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主要负责人员是怎样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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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贿赂立案标准

职务贿赂立案标准

职务贿赂立案标准近年来,职务贿赂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加强对职务贿赂行为的打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明确了职务贿赂立案的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就职务贿赂立案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职务贿赂的定义职务贿赂是指行贿人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职务贿赂属于腐败行为的一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二、职务贿赂立案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职务贿赂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贿赂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贿赂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职务贿赂犯罪。

因此,在立案时要求贿赂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职务贿赂犯罪。

2. 贿赂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贿赂的贿赂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贿赂对象的身份是职务贿赂立案的重要条件之一。

3. 贿赂行为与职务相关职务贿赂要求贿赂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直接的关联。

也就是说,贿赂人通过行贿来谋取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帮助、支持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只有贿赂行为与职务相关,才能构成职务贿赂犯罪。

4. 贿赂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职务贿赂犯罪的立案还要求贿赂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也就是说,贿赂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贿赂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才能构成职务贿赂犯罪。

三、职务贿赂立案程序在职务贿赂案件的立案过程中,通常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 初步调查对涉嫌职务贿赂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是否涉嫌职务贿赂犯罪。

2. 取证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取证调查,包括调查贿赂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3. 立案审批根据调查结果,由公安机关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审批。

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和证据充分程度,决定是否立案。

4. 立案登记立案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将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安排侦查人员负责具体的侦查工作。

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随着现在社会的进步,压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于单位和企业,各个行业的竞争也特别的大,行业里的人也开始想各种可以增强自己利益的事情,开始给国家的工作人员使行行贿,用钱财来安抚人心,那就来了解一下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我们给其一个清晰的界定。

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行贿罪。

下面对几种特殊单位行贿行为的定性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一)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现行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模式的股东虽然只有一个,但是该股东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两者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个体,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意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这一点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作者:黄剑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8期引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很多单位及其负责人,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或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不惜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乃至犯罪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管理者输送经济利益,以达自己的非法目的。

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是《刑法》贪污贿赂犯罪中两个重要的罪名,由于市场主体的多重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主体的认定以及对一个行贿行为认定为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存在诸多困惑和疑虑。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9年期间,某市医疗器械公司经理滕某某、有关负责人唐某某为取得中心血站的采购合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该市中心血站副站长唐某、某市中心血站站长何某、某区血液中心主任罗某回扣、好处费等共计350000元的财物。

承办该案的人民检察院最后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滕某某、唐某某构成行贿罪,并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经理滕某某、有关负责人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此部分犯罪性质如何认定,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滕某某、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理由是本案的行贿主体是单位。

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具体到本案中,该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求,滕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有业务往来的中心血站领导回扣以及好处费,是完全根据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利益实施的,通过行贿所得的好处利益也是由公司所有,且其行贿有关财物也是公司所有,并非私人财物。

因此,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某医疗器械公司滕某某、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三条--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三条 【单位⾏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条、第三百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0年)最⾼⼈民检察院关于⾏贿罪⽴案标准的规定三、单位⾏贿案(刑法第三百九⼗三条)单位⾏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单位⾏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2)向三⼈以上⾏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贿的规定⽴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9年)⼈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单位⾏贿案(第393条)单位⾏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单位⾏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2)向3⼈以上⾏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贿的规定⽴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

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导读:1、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后者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益归属不同。

前者是归个人所有,后者是归单位所有。

3、实施主体不同。

前者是自然人,后者是单位。

4、给付财物时名义和成都不同。

前者是由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实施,后者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

一、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单位负责人既可能代表单位行贿,也可能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

界定要点:(1)目的不同。

自然人行贿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则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益归属不同。

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贿;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

(3)实施的主体不同。

单位行贿的主体是单位,而自然人行贿的主体是自然人。

虽然单位行贿也是通过具体自然人实施的,但这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

(4)给付财物时名义及程序不同。

单位行贿一般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而自然人行贿则是由个人决定,以个人的名义实施。

二、最新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个人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三万元。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单位行贿,案例典型意义

单位行贿,案例典型意义

单位行贿,案例典型意义典型案例案例一:甲某,某勘验工程公司负责人,中共党员。

2015年,甲某以勘验工程公司的名义欲承接某辖区某勘验工程,在此过程中,为谋取竞争优势,甲某送予分管勘验项目的该区副区长李某好处费30万元。

经查,甲某以公司名义承接勘验工程的事项由其个人决定,项目经营所得利润也均归甲某所有。

案例二:乙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乙某在该公司旧生产厂房拆迁的过程中,为违规获得拆迁补偿款,送予辖区拆迁队负责人王某好处费20万元,后该公司违法获得拆迁补偿款188万元,其中180万元归公司所有,8万元由乙某本人使用,乙某辩称该8万元系公司事先约定的奖金。

案例三:丙某,某劳务公司经理。

2016年,丙某在承接某辖区市政开发总公司项目的过程中,为使部分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送予该辖区市政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好处费50万元。

经查,该劳务公司系丙某个人出资的一人公司,公司财务制度完整,项目开支及收益均由公司支配。

案例四:丁某,某建筑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

2015年以来,丁某以该建筑设计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接多个设计项目,其间,丁某请求国家工作人员陈某违背行业规范为其提供帮助,并送予陈某好处费20万元。

经查,该建筑设计公司对该分公司仅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并收取固定的承包费用,该分公司实为丁某个人出资成立。

争议焦点——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均为,如何认定相关行为人的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案件评析通常来讲,对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分是比较明确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及单位利益往往与个人行为及利益相混同,因此就需要对二者作出实质性区分。

现结合上述案例,分别展开。

一、案例一中甲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在对单位行贿罪作出规定后,同时又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

可见,对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区分的关键标准就是看行贿所得利益的归属,归个人的,认定行贿罪,归单位的,认定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对“单位行贿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

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

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二)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应是单位内部的非领导成员,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如果不具有单位成员身份的自然人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参与实施相应的单位犯罪,则成立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我们在单位中如果遇见单位犯罪该怎么办那,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我们平常的职位在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中有没有,我们应该了解一下,在以后的工作中可能还用的到,我们下面就来看一看,了解一下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

一、什么是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有关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两条:一是《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2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分则规定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即不处罚单位只处罚自然人,如刑法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二、单位及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由于单位非自然人,没有独立的人格,不适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自然人刑法处罚,因此,对单位只适用罚金。

由于单位犯罪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较多,但并不是单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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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主要负责人员是怎样划分的
单位行贿罪是双罚制,本身就构成了犯罪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我国的刑法没有单罚单位的罪名,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以有关的当事人要注意其中的细节。

▲单位行贿罪主要负责人员是怎样划分的
单位行贿罪是双罚制,本身就构成了犯罪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我国的刑法没有单罚单位的罪名,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资格。

单位作为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是由其代表人代为进行的,但这个“代表人”由谁充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解释和作法也各说不一。

有的认为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可起到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但不可避免地出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兼自然人嫌疑人,被告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种诉讼角色的情形。

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的相对概念,两概念是并列关系。

如果单位犯罪有两个主体即单位本身和自然人,那么,单位犯罪在概念的外延上包含了自然人犯罪。

但按照《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是独立于自然人犯罪的单一主体,不存在着双重主体问题。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证据收集,因为涉及的人员较多,由于是集团式,所以罪行的判罚在司法程序上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自己如果涉及此类犯罪,自己要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减缓自己罪行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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