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之司法认定_董桂文
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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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 . 单位 受贿 罪 是 指 国家 机 关 、 国有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位 、 人 民团体 , 索取 、 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情节严重 . 或者 在 经济往来 中 . 在账外 暗中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 扣、 手 续 费 的行 为 。 单 位 行 贿 罪是 指 单 位 为 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而行 贿 . 或 者 违 反 国家 规 定 . 给予 国
数罪并罚。 单位对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的 , 成立单位行贿罪; 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 成立对单
位行 贿 罪 。
关 键词 : 单位 受贿
单位 行 贿
构成要 件
解释
司法认 定
在贿 赂犯罪 的刑法理论研究 中 , 《 刑法 》 第 3 8 7条 规 定 的 单 位 受 贿 罪 和 第 3 9 3条 规 定 的 单位 行贿 罪没 有被作 为 重点 。 然而 . 由 于 其 构 成 的特 殊 性 和贿 赂 犯 罪 体 系 的复 杂性 . 司 法 实 践 中该 两 罪 的认 定 疑 难 争 议 问题 并 不 少 见 。 本文结合 刑法和司法解 释的规定 . 运 用 体 系解 释 的方法 . 对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认定 中若 干 问题 进 行 研 讨 . 以期 有 助 于实 务 和 理 论 的深 化 如 何 区分 单 位 受 贿 罪 与 受 贿 罪 、 单 位 行 贿 罪 与 行 贿 罪
一
家 工作 人员 以 回扣 、 手续费 , 情 节严 重 的行 为 。 无 论 是单 位 受贿罪 还 是单 位行 贿 罪 . 其 主体 “ 单位 ” 都仅 限 于依法 成立 的单 位 . 非法 成立 的单位 实施 所 谓 单位 受贿 或者 行贿 . 应 当按 照个 人 犯受 贿 罪 或行贿罪定罪处 罚 当然 . 单 位受贿罪 中的“ 单 位” . 仅 限于 国有 单位 . 而单 位行 贿罪 中的“ 单
《2024年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范文

《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罪的规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刑事合规是每个单位和组织必须遵循的准则。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单位行贿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单位行贿罪不仅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刑事合规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单位行贿罪的规制问题。
二、单位行贿罪的定义及危害单位行贿罪,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财产或其他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公务人员或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守法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三、刑事合规制度下的单位行贿罪规制(一)刑事合规制度概述刑事合规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单位行贿罪的规制中,刑事合规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和处罚措施,加大对单位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导和监管,确保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三)强化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行贿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强员工法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行贿行为的危害性。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行贿行为。
(四)加强监督与惩处力度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单位行贿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同时,要加大对单位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对于情节严重的单位行贿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为了获取某项业务合同,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在刑事合规制度的规制下,该公司被依法查处并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刑事合规制度下,单位行贿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作者:黄剑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8期引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很多单位及其负责人,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或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不惜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乃至犯罪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管理者输送经济利益,以达自己的非法目的。
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是《刑法》贪污贿赂犯罪中两个重要的罪名,由于市场主体的多重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主体的认定以及对一个行贿行为认定为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存在诸多困惑和疑虑。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9年期间,某市医疗器械公司经理滕某某、有关负责人唐某某为取得中心血站的采购合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该市中心血站副站长唐某、某市中心血站站长何某、某区血液中心主任罗某回扣、好处费等共计350000元的财物。
承办该案的人民检察院最后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滕某某、唐某某构成行贿罪,并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经理滕某某、有关负责人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此部分犯罪性质如何认定,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滕某某、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理由是本案的行贿主体是单位。
