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辩护指南

合集下载

贿赂犯罪30个辩护要点

贿赂犯罪30个辩护要点

贿赂犯罪30个辩护要点纯实务:贿赂犯罪案件(30个)辩护要点原创李宏良律师来源:法务之家【摘要】贿赂犯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了社会、经济等领域内的不公平。

所以,贿赂犯罪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更是以零容忍的姿态,加大了打击力度。

然而,在具体个案中,是正常的民事行为,还是一般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亦或是贿赂犯罪行为,应该严格依法认定,区别对待;而作为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更要充分掌握、运用和正确理解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以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贿赂犯罪受贿罪要点和难点辩护策略引言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等。

而受贿罪作为贿赂犯罪中最典型、最常见的犯罪,具有该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现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几十起贿赂案件,以受贿罪为例,总结实务辩护中应该注意和厘清的要点和难点,和大家商榷交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依据《宪法》、《公务员法》、《刑法》及相关规定:受贿罪中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不难,但在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拟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时,存在一些难度。

行贿罪法律辩护案例(3篇)

行贿罪法律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某国有企业项目经理。

2018年,张某在负责某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人民币50万元,被李某收受。

同年,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张某也因涉嫌行贿罪被一并侦查。

经过侦查,张某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二、辩护观点1.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2. 张某在行贿过程中,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张某在行贿过程中,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张某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

三、辩护事实与理由1.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1)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张某支付的费用属于正当业务往来中的费用,不属于行贿。

(2)张某支付的费用中,有部分属于为李某个人利益,但该部分费用在总费用中占比不大,不足以认定张某构成行贿罪。

(3)张某支付的费用中,有部分属于为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该部分费用在总费用中占比较大,张某支付该费用是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属于行贿。

2. 张某在行贿过程中,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张某在投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

3. 张某在行贿过程中,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张某在案发后,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

(2)张某在投案后,积极赔偿李某损失,取得李某谅解。

4. 张某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行贿罪,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2)张某在行贿过程中,有自首、悔罪表现,且取得李某谅解,具备缓刑适用条件。

四、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行贿罪被起诉,现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是涉及到司法程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将围绕中括号内的内容,一步一步回答,以寻求真相和公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贿罪的定义和要素。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以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公司职员或其他在职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罪行。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主要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犯和从犯。

在行贿罪从犯的辩护中,我们首先需要探讨的是从犯是否满足法定构成要件。

从犯是指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在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活动中起到辅助、支持或者协助的作用,从而促成或者助长了主犯的犯罪行为。

关于从犯的刑事责任,需要证明从犯知晓主犯的犯罪行为,并且对主犯的行为起到促成或助长的作用。

针对此点,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一、从犯的主观意图。

作为从犯的辩护律师,我们首先需要证明从犯并没有主观意图参与行贿犯罪活动。

通过调查和调取相关证据,我们可以证明从犯在行贿活动进行时并不知晓行贿的真实目的,他可能仅仅是被主犯欺骗、利用或者被迫参与了相关活动。

二、从犯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

从犯行为必须具有促成、助长或支持主犯行贿的特征。

对于从犯的辩护,我们需要证明从犯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构成行贿罪的程度。

例如,从犯提供的财物可能完全无知主犯的目的,或者从犯的行为与主犯的行贿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从犯的行为是否正当合理。

从犯辩护中,我们可以探讨从犯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的商业活动和正常的社会交往。

如果从犯的行为是基于合法商业活动或社交关系,与行贿无关,并且没有涉及不正当利益的谋取,那么从犯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四、从犯的证据是否充分。

在从犯的辩护中,我们将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质疑。

我们需要确保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凿、可信,并且能够证明从犯的行为与主犯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如果控方的证据不充分或存在瑕疵,我们可以辩称从犯并没有参与犯罪活动。

最后,作为从犯的辩护律师,我们将借助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必要的证据去争取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行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

