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1、明确农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2、规范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为农村抵押、流转等土地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有利于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现有问题和困难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权属不清、证件不全等;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3、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4、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如测量、评估等。
五、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测量、评估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4、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依法依规解决权属纠纷,完善登记手续。
六、总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模板】

《**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贯彻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任务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和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文件起草背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明确提出要“全面完成农村承包经营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即要求各地应在2020年前完成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房屋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目前,我市基本完成具备发证条件的宅基地(纯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但宅基地上房屋(农房)的登记发证工作远未完成。
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我市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全市共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约259.36万宗,宗地总面积约3.4万公顷,农房约227.2万幢,数量巨大。
此外,我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大量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存在批少用多、未批先建或加建、“一户多宅”、超规定面积建设、农民私下流转、原户籍人员返乡购置农房、城镇居民购买农房等情况。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进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镇、村规划的条件下,对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确权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二)“一户一宅”原则。
严格落实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三)土地权属原则。
切实抓好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化解工作,以先行调解为手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权属调查、纠纷调处等方面增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维权意识。
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要做到一视同仁,一个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目标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方案(试行)》,在前期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的“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已录入宅基地登记库且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的,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信息录入的,于2022年12月31前,将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房权籍调查资料经市不动产中心,审核后,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登记入库。
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开展,并于2023年4月30前,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积不符合国家、省、市标准的,暂缓确权登记颁证。
三、组织保障为确保农村村民住宅“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进,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成立如下领导小组。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范文【引言】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成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本文就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为实施工作提供参考。
【一、工作背景】经过多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渐明晰和稳定,为农民创造了条件,推动了农业发展。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相关政策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及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登记;2.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便捷高效原则:采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4. 综合治理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和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5. 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登记资料。
【三、工作内容】1. 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范围、时间节点等细节内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2. 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程序和要求,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3. 确定登记标准: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标准和指引,明确登记的范围、主体、要素等,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4. 开展田块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村各个村庄的土地进行彻底调查,包括土地面积、权属情况、承包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土地档案;5. 登记信息录入:将调查所得的土地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数据库,并进行信息录入;6. 申报审核:农民依法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县级登记机构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7. 发放证书:审核通过后,县级登记机构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8. 资料归档和管理:对已发放的登记证书进行归档,并建立健全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9.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登记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10. 问题解决:及时处理和解决农民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障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背景及意义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城市化程度的提升,不动产的流转与交易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管理不善等因素,不动产确权问题愈发凸显,给社会治理和法律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为了解决不动产确权问题,提高不动产交易的便捷性和透明度,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二、工作目标本方案的工作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机制,保障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提高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并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内容1. 不动产认定与界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不动产的标准和认定依据,确保不动产所有权的明晰和界定,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和管理体系。
2. 不动产调查与登记组织专业调查团队,对各类不动产进行详尽的调查和摸底工作,搜集相关的土地、房屋、建筑信息,并建立统一的登记系统,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一致。
3. 不动产权属登记以“一张图”为基础,将土地和房屋信息进行融合,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产权归属,并对权属争议进行仲裁和处理,确保登记的效力和可信度。
4. 不动产权证发放与管理建立不动产权证发放机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发行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加强对权属证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真实性和安全性。
5. 不动产确权信息公示建立不动产确权信息公示平台,将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及时公示,提高社会各界对不动产权属信息的知晓度和可查询性。
6. 不动产确权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确权纠纷解决机构,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协作,及时处理和解决不动产确权纠纷,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工作步骤1. 建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2.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及其分工,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 开展不动产调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市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详细、全面的调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登记系统。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2022〕XX号)精神,按照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2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实现应发尽发,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登记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依法依规对全县农村房屋进行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确保2022年6月底前全县应发证房屋的发证率达到90%以上,2022年底前基本全面完成。
二、确权登记的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开展登记。
(三)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四)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三、确权登记的工作程序(一)申请。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所在村村委会、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领取、填写、提交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
2.当事人身份材料:权利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携带原件核验);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同时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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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XX 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责任清单》的通知(市农发〔2020〕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XX市委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全面开展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查清我市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及其地表上房屋基本情况,查清我市每一宗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形成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位置明确、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并建立数据库。
探索切实可行、利民便民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模式,制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和措施。
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表上的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全市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全面移交到位,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一)数据整理与档案移交。
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加强与各XX区沟通对接,及时将现有存放在各XX区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进行全面移交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与各乡(镇)或住建部门沟通对接,将现有存放在各乡(镇)或住建部门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进行全面移交到位。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专项工作方案,自行组织本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数据库建设作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市本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本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数据库建设作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各县(市、区)由政府委托本级自然资源局组织本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数据库建设作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各县(市、区)招投标工作由市级中标作业单位统一指导,统一作业标准,分类统一经费标准,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需求导向,积极协调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法院、公安、农业农村、民政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作用,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对于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线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基础数据;对于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地表上农房及建筑物调查的,要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完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对于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三)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
市本级(各XX区)及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取消无法律法规无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条件允许的县(市、区),可将不动产登记收件网点延伸到乡镇、到村委;鼓励各地组织权利人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批量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对于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表上房屋,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证件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
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办理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以及各类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地区, 需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要按照房地一体的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四)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专项方案》,在已有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并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满足农村不动产登记日常管理要求。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要求,加强与住建、农业农村、民政、公安、法院等单位沟通衔接,推动农村不动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确保农村不动产数据准确入库,快速查询,互通共享,为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五)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现实、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又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
对于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表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成立XX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单位及相关事项如下:组长:彭代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赵奇玲副市长丁东弟市政府秘书长谢小明市自然资源局书记王飚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各XX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谢小明、王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陆桂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指导与协调。
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表上房屋的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等工作, 制定和完善"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表上房屋相关政策和措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协助做好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将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中收集的农户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共享、避免群众重复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房屋竣工质量验收;市财政局负责统筹项目资金保障、拨付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协助该项目涉及农户身份信息、户籍信息的核实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负责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中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司法审判;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信息的核实工作。
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办)政府、村委会(社区)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宣传发动,协助配合入户调查、指界确认、材料收集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四、时间安排按照“先试点后铺开”、“先少后多”、“先易后难”的原则,推进全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市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XX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及各县(市、区)、XX区自然自然局(分局)主要领导列席参加,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进一步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政策解读、统一经费分类标准、统一招投标作业队伍、统一数据库建设。
(二)开展试点(2020年4—5月底前完成)市本级根据XX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责任清单》的通知(市农发〔2020〕2号)文要求,选取一个基础比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各县(市、区)选取一个基础比较好的乡(镇、街道办)进行试点。
1.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4月中旬)完成机构组建、作业单位招投标、人员培训、议定权籍调查和数据库建设费用价格确定方式(建议试行计价标准450元/宗户)、确定技术方案等工作。
2.试点实施阶段(2020年4—5月底)。
(1)市本级在桂林电视台、桂林晚报、桂林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各县(市、区)及XX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村民小组在各自辖区内采取拉横幅,张贴标语、给农村朋友一封信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同步开展宣传发动,全面启动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