)已发⾏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可以依照《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查帐。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摘要: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对于知情权的行使要件问题并没有作细致的规定。
结果导致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论,有必要对知情权制度进行精细化设置。
下面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主观目的对知情权的行使要件进行讨论。
关键词:知情权行使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保障股东对公司事务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作详细的规定,而学界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一般包括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
这就引出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主观目的如何界定等疑问。
这些疑问的讨论直接关系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问题1、毋容置疑,股东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但对于股东资格的确定却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标准的实质要件说和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说。
①这就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争议。
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股东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或协助其查询。
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相当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而公司的很多股东特别是大多数小股东不可能精通各种相关的知识,股东仅仅依靠自己的个人常识和判断往往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状况,当然更加无法识破公司为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而特意营造的假象。
因此,为了解决股东在专业上存在的障碍,有效的维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法律应赋予股东有权聘请、选任会计师、律师得等专业人士辅助自己查询的权利。
其理由是:一方面,这些人员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他们更有效地查阅相关资料。
股权分配中的股东知情权及监督权

股权分配中的股东知情权及监督权股权分配是指将公司的股份分配给股东的过程,它涉及到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在股权分配中,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股东在股权分配中的知情权及监督权,并讨论它们对企业治理的影响。
一、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具有获取信息的权利。
在股权分配之初,股东需要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在这个过程中,股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知情权:1. 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核算和资金状况等。
这包括公司的收入、支出、净利润以及债务等信息。
通过掌握财务信息,股东可以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状况。
2. 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计划、市场情况、销售情况和竞争对手等。
这些信息对于股东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股东判断公司的运营策略和市场前景。
3. 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重大投资、收购、合并、重组以及其他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股东有权了解并参与相应的决策过程。
二、股东监督权股东监督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权利。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维护。
股东的监督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会议的监督权:股东会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的平台,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对公司进行监督。
股东会议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股东可以在会议上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并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审议和表决。
2. 股东提案的权利:股东有权提出股东提案,以促使公司采取某项行动或者改变某种政策。
股东提案通常涉及公司的战略方向、治理结构、薪酬政策等重大事项。
股东提案的权利可以使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3. 股东代表的监督权:股东可以选举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进行监督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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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法院法院院长??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扩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将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纳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同时规定,股东可以有条件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系股东的法定权利,系股东参与重大公司决策的重要权利体现,且公司法规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因此只要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应当予以提供,不得拒绝,且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限制股东查阅、复制的有效抗辩。
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如何,是否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则涉及会计法及其财务会计实务具体内容。
会计账簿的登记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会计凭证则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依法登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应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知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只有将原始凭证以及记账凭证纳入查阅的范围,才能使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性保护,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公司控股股东等制作所谓的“黑账”并提供给股东而损害该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为登记制作公司会计账簿的基础性财务凭证,原
始凭证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故为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害,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