行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

⾏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犯了⾏贿罪的嫌疑⼈在被调查的时候,就会找个律师来为⾃⼰辩护,帮助⾃⼰洗清相关的犯罪嫌疑,让⾃⼰能够避免牢狱之灾等等。

律师收了费⽤后也会积极的辩护,那么,⾏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贿罪的辩护技巧是什么?第⼀个主要辩点是看被告⼈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扩⼤化,把社会上常见的求⼈办事现象都涵盖了进去,⽐如企业认为⾏政机关审批项⽬的程序过慢,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为了加快审批进程,去找关系送钱,这也被纳⼊不正当利益范畴。

但毕竟还是有⼀些⼈送钱⽬的是被索要,⽽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迫不得已才送钱,并没有获得不当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认定为⾏贿犯罪。

第⼆个主要辩点是看犯罪性质,是个⼈⾏贿还是单位⾏贿,两者的处罚幅度相差很多,个⼈的⾏贿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但单位⾏贿罪,⽆论数额是多少,哪怕达到⼀个亿,处罚最多也会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

可以说,两者的量刑差距⾮常巨⼤。

但有时,个⼈检察机关对⾏贿性质把握不准,就会把明明是单位⾏贿的案件按照个⼈⾏贿犯罪起诉,⽐如公司领导为了某个项⽬投标或者审批⾏贿后,之后公司解散、注销,案发后检察机关找不到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以个⼈⾏贿犯罪起诉。

所以,律师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还要看是不是应该定单位⾏贿。

主要判断点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贿(⽆论是管理层决策,还是单位领导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个⼈决策)决定,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实际归单位所有,等等。

第三个主要辩点就是前⾯谈到的,律师要审查案件证据并询问被告⼈,注意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情况,如有就可以建议法院对被告⼈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对⾏贿罪的辩护还有许多其他⽅⾯的辩点,⽐如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社会恶劣影响,有⽆被索要情节,以及被告⼈及其公司积极向法院交纳罚⾦,等等。

还有⼀种情形值得注意,如果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国家⼯作⼈员索要财物的,就不构成⾏贿罪。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

涉嫌行贿罪从犯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亲爱的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将依法从严的角度,向大家阐述一些关于涉嫌行贿罪从犯的具体事实,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同情。

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我的当事人并非主要涉案人,仅仅是辅助犯罪行为中的从犯。

涉嫌行贿罪从犯需要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实施行为,而我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只是被动地协助主要犯罪人实施了不法行为,并未主导或推动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对于行贿行为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行贿行为是指以财物或其他形式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向特定的公职人员提供或者承诺提供财物的行为。

行贿行为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它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更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利益。

然而,我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并未主动参与行贿行为,仅是被动地执行了主犯的指令。

相信大家都清楚,从犯在涉案中的地位和行为其实是非常被动的。

从犯并无独立的意愿和主导能力,他们只是在主要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在本案中,我当事人并非行贿交易的双方,而只是被动地履行了主犯的指令,帮助其实施了行贿行为。

因此,在评判涉嫌行贿罪从犯时,应该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和实施的主客观条件。

此外,对于我当事人的行为可以究竟罪责的一些问题,我们也需要思考并给予正确的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行贿罪的从犯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我当事人并非行贿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也没有参与行贿交易的决策过程,仅是在罪行发生后被动地协助和执行了行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辩证地看待我当事人的行为,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当事人在之前的生活和工作中一直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从未有过犯罪记录。

此次的行为是我的当事人受制于特定环境和压力的结果,与其一贯的品行和道德水准并不一致。

我们相信,只要给予我当事人一个机会改过自新,他将会学到深刻的教训,成为一个守法的、有责任心的公民。

单位行贿罪辩护词怎么写?

单位行贿罪辩护词怎么写?

