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辩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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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辩护实务

目录

一、单位行贿罪的概念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单位行贿罪的行为手段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错误!未定义书签。

3、情节严重。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单位行贿罪的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分清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界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3、分清单位行贿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几种特殊单位行贿行为的认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向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认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2、“性贿赂”行为的认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3、以财物形式进行“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以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以行贿对象的身份资格作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以行贿系主动还是被勒索作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以是否主动交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或立功的特殊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单位行贿罪典型案例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犯单位行贿罪等被判十四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亚鹤因单位行贿等罪获刑五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影视公司总经理因单位行贿罪被判缓刑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单位行贿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刑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是单位行贿罪。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广义上来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涉及行贿犯罪的罪名有七个,除了上述所说的单位行贿罪之外,还有以下六种行贿犯罪:(1)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属单位行贿的,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为对单位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

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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