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具体到本案中,该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求,滕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有业务往来的中心血站领导回扣以及好处费,是完全根据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利益实施的,通过行贿所得的好处利益也是由公司所有,且其行贿有关财物也是公司所有,并非私人财物。
因此,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某医疗器械公司滕某某、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考刑法:行贿与受贿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区分.doc

法考刑法:行贿与受贿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区分刑法中的三对行贿与受贿行为的罪名不是很好认定和区分,这三对罪名是:(1)行贿罪与受贿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三对罪名在两大考试中都是重点、疑难、每年必考的罪名。
1.犯罪主体:(1)3个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构成此罪。
(2)3个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各不相同。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此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没有编制,但确实在从事公务的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这两种人的共同特征是都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受贿。
这种职务通常是管理、经手、保管这样的职权,而不是普通的劳务工作。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比较复杂,包括三种人: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这些人可以被统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不限于枕边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朋友、情妇、情夫,也包括他们的司机、秘书、甚至保姆。
能够要挟国家工作人员,使之为其办事的人,由于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确实有影响力,所以也属于这种身边人之列。
总之,对这三个罪的犯罪主体都要进行实质解释。
既可以进行必要的扩大解释,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缩小解释。
2.客观要件:(1)三个行贿罪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相关人员行贿。
请注意,这里的不正当利益不一定是非法的利益。
实体合法,但是程序非法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例如,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使其上报的项目被插队批准(即加快速度)也属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不能被认定为行贿类犯罪。
例如,在项目早都应该被批准,但一直被拖延时,如果为了使得项目被正常批准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类犯罪。
但受贿者仍然构成受贿类犯罪。
(2)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百科名片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行贿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主要特征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含义,199 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至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归个人,还是归单位以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另外,本罪中所指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属于商品范畴。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选择与放弃的权利, 这均视先前的岗位设置与部门 主管的安排而定。 在客观上实际参与单位行贿犯罪的行为人必然大于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犯罪人。 例如, 单位出纳虽然直接将现金或是支票从单位划出、 打 人贿赂相对方处 , 但其可能并不了解该支出行为在整个贿赂程序中的犯罪性 意义 , 不能将之认定为行贿人 ; 经理助理在附回扣销售 中认识到了行贿犯罪 的陛质, 并且提出异议或者明确表示不愿参与, 却因服从领导关系 、 岗位关系 的认定 标准 。 不得不继续参加 , 在整个程序中保持消极态度、 处于消极地位的, 一般不应认 1 单位 行贿 意志的分 析与判 断 定为犯罪。 而单位核心成员属于单位行贿程序中的决策者、 指挥者 、 直接实施 在行贿犯罪的语境下 ,应当赋予单位犯罪意志整4 主观特征全新且 者, 本. 或具体没定行贿计划, 或与受贿人反复接洽 , 或想方设法变换形式给付财 深入的刑法解释。 从逻辑上分析 , 单位成员先形成个别行贿意图, 然后通过客 物, 抑或构思不正当利益蓝图——上述每一 重要环节都可以被填充到刑法 — 观途径整合为单位行贿意图。在此流程延展过程中, 不再具备刑法独立评价 预先设置的构成要件巾进行规范评价。 不同位阶的单位楔 成员基于单位行 意义的个别行贿意志渐次被单位行贿意志吸收。 『的 整体 生 单位行贿犯罪意志 贿犯罪行为的程序性表征出相应的行为特质。 以董事会 、 董事、 总经理等决策 主 要表现为:) 1 在单位领导决策后, 由业务部门的直接负责人负责、 业务员具 层成员的单位行贿犯罪行为表现为同意 、 默认或放任 ; 部门经理 、 业务主管 、 体执行回扣给付的指令 ;) 2 单位内部章程、 手 、 工作 册 备忘录 、 合同等l面文 项 目负责人等管理层成员的行为表现为策划 、 { 5 指挥、 评价、 临时应变决策; 办 件明确规定或约定 了 销售产品的扣率 ;) 3单位法定代表人 、 总经理 、 部门主管 事员 、 业务员等执行层成员的行为表现为直接实施、 操作或参与。 在授权范围内, 未经集体讨论, 单独进行的 、 满足单位不正当利益要求的贿赂 3 单位行 贿利 益的归 属与 辨别 决定墼竺- )  ̄ -。4贿赂资金从单位账簿支出。 Jo - 刑法条文并没有明确将利益归属作为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司法解释 值 得重 点强 调 的是 , 机关 应 当充分 利用行 贿 犯罪查 询 系统 , 司法 以此 为 亦仅在有限层面肯定了利益归属要件的遴别意义——19 9 9年 6月 1 8日最 基础建构单位行贿间接故意判断规则。根据高检院下发的《 关于受理行贿犯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 的解释》 3 第 条 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行贿犯罪档案信 息覆盖各级法 院生效裁判认定构 规定 , 单位 名义实 施犯 罪 , 盗用 违法所 得 由实施 犯罪 的个人 私 分的 , 依照 刑法 成行贿犯罪的单位和人员。各级检察机关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 一般属于 有关 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 , 刑法理论一直将其视为单位犯罪与 被动接受有关单位查询; 少数操作较为成熟的检察机关 , 也只是 向有关招标 自然人犯罪的关键界限, 认为单位犯罪必须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利益归属于 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取消行贿单位的投标资格或者扣减信用分 。