单位行贿罪辩护词怎么写?不少人为了为自己谋取私利,会向有关的国家机构行贿,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此种行为是违法的,一经查实,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会要求被告书写单位行贿罪辩护词,此辩护词关系着单位是否实施了行贿行为。

不少人为了为自己谋取私利,会向有关的国家机构行贿,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此种行为是违法的,一经查实,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会要求被告书写单位行贿罪辩护词,此辩护词关系着单位是否实施了行贿行为。

▲单位行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妹妹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行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在客观方面的给予行为分为主动给予和被动给予。

被动给予,就是说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

如果是因为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必须是本人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否则不构成行贿罪。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是在朱××的安排下给予于××2 万元的。

这一点得到了起诉书的认可,在张××和于××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

被告人张××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当时朱××给我有个示意的意思,他说话的意思就是于××来了你怎么没点表示吗?我一听他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他的意思,就是想就我送给于××点钱的意思。

单位行贿有罪辩护词

单位行贿有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们:我是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关于单位行贿的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向某政府官员行贿。

然而,在这个庭上,我要为我的当事人辩护,试图证明他无罪。

论点一:缺乏直接证据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单位行贿的事实。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没有相关人员随案件的进展当场提供证据,也没有找到与行贿有关的文件或物证。

作为一个有罪的指控,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

而本案中,唯一的证据来源于一名证人的陈述,但这名证人并未给出实质性的证据,仅仅是口述其所听闻之事。

这样的证词并不足以成为定罪的确凿证据。

论点二:证人证词存在疑点进一步讲,本案的核心证人证词本身存在严重的疑点。

首先,这位证人与被告单位之间有明显的利益关系。

他曾与被告单位有过商业往来,而他所提供的证词完全有可能出于个人恩怨或者其他不正当动机。

其次,证人的证词相当模糊、不具体,仅仅能提供一些一般性的言辞,无法证明被告单位实际上行贿。

证人所述的关于单位行贿的细节模糊不清,毫无证明力。

论点三:缺乏明确的行贿目的除了证据不足之外,本案也缺乏明确的行贿目的。

行贿罪必须建立在对他人行为的影响上,但是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行贿的目的以及行贿所得。

没有明确的行贿目的,即使有行贿行为的存在,也不能轻易地认定被告单位有罪。

论点四:制度问题最后,我要指出的是,本案涉及了我们司法制度的缺陷。

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应该更加明确、严格,以免滥用公权和漠视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差异。

在本案中,被告单位所作为的行为远远不能达到严格的行贿标准。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司法审查,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正与公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们,作为单位行贿案的辩护律师,我在此强调,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单位行贿,证人证词存在严重的疑点,缺乏明确的行贿目的,并且涉及到了我们司法制度的缺陷。

张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辩护词(范文)

张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辩护词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系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嫌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

2008年年底,被告单位某建设公司为承接甲公司中标的中国石油某省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部分分包项目,被告人张某请业主单位中国石油某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总经理栗某某(另案处理)给甲公司董事长曹某打招呼。

在栗某某的过问下,甲公司没有经过招投标,直接将合同额为18亿余元的中国石油某省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公共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部分采购、施工(PC)工程分包给某建设公司。

为感谢栗某某在分包工程上提供的帮助,2009年11月,张某将位于上海市某某路的房产一套送给栗某某。

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767.67万元。

2004年初,被告单位某建设公司为承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市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市石化公司)年产60万吨乙烯改扩建工程乙烯装置裂解炉区项目,被告人张某分别请中石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孙某、原副总经理杜某某、某市石化公司原总经理喻某某、副总经理夏某某等人,向某市石化公司大乙烯项目指挥部负责人杨某推荐该公司。

后该工程指挥部内定将该项目交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杨某将此情况告知张某。

为让某建设公司中标,工程指挥部采用邀标形式进行招标,杨某安排某市化学工业公司工程公司参加陪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某市石化公司明知某建设公司不具备投标所需的化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仅要其出具一级资质正在申办的证明后通过资格审查。

