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人员划转工作实施方案20160829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滕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8〕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13日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税收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提高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综合治税能力,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项目税收一体化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109号)及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坚持以房地产、建筑服务管理流程为主线,以应税环节为重点,落实“税收前置、先税后证”,强化信息管税,加强政府、税务和企业三方互动,国税、地税部门相互融合,实现税收全流程、全税种一体化征管的工作思路。
第四条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税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的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事项。
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设立一体化管理联合服务窗口,实行纳税人一窗式申报,国税、地税各项税费共同征收,确保应缴税费一次性征收到位,防范税收风险。
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

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4)1.3 工作原则 (4)二、背景分析 (5)2.1 转移安置人员情况 (6)2.2 原因分析 (7)2.3 影响评估 (8)三、转移安置规划 (9)3.1 规划目标 (10)3.2 规划范围 (11)3.3 规划期限 (12)3.4 转移安置方式 (12)3.5 转移安置规模 (13)3.6 转移安置地点 (15)四、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步骤 (16)4.1 实施准备 (17)4.1.1 制定实施方案 (18)4.1.2 建立组织机构 (18)4.1.3 招聘培训工作人员 (20)4.1.4 宣传发动 (21)4.2 实施过程 (22)4.2.1 转移安置计划制定 (23)4.2.2 转移安置对象确定 (24)4.2.3 转移安置过程管理 (26)4.2.4 转移安置结果评估 (26)4.3 实施保障 (28)4.3.1 资金保障 (29)4.3.2 物资保障 (30)4.3.3 交通保障 (32)4.3.4 通讯保障 (33)4.3.5 技术保障 (34)4.3.6 安全保障 (35)五、人员转移安置效果评价 (36)5.1 评价目的 (36)5.2 评价方法 (37)5.3 评价指标 (38)5.4 评价报告 (39)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城乡结合部、重点项目建设区域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给当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妥善解决人员转移安置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进行系统安排和综合施策,确保转移安置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实际成果。
1.1 编制目的本“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旨在为确保在进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时,能够有效地解决人员安置、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滕政发〔2017〕100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滕政发〔2017〕10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滕政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具体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并提供婚姻状况、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提供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等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障费和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登记、交易和备案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和纳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情况;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纳等情况。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9〕10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9〕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3日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枣庄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街道办事处(镇),是指被搬迁“城中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
被搬迁人,是指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宅基地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的探讨

笔者认为应该按 照房屋权所登记 的时间及房屋权登记时子女是否为成年 人及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 来决定使用何种形式进行转移登记的办 理,以下将对这两种情况进行简要的阐述。
( 一 )子女在未成年时
按照我国 《 民法通则 》 及 《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的有关规定 , 对 于
未成年子女因其归属为父母抚养 、监护 ,因此在正常情况 ,对于父母名
而导致的行政诉讼 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简要 的叙 述 了原 申请房屋所有权 已经转移再返还登记问题及父母离婚后子女对房
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问题 ,以期 为以后的这类 问题在处理时提供一点借
鉴。
一
凭借 A出具的法 院判决书及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为 A办理返还登记 , 并
、
实并具备合法性 , 才可作为法律判断的有效证据 。
二 、原 申请房屋所有权 已经转移再返还登记 问题
( 一 )实例 分 析
下登记 的房屋产权没有投入 ,因此未成年子女在房屋产权分配时 , 不可
进 行分配 。因此如需要在离婚时为子女办理房屋所有权 ,不可按照分割
A 从 国外 回来 , 受到其堂弟欺骗 , 将已继承父亲的 8 0 万元 的房屋以 5 0 万元卖与 B , 并且向登记单位提交 了权属转移 申请书,并办理了契约
即物权为债券所表现的结果,债券是物权表现的原 因 。A、B双方因为
屋所有权问题解决时更加便利 ,就需要 相关 的研究者不断研究其中的关
系 ,找 出恰当的办法以解决矛盾 。另外 ,登记单位在做 出判断之前,也 应该结合实际情况 ,充分 的考虑各方面的关系 ,以期取得最佳的解决方
案。
房屋合同而出现 了债权关 系, ( 1 ) 按照我国 《 合 同法 》规定对 于合同被撤销及合 同无效时 ,被合同所形成 的各种物权及财产归属需返还 ,对于返还不 了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10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泰安市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房地产业的转型升级,建立符合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绿色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大趋势,整合提升房地产开发投资,做大做优物业服务,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高房地产业的绿色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产品的耐久期、舒适度、便利性,不断提高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地产业的新需求。
(二)工作原则1.坚持创新发展,致力于增强行业活力,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加快推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和升级发展。
2.坚持协调发展,使房地产业的发展规模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使房地产产品及服务质量与人们日益提高的品质需求相协调,努力促进房地产业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协调,使房地产业更加注重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3.坚持配套发展,致力于改善公共服务。
加强基础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社区管理等设施配套,与新建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和单位: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促进不动产登记人员融合,强化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为不动产登记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服务、便民利民,加强不动产登记特色文化建设,现就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改革任务的落地实施,需要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法治思维和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建立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团结务实、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队伍,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保障,是确保《条例》、《细则》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人员融合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确保原来从事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业务骨干人员落实到岗,继续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持续提升业务水平,成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中坚力量,形成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最大合力。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4•【字号】滕政办发〔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7〕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4日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税收共治水平,深入推进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项目税收一体化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109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7〕54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信息支撑”的税收共治体系,对房地产及建筑行业项目立项、开发、经营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深刻把握行业经营和行业监管特点,结合税收管理实际,以“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流程为主线,突出项目管理和发票(票据)两个抓手,强化政府、税务和企业三方互动,抓实土地取得、房地产开发、增量房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个环节,用好土地取得、项目用地、施工项目、完工项目和增量房信息五本台账”为指导思想,着力解决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税收管理风险,坚持依法治税,实现部门联合管控,达到堵漏增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