检察机 单位未必是所有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但却是单位行贿犯罪至为关键的决定 关应当完善与行贿犯罪档案相关的工作机制 , 不仅需要及时将已经查证属于 性要件 ; 利益归属要件在廓清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界限的语境下起到了实 的 经营单位职工行贿的相关信息纳入系统, 而且应当将之明确告知行贿人所 质性作 甩 在经营单位 , 督促该单位强化财务制度和业务管理 , 有效杜绝行贿行为的发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行贿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为个 人谋取不正当利 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刑法第 33条又强 9 生。 如果经营单位在检察机关告知后仍然多次发生经营单位职工行贿案件的, 益构成行贿罪 ; 就应当 认定单位 放纵、 漠视其成员的行贿行为 , 主观上符合 单位行贿的间接故 调: 因行贿取得 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 这说明完成 意要件。单位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 但并不意味着其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 行贿 后取 得 的不 正 当利益 等各 种形式 的好 处能够 带来进 一步 的违 法所 得 , 归 意。 单位给予回扣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是不以“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前提的, 单位 所有 的 , 单位 行贿 , 人 所有 的 , 自然人行 贿 。 是 归个 是 排除了犯罪目的的限制 , 也剔除了直接故意的桎梏。 单位不知个别成员行贿促 传统单位犯罪理论在分析“ 利益归属于单位” 时浅尝辄止, 因此必须深入 销固然欠缺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但是单位销售部门成员频繁从折扣 探究单位行贿犯罪中的复杂因素: 单位作为J L的市场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 , 其 中提取部分“ 公关费” 且经检察机关告知后并未整顿的事实 , 足以说 明单位明 经营所得归属于整个单位, 并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例 知无法控制巨额折扣的贿赂趋向, 却纵容单位成员行贿。 单位对其成员具有监 如, 司法规定应当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法定公积金、 公 任意公积金。 督管理责任 , 单位成员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单位。从行为逻辑上分析, 公司利益的增长还直接决定着员工的劳动收益、 福利待遇。 我们不能将 减 单位领导在业务活动中从事代表行为, 单位成员从事职务行为, 然后通过内部 员的工作收益与单位整体利益混同; 我们也必须承认私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完 管理机制整合为单位行为, 当由单位承担不再具备刑法独电评价意义的单 全以股东 、 应 合伙人的利 益最大化为导向, 其黼 l J 益完全归属于个人。 所以, 单 位 成员行贿 行为 的刑事 责任 。 因此 ,告知 行贿事 实— —仍 旧继续 行 贿 一 间 位获取的 “ 初始利益属于单位, 具有整体 眭; 剩余利益属于股东、 合伙 ^ 其他成 、 接故意成立” 的司法判断规则符合单位犯罪与犯罪故意的刑法原理。 员, 具有个体陛。 行贿犯罪通过贿赂取得不正当利益 , 经过运作取得违法所得 , 2 单位 行贿行 为 的组织 与执行 最后违法所得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 在行贿案件事发后, 单位成员们往往已 单位行贿实行行为的客观表征与 自然人行贿实行行为如出一辙 , 因此 , 经通过工资 、 、 、 奖金 福利 提成等分配方式获得了行贿后的违法所得。 司法机关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法所得归个 ^ 有”构成 自 l 、 , 司法机关无法从客观方法直接求证单位行贿与 自然人行贿的界限要点。但 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个人“ 是, 单位行贿组织与实施的程序性特征能够成为辅助性证据 , 侧面分析印证 然人行贿。 该顶财产固然违法 , 但本质上属于单位乘余利益, l J 来源于单位行贿 是否存 在单位 行贿 的事 实。单 位行贿 行为 通常按 照单 位设定 的 回扣 、 手续 费 犯罪行为产生的单位商业利益与交易机会 , 间接派生于单位整体利益。 在明确 了单位行贿整体利益的f 生质后 , 还必须重视量化分析单位利益。 给付规则, 步步为营, 环环相扣。单位行贿行为通常不是由一人完成, 而是需 要单位内部的几个人 、 甚至单位内部人员与单位外部人员共同完成。这便要 在部分涉及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界限的疑难案例中, 单位利益与 自然人利 求单位管理 ^员和工作人员相互配合 、 、 “ 照章力、 。一旦在支付贿赂过程中 益呈交织状态, 事” 单位从行贿中获取了利益, 自然人亦从行贿中得利。 应当正确 发生数额、 对象 、 渠道的变化 , 一线操作人员将层层反馈 , 以便单位及其管理 认定单位在贿赂过程中的实际地位 及经济利益归属的相对数量 , 防止行贿单 层 能够及 时权 衡不正 当利益 与贿 赂犯罪 的行 为风 险 、 罚成 本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的认定(一) 《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 本罪与非罪的认定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
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一)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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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之司法认定 广大朋友们,关于“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之司法认定”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单位行贿罪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而新增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系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单位行贿罪的罪名,多数观点认为本罪是一个独立罪名,但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单位行贿犯罪和自然人行贿犯罪都属于行贿罪,即“单位行贿罪”不是独立罪名,单位行贿犯罪的罪名就是“行贿罪”。
⑴之所以存在这种观点,是因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极其相似,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从法律规定看,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明显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
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与单位的区分是明确的,即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为个人行贿,为了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为单位行贿。