评标时,某市石化公司安排其工作人员刘某某代评委填写部分商务标项目评分。

某建设公司顺利中标某市石化乙烯装置裂解炉PC承包项目。

2005年4月,某建设公司取得一级资质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6.57余亿元。

某建设公司从该项目中获取净利润人民币6911.47余万元。

辩护思路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两个罪名。

其中:单位行贿罪辩护人做罪轻辩护,强调行贿是事出有因,并且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张某某涉嫌行贿罪辩护词-精选范文

张某某涉嫌行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妹妹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行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在客观方面的给予行为分为主动给予和被动给予。

被动给予,就是说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

如果是因为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必须是本人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否则不构成行贿罪。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是在朱××的安排下给予于××2 万元的。

这一点得到了起诉书的认可,在张××和于××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

被告人张××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当时朱××给我有个示意的意思,他说话的意思就是于××来了你怎么没点表示吗?我一听他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他的意思,就是想就我送给于××点钱的意思。

辩护实务:行贿罪、受贿罪刑事辩护6大要点(纯干货)

辩护实务:行贿罪、受贿罪刑事辩护6大要点(纯干货)【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法律读品、华辩网行贿罪、受贿罪刑事辩护6大要点辩点1:主体对象在本章犯罪中,受贿类犯罪与行贿类犯罪属于对向犯,收受贿赂的主体同时也是行贿的对象,我国刑法根据受贿主体和行贿对象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罪名,以打击各类贿赂犯罪。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受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则构成行贿罪;国有性质单位受贿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对国有性质单位行贿的则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贿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具体对比表如下:由此可见,主体身份的确定,不但影响到对受贿类犯罪的认定,也同时影响到对行贿类犯罪的认定。

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只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界定为介绍贿赂罪,换句话说,向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单位介绍贿赂的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还直接影响到介绍类犯罪的构成。

辩护律师代理本章涉及的案件时,主体和对象的身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点。

下面我们一一进行分析。

(一)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罪名通过上述分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六个罪名的条款中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要求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则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单位行贿罪辩护实务目录一、单位行贿罪的概念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单位行贿罪的行为手段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情节严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单位行贿罪的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分清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界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分清单位行贿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几种特殊单位行贿行为的认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向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认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性贿赂”行为的认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以财物形式进行“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以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以行贿对象的身份资格作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以行贿系主动还是被勒索作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以是否主动交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或立功的特殊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单位行贿罪典型案例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犯单位行贿罪等被判十四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亚鹤因单位行贿等罪获刑五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云南地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影视公司总经理因单位行贿罪被判缓刑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单位行贿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刑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单位行贿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是单位行贿罪。

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广义上来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涉及行贿犯罪的罪名有七个,除了上述所说的单位行贿罪之外,还有以下六种行贿犯罪:(1)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属单位行贿的,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为对单位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介绍贿赂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主要就单位行贿罪进行介绍。

单位行贿罪是行贿犯罪的一种类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位行贿行为日趋严重,在行贿数量、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方面都比较严重,尤其是经济往来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与普通的(个人)行贿相比,单位行贿往往更加隐蔽,甚至经常打着合法的外衣,如经济合作、友谊共建等,发现和查处难度更大。

这些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引发大量贪污腐败问题,甚至很多高级领导干部也因此落马,因此国家对单位行贿犯罪等行贿犯罪一直坚持从严打击的态度。

如,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明确强调,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预字[2013]2号),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2015年0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明确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最后,在刑罚处罚上,不仅会对单位犯罪处以罚金,更主要的是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很多企业家或其他人员因此入狱。

上述这些措施,都将严重影响有过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因此,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公司、企业等单位需要高度关注。

二、单位行贿罪的行为手段主要体现在行贿罪的四个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1、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一)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来说: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所谓“不正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利益本身具有违法性;(2)利益本身合法,但谋取利益的手段或途径违法;(3)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所谓“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