⑵不过,“单位”是法律拟制主体,其自身在客观上不可能做出任何行为,故其所做出的任何行为皆需由个人之力而付诸实施。
那么,在一些竞合情况下,个人实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便会成为问题争议之所在。
进而言之,在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重合或交叉等情况下,认定行贿犯罪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单位利益便存在困难。
一、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争议 对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界限的认定,主要在以下四种观点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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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①参见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下)》,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579-1582 页。 ②参见杨兴国:《贪污贿赂犯罪认定精解精析》,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29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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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利益归属区分说上的争议。“利益归属 区分说”,是基于利益归属团体性是区分自然人犯 罪与单位犯罪的重要区别而得出的结论。利益归属 的团体性不仅表现在犯罪意图是为了单位谋取利 益,而且还表现在最终犯罪所获得利益事实上归属
③⑦参见吕天奇:《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27 页。 ④参见李辰:《单位行贿罪中的几种特殊情形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 年第 22 期,第 59 页。 ⑤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4 页。 ⑥⑨参见刘志伟、刘炯:《论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合理界分—— —析郁某“雅贿”国家工作人员 案》,载彭东、陈连福、李文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2000-2010)分类集成之贪污贿赂罪渎职侵 权罪》,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442 页、第 445 页。 ⑧参见窦大勇:《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载《民营科技》2010 年第 10 期。 ⑩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84 页。 訛輯輥参见李希慧、杜国强著:《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2-333 页。
实务研究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为。单位领导个人决定行贿,也必须是以单位的名 义行贿,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行贿,就难以认定其 属于单位行贿行为。③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从单位 犯罪的基本理论来看,若将以单位为名义作为单 位犯罪成立的一个必备条件,会将那些秉承了单 位意志并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排除于单 位犯罪的范围之外,不仅于法理不合,同时也不利 于对该种单位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防范。因为单位 内特定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但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的 行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④故只要单位成员或其他 自然人秉承了单位意志并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犯 罪,即应视为单位犯罪。⑤因此,行贿行为是否以单 位名义进行,并不是认定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 限的必备条件。⑥
(二)在贿赂权属区分说上的争议。“贿赂权属 区分说”认为,与行贿罪的区别,还在于单位行贿的 贿赂来源于本单位。以单位名义行贿并非就是仅指 形式上以单位名义行贿,还需要在行贿时利用单位 的资源,是用单位的财物去行贿,而不是用自己的 财物去行贿。⑦或者说,在判断单位行贿意志的整体 性问题上,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贿赂资金从单位账 簿支出。⑧反对观点认为,贿赂是不是归行贿单位所 有完全不影响单位行贿罪的构成,其权属情况属于 另一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贿赂的来源情况也不影 响单位行贿罪的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账目 设置往往比较隐蔽,设置手法也比较复杂,给调查 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与不便,因此,若严格将 贿赂资金的来源限定于从公司账目中报销或支出, 无疑会为犯罪分子以更为隐蔽的方式逃脱罪责大 开方便之门。⑨因此,不应把贿赂的权属作为区分行 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条件。
是体现行贿意志。所以,把贿赂权属作为行贿罪与单 位行贿罪界限的认定依据,是不全面的。
那么,何为行贿意志?对于自然人而言并无异 议,对于单位而言,则有不同定义。有的观点认为, 在认定单位意志时需考虑是否具有整体性与程序 性,即往往要求该意志需通过特定的程序并经过单 位决策机关的整体同意,才能将单位成员意志上升 为单位整体意志。訛輴輥也就是说,此种观点要求职务关 联必须具备程序性要件。有的观点则认为,是否经 过集体研究并不是认定单位意志的唯一条件,否则 将无法全面评价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单位行贿 行为。輥輵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有:经单位 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受贿、行贿行为;经 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受贿、行贿 行为;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受 贿、行贿行为。訛輶輥在上述三种行为中,只有第一种行 为具备程序性这一要件,但很显然后两种行为都体 现了单位意志的整体性,都是刑法应予以调整与规 制的单位行贿行为。因此,过分强调单位意志形成 的程序性要件,可能会最终影响到对单位意志的准 确判定。这样,职务关联也不再以程序性要件为前 提。对于职务关联,那种认为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责 范围内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属于单 位行为、体现单位意志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任何 一个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单位赋予的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内容,行贿不应该也 不可能成为正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职责。因此,除 非另有授权,单位工作人员仅从工作职责出发为 单位利益行贿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属于单位行 为、体现单位意志。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 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 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互相作用、协调一致的 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訛輷輥尽管这 一论述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但现实情况下,从单位意
2013·第 12 期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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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单位而不是由个人据为己有。訛輰輥在法律上,我国刑 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 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构成其法律依据。 对于把利益归属作为区分两罪的界限的条件,殊无 异议。不过,值得研究的是,如果违法所得部分归属 了个人,部分归属了单位,如何认定是构成此罪还是 彼罪?对此,有论者认为,对于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 之间存在依存关系,个人以单位名义进行行贿的行 为,应当属于单位行贿罪。訛輱輥也即个人不是直接为自 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通过促成单位决定以单位 名义行贿,该行贿行为也能够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 益,行为人通过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顺带为自己 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訛輲輥与 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原则பைடு நூலகம்应当按照个人行贿和 单位行贿分别处理,对个人认定行贿罪,对单位认定 单位行贿罪。但是,当利益过于悬殊时,应当只对获 得绝大多数违法所得者认定为犯罪。比如,绝大部分 违法所得归属了单位,应认定单位行贿罪,对分得极 少数违法所得的个人,不宜认定为行贿罪。訛輳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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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之司法认定
│董桂文*
[关键词] 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司法认定 [摘 要] 目前刑法学界关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存在着 行贿名义、贿赂权属、职务关联、利益归属等方面的争议。行贿罪与 单位行贿罪界限认定上,关键是看行贿意志和利益归属两个方面。 行贿罪的行贿意志是个人意志,单位行贿罪的行贿意志是单位集 体的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决定;行贿罪的实质是为个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单位行贿罪的实质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 [中图分类号] DF6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043(2013)-6(下)-0030-5
二、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
在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认定上,关键是看 两个方面:一是行贿意志,二是利益归属。
(一)以行贿意志来认定。这一观点是指把自然 人的行贿行为是在个人意志还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 之下,作为判断单位中自然人的行贿行为到底是单 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必要条件。行贿意志与行贿 名义无关,不同的行贿名义下可能有相同的行贿意 志,因此,把行贿名义作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 的认定依据,是不妥当的。贿赂的权属是体现行贿意 志的一个重要方面,多数情况下,行贿意志和贿赂的 权属都归于行贿主体,但也有例外,比较典型的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利益而行贿、贿赂款系本人 所有而未在公司报销的情形。贿赂的权属并不能总
一、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争议
对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界限的认定,主要在 以下四种观点上存在争议。
(一)在行贿名义区分说上的争议。所谓“行贿 名 义 区 分 说 ”,是 指 是 否 把 以 单 位 名 义 行 贿 ,作 为 区分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的必备条件。该观 点认为,个人的行为是否被视为单位的行为,必须 具备形式要件,那就是要以单位的名义做出该行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单 位行贿罪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而新增 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 罪,系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 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 重的行为。关于单位行贿罪的罪名,多数观点认为本 罪是一个独立罪名,但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单位行贿 犯罪和自然人行贿犯罪都属于行贿罪,即“单位行贿 罪”不是独立罪名,单位行贿犯罪的罪名就是“行贿 罪”。①之所以存在这种观点,是因为行贿罪与单位行 贿罪极其相似,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 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 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輥輰訛参见李桂红:《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与单位意志的认定》,载《当代法学》2006 年第 4 期。 輥輱訛参见林亚刚主编:《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48 页。 輥輲訛见前引③,第 228 页。 輥輳訛参见肖中华:《贪污贿赂罪疑难解析》,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15 页。 輥輴訛参见肖鸿俊:《单位犯罪主客观特征的认定》,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9/07/id/ 36642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 年 5 月 28 日。 輥輵訛见前引⑥,第 441 页。 輥輶訛参见单民:《论单位贿赂罪》,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 年第 3 期。 輥輷訛见前引⑩,第 13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